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的四种人生境界理论探析(2)
来源:中州学刊 作者:陆建华;颜莉
发布于:2017-03-21 共14640字
二、功利境界
再看冯友兰对功利境界的论述:“功利境界的特征是: 在此种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为利‘底。所谓’为利‘,是为他自己的利。凡动物的行为,都是为他自己的利底。不过大多数底动物的行为,虽是为他自己的利底,但都是出于本能的冲动,不是出于心灵的计划。在自然境界中底人,虽亦有为自己的利底行为,但他对于’自己‘及’利‘,并无清楚底觉解,他不自觉他有如此底行为,亦不了解他何以有如此底行为。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对于’自己‘及’利‘,有清楚底觉解,他了解他的行为,是怎样一回事。他自觉他有如此底行为。他的行为,或是求增加他自己的财产,或是求发展他自己的事业,或是求增进他自己的荣誉。他于有此种种行为时,他了解这种行为是怎样一回事,并且自觉他是有此种行为。”
冯友兰的意思是,人对于自己,对于自己“为利”的行为或者说对于自己行为的“为利”的目的有清楚的“觉解”,相应的,他的这种“为利”行为对于他来说所具有的意义就是清楚的,这清楚的意义所构成的人生境界就是功利境界。关键是,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是“为利”的; 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有的人的行为也是“为利”的; 与人相对的动物的行为,也是“为利”的。上述三者的行为都是“为利”,为何境界不同? 冯友兰的解释是: 动物的“为利”出于本能的冲动,对于自己的“为利”没有觉解; 自然境界中有的人“为利”,对于自己的“为利”没有清楚的“觉解”; 只有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为利”,又对于自己的“为利”有清楚的“觉解”.也就是说,动物、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的“为利”是无意识的,而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的“为利”则是主动的、自觉的。由此可以看出,冯友兰所谓的对于宇宙人生的“觉解”,在功利境界中其实就是对于人的“自己”的“为利”行为、“为利”之事的“觉解”.此外,从冯友兰的表述来看,其所谓的“利”或曰“功利”包括物质财富、功业、名誉等。简言之,包括名和利。正如他自己所说:“我们此所谓利,亦包括名。”
由于“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求底利,都是他自己的利”,所以,冯友兰说:“在功利境界中底人,都是’为我‘底,都是’自私‘底。”也就是说,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其所追求的“利”是自己的“利”,是个人之私利,而不是他人的“利”、大众的“利”、社会与国家的“利”; 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为了自己的“利”,不惜损害他人、大众、社会与国家的“利”.当然,“在功利境界中底人的行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为目的。这不是说,他的行为,都是损人利己底。他亦可有损己利人底行为,但他所以如此作,是因为这些行为,往远处看,亦是对于他有利底”.这是说,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其所追求的“利”,有眼前的小“利”和长远的大“利”,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牺牲眼前的小“利”,甚至损己利人,以实现自己长远的大“利”.另外,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其行为“事实上亦可是与他人有利,且可有大利底。如秦皇汉武所作底事业,有许多可以说是功在天下,利在万世。但他们所以作这些事业,是为他们自己的利底。所以他们虽都是盖世英雄,但其境界是功利境界”.就是说,当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与他人在“利”上不发生冲突之时,处于功利境界中的人主观上在追求自己的“利”、客观上也得到自己的“利”之时,也可以为他人创造“利”,甚至是“大利”.
