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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法社会学角度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原因探析
【绪论 第一章】信访之制:涉法涉诉信访概述
【第二章】由诉转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作流程
【第三章】诉访之间: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法定权利和策略
【第四章】引访入讼:政策、法律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影响
【结语/参考文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社会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由诉转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作流程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般应当涉及到两个环节,即案件首先经过公检法司机关受理、审理或裁判决定等环节,以及案件在经历公检法司环节后,案件纠纷当事人人出于种种考虑,转而选择寻求通过信访程序来寻求自身问题解决的过程。然而,亦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首先采取信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然后再寻求公检法司途径去寻得问题的解决。但是,此时信访人采取的信访,并不是涉法涉诉信访,而是一般的行政信访。因此,一般而言,公检法司机关提供的救济路径是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应当首先予以采用的。通过正常的信访程序或“认为”通过正常的信访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后,信访人很可能寻求更为激进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样,信访人便进入了非正常信访的环节,或者是引发更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即在社会上产生群体性事件或违法犯罪等行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作模式可以如图二所示,清晰地表达其运作的具体流程。
鉴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针对的是公检法司部门相关的职能活动,因此,下面将从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角度,以具体案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各自在实践的过程来逐一分析,涉法涉诉信访人在遭遇具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纠纷时,是如何一步步由公检法司路径转入信访路径,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客观上又是如何得以使相关问题获得解决的。本章节所选用之案例,以官方媒体公开报道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基本,以个案解读的形式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作流程进行解析,探究其具体运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源。
一、“唐慧案”始末
“唐慧案”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个案件:其一是唐慧女儿唐某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其二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其三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从2006年唐慧为女儿寻求司法救济,到2014年案件终结,前后历时八年,唐慧本人亦因为不断的在寻求信访程序的过程中,被人们称为“上访妈妈”,堪称涉法涉诉信访的标本案件。我们将分析唐慧本人在这三个案件里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从中窥得整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的运作流程。
(一)唐慧女儿唐某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
该案源起与2006年,唐慧因认为其女唐某某被诱骗、强奸和被强迫卖淫而申请司法救济。从司法机关2007年1月5日正式立案起,先后历时六年,至2012年6月5日为止。在这一期间,该案在司法环节经历了一次审判、二次改判,三次发回重审。唐慧为改变司法机关的案件的定性及后续审判,亦多次以“信访”的方式寻求救济,其中不乏“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存在。如:一审前,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将近18个小时,最终迫使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
第一次重审时,唐慧要求休庭,随后则去法院“住”了十多天,最终使得是重审的结果和第一次相比,又加重了刑罚等。可以说,每一次唐慧信访的结果,都使得案件本身开始朝“向唐慧认可”的方向发展,同时又使得进入信访程序中的这起典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再一次回到司法程序寻求解决。
(二)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与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2012年8月2日,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处以1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须向唐慧支付2614.15元赔偿金。”11在处理唐慧女儿唐某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的6年多以来,富家桥镇政府因唐慧6年间进京信访23次、到省城信访百余次,而采取“稳控”唐慧措施所花费的费用,高达80万之巨。一方面是维持信访的执法活动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另一方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随之而来的赔偿,在高昂的执法成本面前,又显得微不足道。一方面,自2008年以来,唐慧获得的“困难补助”共计已达21万余元。比如2008年仅700元,2009年年增至2100元,2011年增至4万余元,2012年达到15万余元(包括因一次医疗意外补偿给唐慧的6万元)。另一方面,永州市劳教委却断不肯进行一次“书面”的道歉。无疑,因涉法涉诉信访而采取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的措施所作地花费,与信访人因此而付出的成本与得到的收益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
