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共借阅权用以补偿作者因公共图书馆提供其作品给公众借阅而承受的潜在损失, 或者作为政府资助图书、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之理由。1979年, 英国立法明确公共借阅权制度。公共借阅权包括收益和使用两项权能, 为着作权人带来了经济补偿和创作激励, 助力于英国社会、文化和经济的持续繁荣。数字经济时代, 公共借阅权制度面临着利益结构失衡、社会价值降低和滞后时代发展等诸多风险。英国最新制定的《数字经济法案 (2017) 》创设数字公开借阅权, 将电子作品纳入公开借阅权制度框架, 同时允许公共图书馆对相关电子作品进行远端借阅和传输。
关键词: 公共借阅权; 数字经济; 公共图书馆; 电子借阅;
Abstract: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is used to compensate the author for the potential loss incurred by the public library in providing works for public lending, or to be a reason for the government funding finance books, music and other works of art. In 1979, British legislation defined the public lending system which granted right to royalties and right of use to authors. This act brought economic compensation and incentives of creation to British copyright holders and contributed to developing its culture and economy.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system is faced with many risks such as imbalance of interest structure, reduction of social value, and la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s. 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7) , which i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creats the digital public lending right to incorporate electronic works into the framework of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it allows public libraries to remotely lend and transmit related electronic works.
Keyword: Public lending right; Digital economy; Public library; Digital lending;
公共借阅权 (Public Lending Right, 简称PLR) , 又称授予公共图书馆图书借阅权, 用以补偿作者因公共图书馆提供其作品予公众借阅而承受的潜在损失, 或者作为政府资助图书、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之理由。其作用是通过补偿作者适当的的经济利益, 鼓励作者创作和公开作品, 从而达到知识产出和知识利用之间的经济平衡, 推动社会创新和经济的长远发展[1]。2017年4月27日, 英国《数字经济法案》 (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7, 简称2017法案) 获得通过, 部分条例已于2017年7月31日生效, 其余条款也相继会在2017年10月1日和2018年10月1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 该法案将公共借阅权延伸适用于电子作品, 同时允许公共图书馆对电子作品进行网络化的远端出借。该立法是基于英国自身的经济发展需求而做出的富有远见之国家决策, 或可成为助力英国在数字经济时代中保持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的先进立法。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历史阶段, 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能的释放和提升, 对于增强我国文化自信, 建设创新型国家, 意义重大。系统性介绍英国的公共借阅权制度, 同时保持对该国最新立法进程的关注, 可为我国相关立法和未来决策提供一定参考。
1、 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源起和价值
1.1、 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产生及新发展
