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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电子票据立法问题探究
【绪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优化研究绪论
【第一章】电子票据制度理论概述
【第二章】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三章】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及启示
【第四章】对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电子票据制度理论概述
第一节 电子票据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一、电子票据的概念
电子票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互联网为基础,采用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进行票据的签发流通和支付结算的有价凭证①。电子票据从其范围上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表象化的电子票据,其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将传统纸质票据体现在计算机网络上,用电子信息的方式对票据进行记录,从而使相关金额进行流转。二是实质性的电子票据,其在依靠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完全采用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票据的流通和转让,我们所说的电子票据一般主要指第二种形式的实质意义上的票据②。
笔者认为电子票据是不同于传统纸质票据的新型电子凭证,原因在于其对网络的依附性,电子票据依靠的是计算机网络对其有关数据的记录与传递,从本质上说电子票据更像是一种用于资金流转的电子指令。
二、电子票据的分类
由前文中对电子票据概念的界定可知电子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进而从此两层面的内涵来对其进行分类:狭义的电子票据主要是针对电子票据市场上常见的基本性票据,具体指电子商业汇票和电子支票(本票);广义的电子票据在电子票据市场上范围较广,除了包含电子票据市场上常见的基本型票据,也同时包含一些相对新型鲜见的电子融资性商业票据以及电子债权凭证等③。
(一)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主要是指依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计算机电子指令进行的一种在指定日期无条件由付款方支付相应资金数额给收款持票方的票据④。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一般为其承兑人,从其承兑人的不同来划分电子商业汇票主要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种。前者的承兑人主要是指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则主要是对前者的补充即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特别注意的是,电子商业汇票中的系列业务,都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来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其流通范围是限定于电子票据网络平台,其传递信息资金数额的方式也是依靠互联网数据而进行处理,在签名形式上通过电子指令等方式取代实体签章来进行①。
(二)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一种无条件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其通过因特网或者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②。美国对电子支票的分析更多的是从其对传统票据的“替代性”上进行的,在其《21 世纪票据交换法案》中关于电子支票的内涵做了如下定义:“电子支票借助于计算机影像交换的技术,通过对原支票进行电子扫描后,在计算机网络上形成了网上影像文件,不仅包含有相关账户的号码、资金数额等信息,同时在尺寸上等其他方面与传统支票具有可替代性。”
由此可知,电子支票是传统纸质支票的网络替代物,电子支票将纸质支票变更为带有数字签名的影像文件,通过影像数字电文来取代传统纸质支票的全部信息。与传统纸质支票相同,电子支票作为一种支付上的方式,电子支票使用数字签名以及自动验证技术来确定其合法性。电子支票上不仅包含了必须的收款人的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外,同时还隐含了加密信息④。
对电子票据的内容界定仅仅停留在其支付的方式上是欠缺考虑的,应更多的从其实务性上进行分析。实务中对电子支票的含义界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传统的纸质支票为基础,通过行使“支票截留”将纸质支票进行转换,以实现电子信息化的支票结算:二是以电子签名为基础,通过电子磁卡和信息电文数据的方式从根本上取代了传统的支票⑤。上述两方面分别从支票的清算和数字层面对电子票据进行的界定,在目前我国电子支票的运用中,主要针对电子票据的清算进行分析探讨⑥。
(三)电子融资性票据
电子融资性票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互联网为基础,采用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此电子商业汇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以套取资金达到融资目标的电子票据。我国当前通过融资性票据所取得的资金大多被用于投资或者偿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融资性票据因其产生没有贸易等为依托,缺乏自偿性。电子票据的融资性不同于电子票据的贸易性,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到期能否进行自偿,一般情况下,贸易性的电子票据能用商品回笼款进行自偿,而融资性的电子票据因其用途的风险性甚至债务性导致其在自偿上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⑦。
我国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发售记账式国债,采取了电子交易模式,但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较为单一,大多是通过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办法进行规制。尽管如此,有关电子融资性票据的规定相对稀少薄弱,原因在于:
一是我国电子票据在立法上的缺失,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制;二是国债系统的封闭性,其参与者仅限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间一级市场中间。
随着电子票据及其相关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短期融资券”、“商业本票”、“资产支持证券”等一批新兴的融资性票据不断出现,电子融资性票据将越来越多的应用到经济贸易中去。
三、电子票据的特征
(一)以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互联网为基础
电子票据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而生:首先,电子票据依靠计算机互联网进行,没有计算机互联网的应用,电子票据也就无从谈起。其次,电子票据的载体即电子票据交易记录等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磁盘中。最后,电子票据的活动都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的应用下进行的。电子票据的这一特征,在当下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局限性越来越小,相应的其应用会越来越广泛。
