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障税概述
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种。它以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薪金为课征对象,因此有时也称为工薪税或薪工税。在税率方面,社会保障税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 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社会保障税具有三个特点 :
1.1 累退性
由于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又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因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1.2 有偿性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
1.3 内在灵活性
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 ;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将其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总之,社会保障税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目的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在提高劳动力身体素质的同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自 1889 年德国开征第一个社会保障税以来,截止到 2010 年全世界已有77% 以上的国家都已开征了此税,以征税的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已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已成为政府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见表一)。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支持。这种方式在现阶段不是十分规范,且国家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面的最终负责地位没有显现出来,极易造成社会保障资金拖欠和基金出现巨大缺口的隐患。因此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来看,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适时地开征社会保障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时机是否成熟,还需对开征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从“税”的层面明确国家对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和“最终买单者”的角色,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通过收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必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发放等一系列工作纳入到国家财政体系中来,这有利于明确国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税法作为国家大法可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不被拖欠和挪用。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是否应该在短期内开征,还应结合我国目前状况进一步分析。
2、 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利条件
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有以下五个有利条件 :
2.1 雄厚的经济基础
首先,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迅速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一直7%-12% 左右的速度增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还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 年的 133.6 元提高到 2012 年的 7917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343.5 元增加到 2012 年的 24565 元。我国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经济负担能力增强,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完全可以负担起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用统筹方式收取社会保险费已经把社会保障税的税源相对固定下来,下一步只是如何把它转到税收轨道上来的问题。
其次,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使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趋向合理化,这直接决定了社会保障税有其独立的税基和税源结构。
2010 年,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体格局的基本量值框架是 :政府(不包括企业留利)占 31% 左右,企业占 16% 左右,居民占 53% 左右。虽然 1995-2010 年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所占比例有所上升,居民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我国政府一直采取积极态度,出台相关政策(例如要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 GDP 同步增长),提高居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我相信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会逐渐向个人倾斜,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会有大幅度提高,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可靠的税源基础和完整的税源结构。
2.2 广泛的群众基础
一方面,随着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强和税法宣传的广泛传播,税收观念已深入人心,公民和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决定了它征收规范并专项使用,可以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同时逐步提高国民福利。它直接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和纳税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更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现实存在的社会风险促进了群众缴费(税)的意识,为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便利条件。首先,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企业破产、倒闭、减员、裁员现象不断增加,使得职工的生活风险有所增加。其次,人口老龄化程度正逐渐加快,据预测到本世纪 20-40 年代,我国将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养老问题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最后,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公民的健康受到更大的威胁。
因此,现实和未来严峻的形势使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
2.3 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
首先,我国政府拥有一套严密而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和征管机构,税务机构遍及每一个乡镇,拥有良好的征管装备和人力资源,并且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而且,全国目前已有十几个省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和征收经验。其次,财政部门也有一整套自下而上的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系统、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已经实行的财政专户管理体系,同时为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财政部组建了社会保障司,各地也进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的组建。最后,政府拥有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地相应的行政部门和负责资金发放的经办机构。
2.4 有效的制度保障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支出和收入得到了合理的划分,在体制上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创造制度条件。
2.5 完善的国际经验
世界其他国家从税收制度的选择、征税依据和尺度以及征收技术的要求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为雇主、雇员和自营人员,其征税范围包括养老、伤残、医疗、失业、退休等项目,按 7.65% 的综合比例税率征收 ;德国社会保障税也是对工资收入征收,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合并税率为 35% ;英国社会保障税以工资计征,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税率在 10%-19.45%之间。
3、 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不利条件
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存在着以下两个不利条件 :
3.1 转制成本巨大
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若从“国家 - 单位保障”模式转轨到“社会保障”模式需要巨大的转制成本,过去因低工资却同时享受国家高福利的人员由于过去没有缴费积累,在转制后,其养老、医疗等多种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都需要国家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在现阶段直接实行“费”改“税”,那就意味着国家财政体系要一下子承担全部的“转制成本”,这对于国家财政的健康运行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彻底解决这个因转制而带来的巨大成本是十分艰难的。
3.2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受限
美国、德国、英国等实行社会保障税的主要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要么是社会保险型,要么是福利国家型,其共同的特点是都以现收现付为基金筹集和支付的基本模式。而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这一模式将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将单位缴费和国家财政补贴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划入统筹基金。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存在着是否继续坚持“统账结合”制度以及是否“缴费”与“征税“”双管齐下”的问题,即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那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要再次进行改革。
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确立,再次变革,会导致国民对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其继续履行自身社会保障义务的意愿。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一旦再次变革,就存在变革后待遇水平“只能比以前高不能低”的问题,并且还会有一定的转制成本。因此,解决好社会保障制度转换和新旧制度衔接问题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社会保障转制成本的消除及制度变革的东风,何时才能吹来,还需慢慢等待。在问题依然存在的前提下,不宜急于开征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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