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第五篇:我国快递员社会保障现状与权益保护策略
摘要: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 其中快递员社会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小觑。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障缺失使得快递员经常面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尽快完善快递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和主要运作模式。其次, 分析了快递员在快递行业中面临社会保险缺失、劳动部门监管的不健全以及司法诉讼困难等问题。最后, 本文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和监管的建议, 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社保缴纳系统、提高快递员自我保护意识等。
关键词:快递员; 社会保障; 劳动权益;
The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Couriers' Social Security
Wang Qiuwen Shao Min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xpress industry has brought a lot of problems, including the problem of the couriers'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The low signature rate for the contract and the lack of social security make the couriers often face with the situation of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and no way to complain.It is imminent to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uri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establish social security system.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main operation pattern of the express industry in China, then analyzes the problems that the couriers face, such as lack of social insurance, inadequate supervision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litigation.Finally, this essay puts forward some pertinent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suggestions, including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industry supervision, perfecting social security payment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self-protection of the Couriers.
一、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
(一) “快递员”被纳入正式职业
近年来,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规模快速增长, 市场需求强劲, 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规模屡创新高, 截止2014年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快递大国, 发展规模指数为510.0, 预计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有望冲刺400亿件。[1]场监管薄弱, 交易环节复杂、监管难度加大, 快递公司违规行为的负面新闻频出, 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多, 快递员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快递员”在2015年已经被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 国家邮政局举行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数据显示, 我国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53%, 已占全球四成份额, 连续三年稳居世界第一。目前我国快递法人企业达2万家, 从业人数超过200万。[3]快递行业这个吸纳了上百万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某种程度上正是依赖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迅速发展起来的, 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目前整个行业的短板, 要让这个行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不该忽略的问题是:如何为快递员这个庞大的新兴职工群体提供更完备的劳动保障?
(二) 国内快递公司的主要运作模式
目前国内快递行业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直营和加盟。顺丰速运和“三通一达” (中通、申通、圆通、韵达) 分别是这两种模式的代表。在直营模式中, 顺丰快递优势较明显, 公司已经自购13架飞机, 在速度上比较领先。但顺丰快递在邮费上比“三通一达”高很多。“三通一达”中以中通公司为例, 中通采取的是全加盟模式。中通总公司下设75个转运中心, 均为全资子公司。但是中通的子公司并不再延伸出快递站, 而是通过由总公司与加盟商签订授权加盟协议, 子公司对加盟商进行管理的模式, 将快递业务承包给加盟商。一级加盟商可以再分包给二级及以下加盟商。每一个网点都是独立主体, 旗下快递员统一穿着中通服装, 寄件人填写的快递单也都是总公司的。相比较直营模式, 加盟店的主要优点在于, 各加盟店的灵活性、主动性和自主性较强。其缺点在于, 各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 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不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运营。
(三) 快递员招募方式的种类
不同的运作模式导致不同物流公司招募方式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 快递人员的招募方式主要分为三类: (1) 直接聘用, 形成劳动关系; (2) 外包, 由承揽公司负责相关事项; (3) 劳务派遣。直营模式以顺丰为例, 顺丰旗下所有快递员都是正式员工, 快递员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每位快递员缴纳社保, 此外还为员工缴纳“意外险”, 一共是“六险”, 具体缴纳金额员工可以在顺丰内部的办公系统中检索到。快递员每个月大概缴纳1380元的社保, 其他的公司给缴纳, 这种经营方式并不属于“加盟”, 快递员负责的网点在顺丰的整个体系内, 接受顺丰的管理, 价格、服务、日常事务都由顺丰统一负责。
而国内的其他物流公司采用的招募方式是外包, 以中通公司为例, 中通公司会将操作线上的一些辅助性、可替代性事项外包出去, 并且该事项完全由承揽方负责, 包括为此招募快递人员。在快递高峰期, 如购物节、春节等, 会存在临时外包行为, 此时也可能会招募许多临时的、短期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构成劳务、雇佣、帮工还是承揽关系值得探讨。在媒体的调查报道中, [4]除了中通公司之外, 目前很多家大型的快递公司包括圆通、韵达、天天等快递公司, 公司都没有与他们签订快递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韵达加盟网点的快递员没有底薪, 主要根据派件数量计算工资;圆通、天天等公司的快递员有底薪和“意外险”, 由于快递员工作的特殊性, 快递公司会为其缴纳“意外险”, 这类险种是指意外伤害保险, 该险种也比较便宜, 只有在快递员的人身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残疾的时候才会能到赔付, 并不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快递员的权益。
二、我国快递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快递员权益易受到侵害
1. 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快递行业作为快速发展的新业态, 竞争十分激烈, 快递员每天的工作强度大, 户外工作时间长, 经常面临交通危险, 与此相对应的是, 快递员经常面临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在快递行业, 不签立劳动合同, 不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惯例。另外, 快递工作还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 在快递高峰期, 许多快递公司会临时聘用快递员, 高峰期过后即解聘。同时, 目前大部分快递公司的加盟网点属于承包制, 自负盈亏, 承包商为了节约费用和规避用工风险, 往往拒绝为快递员签立劳动合同。因为如果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不签立劳动合同, 快递共计即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同时也逃避了许多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北京交通大学和阿里研究院2016年5月联合发布的《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 [5]有44.2%的站点快递员平均工作年限在1-3年之间。部分快递员认为, 签合同缴社保不便于跳槽;对于企业而言, 无疑增加用工成本, 公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选择只给组织中高层或部分中层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 损坏基层快递人员的基本利益。这些都是导致不签合同、不缴社保成为许多劳资双方默认的“潜规则”的原因。
