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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农村合作医疗下疾病防治费用控制探究
【第一章】新农合费用控制机制构建绪论
【2.1】医疗制度与费用控制中政府、公民二维主体性
【2.2】合作医疗史中的政府、农民二维主体性阶段划分
【2.3】合作医疗各阶段医疗费用控制比较
【2.4】合作医疗各阶段医疗费控制的一般性特征
【3.1 3.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与费用控制
【3.3】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控制的类型
【4.1】疾病预防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4.2】新农合疾病治疗过程中费用控制机制
【第五章】参保人视角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优化
【第六章】医疗费用有效控制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费用控制问题研究参考文献
第二章 合作医疗史各阶段中的医疗费用控制
农村医疗合作史中医疗费用控制的经验和教训,能够给医疗费用控制的方向选择和措施选取提供借鉴。政府和农民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费用控制的主要主体,政府、农民在医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费用控制中的不同表现,决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不同状态和医疗费用控制差异效果。基于此,本章选取政府、农民主体性二维四度标准,划分农村合作医疗史,得到五个阶段农村合作医疗时期。通过合作医疗史五个阶段的医疗费用控制比较,得到参保人视角下的医疗费用控制基本方向和“预防--治疗--预防”医疗费用控制基本分析框架。
第一节 医疗制度与费用控制中政府、公民二维主体性
健康权利将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捋顺健康权利、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公民的主体性参与医疗费用控制建立基础前提。政府、公民的疗在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上主体性参与度,影响健康权利的保障保障效果。此外,在健康权利的权利义务、机制保障和路径实现三者之间的交互作用上,政府、公民二维主体性起到重要勾连作用。
一、健康权利、医疗制度和费用控制三者间关系
健康权是一项基本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权利的存在,公民有权享受到基本健康权利保障,政府有履行公民基本健康权的保障,健康权利将公民与政府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民来说,一方面,公民有健康权利的需求,另一方面,健康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对政府来说,一者,健康权利需要政府保障;二者,健康权利的保障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健康权利的利益表达需要医疗制度支撑。政府和公民与健康权利之间的关系如图 2-1 所示。
健康权利的具体化的需要载体。医疗制度以制度的方式,保障健康权利落到实处,确保健康权益的表达稳固通畅。健康权利是基本内容,是医疗制度的基本指向。健康权利引导医疗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健康权利内容改变将引起医疗制度内容的变化。医疗制度与健康权利之间不只是相对的静态关系,还有一种互动式的动态关系。医疗制度和健康权之间的关系如图 2-2 所示。虚线框内部,医疗制度和健康权之间是一种相对的静态关系,即医疗制度保障健康权、健康权依托医疗制度的相互依附关系。虚线框外部,医疗制度与健康权之间是一种互动式的动态关系,健康权利内容变化引发医疗制度做出调整,医疗制度通过制度调整以适应健康权内容的变化,二者之间互动调整。
医疗制度作为健康权利保障的平台,其运行状况影响健康权利的利益表达。既定健康权利内容要求下,医疗制度的通畅运行是健康权利利益表达的基本前提,医疗费用控制有效性是医疗制度可持续的基础保障,医疗制度有序运转离不开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支撑。既定医疗保障水平下,源于医疗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医疗服务的“集体物品”属性或者“准公共物品”属性上42,医疗基金支付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压力,基金运行的平衡性受到冲击,医疗费用控制成为必要。医疗费用控制也是健康权利保障的基本需要。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侵蚀医疗基金费用支付效能和健康保障效果,健康权利的落实受到制约。因此,健康权利的维护需要费用控制的支撑,健康权与费用控制之间存在一种费用控制保障健康权、健康权依赖费用控制的关系。这一关系也是医疗制度与健康权互动式动态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医疗制度与费用控制的主体性参与保障
