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表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是初级的、低水平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覆盖面窄
与城市保障覆盖的范围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 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 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总人口 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 11%的社会保障投入。此外,我国城镇已普遍建立起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等基本涵盖所有项目的社保制度,而农村社会保障仅包括低保、五保供养、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合作医疗和养老在有些农村尚未建立,住房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不少社会福利项目基本没有。
2、保障管理混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出现“多龙治水”的局面。从管理机构上看,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也推出来社会保障和规定。由于各部门和单位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必然引起矛盾,造成管理体制的混乱。另外,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从事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所以就出现了有些地区把保障基金挪作他用或私分,有的把保障基金借给企业使用或用来搞投资、炒股票等的现象。
3、保障资金不足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 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 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而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采取由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的方式。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自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这大大削弱了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
4、保障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状况的突出特点是法律制度缺乏,立法层次低,立法的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而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为指导,缺乏法律依据。
5、保障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受政府重视程度和发展水平的影响,所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行业享受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明显要高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和行业,其保障的项目明显较多,保障的标准明显较高。另一方面,保障项目发展也不够平衡。如农村医疗保障、农村社会救助等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相关部门的积极推进,近几年内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农民工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尚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开始最早,但进展较为缓慢,效果也最不够理想。
二、农村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仍处于落后状态的主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户籍为表征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得以维系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经济制度根源。现在我国的城乡差别在逐渐地缩小,但是,在短期内,城乡差别政策---户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教育制度是很难改变的,这将直接影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
2、政府责任缺位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所以导致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有效地主导和组织作用,以及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财政投入低于城镇。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的执行仍延续了“城市公共事业国家办,农村公共事业农民办”的城乡二元结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2003 年,城镇劳动者人均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为 1765 元,而农村劳动者仅为 14 元,城乡比例高达 126∶1.
3、研究滞后,目标不明
在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我国较多地考虑经济发展,而且较多地强调经济总量的增长,相对忽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社会公平问题。政府官员和学术界认为,农村养老、医疗保险虽然重要,但还未到十分迫切的程度,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仍应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也没有能力建立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程,影响了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农民参保意识缺乏
在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加上农村信息闭塞,很多农民并不了解现阶段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性质,社会保障意识淡薄。而且,在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非常普及,农民普遍持有“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观点,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承担,家庭保障才是他们的保障。农民的这一观念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1、从实际出发,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
在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全面覆盖、体制统一、待遇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形成各地区框架一致、待遇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全面推进并落实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该制度以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临时救助、特殊群体救助和优惠政策为补充,同时统筹考虑医疗、教育及住房救助,以此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第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第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一方面,要着力抓好试点地区的新农保推行工作,尽量扩大覆盖面,扩大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模式,包括采取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土地养老、以房养老、互助养老以及个人储存时间、储蓄资金养老、积累式农民年金制度等方法。要不断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最终促进城乡衔接一体。第四,积极推进农村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进城农民工的保障。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为了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多渠道资金筹集的机制。具体办法可以有:第一,国家应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而且,国家要把财政支出中增加投入的部分重点投入农村,使城乡社会保障适度平均。第二,国家应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农村的科技、人力和资金的投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使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富裕。这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筹集的根本方法。第三,我们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贫穷落后地区。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高效率地运转,政府要消除农村社会保障“多龙治水”、条块分割的状态,设置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规划、收支标准和实施办法,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具体保障项目,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其次,各级政府还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尽量保证管理秩序的规范化。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持。为了改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情况,全国人大应尽早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与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全国社会保障法出台以前,各省市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先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保障当地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
5、改变农民原有的社保观念
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就要改变农民原有的社会保障观念。在中国农村,农民普遍有“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观念,他们认为家庭保障才是他们的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所以,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纠正农民的观念,使其积极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社会基础,增强社会保障的生机和活力。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情况,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创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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