2014年9月5日唐慧案两罪犯被改判无期徒刑。唐慧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但表示“事情总算结束了,我也会回归我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12然而,事实上,如果唐慧选择再一次以信访的方式试图改变这个审判结果,我们姑且不谈新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出台以后,会否使得涉法涉诉信访科学而公正的使案件步入终结,从而做到息讼止访。但是,在现阶段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下,相关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单位仍将付出高昂的维稳成本。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即便依法不在启动复查程序,但是,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的工作仍要去做,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的成本仍然存在。而且,唐慧案中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在司法程序和信访程序中的往复回转,唐慧本人透过信访行为不断迫使经历司法程序而得出的结果亦随之不断更改的情形,无疑是信访干涉司法的有力证明。唐慧的权利救济之路,是其对司法程序无法满足其诉愿,转而寻求信访程序救济,再力图通过信访行为改变通过司法程序所得司法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如图三来表示。
唐慧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是一个案件在司法环节和信访环节循环往复的过程。更为关键的是,信访人试图通过信访,迫使司法环节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司法结果的改变。以至于“永州政法系统的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就是’相信信访‘.”13这无疑给信访人何以“信访不信法”做出了诠释:信访行为促成了司法裁判过程和结论的改变。
二、钱明奇的信访路
“2011年5月26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临川区政府、区药监局三地发生爆炸。这起爆炸案共造成4人死亡(两位保安、一位到区政府办事的区水利局干部、爆炸案制造者钱明奇本人),5人受伤。”
14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江西抚州5.26事件发生前的钱明奇,究竟发生了什么,使他在微博上以“董存瑞”自诩而制造了这一起爆炸案。
“1959年出生的钱明奇,因第一次拆迁在抚州市得到两间商铺。他利用在商铺上的土地盖起5层楼,与妻子和两儿一女居住在那里。2002年,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征地拆迁,这使得钱明奇遭遇了人生中的第二次拆迁。当时政府多给的补偿价仅每平米360元左右,而当地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平米510元左右,钱明奇因第二次拆迁补偿款价格过低深为不满而拒绝拆迁。在拆迁期间,甚至一度发生了当地拆迁工作人员把他妻子倒拎在半空中等事件。”15妻子在钱明奇拒绝拆迁期间患病,因拒迁而延误了就医最佳的时机逝世。虽然后来钱明奇与拆迁人员达成协议,但拆迁后,此地块并未造路,一直荒芜。于是,钱明奇认为被政府欺骗。为了救济被侵犯的权益,钱明奇开始了漫漫信访路。我们已无从得知钱明奇在九年的信访与诉讼中经历了那些遭遇,但是,我们仍可从其微博的留言中看到他精神状态的几个侧面:第一,钱明奇认为本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在对民众和官员的态度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足以导致其在诉讼中,与具体负责拆迁与补助工作的官员相比,遭遇差别化的对待。
第二,他对自己在寻求信访与司法救济时,所可能面临的境遇充满着恐惧和忧虑。担心自己会像钱会云一样“意外横死”又或者像徐武一样“被精神病”.17应当说,这种恐惧是有依据可循的。钱明奇因走上信访之路,从而使得他与其提到的钱会云和徐武一样,属于被政府“稳控”的对象。而发生在前人的遭遇和自身乃至及家人的经历,不得不使他疑虑乃至恐惧:自己会否被这样对待。一方面,无论通过信访程序或司法程序,都无法使他获得令自己满意的救济;另一方面,现实的稳控环境又使他感到,自己通过信访或司法程序寻获救济的行为,很可能使自己处于随时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境地。因此,我们不难想象,当他说出“这是逼迫我向董存瑞学习”时,他在通过信访程序和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是所面临的痛苦和绝望。在钱明奇涉法涉诉信访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他寻求权利救济的轨迹,即,如图四所示。
从钱明奇九年来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来看,其权利救济的过程,除了如唐慧案一般的在司法环节和信访环节循环往复外,还试图通过和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以信访沟通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也就意味着,和唐慧坚持要给女儿在司法途径上“讨一个说法”相比,钱明奇更加在意自己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和唐慧通过信访来给既定的司法环节施加压力从而解决问题相比,钱明奇更试图通过各种救济手段,来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应有的救济。也即是说,在钱明奇这里,信访序和司法程序一样,为自己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渠道,尽管他对两种救济途径获得的结果并不满意。而他对权利救济无法获得一个满意结果时,他也会考虑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最终他认定:无论是通过司法途径和信访途径,不仅无法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救济他的权利,而且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要时刻面临一种巨大且不确定的风险。
