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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探析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娄宇
发布于:2020-02-14 共5621字
社会保险论文第八篇: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探析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应当将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依赖性独立出来,并将其与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关联,强制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完善符合这个群体职业特征的参保和缴费方法,在“全民参保”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民“平等”参保。虽然工伤保险提供的职业安全保障更为重要,但是由于其与人身依赖性关联密切,因此难以成为新就业群体强制参保的险种,相关的工作风险可考虑建立独立的事故保险来解决。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群体; 社会医疗保险; 经济依赖性; 人身依赖性; 工伤保险;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for New Employment Groups
 
  Lou Yu
 
  School of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the mobile Internet,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are emerging, and the employee's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bundled with labor relation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practice. The economic dependence in the labor relationship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its attributes and related to the social insurance participation relationship. The new employment groups must be compulsory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and the insurance and payment methods that meet the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group should be improved. On the basis of “insurance”, we will actively promote the “equal” participation of the entire population. Although occupational safety protection provided by work injury insurance is more important, it is difficult to become a compulsory insurance for new employment groups becaus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personality subordinate attributes. The related risk loss can be covered by the new accident insurance.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卫星导航系统、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企业发展迅速,劳动者参与经济生活和获取报酬的方式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他们不再是雇主组织中的雇员,而演变成为与平台企业合作的自我雇佣者。由于这些新就业形态群体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很难成立,但是这个群体同样面临着与劳动者类似的生存风险和职业风险,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于情难容。
 
  应当深入剖析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并重新设计新就业形态群体与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对应关系,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正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撰写。
 
  1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劳动关系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10、23、33、45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法律倾斜保护的对象。
 
  尽管立法者采用了不同的称谓,将职工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将劳动者对应劳动法律制度,但这并非是一种无意的选择。虽然在法律实践中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劳动者,劳动者也几乎全部都是职工,然而这两个称谓不可混同使用,二者仍有着不同的所指。
 
  1.1 人身依赖性与经济依赖性的分离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非自主性劳动”,意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提供劳动,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与资本的主动安排相比,劳动力是一种被动提供,因此法律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耗费了他们全部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其创造价值的能力仍不及资本,因此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担劳动者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劳动关系具备了两项特征,一是基于用人单位指挥权产生的,因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被单位独占,工作流程受单位控制,所以被称为劳动者对单位的人身依赖性;二是基于获取生活来源的方式产生的,因为劳动者依靠单位发放的工资生存,所以又被称为劳动者对单位的经济依赖性。
 
  人身依赖性是劳动关系所特有的,因此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是相对明确的。但经济依赖性会存在于很多劳务提供关系中,即使劳务提供方独立安排工作,不受接受方控制,仍然有可能要依靠这份工作生存,因此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当突破劳动关系的藩篱,延伸到所有存在经济依赖性的劳动提供者群体之中。
 
  1.2 社会保险与经济依赖性的关联性
 
  在新就业模式下,技术模糊了平台企业的指挥权。平台企业不需要像传统雇主那样通过安排和控制工作去独占雇员的时间和自由,劳务提供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并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设计完成订单的方式。尽管劳务提供者对单位的人身依赖性日渐模糊,《劳动法》的适用空间被压缩,但是其工作时间长,从平台企业赚取生活费用等经济依赖性的特征并没有发生改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加强,例如美团点评研究院公布的《新时代,新青年:2018年外卖骑手群体研究报告》显示,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外卖员收入一般都能在当地平均收入以上。
 
  为单一平台企业长时间工作意味着劳务提供者依靠这份工作生活,应当强制前者为后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由双方分担缴费。由此就需要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对经济依赖性标准的决定作用。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可资借鉴。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每周工作不足24小时的劳动者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可以自愿参加职工或者居民社会保险。这一制度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由于这个群体的工作时间短,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依赖性弱,雇主的社会保险参保义务也就可以被豁免。我们可以将这个立法思路类推到新就业形态群体中,如果劳务提供者系4小时暨24小时以上的短时工,那么法律应当强制平台企业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双方按法定比例负担保险费。
 
  2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与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各险种的保障功能是有差异的,实现的福利目标也各不相同,所以不能将劳动者打包参保的制度适用于新就业形态群体;与此同时,这个群体的报酬发放方式与劳动者的工资也大相迥异,因此需要重新设计这个群体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制度。
 
  2.1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的是劳动者年老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参保缴费与领取待遇的时间跨度最长,待遇标准也较高。一方面,劳动能力存续期长达几十年,此期间需要持续缴费,而领取养老金期间也可长达几十年,这期间又只能依靠养老金生活,因此费率在各险种中最高;另一方面,养老金保障的是基本生活需要,既要考虑到与在职工资水平差异不能过大,还要考虑在领取的几十年内不能因为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而导致实际待遇下降,因此基本养老保险要有足够的物质基础。
 
  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是灵活便捷,就业者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因此就业往往呈现出不稳定态势;另一方面,与传统行业比较,新就业形态的优势是人力资本投入较少,因此,不应当让平台企业背负上沉重的养老保障包袱。按此原理,失业保险也不应成为新就业形态强制参保的险种,因为平台经济的功能即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重合,且在线工作理论上是无穷尽的,失业并非新就业形态群体被动接受的状态。
 