冯友兰认为,从人的心理的角度解读“利”,“利是可以使人得快乐者”.这样,追求“利”就是“求他自己的快乐”.因此,“一个人的行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乐,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在此,也可以看出,冯友兰在从人的心理的角度解读“利”之时,同时又是从“利”的角度解读快乐,把快乐限定于个人的物质层面或曰功利层面。
基于功利境界中的人的“为利”的特征,冯友兰认为:“大多数普通人的行为,都是为其自己的利底行为。大多数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大多数底人的行为,或普通人的大多数行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底。人于有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底行为时,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这是说,在现实层面,大多数的人、大多数普通人的人生境界是功利境界,因为他们是“为利”的。由于冯友兰立足于儒家立场,认为处于自然境界中的人是“民”,冯友兰此处所言的处于功利境界中的大多数的人、大多数普通人就不是“民”,这是要注意的。此外,冯友兰还认为“立言底人,谓之才人”,“立功底人,谓之英雄”,“奸雄的行事,损人利己。英雄的行事,利己而不损人,或且有益于人”,但是,“英雄与奸雄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英雄与才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就才人、英雄说,他们所常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这是说,在现实层面,不仅仅大多数普通人的人生境界是功利境界,就是成就一番事业、建立丰功伟绩的才人、英雄、奸雄的人生境界也是功利境界,因为他们也是“为利”的,他们成就事业、建立功业主观上都是为利自己。
从儒家的立场上看,儒家提倡“见利思义”,因而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认为对待义利的不同态度、不同取向决定了君子与小人之别,追求个人之“利”或曰私利者必定是小人。以此为标准,审视功利境界中的人,功利境界中的人应是小人。这样,儒家的小人恰好与较低的人生境界---功利境界相匹配。但是,冯友兰没有这么说。原因可能是,才人、英雄的人生境界也被归入功利境界,总不能说才人、英雄都是小人吧。当然,由于在儒家人格中,只有少数人能成为君子、圣人,多数人都是小人,冯友兰说功利境界中的人是大多数人、大多数普通人,也隐含将这大多数人、大多数普通人归为小人的意图,只是没有使用“小人”这个词而已。
冯友兰对于功利境界的上述论述,明显是对于墨家和法家功利思想的搬用乃至错解。对于前者,他并没有回避; 而对于后者,他是回避的。他说:“墨子说,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为什么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 他的回答是: 兼相爱、交相利,可以使社会安宁,这是与人人都有利底; 而且兼相爱、交相利底人,上帝赏他、鬼神赏他、国家赏他、别人爱他,所以兼相爱、交相利,对于他自己,更是有利底。又如宗教家亦多教人爱人,说: 爱人是为自己积福,行道德是上天堂的大路。诸如此类,虽说法不同,但都是以求别人的利为求自己的利的最好底方法。他们虽都是教人利人,但其实都是教人利己”,“若有人信墨子的话,因欲求上帝等的赏,而行兼爱,则此人的兼爱仍是为我,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这与其说是冯友兰从功利境界的角度解读墨子思想,特别是其中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不如说是冯友兰通过对墨子思想,特别是其中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的功利化解读推导出其功利境界的学说。当然,冯友兰的这种功利化的解读是错误的。一方面,墨子重“利”,但是,其所重的主要是天下之利、“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而不是损害天下、损害他人的一己之利。即是说,“墨家所倡导的利益不是我个人或我的集团的利益,而是他人的利益”.这一点,冯友兰自己也是承认的。在《中国哲学史》中,冯友兰虽判定“墨子哲学为功利主义”,但是,他说:“’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乃墨子估定一切价值之标准”,对于墨子来说,“凡事物必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价值”.由此也可见,冯友兰所言的墨子“功利主义”中的“功利”与其所言的“功利境界”中的“功利”似乎是对立的。前者主要指“公利”,后者则是指“私利”.既然墨子重天下之利,为“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而奋斗,追求“公利”,应该说,墨家是“行义”的,墨家的人生境界是道德境界,而不是所谓功利境界。另一方面,从《墨子》中的《兼爱》上中下三篇来看,墨子并没有“兼相爱、交相利底人,上帝赏他、鬼神赏他、国家赏他、别人爱他,所以兼相爱、交相利,对于他自己,更是有利底”这类言论。可以说,这是冯友兰对墨子兼爱学说的无根之解。墨子曰:“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这是把“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之方法,说明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意在天下之利、他人之利,意在“行义”; 把“兼相爱,交相利”视作“圣王之法”,说明“兼相爱,交相利”是圣王之所为,而圣王之所为,绝对不是为了自己的“利”.墨子虽然说过“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 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夫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 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只是说明爱人、利人的实践和目标所带来的客观效果,除了能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之外,还有个人的被“爱”和获“利”,并不是说爱人、利人或曰“兼相爱,交相利”是方法、路径,目的在于“利己”.这与冯友兰“在道德境界中,人即于’取‘时,其目的亦是在’与‘”的说法,是相同的。
原文出处:陆建华,颜莉. 冯友兰人生境界说析论——兼及冯友兰人生境界说的儒道墨法之源[J]. 中州学刊,2017,(01):9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