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6725字
3.完善票据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民间票据贴现纳入到金融监管中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以致于对民间票据贴现罪与非罪、性质如何认定、如何应诉等问题存在争议。民间票据贴现是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产物。当前金融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上市和借款两条途径进行融资,造成了企业融资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大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那些不具备上市和借款途径的企业则因此走向死胡同,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应由法律来明确。我国《票据法》应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予以规定,确定票据贴现的合法地位,为票据贴现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提供法律依据。民间票据贴现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质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现行《票据法》禁止融资性票据,导致贴现业务中虚构交易背景、票据掮客违法违规以及民间票据融资市场不断扩大。因此,应探寻融资性票据存在的合法化路径、民间票据贴现的监管路径,为民间票据贴现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7]民间票据贴现与民间借贷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民间经济自由发展的产物。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布关于审理民间票据贴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以促进民间票据贴现问题的解决。
民间票据贴现的存在会对当下市场经济产生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用刑罚的手段非但不能制止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产生还会阻碍民间票据贴现积极效应的发挥。充分利用民间票据贴现产生的积极效应,用法律手段规制民间票据贴现产生的消极效应,引导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当下我们解决民间票据贴现问题的最佳途径。
注释:
① 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
② 1997 年 5 月 22 日起施行的《商业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
③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二十条。
④1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⑤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
⑥参见公安部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⑦参见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九条之规定。
⑧原条文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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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蓉。我国票据贴现制度的困境、逻辑与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6):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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