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根本出路在科技。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关键环节是推广。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技推广体系,完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完善了农技推广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技推广事业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农村经营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上世纪 70 年代末,是农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提高产量。上世纪 50 年代,以县级示范繁殖农场为中心,农业技术员为骨干的农技推广网络有了一定发展。
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农技推广工作单一,主要围绕种植业特别是良种繁育进行。上世纪 60、70 年代,从建立县级农技推广站入手,逐步形成以县级为中心并向下延伸的农科网络,县办农科所、公社办农科站、大队办农科队等,适应了人民公社体制的需要,也奠定了农技推广机构体系建设的基础。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严重束缚着农业生产力发展,农技推广工作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上世纪 80 年代至世纪末,是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机制艰苦探索阶段。这一阶段,适应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需要,国家整合农技推广机构资源,加强体系建设,农技推广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国家推广机构由财政拨部分经费,允许其兴办经营性实体,开展技术承包,“技物结合,开方卖药”,从事经营性服务创造收入。这种运行机制,在许多地方出现资金保障不力问题,“有钱养兵、无钱打仗”问题凸现。据统计,1992 年全国有44% 的县和 41% 的乡农技站被减拨或停拨事业费,约 1/3 的农技员离开了推广岗位,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下降到 30 万人,一些地方出现“网破、线断、人散”局面。1992 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为解决农技推广工作面临的问题,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 年7月审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技推广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经费、推广条件等的保障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对农技推广人员与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轨道。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技推广法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本世纪初至今,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调整阶段。针对农技推广工作出现的诸多问题,200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2003 年,国家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展开,改革涉及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投入保障、队伍建设、扶持多元化服务主体等内容,并提出了逐步建立分别承担公益性职责和经营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要求。10多年来,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基本形成了符合当前农业生产特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及适应绝大多数地区实际的农技推广体系,为修改农技推广法打下了实践基础。2011年底,全国农业系统共有推广机构 9.9万个、农技推广人员69 万人,林业系统农技推广机构 2638 个、3.5 万人,水利系统推广机构 4616 个、2 万人。农、林、水共有 10 多万个机构、70 多万推广人员奋战在农技推广工作第一线。
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经历了60 多年发展历程,曲折而不平凡。“三年自然灾害”、“十年动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乡镇综合改革等,都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影响。至少有两点启示,启示一:农业技术推广是技术、资金、物资、政策以及推广者与使用者的有机统一,其建设发展有赖于国民经济的宏观环境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身改革与外部环境关联性高,必须系统设计,单项调整会顾此失彼。启示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简单把农技推广推向市场,机构改革、财政分灶吃饭就撤并农技推广机构,缩减农技推广经费,实践证明此路不通。弱质产业、弱势农民及小规模经营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予以扶持。
二、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坚持的几个原则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有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任务相当艰巨:一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约束趋紧。我国耕地面积自1996 年的19.5 亿亩下降到 2011年的 18.26 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000万亩,人均耕地 1.36 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40%,人均淡水资源 2300 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28%.人均占有资源少,经营规模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不少地方的集约化农业发展缓慢。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 年的70% 下降到目前的 35%多。我国农业劳动力数量巨大,向二、三产业转移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有知识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老人、妇女成为农业劳动力主体。目前,每百名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 32%、初中文化程度占 53%.“谁来种地”的担忧已成为现实。三是农业科技转化率不高。我国每年产生 6000 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 30% 至40%,远低于发达国家 70% 至 80% 的水平。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推动农业科研跨越式发展,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农业生产要素大量外流的情况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是根本选择。为此,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迫在眉睫。1993 年颁布的农技推广法,发挥了它的历史性作用,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改。
2010 年 8月至 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10 年10月,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就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提出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
之后,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农科院等,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基本思路,为修法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年,全国人大农委与农业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启动了修改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于2012 年 4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在 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中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决策。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尊重基层创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且形成共识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三是体现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中的建议。
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七个部门共同进行的,评估结论为修改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 1443 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 44 件,反映了基层干部、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人员的呼声,对形成修改思路、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究。具体可分为“八个明确”:
(一)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当时为了弥补经费不足并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推广机构引入有偿服务的规定,要求在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自主经营,逐步做到经费自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发展多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同时,允许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既承担公益性服务,又有经营性推广活动,使不少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各种经营性活动上,对公益性服务简单敷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也存在误区,将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简单理解为“减员减支”,随意撤并农技推广机构,压缩编制,精简人员,削减经费,一些地方侵占、变卖农技推广设施、设备问题时有发生,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出现倒退。实践充分证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一身二任”的设计,超越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
对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与经营性推广不分产生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些年来注意调整并纠正。其基本思路是,不同类型的农技推广工作,由不同的推广组织承担,基础性、农业普遍受益的技术服务,由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特殊性技术服务需求,通过市场配置技术资源,引入竞争机制,由经营性服务来补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02 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2005 年、2006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国务院 2006 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2008 年通过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定位。据此,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二)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农技推广的许多领域是市场无法调节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具有层次性,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和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森林资源保护等,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有效配置,盈利性经营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是中央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明确要求。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村综合改革,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进行财政奖补,对农业生产进行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增加农业投入等,都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减少农民的生产成本,既补贴了农民,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