2. 快递员社会保险缺失。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 合并称为“五险一金”。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与政策性保险, 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我国, 一般直营的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时有明确的“五险一金”的保障, 相比之下, 加盟模式的快递公司则没有相同的待遇。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会使得快递公司的成本增加, 因而直接公司例如顺丰的快递费用会比较贵。而其他加盟制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减轻负担使得不缴纳社会保险成为潜规则。不过直营公司在为快递员缴纳“五险一金”的同时, 也会给予其更大的工作压力, 派件量要求也随之增大。而加盟制公司的快递员除了寄件工资之外, 难以享受社保、医保等法定待遇, 以至于其他的超时补贴、高温津贴、雾霾紧贴等福利更难落实。
3. 快递员工伤认定困难。
《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 有86.4%的快递员平均工作时长在8小时及以上, 平均工作时长在12小时以上的达24.7%。另外, 只有6.2%的快递员月收入超出了6000元, 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占比65.3%, 同时, 接近40%的快递员工作时长在一年以下。该报告还显示, 快递员平均每日要在路上奔波70公里到80公里, 由于大多快递公司是按照派件量发放工资, 许多快递员急于送件, 在交通道路状况复杂时十分容易出现事故, 再加之长时间重复的工作容易出现疲倦的状况, 快递员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健康和安全隐患。然而快递员由于缺乏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 致使工伤认定难, 出现事故之后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新闻报道中, 有快递员因为劳累猝死街头, 然而工伤认定困难, 十分难得到相应赔偿。至于善后如何, 则全赖承包商的良知和赔付能力。《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如果快递员受到了工伤, 则无论快递公司是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快递员都应当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此条规定的前提是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话, 在实践中想要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还是比较困难的。
(二)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1. 监管主体不到位。
(1) 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根据2017年上半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显示, [6]2017年上半年, 全国邮政管理部门继续加大邮政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800次, 约谈告诫129次, 下达整改通知2489件, 办理邮政市场行政处罚案件2251件, 罚款1772万元。按照案由使用次数统计, 邮政市场案件中排名第一位的违法行为就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5件, 占比14.65%) , 对比2015年 (297件, 占比10.33%) 和2016年 (644件, 占比13.34%)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通告中的数据, 可见邮政市场中,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缺失问题严重, 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快递公司的义务之一, 而这方面培训的缺失也反映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察不力。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全国快递市场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而在实践中, 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往往不直接与地方邮政管理局沟通, 而是直接向总公司汇报, 使得地方邮政管理局不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劳动监察机构具有滞后性。在我国, 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行为, 有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监督。但是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并不凸显, 甚至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目前我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员约2.8万人, 而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 平均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 劳动监察机构的基层执法人员缺乏, 使得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难以有效地承担各项执法任务。[7]目前, 对快递网点的劳动监察一般都是靠快递工作人员举报, 这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管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 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单一。
监管方式是指监管主体进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监管方式主要有审批、登记、信息披露、监督检查、处罚等。而我国的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行业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对快递公司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快件是否属于违禁物品、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并指导快递公司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第二, 对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的评价体系, 了解快递用户对于不同快递公司的满意度, 并通过评定机构的评估综合测评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水平。第三, 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经许可、超出经营范围的企业, 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除了对快递公司进行检查之外,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快递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是除了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之外, 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于审批、信息披露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不充分。
3. 快递行业的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监管职能。依法指导、监督、监察、规范邮政市场主体的行为, 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事务, 维护市场秩序;第二, 查处职能。依法查处侵犯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 核准职能。负责快递主体市场准入的审核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 协调职能。协调与公安、国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监督监察相关邮政市场主体的通信安全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邮政管理部门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宏观职能, 但是对于快递业务的过程以及快递员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具体的监管。监管内容的不全面使得快递行业的监管存在漏洞, 快递员权益易受到侵犯。
(三) 快递员面临司法诉讼困难
司法保护是公民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就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 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往往存在着诉讼难的问题, 对于快递员来说, 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两个方面的争端:一个是与消费者的争端;另一个方面则是与雇佣者的争端。前一个属于普通的民事争端, 并且诉讼的主体一般是快递公司, 而后一个属于劳动争议, 涉及劳动争议的诉讼往往面临着仲裁前置, 在诉讼程序上更加复杂。快递员在提起劳动关系诉讼时, 会面临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高额的律师费用、证据收集困难、时间成本消耗大、存在败诉风险等问题。因为在面临快递公司不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 快递员往往无法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亟须建立有关快递员权益保护的诉讼机制以及法律援助制度。
三、司法实践中快递员权益保护现状
