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有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多线型技术推广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转变[1].建立多元农业推广组织的合作体系已经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2 -6].
目前世界上运行最成功的合作农业推广体系属美国“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推广模式。我国于2012 年新修订的 《农业技术推广法》 强调 “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也为多元农业推广组织的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多元农业推广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以及约束机会主义动机,是产生合作效益的保障机制。由于专有资产的长期积累,不同的组织在农业推广知识上存在显着异质性,通过互利合作行为可以产生单个推广组织不具备的推广能力和各种资源要素的不同组合,以相对较高的交易收益实现合作剩余的创造。在现实农业生产中,农民对农技服务的需求包括生产、流通、科教、消费等多个层面,只有主体多元,将公益性与经营性有效结合,进行合作推广,才能合理有效地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在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下实现多赢。我国影响最大的农业推广组织主要包括 5 种类型,即行政型农业推广组织、教育型农业推广组织、科研型农业推广组织、企业型农业推广组织和自助型农业推广组织[7].然而,各类推广组织的发展定位不明、内部结构不合理、协作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农业推广组织体系的运行效率[1].当前理论研究则主要停留在资源依赖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协同理论等对合作农业推广实践的解释方面[8 -10].事实上,农业科技成果从研发、生产到推广往往需要跨行业、跨组织、跨学科的网络式合作,研究如何透过这种合作网络组织进行 “治理”,追求及实现 “善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前合作农业推广的网络治理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型两类,前者通过不对称的权威强势进行规则治理,推广活动往往是带任务、带指标进行; 后者则通过不对称的市场强势进行价格治理,存在一定的市场失灵现象。这两种合作网络治理模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困境。而多元农业推广组织合作网络治理作为一种劳动分工、协同合作的制度安排,是不同推广机构在农业创新形成与扩散的过程中互利互动,通过对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联系,建立起的平等的、长期的关系网络,需要平衡好网络各节点组织的自身利益、网络整体利益和推广对象利益间的关系。鉴于此,本文借鉴网络治理、网络嵌入等理论,在分析当前多元农业推广组织合作推广的主流治理模式基础上,探索性地构建了协同网络治理模式,并从其网络结构、网络关系、运作过程、治理机制、网络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为合作农业推广网络治理模式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2 网络治理及其模式
2. 1 网络治理基本概念和特征
多元农业推广组织网络治理涉及政府推广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非政府组织等多个推广主体,以及推广过程的多个领域,具有推广目标多元化、推广环境复杂化等特点。狭义的网络是指超过 3 个合法的自然组织构建的一种治理架构,强调在实现组织自身目标的同时实现整个网络层次的共同目标[11].网络治理并非只强调网络成员间关系或网络机制,而是各推广主体联结成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网络,就共同关心的推广问题采取集体行为,其以治理目标为导向,涉及治理结构、机制、模式、绩效等一系列因素的复杂运作过程[12 -13],参与主体主要通过对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互动来形成彼此认可的互动机制和一整套解决问题的方式。网络治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14]: 行动主体间的相互依赖性; 网络成员间在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协商中形成持续性互动; 以主观信任和客观契约规则为约束的主体间博弈; 网络运行的自组织性。
2. 2 政府和市场主导型网络治理模式及其制度困境
我国合作农业推广活动涉及众多主体,具有复杂的网络治理环境和内容。基于国家行政体制和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属性,政府往往是合作推广的天然参与者,而农业推广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不同,导致政府在不同合作推广网络中的功能、作用和参与程度表现不同。按主体治理机制的差异,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网络治理以及市场主导型网络治理两种类型 ( 见表 1) .政府主导网络强调权威和命令,市场主导网络强调价格和交换。农业推广离不开政府推广机构、高校等科层组织及其治理机制,这为农业推广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 “等级秩序”;同时,推广也离不开企业等市场组织建立的 “市场秩序”,即一种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建立的 “自发秩序”[13].
在政府主导型合作网络中,推广活动往往带任务、带指标进行,对网络中其他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强制性,对当地农民的技术需求及市场需求考虑并不充分。其合作网络存在的问题包括: ( 1)网络成员地位不对称性,那些更能得到政府合法性认同的农业企业、协会等更能得到推广项目的资金支持并成为合作推广中的一员,合作推广活动有可能会产生寻租和腐败; ( 2) “农科教”推广主体结合难,行政推广机构、国家农业科研单位或农业教育单位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三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体制分割 “壁垒”,工作相互分离,多轨道运行,合作关系比较薄弱; ( 3) 教育、科研型推广主体地位缺失,国家仅仅强调现行单一的农技推广机构的主导作用,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科技推广服务工作没有明确的职责定位、目标任务、激励保障、考核监督政策。同时,推广机构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大多是 “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服务范围有限,同时推广人员知识、理念亟待更新提高。
市场主导型网络是解决 “私人技术”、“准公共技术”最为有效的推广方式,但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治理主体及其与其他成员间的合作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困境,例如: ( 1) 涉农企业并未名正言顺被纳入到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中去,企业只有通过长期无偿的、有效的服务获取农户的信任,这相应提高了企业推广服务的成本,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变低; ( 2) 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往往因为市场价格的变化而破裂,公司和农户的违约行为制约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序进行; ( 3) 市场浪潮下成立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尚处于低级自发状态,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综合实力较弱,缺乏技术源头且抗市场风险能力弱[9],也难以承担推广服务的重任。
3 合作农业推广网络治理逻辑: 基于网络嵌入视角
3. 1 合作农业推广网络治理目标
在探究多元农业推广组织网络治理新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合作推广网络的治理目标和治理逻辑进行梳理。合作推广网络组织的治理目标主要包括3 个: 第一,服从于网络中各组织的特性。合作推广网络作为虚拟的社会组织,网络整体价值的实现需要各节点子目标的实现,各节点间在推广业务上是合作关系,而在利益上又存在竞争关系,平衡各节点组织利益和网络整体利益的辩证统一是网络治理的目标之一。第二,制约网络成员机会主义行为。
农业科技知识的准公共性、合作绩效难以测量以及农业新技术的不确定性使得各节点成员很容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合作方的利益,而网络组织治理的关键维度在于能否保证合作各方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15].第三,保证以农民需求为主的合作活动有效开展。合作推广过程中的农业技术与知识的准公共性、外溢性、隐形知识表达的相对困难性,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等都使得合作推广过程难以有效控制,合作推广网络治理必须满足推广对象的特点与要求,从而实现推广网络的可持续运作。
3. 2 基于网络嵌入视角的合作推广网络治理逻辑
网络治理蕴含的制度设计目标在于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从而充分有效地配置不同网络成员间的资源。作为一种劳动分工、协同合作的制度安排,是通过共同体成员间网络互动得以建构的,是嵌入于组织特定的价值规范 ( 结构性嵌入) 和网络成员信任网络 ( 关系性嵌入) 之中的。第一,结构性网络嵌入关注网络参与者间相互联系的整体性结构,一方面关注单一节点在网络中的结构位置,另一方面关注网络整体功能与结构,多元农业推广组织各网络节点之间由于纵向、横向的分工与合作形成了网络整体结构,网络结点组织在整个网络中的位置和整个网络的规模、密度等方面的特征显着影响合作网络及其成员推广行为的运作效率。第二,关系性网络嵌入对合作推广成员的影响则体现在交易成本上。在交易之前,组织间的关系可以作为一种信息甄别、筛选机制,为推广组织节省了事先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交易治理结构,以减少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具有特有的 “第三方在场”声誉机制[16].网络嵌入理论对网络结构和网络关系的关注,为合作农业推广的网络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有益于把握合作推广网络治理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