20世纪40年代开始, 英国的着作权人一直呼吁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可以从公共图书馆免费出借其作品的过程中, 拥有收取一定补偿金的的合法权利。20世纪70年代初, 英国作家行动组织 (Writers Action Group, 简称WAG) 成立。作为致力于建立公共借阅权的组织, WAG不遗余力地进行游说。社会公众当时对公共借阅权制度存在着诸多误解。比如公共图书馆员担心政府以筹集公共借阅权经费为由, 向社会公众收取公共图书馆使用费, 从而威胁到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原则1。为了释除公众的疑虑, WAG即要求建立一个由政府资助的公共借阅权架构[2]。
1979年《公共借阅权法案》 (Public Lending Right Act 1979, 简称1979法案) 确立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赋予英国作者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出借作品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经济补偿的权利。1982年, 英国公共借阅权框架协议 (Public Lending Right Scheme 1982, 简称1982法案) 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借阅权运作的基本规则, 例如哪些作者和图书符合公共借阅权注册资格, 哪些公共图书馆应向公共借阅权办公室提供图书借出的数据样本, 以及每年应支付给作者的补偿金如何计算等。
2017年, 英国文体和传媒部门 (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Sport, 简称DCMS) 对公共借阅权条文进行了修订, 内容包括费率调整和数字公共借阅权 (Digital Public Lending Right, 简称DPLR) 的引入等。英国拉开了数字经济时代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变革序幕, 亦在世界范围内首开数字公共借阅权之先河。目前, 英国共有20 953名作家、画家、摄影师等, 注册为公共借阅权权利人并按年受领公共借阅权补偿金[3]。
1.2、 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目的
英国的公共借阅权制度通过对作者进行适当补偿, 旨在寻求公众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 从而达到激励文化创意和创作, 合理分配知识经济利益和促进创新型社会文化发展等目的。立法包含着一个经济学动因:即作品的潜在交易机会可能因广泛的公共借阅而受损。学者亨利·汉斯曼和玛瑞娜·桑提利认为, “图书公开出借与影片的公开放映, 性质上类似, 影片制作人既可收取放映费, 着作权人亦应收取出借费, 作为应得之报酬。”[4]其原因在于, 随着公共图书馆大量兴起, 并将其购得的图书免费出借给读者阅读, 使得着作权人感到, 这种出借行为已经实质影响到了他们作品的销路, 从而有损其本不充裕的经济收入。长此以往, 必然打击他们创作和公开作品的热情。所以作家们呼吁当公共图书馆出借其作品时, 他们理应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对于上述呼吁, 图书馆业界和一部分社会公众提出质疑, 如知识的免费平等获取乃基本人权, 没有实证研究证明作品出借导致了图书销路下降, 作品之出借反而加强了作品知名度从而有助其市场销售, 等等。
由此可见, 着作权人和公共图书馆事业之间, 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公共图书馆是推动公共借阅权制度运行的主要力量, 在无法保证公共借阅权补助经费和图书馆经费相互独立筹集和运转的情况下, 要想实现公共借阅权制度之目的十分困难。英国最终决定由政府DCMS单独主管公共借阅权补偿金, 每年拨付约660万英镑用以作者补偿金的支付[5]。
1.3、 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价值
英国的公共借阅权模式为“民间推动—政府响应”, 是一场由下至上的民权运动催生的结晶。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建立后, 产生了诸如推动“社会人文关怀”“记录国民阅读数据”“促进着作权人群体和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政府的文化产业决策提供参考”等社会效用[6]。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价值在于:树立了由政府引导下的, 尊重知识、尊重私权和尊重创作的社会风气和法治观念, 从而在鼓励作品的传播和知识流动的过程中塑造了英国社会厚重的文化积淀和富有人文素养的公民群体。相较于机械时代, 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共借阅权制度对电子作品进行覆盖, 是对电子阅读和远程作品传输之社会需求的立法回应。这种基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而进行的法律演进, 确保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数字网络时代再次引领世界文化产业立法。
2、 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建构
2.1、 外部建构