(一) 快递公司与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快递员的工资遵循寄件原则, 快递员为了多劳多得在派件的过程中往往超速或者疲劳驾驶, 这也使得近些年快递员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 快递员在派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受害人往往将快递员、加盟商和快递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自然成为庭审焦点。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杨瑞珍与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8]范战厂驾驶货车与杨瑞珍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杨瑞珍受伤, 经过常州市公安局认定, 范战厂应当负全责。法院审理后认为, 范战厂是在速递公司的管理监督下, 进行快递的收揽派送工作, 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速递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范战厂之间为加盟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对杨瑞珍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桂英、金昌宁与上海永平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 [9]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是都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 快递员金卫国从事快递业务的过程中, 只是利用永平公司的业务资源, 并没有手快递公司的劳动规章管理约束, 其使用自备的摩托车完成快递派件, 因此法院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各地的司法实践上来看, 快递员、加盟商以及快递公司的法律关系尚无统一规定,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判定, 既要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还要判定具体的工作方式, 确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对规范快递行业、保护快递员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二) 对快递员工伤保险的认定
关于工伤的认定,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是工伤, 根据第 (一) 项规定,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快递员的工作特性使得快递员的工作大部分在户外进行, 并且主要依靠交通工具进行工作, 这也使得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概率比较高。快递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之后,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人社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在查证之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司法实践当中, 快递员或者是快递公司对于人社局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作出行政确认的人社局为被告。笔者在查阅近五年的行政诉讼案例之后发现, 诉讼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佛山等快递业发达的地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定此类的诉讼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1.快递员未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其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快递员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3.对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广州快杰快递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案中, [10]南海人社局所做的调查笔录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形成证据链, 证明简某是快杰公司的快递员, 且事发时间是在其派件期间, 事发地点是其负责派件的领域, 故法院认定简某是在其工作期间和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州快杰快递有限公司不能对以上事实举证推翻, 因此法院判定南海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北京云锋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 [11]法院认为结合快递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快递业务员的工作时间弹性较大, 且快递公司并无严格的考勤制度, 事发时公司货车已到达公司, 另外, 快递员系在公司门口处受伤, 根据快递员的业务性质, 公司门口处为合理的工作区域范围, 因此快递员的受伤时间和地点符合认定工伤要素, 因此判定朝阳人保局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刘大明与中山永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12]法院根据市人社局的调查, 快递员刘大明受到伤害系因其外出接收私人快递, 因而不予认定工伤。虽然快递员受伤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 其也是为了寄送快递而受到伤害, 但是快递员所寄送的快递为私人物品, 不属于其工作内容, 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工作原因要素。
综上, 法院在判定快递员是否属于工伤的案件中, 其判断一般判断标准如下:快递员虽然没有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快递员已经开始从事有报酬的快递寄送工作,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快递员在其日常的工作时间内, 因为快递公司派发的工作任务, 在工作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快递公司主张工伤不成立的,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快递员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 完善快递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着重于快递服务方面, 而对于快递员的权益保护方面却寥寥数几。在快递行业规范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主要规定了快递业务的资质要求、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在法规方面, 国务院在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快递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重点任务以及政策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重点任务中第八条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中规定要落实快递企业和寄件人安全责任, 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此条主要侧重于快递员的安全责任, 但是并未涉及快递员的社会保障及福利的相关内容。在规章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在2017年7月最新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中第十九条明确提到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比较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快递条例 (征求意见稿) 》, 此条是在《快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当中新增加的内容, 足以看出政府和社会对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视。国务院法制办颁布《快递暂行条例》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当中, 笔者认为在快递条例的定稿中应当将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保障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紧密相连, 因此在快递条例当中应当明确规定快递公司应与快递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应当签立劳动合同并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 保障快递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二)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行业监管