  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是为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参保人提供诊断和治疗,具有覆盖范围普遍统一、受益时间长、费用支出不稳定等特点。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因此应当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并尽可能确保待遇一致。疾病伴随人的一生,医疗保险也应当伴随人的一生,这与职业状况没有关联性。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但是患病之前的费用无法确定,影响因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利益驱使、医疗服务市场的不充分竞争等等,因此个人无法“量病”而决定是否参保及缴费标准。实际上,“人人有保”只是“全民医保”迈出的第一步,“人人平等参保”才是终极目标。
 
  目前,新就业形态群体并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参保人,据有关报告显示,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但考虑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差距较大,且职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保费,因此很多人都表示在平台企业能够负担部分缴费的情况下愿意参加职工医保。而另据相关统计,网约工群体的收入并不低,长时网约工的收入都在当地平均工资之上,说明这个群体也具备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经济条件。
 
  2.2 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设计
 
  新就业形态群体结算工作收入的方式异于普通劳动者,前者是按照订单获取报酬的,一单一结算,而普通劳动者一般按月结算工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制度都是按照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方式设计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保费,计入各类社保基金。因此,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参保缴费制度需要重新设计。
 
  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已经可以为这个群体提供强制参保和缴费标准。网约工可以参照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条件,在某一平台的工作时间如果超过了每天4小时、每周24小时,即可认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参保人,按照法律规定由平台企业和网约工各自承担相应的缴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种参保和缴费制度也具备可操作性,未来可以要求平台企业记录下网约工的在线工作时间,并在每一个订单中预扣个人承担的部分,而后每月统计一次,将符合参保条件的网约工在经办机构处登记,并缴纳平台企业的保费和代扣网约工承担的保费。
 
  3 工伤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与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制度设计
 
  工伤保险通过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进行救治,以及对劳动者及其亲属发放物质帮助的方式克服职业灾害。与社会医疗保险相比,工伤保险在主体和待遇给付事由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直接将普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新就业形态群体是不妥的。
 
  3.1 工伤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工伤保险实现的福利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工业灾害是工业革命之后各国在就业领域面临的首要问题,劳动者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命给本人和家庭所带来的痛苦不言而喻,因此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突破了劳动关系,很多非劳动者群体都被要求强制参加,例如实习期间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等。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工作内容与普通劳动者并无二致,似乎也应成为强制参保的群体;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强制参保人,那么,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也能类推适用的网约工群体似乎也可以在工伤保险制度中适用。
 
  事实上,我国很多地区,例如山东省潍坊市、江苏省南通市等都曾经作为试点推行过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固定,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难以分开,而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对象是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基于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新就业形态群体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在多个地点穿梭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原因复杂,直接归责于工作是非常困难的。
 
  在理论层面上考察,工伤是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赖性联系在一起的。由于雇员的时间和自由被雇主独占,因此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归责于雇主,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与雇主指挥权间接关联的意外事故,如劳动者或第三方造成的事故,都可以“基于事理、情理与道理之中的实质合理性得到价值标准上的认同”,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关待遇。前文提到的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正是基于人身依赖性,而这恰恰是新就业形态群体所欠缺的。
 
  3.2 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
 
  事实上,基本医疗保险在诊疗项目方面与工伤保险是相同的,如果网约工被强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基本医保的待遇支付除了第三人造成的事故之外,不问疾病产生的原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缓解这个群体的工作风险的。按照《社保法》规定,在第三人无法确定的情况,基本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而后代位求偿,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工作风险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当然,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尤其在预防、劳动能力恢复、死亡补助方面,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大优势。长期来看,为网约工群体建立与工伤保险相当的保障制度方能有效化解这个群体的职业风险。
 
  笔者认为,德国自雇者的事故保险制度可资我国借鉴。该国将艺术家等个体承包者称为自雇者,允许某个行业的自雇者建立联合会组织,法律赋予联合会强制会员参保事故保险的权力,该事故保险的费率基于该行业成员的各类风险综合测算,不再区分生活风险和工作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自雇者可以获得与工伤保险相当的待遇。
 
  4 结语
 
  新业态带来了新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应当在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保障新业态就业群体的社会权益。应当将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依赖性独立出来,与社会保险的参保关系相关联,强制新就业形态群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完善符合这个群体职业特征的参保和缴费方法。虽然工伤保险提供的职业安全保障更为重要,但是由于其与人身依赖性关联密切,因此难以成为新就业群体强制参保的险种,相关的工作风险可考虑建立独立的事故保险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娄宇.民法典的选择:劳动合同抑或雇佣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修订的教义学分析与启示[J].法律科学,2019(5).
  [2] .美团点评研究院.新时代,新青年:2018年外卖骑手群体研究报告[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720183.html.
  [3].冯彦君,王丹丹.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以中日比较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0(6).
  [4].冯彦君.劳动法上“合理”的多重意蕴及其应用[J].中国法学,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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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原文出处:娄宇.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J].中国医疗保险,2020(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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