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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制与食品电子商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30 共42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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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第一章】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构建引言
  【第二章】食品安全规制与食品电子商务
  【3.1】网购食品市场环境的内部优势
  【3.2  3.3】网购食品市场环境的外部机遇
  【3.4 - 3.6】构建我国网购食品市场SWOT-PEST矩阵
  【第四章】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实例研究-以“赖茅酒”事件为例
  【第五章】加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网络食品安全体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2 食品安全规制与食品电子商务

  2.1 食品安全规制与规制工具

  2.1.1 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关于规制的概念,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最早从经济学角度,提出规制是政府依照特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制、制约[22].史普博(SPulber)认为规制是一种特殊行为或一般规则,即行政机构为了直接的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市场主体经济供需政策而采取的行动、规则[5].维斯卡西(Viscusi)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作了界定,提出其是政府对个人或组织的决策以制裁为主要手段加以强制性的限制[23].

  关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念,Spencer Henson 和 Julie Caswell (1999)对其的定义是食品安全规制相关研究领域公认比较权威的,提出其是食品安全规制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主要手段,对食品相关企业进行的监管行为[1].食品安全规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管系统,包含规制主体、客体、工具及具体目标四个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De Waal G 从规制的主体和工具角度对如何利用规制理论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2].White head A 对该问题从规制客体的构成要素角度加以分析;Kruse H 对于单一部门和多部门体制的选择问题,提出应根据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特点以及具体的情况而定[3].

  2.1.2 规制工具与食品安全规制工具

  规制工具是指联结于规制主体与规制客体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制度工具及其运用程序和方法。食品安全规制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狭义上的政府部门和广义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规制)和消费者、第三方组织(第三方规制),从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性、行政性、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工具四种基本形式。

  在动态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规制主体依据市场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出规制目标,在目标导向下选择规制工具作用于分布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规制客体。同时,规制客体要及时将自身状态和目标实现程度反馈至规制主体,使其依此对规制工具作出相应调整[24].最终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正当食品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保护食品产业安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食品安全现状和规制目标导向下,已初步形成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规制三种规制工具共同作用于食品市场的共治格局。

  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是发挥政府强制力进行行政规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企业、消费者等主体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规制成效快、公信力较强;经济性规制工具主要是通过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第三组织部门等主体市场行为进行利益调节和约束[25],规制动力强、效果持续时间长,在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26].社会性规制工具主要运用第三部门监管效力对市场进行调节,规制方式灵活、成本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过于偏重强调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的不均衡现象。在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在深入分析三种规制工具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最优规制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一套以行政法律性规制为主导、经济性规制为主体、社会性规制为基础的机制协调的规制工具组合,有效整合资源,解决信息传导问题,切实提高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能力和水平。

  2.2 食品电子商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教育、医疗、旅游等多种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产品展示、服务方式、销售渠道、盈利模式等多方面创新,形成"互联网+"模式打破行业原有的业态。1999 年,阿里巴巴涉足电子商务;2004年,京东也进入该领域。大数据时代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性的选择。

  近年来,传统食品行业与互联网不断融合、重构,形成"互联网食品"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电子商务领域网站平台众多,不仅包含一号店、天猫、淘宝等综合类电子商务网站和苏宁、京东等新近开拓食品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也包括中粮我买、顺丰优选等专营食品的垂直食品电商,以及北京、广州等地区一批以本地特色为主、依托自产自销经营模式的特定果蔬类食品电商。目前,我国网络市场食品电子商务企业众多,呈现多种模式并存的特点。

  细分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业结构,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企业与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服务与信息交换的网络贸易 B2B(Business to Business)电子商务模式;网络零售交易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线上网店线下消费 O2O(Online to Offline)电子商务模式。本研究主要将包含企业、消费者、政府三方主体在内的 B2C/C2C 和 O2O 模式作为研究对象。