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建构上有内外两层。公共借阅权管理机构和其他运行机构是外部构造。管理机构, 指负责公共借阅权运营的部门, 主要有3种类型:政府部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着作权人组织。其他运行机构包括筹资机构、咨询机构等, 主要负责公共借阅权制度的补偿金筹备、意见反馈和制度完善等事务。公共借阅权办公室是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管理机构, 其业务功能主要为接受注册申请, 分发政府补偿金, 登记在册作品的转让等日常性工作[7]。公共借阅权咨询委员会是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咨询机构, 旨在向公共借阅权办公室就英国公共借阅权计划的运作和完善提供咨询和建议。该机构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 是沟通公共借阅权办公室、公共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媒介。
2.2 内部建构
公共借阅权的内部构造包括权利的生灭、主体客体、权能。权利产生指公共借阅权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权利消灭方式包括到期自动消灭和权利人主动放弃消灭。前者指公共借阅权于法定期限后自动失效。后者指权利人主动向管理机构递交放弃声明, 从移除注册之日起, 相关作品退出公共借阅权系统。权利主体为着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客体多为图书, 并扩展至其他作品和作品的电子版本。公共借阅权具有使用、处分、收益3项权能:使用权能是权利人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公共借阅权的自由;处分权能包括消灭、转让、赠与、遗赠等具体内容;收益权能使得权利人从国家财政或其他渠道获得经济补偿, 是该权利的核心内容。
2.2.1、 权利生灭
英国公共借阅权的产生方式为申请注册制, 即以注册作为权利产生的形式前提。注册类型包括原权利人注册登记 (包括作者授权律师进行的代理注册) , 权利受让人注册登记, 多重注册登记 (Dual registration) , 遗作注册登记 (Posthumous applications) 和同步注册登记 (Synchronising registration) 等。原权利人注册是指以作者为申请人而提出的注册;权利受让人注册指非原作者 (如作品受让方、制作人等合同相对方以及被赠予人、继承人等) 提出的注册申请;多重注册指的是一项或多项作品的注册中存在多个公共借阅权权利申请人;遗作注册指作者死亡时, 正在出版或者尚未出版的作品被继承或者遗赠的, 该遗作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 以自己名义提出的注册申请。
英国公开借阅权的消灭方式有2种:权利到期自动消灭和因权利人主动放弃而消灭。到期自动消灭是指权利自作者首次注册获准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70年, 公共借阅权自动失效[8]。权利人主动放弃指公共借阅权权利人 (包括作者及其继受人) 主动向公共借阅权办公室递交权利放弃声明, 自作品从注册中移除之日起, 相关作品退出公共借阅权制度。
权利人主动放弃公共借阅权的原因是发现作品的借阅次数下降甚至无人借阅, 从而主动放弃其公开借阅权。导致作品借阅次数下降的原因不一定是作品不受欢迎, 也有可能是由于图书馆进行馆藏轮换所致。比如, 某本图书的读者群体主要是约克夏郡特定人群, 尽管该书已经获得公共借阅权注册, 但由于2018年地方图书馆的作品轮换, 使得约克夏图书馆的馆藏中并没有这本图书, 那么该书的出借频率就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公共借阅权消灭的结果是权利人丧失获取公共借阅权补偿金的资格, 并且无法获取图书馆出借信息。据统计,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 因为自动到期消灭或者主动放弃而消灭其公共借阅权权利的人数为94人, 占2018年英国公共借阅权权利人比例的0.4%[9]。
2.2.2、 主体客体
公共借阅权权利主体包括作者、讲述人、画家、翻译人、匿名作者 (Ghost writer) 、编辑、汇编人、节选人 (Abridger) 、修订人等。在英国, 公共借阅权制度仅涵盖自然人, 不包括法人。同一个注册作品之上可以存在多个自然人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公共借阅权权利。目前大致设定为, 作者占60% (存在多个作者时, 在该份额内平均分配) ;讲述人占20% (仅在有声读物中分享份额) ;翻译人份额为18% (仅在原着有外文译作注册时存在) 。
传统公共借阅权权利客体为纸质图书。数字公共借阅权在英国《数字经济法案》2010和2017两个版本的法案中均有规定, 从而将有声书、电子书纳入了公共借阅权的客体范围。但是乐谱、报纸、杂志期刊以及政府持有着作权的作品不得申请注册。英国公共借阅权的客体仅限于“图书”, 主要是为了管理的便利性。无论纸质图书还是有声书或电子书都必须要有ISBN, 而ISBN是英国图书馆记录图书借阅信息的主要技术手段。
2.2.3、 权利权能
