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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介生存发展原因与解决思路(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3497字
  (二) 商业银行与票据中介合作的动力
  
  1.有利于银行揽储和调节信贷规模。由于票据保证金计入存款,银行为完成揽储任务与中介合作对其票据贴现,增加存款余额,同时将这部分存款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票据,循环往复形成票据空转,在账面上虚增银行存款。此外,银行通过收缩、扩张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余额,调节信贷规模,虚增贷款余额压降不良贷款率,为银行与票据中介合作创造了条件。
  
  2.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银行开展票据业务,能够收取手续费、赚取利差3,尤其是2014年8月银行承兑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票据业务更是成为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部分中小银行大力开展票据业务,需要票据中介在交易信息、票源上予以支持,尤其对于负债规模大、资产规模小、中间业务能力不足的农村金融机构,配合中介机构参与票据交易的意愿更强,构成票据市场的重要买方。
  
  (三) 票据中介的套利需求
  
  《票据法》 规定票据只能由银行来贴现,贴现主体少而单一,专业服务机构的缺乏造成票据市场信息不对称,部分持票人甚至不知道如何办理贴现。票据中介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在汇票鉴定、信息查询、与银行合作等方面都有便利条件,收进大量票据后具有多种获利手段,套利空间较大。
  
  (四) 票据中介监管存在空白
  
  1.票据中介缺乏监管主体。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票据中介及其业务进行监管。中小企业为融资而虚构贸易背景,商业银行为调整表内外业务而增加票据资产,这是票据中介快速发展的土壤,但无论是怎样的票据中介,均无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管,在市场分割环境下为票据中介寻租提供了条件。
  
  2.真实贸易背景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间贸易结算方式错综复杂,即使不对应真实贸易,企业、票据中介也能够采取多种方式伪造、变造真实贸易背景的形式要件,或把之前同类商品贸易的增值税发票交给银行,银行审查并发现问题的难度较大。票据中介正是利用了银行缺乏有效监控真实贸易背景的漏洞,实现其违法套利的目的。
  
  三、对策建议
  
  (一) 明确票据中介业务的法律定性
  
  目前,票据中介的具体业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触犯法律在定性方面仍存在分歧。从已经破获的票据案件看,涉案票据中介存在设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及发票等违反 《票据法》的行为,但未明确对其业务行为定罪的形式要件,建议尽快出台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例如明确刑法第225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围和种类,为有效打击票据中介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 明确监管主体规范市场运行
  
  当前票据市场突出问题在于上游签发的票据数量规模庞大,而下游贴现能力不足,大量票据涌向民间市场,引发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建议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贸易支付的角度出发,在清晰界定其合法合规业务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明确票据中介这一经营主体的市场身份、合法地位及其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运行以及票据中介的经营行为,改堵为疏,增加下游承接能力,将票据交易市场纳入良性运行轨道。
  
  (三) 建立统一高效的票据交易平台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票据市场是唯一尚未建立全国统一交易平台的子市场。2003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建立了统一的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但该平台仅提供业务联系及询价报价服务,无清算结算等交易功能。2010年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因暂未运行公开报价模块,缺乏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功能。建议两个平台优势互补,建立统一的由相关部门监管、银行广泛参与的含报价、清算、撮合等全链条功能的统一票据交易电子化平台。
  
  注释:
  1 据了解票据中介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真实小额增值税发票,运用Photoshop等软件编辑成大额发票,银行审核真实贸易背景一般仅提供复印件即可,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达到提供相关税票的要求。
  2 为规避假票、变造票、编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所带来的业务及监管风险。
  3 部分银行还对保证金以外的敞口收取一定费用,保证金越低即敞口越高收取的费用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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