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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12 共54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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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埃利希法社会学法律观探析
  【第一章】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文本解读绪论
  【第二章】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产生
  【3.1  3.2】埃利希法社会学本体论与价值论
  【3.3  3.4】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与社会论
  【第四章】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蕴涵
  【第五章】中国语境与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
  【结语/参考文献】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作为法社会学的奠基人和自由法学运动的创始人,埃利希对于法社会学的诞生、发展都居功至伟,其卓越着作《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亦被视为法社会学领域的经典之作。终生耕耘于法社会学学术荒原之上的埃利希继承借鉴了前辈和同时代诸多伟大法学家、思想家的法律、社会理论,诸如孟德斯鸠、耶林、萨维尼、普赫塔、马克思、祁克、孔德、迪尔凯姆等,其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观察,以社会联合体、法律事实、裁判规范、法律命题等核心概念为基础建构起了其独树一帜的法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着名的“活法”说。
  
  与庞德、韦伯所建构的依然属于国家法律观的法社会学理论不同,埃利希建构了极具特色和原创性的社会法律观。学界常有人将埃利希首创的活法简单地等同于庞德所提出的行动中的法,然而这却是对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莫大误解。尽管埃利希能有今日之学术声誉和影响,庞德功不可没。然而,庞德却在相当的程度上误解甚至曲解了埃利希的法律思想。庞德将法律视为一种主要的社会控制工具,其主要是指司法、行政行为和过程,也在某种程度上指称权威性律令,显然,法律在庞德这里仍与传统的普通法系法律观无异,法律具有明显的国家属性。与传统的国家法律观略有差异的是,作为法社会学家的庞德更加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等。与庞德迥然有别,埃利希则将法律视为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和内部规则。法律是社会自发--至少相当程度上自发--产生之物,与国家无关,与功利性的社会控制无关,并且它也未曾试图获取国家的承认和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威,它是纯粹社会性的。而在庞德这里,法律则具有鲜明的国家性,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进而推进人类文明。简而言之,庞德所持有的仍然是一种国家法律观,而埃利希所秉持的是以秩序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法律观。
  
  有必要说明一下,本文并未详尽论述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价值和意义。国内学者每每研究、论及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总不免对其价值和意义做一番千篇一律、人云亦云的“宏论”.然千篇一律、人云亦云既远非学术本旨,更有违学术精神;加之,笔者才力不足,难以就此提出新颖独到的见解,基于此,笔者本文从略。然而倘若一定要评价一下埃利希对法社会学的卓越而独特的贡献的话,那么则是埃利希贡献了迄今为止最为纯粹、最为彻底的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仅此,足以不朽。法律的起源、来源、产生、基础、发展、作用甚或消亡皆从社会中、社会联合体中总寻找。
  
  当我们审视我们古老的中华帝国的法律时、审视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时,我们不宜因无西方法治文明之下的法律而自卑,更不宜以今苛古,指责古人;因为中华民族近代之前有着国人引以为豪的长久的太平盛世、国强民富、礼乐文明,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保存着族人颇为自豪的淳朴民风、平治社会。因为,我们有“活法”,有“良法”,有“良治”.
  
  近代以降,我们被迫抛弃了我们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政治、文化、法律,取而代之的则是西方文化土壤和法治传统所孕育的法律,我们的早期知识政治精英为我们有着悠久礼乐文明历史的古老中华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从此,作为思考根据和认识对象的“中国”便处于了“缺位”状态,“我们的”法律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之间便产生了深深的裂痕。时至今日,这一裂痕依旧存在,如何尽快地、最大程度地去弥合这一裂痕,对于中国的智识界以及政界而言,则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一、外文译着
  
  [1][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2009年版。
  
  [3][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美]埃德蒙斯·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修订译本),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宣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9][美]塔玛纳哈:《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郑海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1][德]弗里德尼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美]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1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5][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徐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17][德]魏德士:《法理学》,吴越、丁晓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2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2][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3][德]佛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上、下),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2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邢朝国、梁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6][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7][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志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
  
  [28][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29][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第四版),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0][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1][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2][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3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4][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中文修订本),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5][德]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夏彦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36][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7][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8][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39][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下)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4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4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42][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4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4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4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二、中文着作
  
  [1]刘坤轮:《埃利希:无主权的制序》,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何珊君:《法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朱景文:《法社会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第三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刘日明:《法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程琥:《历史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徐爱国:《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鄂振辉:《自然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付池斌:《现实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4]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7]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8]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谢鸿飞:《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2]胡玉鸿、许小亮、陈颐:《法学流派的人学之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4]牟利成:《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一种学科的穿越与融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5]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二版),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
  
  [2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9]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0]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1]周相卿:《法人类学理论问题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32]陈金全主编:《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3]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三、学位论文
  
  [1]尹宇蜜:《埃利希活法论研究》,湘潭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2]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一个学说史的反思》,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致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三载匆匆而逝。三年来,自己未能足够勤奋刻苦,疏于阅读写作,羞于胸中墨少,毕业之际,心有惭愧;惭愧之余,心存感激。
  
  三年来,许多老师在学习、生活中都给予了热切而真诚的教导和关怀,给予了无私的激励、表扬、批评、肯定、鼓励,对此,学生感激不尽。
  
  感谢导师张帆老师、师母李小红老师在学习、生活中给予的诸多教诲和关爱。张老师每每以其读书时刻苦用功学习至深夜之事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学生惭愧,未能至此,只能铭记于心,留待将来自勉。此外,张老师和蔼的性格、随和的谈吐都为学生所喜爱。张老师、李老师在学习、研究方面所给予的帮助、提携,学生自当铭记。
  
  感谢周相卿老师对学生的认可、肯定、支持和褒扬。学生能够在贵州民族大学继续读书,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周老师的认可与肯定。在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论文写作等方面,周老师都给予了许多十分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周老师数次褒扬学生,使学生信心倍增。周老师耿直的性格也为学生所敬佩和喜爱。
  
  感谢姚知兵老师对学生严格的教导和督促。三年来,姚老师教授学生多门课程,也多次批评学生,指出学生在学习上的不足,我相信这是对学生的负责,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爱。褒扬是激励,批评同样是激励,或许有时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激励。姚老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肯定使学生有了更多的信心来坚持表达自己的思想。对此,格外感激。
  
  此外,感谢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各位老师对学生考博的支持。感谢姚知兵老师对学生考博所给予的信心和鼓励。感谢周相卿老师和宋强老师在学生考博方面所提供的热心帮助。感谢同是法学理论专业的黄婷婷同学在学习、生活上所给予的热情而细心的帮忙。
  
  学生不善言辞,拙于交际,性诚而直,在日常交往中或有诸多不合时宜之处,恳请各位老师谅解。
  
  致谢贵诚,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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