劳动监察部门是主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部门, 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快递行业这一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 各级的劳动监察部门更应该进行体系性、专门性的监管。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大、人员数量多的特点, 有些快递公司存有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抵触情绪, 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甚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使得快递员收到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针对这种现象,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要增强专项执法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依法对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率和缴纳社会保险率进行监督, 形成强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 对于加盟的网点也要进行专门的实地调查和监督, 保障快递员的劳动权益。同时, 要适时定期组织开展专查, 发挥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加大与安监、卫生、住建等部门的联动, 通过曝光重大违法案件, 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 要完善劳动者举报维权渠道。快递员在面临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 往往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况,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所有劳动者咨询、举报、投诉、调解均在信息系统上运行, 并接受监督, 方便劳动者, 高效处理投诉举报, 拓展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深度。第三, 利用宣传工具加强快递员自我保护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多种宣传工具, 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快递员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 统筹建立社会保障缴纳体系
快递业属于快速发展的新兴业态之一, 大部分快递员因没有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的情况, 呈现出“短工化”的趋势, 快递员如果没有与快递公司签立正式合同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用工单位 (非正规单位和正规单位) 中, (下转第13页) (上接第11页) 未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间歇性劳务供给的劳动者群体。[13]其主体人群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离岗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者、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工以及部分知识阶层和新就业人员。目前的用工政策、社保政策以及就业扶持主要是针对传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来展开的, 对于新业态行业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政策面临困难。
2017年4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上通过的《关于做好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 对于包括快递业在内的新兴行业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做出了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需为职工缴纳社保, 并可享受就业方面的补贴。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和缴纳公积金。虽然在国务院层面对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给予了优惠,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地方性的限制, 比如武汉、长沙等地区已经开放了灵活就业者参保的户籍限制, 但是北京等大城市对灵活就业者仍有户籍限制, 还有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工作地参加养老, 而不能参加医保。因此, 针对快递业从业者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 首先应当统筹城乡发展,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缴纳体系, 转变人口管理方式, 尽快实行由户籍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 减少户籍对于快递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限制, 把全体社会劳动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 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应当加快建设网上社保、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等平台, 为快递员跨地区参保、享受社保等相关方面的服务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四) 提高快递员自身保护的法律意识
快递员对自身社会权益保护和维权意识不足, 也是快递员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快递员整体的工资收入不高, 很多快递员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 过度关注工作收入和机会而忽视了自身权益保护。他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十分理解和认同, 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并不强, 比如社会保险需要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共同缴纳费用, 部分快递员由于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而不愿意支付自己应缴纳的部分。对于此类问题, 快递员自身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职业素养, 快递员应当多了解自己所处行业相关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 如果自身权益遭到侵害, 应当懂得寻找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参考文献
[1] 新浪网:《中国快递发展指数首次公布》, http://news.sina.com.cn/o/2015-03-27/165831653392.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5日.
[2] 法治中国网:《快递小哥的“保障谁来管”?》, 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7-02/24/content_40351335.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5日.
[3] 大众网:《我国快递业连续三年世界第一从业人数超200万》,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710/t20171018_16548941.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8日.
[4] 中国新闻网:《快递员五险一金现状调查:加盟制网点社保难以保障》, http://www.chinanews.com/jingwei/03-12/32543.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2日.
[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 http://www.100ec.cn/detail--6331424.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8日.
[6]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7年上半年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情况通告》, http://www.gov.cn/shuju/2017-07/28/content_5214093.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8日.
[7] 丁怡婷:《快递小哥的“保障”谁来管?》, 载《人民日报》, 第315期.
[8] 详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苏04民终4116号, 杨瑞珍与常州顺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国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沪二中民三 (民) 终字第537号, 徐桂英, 金昌宁与上海永平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 详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佛中法行终字第128号, 广州快杰快递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11] 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 三中行终字第1238号, 北京云锋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12] 详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中中法行终字第19号, 刘大明与中山永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权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13]尹文耀, 叶宁:《中国灵活就业人口及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分析》, 载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年, 第152-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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