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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体系化解释

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作者:李宏道
发布于:2019-10-21 共2239字

  摘    要: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研究的深化,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解读成为热门研究的热门话题。本文对这一内容展开全面分析,明确应如何普及未注册商标保护。

  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体系化; 分析;

  因为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二是未注册普通商标。而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就是从其构成条件、保护条件额以及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给予具体的解析,希望可以给未注册商标提供相应地保护。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体系化解释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它在未注册商标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构成条件最为苛刻,法律效力最高的未注册商标:

  (一) 构成条件

  分析未注册驰名商标体制的转变得知,它的构成条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地域范围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之所做的解释———《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内则提出了必须在“中国”地区范围之内,这是决定其存在的构成条件,关于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没有争议存在。二是声誉条件。1996年、1998年先后颁布《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其内提出未注册驰名商标需具备“享有较高声誉”的条件。2014年,修正后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删除“享有较高声誉”的条款。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中已经不包含这一条件。三是民众对商标认知的和深度和广度。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指出“驰名商标”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 保护条件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保护,其条件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3项第2款的内容,Wie它需要具有下面两个条件实施保护,一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复制和模仿,或者是对之进行翻译。二是有着一定的混淆性的机会。虽然此条限定的商标侵权评判标准和普通商标侵权评判标准对比,有着复制、模仿等和商标一样抑或类似的用于区别。然而《商标法》内的这一条款所限定的“复制、模仿、翻译”而“极易引起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评判标准和《商标法》之内的57项第2款所确定的相近的内容之间有没有实质的差异。

  (三) 法律效力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它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解释应从如下内容给予分析。它已然经过运用达到了驰名的状态,进而豁免注册获得了和注册商标一样的权利。所以,未注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注册商标是一样的。不仅能够预防别的人进行抢注,申告另外的人所注册的商标是没有效果的。同时,能够防止别的人展开混淆性运用并申请得到赔偿。而且,和注册商标一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不仅能够转让、质押而且可以得到许可运用。需要单独指出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其进行公示的时候与注册商标有一定的不同,也就是注册商标因为公开注册而具备了一定的公示性,而未注册驰名商标则不具备这一特征。而且,依据《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解释,驰名商标所确定的认定标准也只具备个案效力,无法像注册的商标一样存在一样的效力。
 

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体系化解释
 

  二、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体系化解释

  普通未注册商标已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然而却没有驰名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大,是影响力比较大的未注册商标种类,是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构成。下面将针对普通未注册商标做出具体的解释:

  (一) 构成条件

  在我国《商标法》第32和59条第3项内容所做的限定,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为“有一定影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内第6条限定的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也是“有一定影响。”因为“有一定影响”必定是经过运用才造成的,所以,“有一定影响”和“使用+一定影响”并没有本质的差异。

  (二) 保护条件

  从主观角度分析,我国《商标法》第32条提出的保护条件为“不正当抢注”,而第59条第3项则没有提出主观条件,然而从常态角度分析,使用人应该具备主观善意。在《反不正当竞争》之内提出没有确定的主观条件,然而“擅自”一词从字面上看就表现出了未注册商标相对人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概括而言,自己的善意或者是相对人存在的恶意是普通未注册商标有着这部分款项所限定的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从客观角度分析,虽然《商标法》第32、59条第3项内乃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内的第6项的词语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大多数场合,普通未注册商标所需要的保护条件就是商标法之内所具备的冲突条件,也就是原告以及被告所使用的商标存在一定相似或者接近的地方以及造成混淆。

  (三) 法律效力

  对于普通未注册商标展开解释,通常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2项内有这样的限定:它的法律效力是限制其他人进行抢注或者是申告别人注册的商标是没有效力的。而在第59条内提出的是普通未注册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继续运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内容提出,普通未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就是限定他人混淆运用商标。而且,对于此种类型的商标,其具备的法律效率存在一定的地区特征,这也是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和驰名以及注册商标最明显的差异。概而言之,普通未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极为明确。它对于人身具备一定的依附性,属于普通未注册商标所具备的防御性权益,此种法律效力仅能够防御其他的未注册商标的对象,而不能和注册商标对抗。

  三、总结

  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展开体系化解释,能够让我们对此内容有准确的认识,对于深化人们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有极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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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林华.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冲突[J].中华商标,2008 (03) :42-45.

作者单位: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李宏道.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解释分析[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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