(二)采用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无形性,非感官辨别性
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直观上的不同,传统纸质票据在于其纸质上,票据的内容格式都可在纸质票据单上明确的体现出来,而电子票据则无需纸张就可进行相应的票据活动。电子票据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信息的备案和记录,肉眼是无法直观的,具有无形性,这是电子票据的一大特色。
(三)数字化的交易,更为安全可靠
电子票据的交易通过计算机数据电文的传递进行,交易的内容用数字化的方式体现出来,不易被变动。电子票据是通过认证机构的安全认证而进行的,能够保障电子票据的安全行使,从此方面来说其更能有效的规避风险。同时数字化的交易方式在金钱结算方面更为精确,不易发生错误。
(四)转让手续简便
电子票据的转让都是在网上通过输入相应的身份验证口令进行,客观上迅速便捷,减少了各种传统票据转让手续的步骤。例如在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的立法中,对电子汇票的转让背书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在强调了转让背书的作用的同时,界定电子票据转让的有效性是依转让的记录为准,简单易行。电子票据的转让手续简便促使人们能够跨越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交易活动,必将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
(五)记载事项完备
电子票据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记载的,电子票据活动的事项都有相应的备案记录,这些记载记录的信息都储存在电子磁中,占用空间不大且记载的更为完备。如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中的记载事项不仅包括票据当事人的各种信息,而且还包括了汇票从出票到结算中的各个事项,同时对相关的评级信息也进行了记载,是十分全面的①。
(六)便利的信息查询与追索
电子票据基于其计算机技术的优势,可对其有关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因其记载的完备性能很好的保障正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行使追索权。电子票据的便于信息查询与追索的优势是十分明确的,其有利于维护电子票据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经济不断发展贸易不断扩大的趋势中有着越来越明显的优势。
(七)结算方式灵活
电子票据不仅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同时由于其能够进行贴现和质押而成为融资和信用的工具。电子票据的特性保证了其在交易中的快速安全的流通。在结算方式上,相关参与人只要输入特定的电子指令就可对票据财产进行结算,同时也可根据电子债权的记录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简单便捷。这种结算方式省去了人为的多种困扰,可以不限时间不限地点的进行,能够达到交易的快速实现,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第二节 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关系
作为一新生事物,电子票据是传统纸质票据的继续和发展。电子票据不仅具有传统票据的特性,如要式性、无因性、抗辩性、文义性及流通性等,同时因其在签发、提示、转让及付款等环节皆以电子方式完成,故较之于传统票据,其人为因素的减少使其形式要件更为简便,能更好的保障相关参与者的权利。从外部考量看,电子票据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也是传统纸质票据所无法比拟的②。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来进行,主要是对两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进行分析研究。
一、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相同之处
(一)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一个法律事实发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也可称为票据的抽象性,主要是指如果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构成要件,票据就成立,票据行为不受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③。票据的无因性是在民法上的无因性中延伸出来的,对票据无因性的研究学者也有较大分歧,目前相对统一的观点是承认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分为内在无因性和外在的无因性。票据内在无因性主要指引起票据基础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脱离,不得以基础关系来抗辩现行票据的权利。票据的外在无因性则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①。
具体到电子票据上,电子票据的无因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其完全依托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平台去实施,电子票据的签发流通和支付结算依靠的是电子指令,人为因素更少,当然不会因电子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而变更或存废。
(二)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按照票据的字面意义来进行理解,具体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依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准,不能以其他事实或理由来任意确定票据上所记载的事实,持票人的权利、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等都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②。
对于传统票据而言,作为其主要特点的票据的文义性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然而,票据的文义性理论能否适用于电子票据?对此问题,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不同,很大成分上是其依托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票据的纸质成分能清晰的感官到票据的文义性能,而作为与传统纸质票据相对的电子票据则无法体现出此特点;有的学者则认为电子票据也是具有票据文义性的,否则电子票据则不称之为票据③。