这使得他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即是说,信访制度,既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同时,作为社会稳控环节的重要一环,它在给寻求救济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为其平添了高昂的风险和成本。
三、瓮安事件的发生
2008年6月28日下午,李树芬家属因对贵州省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的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而信访。“在接待李玉芬家属信访的过程中,当地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等地遭遇民众冲击,酿成了群体性事件。”18在这起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至死者李树芬的家属采取信访措施以救济相关权利之时,李树芬案尚未进入司法诉讼环节。在公安介入案件调查取证以及采取相应司法鉴定的措施之时,随即引起了李树芬家属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的发生。从李树芬溺亡的6月22日到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月28日,仅在短短一个星期内,便从一件普通的刑事纠纷演变为激烈的群体性冲突,这意味着李树芬家属涉法涉诉信访的行为,在外因的介入之下,迅速的演变为一起群体性事件,如图五所示。
(一)外因的介入
对于外因,瓮安县委有关负责人在与黔南州有关部门在通报会上对瓮安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即,该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信访人采取非正常信访,以及此次非正常信访本身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引起的骚乱。单单从外因的角度来看,围观人员的“跟随”、一些民众的“煽动”和少数不法分子的“趁机”,显然是具有偶发性的和任意性的行为,很难将其和“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制造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表述牵扯其中。至于死者李树芬家属,他们的“有组织、有预谋”,这种意识显然是为了寻求权利救济所必需具备的,而相关的游行和信访行为,也是宪法所明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即便其实施具体行为的过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抵触,也难以认定其蓄意地制造社会冲突。因此,我们从外因的角度,很难窥得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迅速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真相。亦即是说,在这起案件里,我们有必要分析信访人涉法涉诉信访行为和最终酿成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背后”,究竟还存在着哪些内因,使得这起纠纷迅速酝酿为激烈的社会冲突。
(二)内因的酝酿
一起普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信访人采取非正常信访行为兼之一些不法分子的参与介入,使其迅速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这更凸显了信访人在整个寻求权利救济过程中,司法路径和信访路径路径可能存在问题使得外因的介入极为便利,更使得外因介入本身可以促成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因此,有必要研究下本案司法环节和信访环节存在哪些问题。该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要分析的司法环节和信访环节的内因,与整个案件内在的联系,可以用图六来表示。
1、公安鉴定环节
司法鉴定环节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必要的履行程序的缺位。瓮安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过程中,与该案间可能潜存的内在联系,遭遇民众的普遍性质疑。而让民众的质疑情绪进一步地加深的状况即在于:警方怠于反馈民众的质疑,亦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让相关人员回避。其原因在于:实践中,《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回避条件的“兜底条款”很少被适用,这往往加深了民众的疑虑,而一个结果最终被确认为符合实体正义要求的案件,往往因缺少必须履行的程序时,遭到民众的质疑。
第二个问题则表现在该案的鉴定程序上。在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之前,李树芬家属对遗体鉴定结论多次表示质疑,警方尽管安排了两次尸检,但仍未能完全抵消李树芬家属的疑虑。事实上,鉴定机构与警方的隶属关系,其本身即容易引起相对方的疑虑。而第三次复检,则在该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后,由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予以进行。同时,邀请了李树芬家人及一部分群众在现场参与见证。此次复检因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从而使事件最终得到平息。从这里可以看出,对程序的严格遵守,对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告知,对于一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而越是对程序缺位的不重视和对公民知情权的不充分尊重,往往越是使得整个案件朝向一种不可预知的潜在冲突的方向发展。
2、信访环节
