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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下碳税问题探究
【第一章】
碳税制度概念介绍和写作背景
【第二章】国外碳税的实践及启示
【第三章】
碳税对我国区域发展的影响
【第四章】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碳税设计及建议
【总结/参考文献】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下碳税体制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二、 国外碳税的实践及启示
(一)主要国家碳税制度情况介绍
目前世界上开征碳税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北欧国家和美国部分省市,澳大利亚也在2012年开始引入碳税。
1.芬兰
芬兰于1990年首先推出了碳税,刚开始时税率暂定为1.62美元。在1993年,税率变为3.24美元,但是汽油和柴油的税率是级差税率,同时居民和企业对电力的使用也要缴纳碳税。1995年,碳/能源混合税出台,到2003年,将混合税中的碳税税率设定为26.15美元。通过碳税的征收,芬兰从1990年到1998年减少了高达400万吨的碳排放,减排比例接近7%①。
2.丹麦
丹麦在1992年开始对家庭每单位用能征收13.4欧元的碳税,到1993年,开始对工商业的天然气使用也征收碳税,税率也是13.4欧元。1996年,丹麦进行了碳税改革,将1996年到2000年期间的碳税税率设定为:(1)重工艺企业为5~25丹麦克朗,但是如果企业签订了能效改善协议并且严格落实,其有效税率将变为3丹麦克朗。(2)轻工艺企业的标准税率为50-90丹麦克朗,但是同样如果企业签订了协议,那么将享受低税率。(3)室内供热的税率为。200-600克朗。在1999年,标准税率下调为12.10欧元,但是能源税税率却相应增加。碳税收入主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降低社会保障税和投资改善能效。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丹麦在1988年到1995年减少了100万吨的二氧化碳,而在1988年到1999年减少了其排放总量的9%,工业部门在1988到1997年间减排了3%②。
3.荷兰
荷兰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有两种税:燃料环境税和能源管制税。1998年荷兰有关煤的环境税设计增加了计税选择项,计税选择项是指每吨煤的税率或者合并税率。直到2004年只剩下煤的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都合并到能源税和消费税里。而能源管制税是在1996年开始实施的,设定了逐渐增长的税率和消费上限。然后处于一直的改革过程中,直到2006年,征税对象包括了所有用户,并且实行递减税率。税收主要以津贴和调低所得税的形式返还给个人和企业,并且根据用途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荷兰直到1994年共减少了400万吨二氧化碳①。
4.美国。
美国只有部分州和市推出了碳税,比较典型的是加利弗尼亚州港湾地区空气 质 量 管 理 区 (Bay area air quality management area,简 称BAAQMD)。BAAQMD于2008年7月对该地区近780个排放温室气体的设施征收碳税,标准税率是每吨二氧化碳当量0.045美元,而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设施如发电厂、石油冶炼厂等实行高税率。BAAQMD可以根据需要和情况对税率进行修改,如在2009年将税率提高为0.048美元。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对污染源的减排努力提供支持。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在2012年开始引入碳税,课税对象是本国500家最大的污染企业,不对居民和小型企业征税。碳税税率在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设定为每吨二氧化碳23澳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2.5%.而在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始试行类似于碳交易的定价措施,完全实现市场定价。但是在2015年7月到2017年6月这一段时间,为了避免价格的剧烈波动及其所带来的风险,澳大利亚政府将限定最高价和最低价。
(二)国外碳税制度的特点
1.碳税立法独立
碳税的独立性是指碳税要单独立法,在整体的税收制度中要与其他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保持平行,同时要保证碳税税收收入使用上的独立,即致力于对纳税人的税收返还或者对低碳技术投资的专款专用。无论是北欧各国还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其碳税制度在最终都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税种。
2.税率稳步提高
在碳税推行之初,各个国家都设定了较低的税率,然后在以后年份根据情况适机逐步增加。这是由于在初始阶段,政府担心碳税的开征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政治阻力,所以较低的税率比较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但是过低的税率不可能实现碳税的征税目标,所以在公众逐渐接受了碳税这个税种之后要逐步提高。
3.保持税收中性。
开征碳税必然会影响公众原有税负。这种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整体税负的变化,另一个是影响居民之间税负的公平。而国外的做法通常是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或调整其他税种的税率,以期保持公众承担的总体税负不至于过重。另一方面设定级差碳税税率,或者对低收入者实施碳税抵免或补贴,以防止碳税税负的累退性和加重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4.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影响
碳税无论是从上游还是下游征收都会对一国产业链条中的部分产业造成影响。因为碳税的征收会加重产业的税收成本,对该产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不利影响,进一步的会伤害到一国整体经济。所以各个国家在设计碳税时都会考虑把碳税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常见的是对相关产业实行较低的税率或税收减免,以及签订减排税收协定等。
(三)国外碳税制度对我国碳税制度建设的启示
1.整合低碳税收,向独立碳税转化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有很多鼓励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分布于各个税种之中,凌乱杂碎,很难体现出低碳意图。这不仅造成了其他税种条目的繁冗复杂,而且在低碳激励上略显乏力。所以,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其他税种中有关低碳的规定摘离并整合,设计出独立的碳税制度,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2.针对区域特征因地制宜,实行区别碳税政策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各区域特征差别明显,所以不能实行单一的税收政策。要根据各区域的自然气候、产业特点、生活水平、文化习俗和生态功能定位等综合考虑,以充分结合区域特征为基础做好全国布局,使各区域和全国都实现碳税“红利”的最大化。
3.税率稳步增加,保持税收中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引入碳税的条件,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应该等其他条件成熟时再引入。碳税的引入和适应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所以我们现在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循序推进,在税率设定上适机逐步提高,充分考虑公众的接受能力。同时,税率的设定要体现税负的中性,减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以有效的方式保持税负累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