(三)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与管理体制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
2009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在实践中,随着交通、信息等条件的改善,为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和集中力量搞好技术服务,一些地方尝试按区域(几个乡镇为一个服务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取得了良好效果。农业技术推广法肯定了这种做法。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农业部门和不少地方反映,在实践中,实行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有利于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工作,体现了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方向,应予积极引导和推动,其理由是:
实行以县为主管理,有利于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更好发挥公益性职责。近几年,各地积极创新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业务部门管理作用,探索“县管乡用”管理模式。目前,全国 38% 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人、财、物“三权归县”,27% 的乡镇推广机构实行“县乡共管”.农业部门认为,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保障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工作时间,避免农技人员被大量抽调从事非推广工作;有利于根据县域农业发展特色和需求,进行人员的专业化调配,实现乡镇农技推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在县域范围内统一安排经费,提高保障能力,同时能够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推广资金;有利于保障农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合理安排工作以及绩效考评;有利于把好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入口关,扭转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占编不做事的情况;有利于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为依托,吸引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推广机构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员素质。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乡镇一级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七站八所”进行资源整合。对此,应认真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扬长避短,服务有效的目的。
(四)明确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是科研成果的源头。目前全国开展涉农教育的院校有 634 所,在校学生总规模 62.9 万人,把这支队伍的推广积极性调动好、利用好,可以大大促进科研成果的直接转化。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十分重视发挥农业院校在推广活动中的作用,农业教育、科研和政府推广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横向贯通,州一级的推广机构设在州立大学的农学院,县级推广站由州立大学的推广站直接管理,推广人员由大学推广站组织评审小组,按聘用条件择优聘用。
各州农学院、州农业试验站和联邦农技推广机构组成了密切合作的农技推广体系。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及科研、教育、推广组织及管理体系,但业务合作是完全可以做到且能够做好的。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性组织,本身就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们进行的试验示范、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活动,满足了农民个性化、市场化的服务需求,是对国家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重要补充。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增加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农技推广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是农业技术集中试验示范基地,技术力量较强。群众性科技组织贴近农民,服务灵活,影响广泛,也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近些年,全国建立了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等 73 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许多地方也建立了区域性的现代农业示范区。这些园区累计入驻 6000 多家农业企业,转化技术成果 7300 余项,实现产值 6700 亿元,直接受益农民 4000 多万,发挥了良好的带动辐射作用。园区聚集了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等要素,是传播农业技术的新生力量。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村级农技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作为连接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的纽带,是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桥梁。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明确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多元化农技推广组织的扶持措施,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有利于推动农技推广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有利于构建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技推广格局。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五)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
推动农技推广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技推广队伍。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要求较为原则,缺乏硬性约束。一些地方以考核代替学历,以培训代替考核;一些地方人员聘用制度不完善,农技推广队伍没有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人员聘用制度;在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目前中专(不含)以下学历的超过 20%,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超过 30%,有些地方非专业人员比例过高。针对存在的问题,2009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设立公共服务岗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严格上岗条件,落实岗位责任,推行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办法。对扎根乡村服务农民、艰苦奉献的农技推广人员,要切实提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根据我国农技推广队伍的发展现状,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规范农技推广队伍的原则,主要有:
一是规范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为保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为避免非专业人员挤占编制,保障农技推广业务正常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为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吸收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二是规范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为有效解决农技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的问题,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三是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制度。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需要把完成农技推广任务、服务农民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农业生产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收入、职称评定等挂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范
为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水平,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按规划、计划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二是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与原法相比,新法强调了农业技术推广前的“安全性”.三是坚持使用者自愿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与原法相比,新法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纳入到自愿应用农业技术的范畴。四是规范经营性推广行为。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原法和农业法相比,新法将“技术咨询”纳入到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并强调了对“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提高推广效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七)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技术支撑,传统的“一张嘴、两条腿、凭经验、靠感觉”的服务方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就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从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目前依然突出。一些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试验示范、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缺乏专项资金,推广机构缺乏办公、试验示范场所和推广、培训设施;推广人员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不健全。为扭转上述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 1989 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
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八)明确法律责任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仅对农业技术推广未验证先进性、适用性和违反自愿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两种情形时,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缺乏硬性约束,执法效果不理想,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技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形成的共识,一致认为需要通过修改解决“豆腐法”问题。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农技推广法修改后重新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依法治农、科教兴农的一大进步,也是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多年期盼。有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搭起了制度框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好法律能扎实有效地实施,是人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