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其注重的是票据的确定性及快速安全流通性,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则集中体现了此价值内涵。首先在票据的确定性上,票据的流通使其不再根据票据基础关系来确定其权利内容,即无因性决定了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都具有确定的效力,因而票据内容和效力的确定更多的是通过其形式和外观予以识别,即票据的文义性确定了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其次在票据的流通上,票据的迅速流通使其能更好的发挥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的功能。票据的每一次流通转让,若都需受让人亲自去求证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将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反而会阻碍其流通转让④。而票据的文义性可使票据的形式和外观固定记载下来,利于受让人的确认判断,从而更好地流通和发挥票据的应有价值。电子票据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来说都是需要记录的,只不过其是以电子信息或磁介质的形式记录于计算机互联网中。在电子票据活动中,电子票据的签发、提示、转让及付款环节都是一步步进行的,其信息变动的数据都可以储存起来用与查询,因此文义性也存在于电子票据之中。
(三)要式性
在传统纸质票据中,票据的要式性主要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其记载事项都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的方式,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可通过两方面对票据的要式性进行分析:一方面在签名上,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都离不开签名或盖章,没有签名盖章或者签名盖章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行为无效。从此角度来看,票据行为也表现为签章行为,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记载后,还须票据签章加以确定,作为其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在字面文字上,票据行为中的各意思表示都必须加以记载,其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同时应记载与票据之上规定的位置而非其他地方,且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否则不产生效力。
电子票据同样具有要式性这一票据的基本特征。首先在电子票据的制作格式上,电子票据的制作格式依计算机而生成的,基于电子指令发生的每一项电子行为都是依其固定程序进行的,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中不会出现格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这也是电子票据的一大优势。其次在电子票据的书面文字上,电子票据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电子票据信息的生成、储存或传递都是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发出,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的,其虽然没有纸质书面形式的直观可表现性,但在计算机技术处理后通过屏幕显现出来,记录于计算机中的信息都有一定的程序性,其记载款式都有一定的要求,不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此看来,电子票据更是具有票据要式性这一特征。
(四)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主要体现在票据的转让上,票据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票据的转让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一般是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让与,这也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一大特色。对于电子票据而言,流通性是完全体现在电子票据中的。电子票据的流通不需要如纸质票据那样进行实物票据单的转移,其票据的流通经由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其流通转让途径一般在专门电子操作仪器上进行,大致可分为“票据业务→电子票据背书转让→接收单位的账号→发送”这几个简单的步骤。
二、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不同之处
(一)主体上的不同
票据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的参与者,可称为票据当事人,其享有票据权利并承担相应票据责任。传统纸质票据的主体主要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保证人等。
电子票据的主体不仅包含上述传统票据的各个参与者,同时还因其本性包含有银行、电子债权记录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三大主体。
1、银行是指在票据关系中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主体,其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目前我国的电子银行逐步发展完善,银行参与电子票据业务也越来越多①。
2、电子债权记录机构主要是对电子票据中的各种信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的储存记录,并对电子票据的流通全过程进行登录保管,方便查阅,使电子票据能更加安全的进行。电子债权记录机构也可称为电子票据交换机构,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完备的机构,但基于其电子票据的安全性考虑,应当建立统一的记录机构进行监管。
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为电子签名的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活动的机构。其中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通过密码技术以电子形式对电子文档的内容进行识别的签名,也可称为电子印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主要是在电子票据活动中对电子签名人以及电子签名信赖方如银行提供电子认证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票据的法律关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电子票据活动的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②。
(二)权利载体上的不同
权利载体是指物体权利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传统票据的权利载体就是纸质票据本身。电子票据的权利载体则是指票据活动中的各种数据电文信息③。对于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而言,权利载体上的不同是十分明确的,这也是区分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的最直观的表现。
一方面,传统票据的权利载体通常就是指纸质票据本身。在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并进行签章和依据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来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票人也还是通过票据来行使起权利,而其他票据相关人如票据代理人也应在票据上表明其相应的代理关系,这些都表明了传统纸质票据本身的权利载体即为其纸质票据本身。
另一方面,电子票据的权利载体则是指票据活动中的各种数据电文信息。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总则中对数据电文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电子签名法》把以电子、磁和光学等类似的手段所生成的信息都称为数据电文,不管此信息是处于产生、发送或者接收、储存的状态。这些通过电子、磁和光等手段产生的信息在电子票据中是十分重要的,它们作为电子票据交易中所留下的记录记载表明着电子票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是电子票据权利载体的本质所在。
