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授权票据合理性及其立法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4198字
(一)适用票据种类过少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对空白票据的规定仅限于空白支票;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则采取了回避的立法态度。然而,以信用为中介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原有的空白票据制度已无法满足其需要。因此,建议将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纳入到空白票据中来。首先,支票的功能重在支付,而汇票和本票的功能却重在信用,恰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其次,在我国商事交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不是支票,而是汇票,尤其在大宗货物买卖领域①。最后,商事交易注重效率,空白票据的使用必然会成为一种趋势,那么扩大现有空白票据适用票据种类也在所难免。
(二)适用票据行为过少
票据行为有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之分,前者仅指出票,后者则有背书、承兑和保证。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空白票据仅限于出票行为,并不包括其他附属票据行为。如此立法,一方面,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一张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取款后缴回,在其上会发生许多票据行为。另一方面,从票据实践来看,除了空白出票外,最常见的就是空白背书了②。票据法虽是强行法,却也不能对这种商事惯例视若无睹。所以空白票据制度在强调安全性的同时,也不能过分忽略流通性。因此,建议将空白背书、空白承兑和空白保证纳入到空白票据的适用行为中来。
(三)空白记载事项过少
结合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第86条的规定,我国空白记载事项仅限于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然而预留出票日和到期日,除了前文提及的合理性外,在现实交易中不仅大大提高票据的流通时间,还有利于持票人在认为合适的时候贴现票据③。此外,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对空白记载事项大多不作任何限制④。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商事交易仍处于发展阶段,安全性尚达不到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建议我国对空白记载事项适当减少限制,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基础上,将日期添加到空白记载事项中来。
(四)“使用”一词不合规范
前文已分析了票据行为的种类,显然票据行为并不包括使用行为。那么“使用”为何意呢?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是指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由于禁止空白背书并不利于票据流通,因此,建议将“不得使用”改为“不得提示付款”.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明确事前补记授权规定
如何认定空白票据行为人进行了补记授权,有以下两种学说:主观学说以是否有空白票据行为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客观学说以票据本身是否预留空白为标准⑤。我国《票据法》第85条和第86条虽都提及了“授权”二字,看似是采取了主观学说,却又未详细规定该意思表示应以何种形式做出。主观学说注重意思表示,使持票人处于举证责任不利地位 ⑥;客观学说注重外观形式,使空白票据行为人面临更大风险。另外,票据实践中案件复杂多变。因此,建议我国采折衷学说,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明确滥用补记权的责任
近年来,补记权滥用现象广泛存在,而相关责任承担的规定不明会导致一系列纠纷。例如,补记人补充记载的事项与原约定不符时,授权人和补记人如何承担责任?当持票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其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因此建议:一方面,补记人应严格按照原约定补记空白事项;另一方面,当补记事项不符合原约定时,授权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⑦。
(三)完善事后法律补救措施
我国失票救济有三种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针对是否适用空白票据,挂失止付当然适用和民事诉讼无法适用,对此争议较少;而对公示催告,则争议较多。笔者认为,虽然失票人无从得知丧失的票据被第三人所补记的事项,也就难以行使公示催告。但这也只是说明了失票人行使公示催告的难度而已,并不意味着完全杜绝了行使公示催告的可能性。因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而公示催告才能真正实现复权。另外,在实践中失票人不能要求其前手重开票据。所以,建议只要失票人将空白票据的外观特点、编码、和丧失原因等写明,就可采取公示催告。
在票据交易和使用中,由于我国对空白授权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狭窄和严苛,不仅导致“空白背书”这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有其现实需求的行为屡屡出现,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有关空白票据相关案件时法律适用难的困境。这也正说明,我国空白授权票据制度存在明显不足和漏洞,亟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规,从而使得空白授权票据制度有其存在及适用的合法性、正当性,真正能够发挥它简便交易手续、促进票据流通的重要功能。
注释:
①②邵玉东、郑孟状。论我国空白票据规则若干问题。浙江学刊。2004(1)。
③曹路曼、曾佳。浅析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4)。
④⑥⑦张崇丰、秦国宏、李良。浅议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上海金融。2006(9)。
⑤钱冰。关于空白票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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