  2.2.1 网络零售交易 B2C/C2C

  B2C(Business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构建新型购物环境,消费者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进行产品信息检索、筛选、对比、递交订单,例如单一型食品 B2C 网站代表"蒙牛"、综合型食品 B2C 网站代表"中粮我买"、小品类型食品 B2C 网站代表"懒家伙",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提高了交易效率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B2C 模式下的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本,能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信任和保障,进一步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一种网络交易方式,网站作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检索、数据服务,买卖双方作为独立个体在网站中进行交易,例如淘宝和易趣等。C2C 模式下买家可选择的商品种类丰富,贴近生活,在网络市场上发展呈不断上升趋势。但是,卖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存在的风险也较高,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诉较多。

  网络零售指针对总端非生产性顾客的需求,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电子渠道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活动,属于 B2C 和 C2C 的电子商务范畴。

  2.2.2 线上网店线下消费 O2O

  O2O(Online to Offline)电子商务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将线下商务信息推送给网络应用用户,消费者经过线上筛选,选择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后,完成在线支付、预订,随之到线下商店获取商品或服务。交易形态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预付模式,互联网用户完成线上交易,至线下获得服务后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点评,直到再次消费形成闭环;一是在线预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用户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在线上提交预约订单,线下获得服务并现场支付完成交易。O2O 模式具有交易信息可追踪,推广效果可查的特点。O2O 这一非常态电商模式的出现,将互联网络变成传统服务行业的企业线下交易的前台,通过追踪消费信息帮助本地服务业企业开展精准营销[27].

  2.3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形势
  
  2.3.1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总体形势

  我国网络市场食品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从食品品种看,涉及有休闲零食、茶饮冲调、酒水饮料、粮油副食、生鲜水果等;从食品包装形式看,涉及成型包装、预包装和散装食品;从食品产地看,涉及国产食品和进口食品;从加工销售关系看,有制售分离与自制食品。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已成为中国食品行业的生力军,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带动行业领域发展、提供人员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网购食品在漫长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问题。

  食品作为网络营销商品的一种,其具有便利性以及选择多样性,在满足人们美食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企业准入门槛较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加工过程非法添加及出现问题维权困难等安全隐患,网络市场的虚拟性造成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度相对较低,食品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究其原因,纵观近年来我国频发的网购食品安全事故,表面上看,直接原因是不良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深层次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法治建设、社会管理、政府监管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造成的必然结果。如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食品监管体系,统筹各方,创新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实现信息共享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3.2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从全球发展趋势看,信息化的建立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其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方面。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双方占有的相关交易信息不均衡,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交易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品根据消费者获取质量信息的途径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三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兼具三重特征。除了假冒食品以外,食品的搜寻品特征信号可以依靠市场来传递,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概率较小。然而,食品作为其他两项信号特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28].在食品市场上,交易主体一般由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商和消费者组成[29].其中,生产者能够充分掌握所生产食品的真实信息,较之食品销售商和消费者有明显的信息优势;食品销售商凭借销售经验,对自己所经营食品的信息,较之消费者也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食品市场,消费者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飞速发展,食品流通渠道从传统的实物有形流通到网络交易中无形虚拟环境交易。较之传统交易环境,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食品作为搜寻品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高了,对政府进行网络交易平台上食品广告、商标等规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挑战。同时,在网络交易平台传递食品的经验品和信用品特征信号方面市场失灵。在不完全信息下,信息不对称具有内部性,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消费者面临严重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风险,因此必须实行政府食品安全规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中介组织提供信号传递机制,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组织等多方面努力实现信息有效传递。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规制工具发挥组合合力,促进食品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

  2.4 小 结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环境下,食品网络交易市场对各国食品安全的规制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挑战。目前国内外关于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资料相对较缺乏,与其相关研究成果较少。国外学者实际上是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框架下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研究,因此理论是相通的。然而,由于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应对市场环境的变换,应在国外规制理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传统食品安全规制框架下融入网络市场特点对网购食品安全规制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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