收益是英国公共借阅权权利人的核心权能。该权能的实现依赖于英国政府公共借阅权基金的支持。公共借阅权项目由政府全资资助。计算方式为作品每出借1次, 权利人可获计8.2便士, 同时设有收益上限每人6 000英镑/年[9]。据2018年英国公共借阅权年报统计, 22 108位权利人中有294人获得5 000~6 000英镑的补偿, 其中获得最高限额补偿6 000英镑的共计195人, 较2017年下降了20人;此外, 共计16 572名权利人的受偿金额在1~99英镑之间[9]。因此, 公共借阅权在创设和运行之初产生的公共借阅权制度会导致作家群体内部马太效应加剧的担忧并未发生[10]。
权利人行使处分权能, 会导致权利转移和权利消灭两种结果。以权利转移为结果的处分, 属要式法律行为,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类型:按内容分类包括让与处分 (赠与、出售) 和遗嘱处分;按时间分类包括生前处分和临终处分;按权利继受人的数量分类包括单一继受处分、多方继受处分;按所涉权利数量分类包括部分处分和全部处分。在权利存续期间, 权利人可以在英国公共借阅权框架下部分或全部让渡公共借阅权, 受让人之间就承继的公共借阅权建立共同共有 (Jointly own the whole) 的法律关系。受让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公司、慈善机构, 但不包括政府。此外, 以权利消灭为结果的处分, 只有声明放弃。
3、 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3.1、 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自加拿大互联网专家Don Tapscott于1994年首创“数字经济”概念以来, 互联网经济和信息经济已经深刻嵌入当下的时代特征。数字经济时代主要有以下内涵:数据 (Data) 成为新的经济生产要素;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由单一的互联网扩展到“云—网—端”三位一体。建立在“作者—政府/公共图书馆—社会公众”的三方平衡之上的公共借阅权制度, 将会因为上述时代特征的变化, 面临以下考验: (1) 公共图书馆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带来的着作权挑战; (2) 公共图书馆原有借阅模式能否满足由于公众阅读方式变革而出现的新的借阅需求; (3) 电子借阅和作品网络传输中所增加的经济成本和政府有限的财政分配之间的矛盾。如何回应上述挑战, 事关新时代下公共图书馆的存在价值和英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3.2、 公平与效率的失衡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 英国的公共借阅权制度遭遇的困境还体现在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首先, 由于网络复制和网络化传输技术的出现, 借阅电子书的成本大大降低。成本的降低带来了作品出借频率的提升, 但着作权人并没有从越来越多的网络借阅中获得公共借阅权补偿。其次, 数字时代的作品使用关键在于授权。在电子书抑或电子资源数据库等产品面前, 公共图书馆常常难以寻觅一套周延高效、又可以同时取悦各方的授权与补偿金模式[11]。如果无法获得作者的授权, 在作品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传输问题上, 公共图书馆将变得束手束脚、效率低下。这种效率的损耗, 对于数字时代的整个社会发展来讲也是一种生产力的束缚。
3.3、 阅读方式变革带来的冲击
随着数字时代的技术变革, 如电子阅读、远程传输、有声读物等, 社会公众的阅读方式已悄然改变。相应的, 他们对公共图书馆借阅模式的改革呼声也愈发强烈。电子书借阅和电子作品的远端传送已然成为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 因为它可以为读者群体节省大量的借阅成本, 如传统借阅模式下的车旅费、体力消耗以及时间成本等。馆藏作品的数字化存储和网络化传输也是现代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诉求, 作者也希望自己的作品在数字化和远端借阅中被更多的读者悉知和阅读。2010年, 英国《数字经济法案》 (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0, 简称2010法案) 出台, 明确提出电子作品 (包括有声读物和电子书) 的数字远端传输应当纳入公共借阅权补偿体系。遗憾的是, 该法案未能成为正式立法并实施。
3.4、 传统利益团体的反抗
2010法案预示了数字经济时代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变革曙光, 但也聚焦了反对团体的主要意见。挑战来自于出版商等传统利益集团。出版商团体是数字公共借阅权的主要反对者。他们反对如售卖纸质出版物那样售卖电子作品给公共图书馆。主要原因是, 如果允许社会公众网络借阅和下载电子作品, 借阅者们走进图书馆并接触纸质出版物的机会就会降低, 从而降低借阅人因视觉和质感冲击而购买纸质出版物的几率。鉴于英国改革的一些失败尝试, 出版商对数字公开借阅权的不信任感进一步加剧。他们担忧自己的数字财产由于基本立法和配套制度的缺位而无法获得周全保护。比如, 如何保证图书馆有效“收回”已经到期的电子借阅品?如何防止借阅人下载电子作品以后进行私人分享?鉴于技术变革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 传统出版商团体对图书馆电子借阅的发展充满矛盾, 他们既希望公共图书馆在电子借阅方面获得长足进展, 又害怕公共图书馆在数字公共借阅权方面走得太远以至于危害到其自身利益[12]。