在该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环节时,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选取了一些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人员参与了信访环节的调解工作。一部分是在民众中比较有威望,通过其居间协调使得涉法涉诉信访双方主体都认可的民间人士;另一部分则是与涉法涉诉信访人关系较为紧密的近亲属。事实上这两类人的介入,并不能总是使涉法涉诉信访双方主体达成和解的目标,甚至是促使案件进一步恶化、冲突进一步加剧的重要原因。如本案,涉法涉诉信访机关选取的具有社会威望人士曾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就和解条件达成一致。但随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否定双方达成的一致条件,这些参与调解的案外人便没有任何办法,因为其本身并不具备针对对方毁约的反制能力,仅能将和解失败的结果通知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此外,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近亲属往往被涉法涉诉信访机关以“自愿”的名义督促其发挥影响力,促成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息访止诉。但即便拥有“自愿”的名义,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近亲属并非案件本身的当事人,与案件本身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对案件的介入并不具有天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事实上,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近亲属往往是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并非“自愿”地介入其中。而且,本案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李秀忠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工作人员民警张明发生争执,促使整个事态则因两人的冲突迅而急转直下。从而在外因的刺激下,迅速地诱发为一起激烈的群体性事件。
3、案件社会背景
在本案中,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乃至普通民众,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履行职责时能否秉持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也是案件迅速恶化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的社会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颇具代表性:第一,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李秀忠与涉法涉诉信访机关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民警张明发生冲突后,被不明人士袭击致伤,事后调查表明,李秀忠被打系张明在幕后指使。
一个民警能够指使社会闲散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伤害,这无疑会使民众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关能否做到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怀疑。在本案中遭遇免职的公安局长申贵荣说:“我们虽没查清到底是哪个人被腐蚀,但可以肯定地说,公安机关内部的人和黑帮之间,是有勾结的。”第二,“当地警方不得不为政府机关行为背书。因矿权纠纷、移民搬迁、房屋拆迁等事件引起的纠纷往往要靠当地警员采取行动”20,这无疑在加剧民众与公安机关的冲突与隔阂。当公安机关以涉法涉诉信访机关的面目履行法定职责时,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乃至当地民众心怀疑虑便不足为奇了。
四、最高法院上访记--再审申诉的信访化
本章节将以律师王耀刚所写的《最高法院“上访”21记》22和媒体人段宏庆所写的《司法为民?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诉23奇遇》24中所提及的两个案例作为切入点,来审视法院受理申诉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笔者谓之“信访化”的倾向。这种倾向主要表现在再审申诉和涉法涉诉信访本身所“应然”具有的程序性,在现实中表现出来的面貌却往往具有非程序性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诉人申诉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间非常漫长,申请人需要多次反复申诉,甚至花费漫长的申请时间也无法实现其申诉的目标。这和信访人采取信访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时的遭遇如出一辙。以《最高法院“上访”记》律师王耀刚所代理的这件申诉案件为例,他受当事人委托,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12次就当事人的案卷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然而,递交材料困难,约见法官无望,法官审查材料没有期限,没有书面答复,申诉与上访一样次数没有限制。”25他所能做的,仅仅是在第一次递交材料登记后,每隔两个月的时间“续访”26一次。
此外,我们也可以在地理方位上,观察当事人选择再审申诉或信访的微妙关系。比如说,2009年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其中,又可细分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立案大厅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两个部分,用以分别处理民众申诉立案和信访接待工作。如图七所示,两个办公地点紧密相连。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再审申诉或信访申诉不能达成权利救济的目的,其可以迅速采取另一种路径以寻求权利救济。但是,作为信访和再审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距离却较为遥远,如图八所示。在图八中,A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所在地,B点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所在地。百度地图显示:
