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票据贴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6725字
(二)对民间票据贴现性质及其处理的相关争议
学界对票据贴现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贷款说”“买卖说”.贷款说将票据贴现视为是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贷款说下,票据贴现业务本质是一种“贷款业务”,其法律依据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种类”做出了规定⑦,其中就包含“票据贴现”.而买卖说则认为票据贴现是贴现申请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卖行为,是票据法理论上的通说。[4]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的交易方式多样。对此,笔者认为,采用同一种学说来认定实务中所有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显然不合理。当前,应当在考虑交易方式、对象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民间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予以认定。
此外,对民间票据贴现的处理也存在很大争论,其争点在于“贴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是一种“支付结算业务”,不应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⑧,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独有的金融结算业务。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业务是“支付结算业务”,并将民间票据贴现业务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实属不当。因而,也不应将这一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民间票据贴现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当前,只能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将民间票据贴现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将其定性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
(三)完善民间票据贴现制度的若干建议
如前所述,民间票据贴现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质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民间票据贴现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如今,民间票据贴现俨然成为了一个产业。因而,有必要为民间票据贴现开辟一条合法之路,即借鉴民间借贷的处理方式,设定准入条件,让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浮出水面”.民间票据贴现中介行为的合法性、组织架构的合理性、风险控制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民间票据中介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需从制度上保障民间票据贴现走向合法化、合理化。
1. 设定严格的民间票据贴现准入规则,降低民间票据贴现的风险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一旦被合法化则易被民间主体滥用,损害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设定准入规则:一方面,将一部分民间票据贴现排除在合法之门外;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选择民间票据贴现中介提供方向标,以促进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在行为主体上,法律规定的票据贴现发生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企业二者之间,排除了自然人作为票据贴现主体存在的可能性。在操作流程上,在银行票据贴现中,持票人需以背书方式将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还要经过受理初审、贴现审查、信贷审批、贴现放款、贴现后管理五个环节。而民间票据贴现没有明确的操作方式,在交易流程上包括收票、审查、贴现、出票等四个环节,各环节均有多层中介介入,票据流转方式不限于票据背书准让,也可通过单纯交付、设质、委托贴现等非转让背书方式进行。[4]如此宽松的准入条件,加大了民间票据贴现的风险。
一方面,应允许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成为票据贴现主体,而且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作为民间票据贴现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在境外,世界各国(地区)《票据法》均允许票据在民间个人、公司之间转让,只不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贴现需要先经银行承兑并在一定的交易场所内。[5]同时,自然人本身的财力及信用状况是民间票据贴现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信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从事民间票据贴现的前提条件。非金融机构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禁止“空壳公司”成为民间票据贴现主体。另一方面,设定合理的操作流程是民间票据贴现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条件。民间票据贴现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贴现行为,应当严格参照银行票据贴现的流程进行操作。在票据转让方式上,应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也只能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单纯交付、设质、委托贴现等非背书转让方式易使民间票据贴现出现“异化”,不利于票据流通中的安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以背书形式转让规定了详细的规则,这些都为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屏障。
2.规范银行的出票程序,避免不正规的票据流入民间
有需求就有市场。大量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融资性票据的存在促进了民间票据贴现这一产业的发展。民间票据贴现只是正规金融的补充,一定程度上肯定部分民间票据贴现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鼓励人们参与民间票据贴现。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不仅需商业汇票持票人具备一定条件,还需提交一定的材料,如贴现申请书,若商业汇票经背书且未到期,还需提交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且不论金融机构票据贴现流程的繁琐,银行出票程序的不规范是导致票据存在瑕疵的原因之一。出票被认为是“基本票据行为”,其效力在于使票据进入流通领域,票据权利义务按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产生和转让。[6]有瑕疵的票据降低了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的成功率。票据持有人基于这样的考虑就会更倾向于选择民间票据贴现,如此一来,不正规的票据不断流入民间,给票据市场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从源头控制银行的出票程序,保证票据的完整性可以减少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产生,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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