政府是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的参与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承担主导或者规范引导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的职责。公民作为医疗制度的受益对象和健康权利的享有者,也是医疗制度与医疗费用控制的重要主体。医疗制度与医疗费用控制均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参与,医疗制度与医疗费用控制之中都体现出政府与公民的主体性。因此,政府和公民构成了医疗制度与医疗费用控制的两个参与主体。
在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中,政府的主体性表征包括健康权利保障主体性、医疗制度建设主体性、政府财政支持主体性、医疗卫生服务配套主体性和行为规范引导主体性等。政府各主体性表征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如图 2-3 所示。医疗制度建设主体性支撑健康权利保障,财政支持主体性促进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卫生服务配套主体性支持健康权利保障,行为规范引导主体性维护健康权利保障。政府健康权利保障主体性支配其他四种主体性表征,政府健康权利保障主体性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在内核特性性的属性上。
公民在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中的主体性表征,表现为健康获得主体性、低成本主体性、制度参与主体性、预防保健主体性、就医主体性和治疗主体性等。健康是公民的基本需求,获得健康主体性是目标性质的,即公民有获得健康需求满足的意愿。
低成本主体性是导向性质的,即在获取健康的路径选择上做出的是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制度参与主体性、预防保健主体性、就医主体性和治疗主体性是手段性质的,即在疾病发生前后,公民做出自主性健康权益保障选择。公民健康主体性和低成本主体性处在基础性位置,引导并约束着制度参与主体性、预防保健主体性、就医主体性和治疗主体性的性征表达。公民主体性表征间的内在关系如图 2-4 所示。
政府、公民主体性表征间的内在联系具有逻辑相似性。一者,两种内在联系都始于健康权利,终于健康权益。前者起于健康权利的保障,归于对健康权益的促进与维护。二者,都有内核属性的主体性表征或者基础性属性的主体性表征。健康权益保障主体性是政府主体性表征中的内核主体性表征,获取健康主体性和低成本主体性是公民主体性表征中的基础主体性表征。三者,都有具体手段性质的主体性表征保障健康权益,前者是医疗制度建设主体性、政府财政支持主体性、医疗卫生服务配套主体性和行为规范引导主体性,后者是制度参与主体性、预防保健主体性、就医主体性和治疗主体性。两种主体性表征内在联系中的相似性逻辑关系如表 2-1 所示。
在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之中,政府和公民主体性表现有强弱之分,政府、公民主体性强弱差别,带来不同的健康权利保障和健康权益满足。政府公民的主体性表现越强,健康权利保障力度和健康权益的满足程度越大,反之,健康权利保障力度和健康权益满足程度越小。所以说,在政府、公民二维主体性的基础之上衍生出了四度主体性征,即强政府主体性、弱政府主体性、强公民主体性和弱公民主体性。所以,基于认知程度和观念转变,政府和公民在医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上表现出不同的主体性行为,引致不同医疗制度表现与医疗费用控制结果。在不同时期的医疗制度与费用控制之中,也反映出不同的政府和公民的二维主体与四度主体性征。
三、健康权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与实现路径
在健康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公民享有健康权利保障,健康权利依赖于政府主导或者规范引导,政府履行公民健康权利保障的义务,满足公民健康权力的利益需求。公民在健康权利的获取上不是完全处在被动地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对健康权利利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这层关系即图 2-5 外围呈现出的关系。
在健康权利的保障机制上,图 2-5 中的纵向关系,即关系①、关系⑥和关系②三种关系做出了说明,关系①是健康权与医疗制度之间的相互依附关系,关系②是健康权与医疗制度之间的互动调整关系,关系⑥是相对稳定制度保障机制。是健康权依赖医疗制度作为载体实现健康权利利益表达,医疗制度的运转需要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医疗基金的可持续需要重视医疗费用控制上,通过医疗费用控制实现既定健康权利内容的权益保障目标。
在健康权益的实现路径上,图 2-5 中的横向关系③给出了具体解释,在关系③中包括了两个主体和一个制度,即政府和公民的二维主体(关系④和关系⑤)和医疗制度(关系⑥)。落实健康权益,政府和公民主体性参与是基础,前者是医疗制度和费用控制的主导者或者规范引导者,政府主体性参与缺失,医疗制度和费用控制亦将不复存在;后者是医疗制度的重要参与主体,却公民主体性参与,健康权益保障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外部的健康权利义务关系、纵向的健康权益保障机制和横向的健康权益实现路径三者之间相互支撑、相互影响、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