4、 数字时代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变革
4.1、 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初步建立
数字公共借阅权在英国的最终建立, 过程曲折, 来之不易。进入21世纪以来, 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成为了英国图书馆业的发展方向。传统出版物的电子版和有声版本, 逐渐成为英国图书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 2017年英格兰有60%左右的公共图书馆正在向其用户提供电子书 (包括有声书) , 电子书出借频次占英国图书馆借书总数的0.4%, 但是没有任何着作权人在这些电子作品的馆内借阅中获得补偿[13]。随着数字技术变革与商业模式的演变, 图书销售和借阅市场中的电子书 (包括有声读物) 占比会进一步增加。这种技术和行业发展的动向, 促使英国在数字公共借阅权方面走在了世界最前列。早在2017年第12届国际公共借阅权年会将数字公共借阅权纳入大会主题之前, 英国社会即出现了建立数字公共借阅权的需求和呼声。作为回应, 英国于2010年出台了建立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宣示性立法——《英国数字经济法案 (2010) 》。从宣示性立法到探索性实践, 英国走了4年。2014年7月1日起, 其公共借阅权办公室开始依据《英国数字经济法案 (2010) 》提供电子书和有声书的公共借阅权注册, 并对该部分已注册作品的馆内借阅进行补偿金结算。由于这些作品仅限于公共图书馆馆内 (On-site) 下载和借阅, 读者无法通过图书馆外的远端设备 (Remote devices) (如家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 借阅相关电子作品, 因此这种做法被称为公共借阅权制度在电子作品上的有限扩展或有限的数字公开借阅权 (Limited DPLR) [14]。
其中, 电子书指纸质出版物的电子扫描文档或者其他数字化文档。电子书借阅规则 (下载) 与传统印刷图书借阅相似, 即电子书仅在出借期限内可用, 并且一本电子书只能借给一个读者。不过, 从开放电子作品的公共借阅权注册以来, 这些作品仅限于公共图书馆馆内下载和借阅。读者无法通过图书馆外的远端设备 (家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 下载和借阅已获公共借阅权注册的电子作品。这种限制阻碍了网络传输和数字化技术的优势发挥, 一直为英国公众和作者群体诟病。
有声书指文字作品经由朗读而形成的录音或者经由作者口述而形成的口述作品。有声书的公共借阅权注册沿用纸质图书的注册程序, 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2内容上, 是现有纸质作品完整内容的朗读版本; (2) 注明阅读人/朗诵人或者其他向听众演绎该作品而作出贡献者的姓名; (3) 除斥以下作品:亚马逊平台下载的可读性电子文件, 基于电视节目或电视节目的背景音频而改编的没有文字叙述内容的戏剧作品, 人物对话、演讲、访谈或者喜剧剧本的录音, 需要额外软件或者交互性指令 (Interactive order) 才能被使用的多媒体或交互式数字CD。
4.2、 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全面实施
公共借阅权制度的运转和完善得益于英国政府的支持。随着数字技术变革与商业模式的演变, 英国社会出现了建立数字公开借阅权的社会需求。经过7年的立法讨论, 英国决定拓展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公共借阅权制度适用于电子作品 (包括有声书、电子书等) 和远程借阅之先河。2016年7月5日, 英国国会议员、文化大臣约翰·怀汀达尔向英国议会提交了《数字经济法案 (2017) 》的提案, 该议案提到:“在原有公共借阅权机制下, 每本作品在图书馆中被公众借阅时, 它们的作者都会获得一笔小额公共财政补偿。但令人费解的是, 当这些作品以数字格式远程出借时, 作者们却什么都得不到。”[12]
该议案建议将公共借阅权制度延伸适用于电子作品的远端借阅传输。2017年4月27日, 法案获得批准通过。与2010法案不同, 2017法案作为一部可以得到实施的法律, 其增加了电子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的立法要求, 并更新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情形。更为重要的是, 该法决定将公共图书馆电子书 (含有声书) 的远程借阅纳入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框架下, 并计划于2018年月7月1日正式施行。公共借阅权机制下的首个电子作品远端借阅与传送的记录已从2018年7月1日开始生成, 预计首批电子作品远端借阅的补偿金将在2020年发放[13]。