两者间的行程约为9.3公里。且不论主观上,成立之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相距如此之远的目的为何,至少在客观上,给申诉信访人在申请申诉以求得再审的过程中带来极大地不便,这种情况也极易造成司法机关内部机构间的互相扯皮与推诿。《司法为民?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诉27奇遇》里的申请再审申诉人,即面对了这样的遭遇。其申诉申请被最高法院法院本部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省高院和最高法院法院本部间反复推诿,最后依靠“特事特办”的方式才得以提交其申请。
而当事人这种在往返上对于其时间的耗费,无疑也将是一种巨大成本的付出。
第二,再审申诉在审查申诉材料的程序中表现出随意性的倾向,这与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时,颇具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相仿。具体而言,负责再审申诉的法官在时间跨度比较大的申诉案件中,往往由不同的法官予以审查。在以《最高法院“上访”记》律师王耀刚所代理的这件申诉案件里,他先后12次申诉,却遇到8位不同法官,并对其申诉发表了各自不同的意见,最终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甚至连驳回申诉申请的书面文件也不出具。在媒体人段宏庆所观察的这个再审申诉案件,申诉人的申请,则在最高法院各部门之间,最高法院和省法院间遭遇了推诿,谁都认为此案件不由本部门或机关负责。应当指出的是,作为一个程序性特点显着的再审申诉制度,需要通过“特事特办”的方式方得以递交申诉申请的行为,无疑可以看出,再审申诉程序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收到了挑战。这也即意味着,申诉如果未能以一种“特事特办”的事件予以介入的话,除了每两个月“续访”一次再次进行申诉,想试图通过申诉程序本身来获得再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审申诉审查程序在审查主体、审查期限以及审查方式和文书处理等方面都表现出了随意性的倾向。
再审申诉人采取申诉的方式实现其权利救济的过程,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实现权利救济的特征。这种倾向,一方面是由于再审申诉和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设计上,无论从权利救济目的或是程序运行本身的设计而言,都有相当的相似性;另一方面,两者程序与制度的相关安排上,对于权利人实现权利救济的过程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相似或相同的问题有待解决;再加上再审申诉机关和涉法涉诉信访机关本身具有一定的重叠性,而一些国家机关也倾向于将这两种权利人实现权利救济的路径实现一定程度的整合。因此,再审申诉与涉法涉诉信访在各个环节上相当程度地呈现出相似性,两种制度间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互影响。考虑到再审申诉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理应具有比涉法涉诉信访更为严谨的程序性特点。所以,现实中再审申诉存在的这种非程序化的倾向,被笔者认为是一种信访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表明,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访”的环节出现问题,“诉”的环节同样存在着大量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实中,正是由于“诉”的环节本身存在着弊病,使得大量本应由“诉”的途径予以解决的问题,迫使当事人转而寻求信访途径寻求救济。
从以上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典型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运作流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涉法涉诉信访人在公检法司环节和信访环节寻求救济为标志,在公检法司环节之前,可能存在信访人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在信访环节之后,也可存在信访人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但信访环节之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潜在的冲动,去试图采取种种偏离法制路径的手段,以实现自身的权利救济目的。第二,信访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往往在公检法司环节和信访环节循环往复行使救济权利,使得不论通过公检法司途径或是信访途径达成的既定结果,往往因为另一环节救济权利的行使而发生改变,使得最终的结果充满不确定性。第三,外部因素(如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社会闲散人员的鼓动或传媒记者的采访调查等)的介入,往往使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迅速演变为冲突激烈的社会群体事件或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更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在实现权利救济的过程中耗时弥久且成本高昂,促使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往往更加倾向于去寻求外部力量的帮助与介入。第四,涉法涉诉信访人从公检法司途径到信访途径,再到寻求法外途径寻求救济的过程,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程序性路径逐渐淡出的过程,也是冲突对抗不断加剧的过程。而信访制度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必要路径之一,涉法涉诉信访人却往往以背离信访制度明确规定的方式去寻求权利的救济。信访制度对原有公检法司制度的冲击与消解同样不容小觑,涉法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对经由公检法司途径而得出结果的改变,一方面削弱的通过公检法司途径而的得出结果的确定性,同时,也对公检法司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构成了质疑和挑战。而部分司法制度随着信访制度不断地施以影响,其部分程序所呈现出的信访化倾向,使得本应当具有严谨性的司法程序本身也呈现出一种非程序化的倾向。而且,我们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不仅仅是局限于“访”的问题--信访环节出现的问题,更加有“诉”的问题--公检法司环节本身存在的问题,两者在交织着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过程及其裁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