(三)票据行为的不同
票据行为是指在有关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和变更中发生的,与票据有关的各种票据法律行为。与传统票据相比,电子票据中的票据行为主要基于金融互联网的原因,有其特殊性①。下面重点从票据的出票、背书和付款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
1、出票上,传统票据的出票人基于买卖合同等原因关系出票给受票人,受票人接受票据,并依票据从付款人处取款。而电子票据的出票人首先要在网上银行申请开通电子账户并设立付款识别码,出票人与银行形成委托监管的关系,出票人进行出票时应进入相应银行的终端服务网站,输入电子签章,由付款行对票据的各要件进行审核,核对一致后交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再由其交于受票人。
如图所示:
2、背书上,传统纸质票据的背书过程相对简单,即在票据背面上进行签名,而电子票据的背书过程则相对复杂,其需要付款行和电子票据认证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记录。具体过程为:出票人向付款行申请背书,付款行对其进行身份确认,核实后向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申请票据的调取,电子票据认证机构检验申请人身份并调出票据,付款行将票据提供给出票人,出票人进行背书签章交于付款行,付款行确认核实后交于电子票据认证服务机构,由其对背书进行记录并通知受让人。相比而言,电子票据的背书因付款行和电子票据认证服务机构的参与审核而更为严格,在票据的背书转让中更为安全。
如图 3、4 所示:
3、付款上,传统纸质票据依其票据作为凭证进行付款,在通常意义上表现为见票即付。而电子票据的付款同样需要付款行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审核确认,在电子签名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取得票据权利。
(四)流通方式和范围上的不同
从流通方式上看,传统纸质票据的流通主要是通过人工传递的方式进行,而电子票据的流通则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实现,依靠的是数据电文来进行钱款的流转①。相对来说,传统票据的流通由于人工传递的特性导致其流通成本较高,且可能在流通的过程中出现票据丢失、人为故意破坏等不可预测的现象,而电子1从流通范围上看,传统纸质票据可以自由的进行流通;而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票据处理系统的不统一导致票据的流通受到阻碍,亟待解决和发展。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在其票据处理系统中可能存在其票据处理系统的单一封闭性,究其原因是与当前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分不开的,这需要我们不断优化各金融机构的电子票据运行方式进而达成统一,或者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交易系统来进行解决。
(五)形式要件的不同
1、在字面文字上,传统纸质票据采用直观书面文字的形式,而电子票据则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电子票据不仅需在网上填写其应记载的事项外,还要进行电子签名的身份识别。
2、在签名上,二者也不同。传统纸质票据必须由当事人亲笔来签名,而电子票据采取的则是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中,由计算机进行的身份确认和验证更为准确,减少了在传统纸质票据中出现的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电子票据中的资金结算同步于票据交易行为,使其支付率更高。
(六)风险防控能力的不同
票据的无因性在保障票据的快速便捷流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困扰。在传统纸质票据中,票据易遗失,易改造,这些都是纸质票据的常见风险。同时在传统纸质票据进行流通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人为篡改票据相关信息的情形,这都增加了票据的风险,不利于安全真实的行使票据权利。相对于传统票据,电子票据主要依靠计算机数据电文进行,其电子账户以及电子票据的签发和转让都有相应的交易记录于电子磁中,较好的电子备案和全国电子票据的联网查询,都能更好的克服传统票据被变造伪造的风险。
(七)受监管程度的不同
传统纸质票据的交易时间长,特别是通过人工传递的不确定性,对其交易监管的时效性较差,如发生情况后监管部门不能及时知晓监管。而电子票据的数据传递及时高效,能够很好的进行事实监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在对电子票据交易活动中进行的监管相对薄弱,但这并不会削弱电子票据快速高效易于被监管的特质,我国应在对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的同时重视电子票据的监管,组建相关部门及时对电子票据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三、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衔接
通过对上述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比较分析来看,两者间既存在有相同处,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基于此,在目前以及未来较长的票据市场发展中,电子票据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票据,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将并行存在。对于两者并存的局面,我国票据法怎么应对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电子票据的法律研究中,应重点关注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衔接问题,力求实现票据法总体上的平衡。
实现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衔接最主要的是理清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以此为准则体现于票据法上,弱化两者间的矛盾冲突,以达到理论与实践中的双衔接。具体思路为:一是在法律理论上,从两者间的相同处展开,认真分析两者间不同的地方,有的放矢,做到在票据法体系上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统一,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二是在实际应用中,灵活运用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的方式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注意两者在某种条件下的转化,如在“支票截留”中,能顺利实现传统支票到电子支票的转化;在电子票据相关系统出现故障时,可转换传统票据进行交易。
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的衔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在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应坚持求同存异,根据我国现有《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点认真区分,以更好的为我国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