数字公共借阅权是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适应性扩展, 具有划时代的积极意义。回顾英国从公共借阅权到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发展历程, 可以发现通过对着作权人进行适当补偿, 公共借阅权和数字公共借阅权在寻求公众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激励文化创新、合理分配利益上发挥了切实效用。对于数字公共借阅权未来的效用, 英国作家协会SoA (Society of Authors) 以及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CLS (Authors'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 均持乐观态度。正如身兼小说家和英国作协委员的Joanna Trollope所言:“政府最终同意将公共借阅权延伸覆盖至电子作品的数字传输以及远端借阅的做法, 较之于以前的不公平和荒谬的政策, 无疑是拨乱返正。”[15]事实上, 英国有关公开借阅权的改动是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和着眼于社会长远利益的举动, 对于发挥文化创意产能和促进社会经济转型、激活经济发展潜力等方面, 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其根源在于, 公共借阅权向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完善过程, 体现的是政府引导下尊重知识、尊重私权和尊重创作的社会风气和法治理念。该理念有助于塑造人文积淀厚重和科学素养良好的公民群体, 并进而引导他们拥护和促进制度本身的优化和完善, 从而形成良性的人与制度的互动。
5、 启示
5.1、 偶然抑或趋势:数字经济时代公共借阅权的未来
英国数字公共借阅权的立法动态, 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体现在“提请注意”方面。“提请注意”即对已知现象的重新聚焦。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国际社会和我国学界都不是新鲜事物[16]。经久未衰的同时, 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还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即数字公共借阅权。笔者认为, 英国这次的立法动向, 应该引起我国学者对公共借阅权以及数字公共借阅权的一定重视。原因在于, 该制度是一种发展着的世界性立法现象, 而非特定时期或某个国家的偶然创设。
首先, 公共借阅权制度蕴含的鼓励创作、激励创新、促进知识流动、发展社会文化的制度初衷, 是全世界国家的发展共识。囿于各国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 长期以来公共借阅权制度均为欧洲福利性国家的专属, 并非所有国家均有条件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但随着世界各国发展和文化与知识产权战略上的更进, 公共借阅权制度终于跨出欧洲版图, 在世界范围内拓展,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均已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
其次, 自“数字经济”概念诞生以来, 数据成为新的经济生产要素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明显提升。主要体现在:电子借阅和作品的网络传输将提高知识流动的效率;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由单一的互联网扩展到“云—网—端”三位一体, 并变革着人类的阅读模式;移动阅读、有声阅读成为了全民阅读的技术先导。因此, 在英澳加等国以及国际公共借阅权年会上, 拓展公共借阅权制度到电子作品和网络借阅领域, 成为热门议题, 预示着公共借阅权制度已经不同昨日, 数字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前景广阔。
5.2、 固守抑或转变:相关各方对公共借阅权的再审视
英国这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还体现在“促进反思”方面, 即我国公共借阅权相关利益主体应该对制度本身及其与自身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长久以来, 鉴于公共借阅权运转的经费可能和图书馆财政预算冲突, 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图书馆界, 对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持不乐观态度。另外, 由于我国着作权保护起步晚、水平较低, 我国着作权人群体对于自身权利的主张意识较弱, 少有人站出来主张其公共借阅权权益。以至于让社会误以为“中国作家重义不重利”, 既然权利人自己都没有主张, 因此没有必要关注甚至建立相关制度。再次, 我国社会阅读风气较弱、图书馆使用率和地区发展差异较大, 都妨碍着我国各界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形成全面客观的认知。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 使情况发生了实质变化。英国实践表明, 数字公共借阅权是数字时代下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公众、着作权人的共同需求。首先, 产业数字化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 由此引发了公共图书馆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发展需求[17]。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 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18], 再次印证了这种趋势。其二, 电子阅读和网络借阅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切实需求。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使电子阅读、远程传输、有声读物走入寻常百姓家, 丰富了公众阅读方式, 便利了知识获取, 减少了求知成本。相应的, 社会公众对公共借阅模式的改革需求也愈发殷切。数字公共借阅权不仅是英国的立法现实, 也逐渐成为我国公众的切实需求。其三, 作品传播和收益增长是着作权人创作和公开作品的动机。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通过公共借阅权和数字公共借阅权被更多的读者悉知, 在作品借阅量和知名度提升的同时, 还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
唯一吊诡之处在于, 如前所述, 公共借阅权/数字公共借阅权的获益主体仅限自然人作者及其权利受让人, 并不包括出版商等法人团体。即使高速增长的数字借阅带来了庞大的经济补偿, 出版商团体并不能从中直接获益, 因此传统出版商团体对其持有反对态度。但在《数字经济法案 (2017) 》表决过程中, 英国出版商团体的忧虑并没有被过分强调, 以至于阻碍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实施。原因如下:首先, 数字公共借阅权并没有直接损害出版商团体利益。电子借阅的技术完善使得“一次一借, 到期回收”的借阅控制机制得到保证。电子借阅并不会导致作品的非法复制和泛滥性传播。其次, 还没有实证研究证明, 数字公共借阅权对出版商的利益 (如纸质出版物的销量) 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 英国政府承诺将在数字公共借阅权实施后对该项数据进行统计, 并纳入立法实施报告[19],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出版商团体的忧虑。其次, 出版商的忧虑并不在于数字公共借阅权本身, 而是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即数字公共借阅权是否预示着图书利用和文化传播模式的变革?以及这种变革会对其利益甚至生存带来何种影响?伴随着电子出版业务量的增长, 出版商的获利结构也发生着变化。如果出版商可以在电子出版物及其借阅量的增长中获得更多利益 (比如对从数字公共借阅权中分得部分补偿金额) , 那么出版商团体因为纸质出版物的减少而抵制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动机便进一步减小。目前来看, 这种希望是大大存在的。英国国会为出版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比如图书零售商等) 留出了制度调整的空间和承诺。出版商团体透过其利益代表——国会议员John S.Bassam的立法询问, 表达了对于数字公共借阅权的疑惑和不安。国会上议院议员Richard S.Keen进行了回应, 表示数字公共借阅权对出版商、印刷业、零售商等团体的利益影响, 将会在后续政府报告中得到体现;议员Thomas H.Ashton也在相关询问中表明了政府立场, 即数字公共借阅权的具体实施和运作仍有待二次立法 (Secondary legislation) 的调整和完善, 出版商团体在内的相关方利益会得到充分考虑和照顾[19]。
综上, 公共借阅权向数字公共借阅权的拓展, 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三方诉求, 既为公共图书馆出版方、着作权人提供了一套高效并可以同时取悦各方的授权与补偿模式, 又满足了广大公众获取和利用数字化资源的需求。英国国会的妥善处理方式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者姿态, 也将出版商团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适程度和采取抵制行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然而, 值得强调的是, 英国数字公共借阅权的立法成功, 是建立在其几十年来良好运转公共借阅权的制度基础和社会认知之上的。作为一个尚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 数字公共借阅权虽然是促进我国反思固有观点和发展现状的制度窗口, 但是还不足以成为制度移植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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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资料来源于1987年John Sumsion的报告Authors'Reactions to Public Lending Right 1987 Questionnaire Survey:A Report to the Advisory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