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到2015年国内新媒体管理政策定量定性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10359字
3. 对有害信息的清理行动持续
目前,在我国被严格管制的网络有害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黄色内容;二是暴力恐怖袭击内容;三是谣言、虚假信息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国家网信办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2015年4月,我国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将对互联网企业提供有害信息等不规范行为进行约谈。
我国继续开展了全国“扫黄打非·净网”专项行动和“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2014年6月,对新浪网、百度(贴吧)、网易(博客)、土豆网、道客巴巴等52家网站的涉黑、涉暴、涉淫秽色情内容进行了调查。工信部网站7月22日发布了通知,开展整治移动APP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工作。2014年上半年,北京警方对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活动进行了核查侦查,处理3300条网上涉恐线索。8月,百度网盘被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下达整改通知书。云端存储的淫秽色情内容受到治理。百度应用商店同时也下架了很多对用户安全造成威胁的恶意移动应用。11月,国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布开展清理整顿网络视频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对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等五大领域的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有害视频信息进行清理。移动端下载云存储内容也受到重视。
经历了2013年轰轰烈烈的打击谣言大V行动之后,2014年基本上在处理遗留善后工作。对于谣言的管制,我国主要采取了网络实名制的事前控制措施,同时加强了法律的后期惩治力度。
网站自制或用户上传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也受到重视。2014年1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的监管对象直指目前视频网站最热衷的自制剧、微电影和UGC视频内容,引发了行业及市场关注。《补充通知》还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补充通知》的出台是为了减少网络自制内容和用户生产内容中的有害信息传播,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道德底线。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多项措施规范互联网电视盒子的使用。
4. 规范网络空间中的账号、行为的真实性
近两年来,我国对网络水军的管理力度在加大。国家进行了相关立法,例如“账号十条”的出台,其全称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开始执行。对社交媒体广泛实施实名制管理,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实名制登录。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我国的社交媒体实名制目前还主要依赖通信服务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卡实名认证。然而,据央视3·15晚会报道,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并没有认真地实施实名制政策。自2015年9月起,没有实名认证的手机号陆续被停机。其中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第八条也规定:“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口碑营销在新媒体环境下非常重要。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了解商品信息,甚至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一旦网上有负面消息炒作,当事公司的股票就应声下跌。为了维护企业的美好形象,企业利用公关公司有偿删除负面信息。不少网站还利用负面信息抹黑企业,以此为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当事企业。在此背景下,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在2015年初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以往这一行动都是由传统媒体的管制机构新闻出版总署带头,2015年起国家网信办成为新的领头者。
5. 更加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
用户信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以往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集中解决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从2014年起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也受到关注。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报告称从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中国网民因各类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约1434亿,其中个人信息泄露是网民权益受侵害的重要领域,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姓名、银行卡号、学历、医疗体检记录、个人社会关系、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和地理位置等信息都会经由互联网泄露。[5]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布,对侵犯公民信息权利的种种情形规定了具体的处置办法。
广告、营销信息对用户的强制性传播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的顽症。2015年,新《广告法》规定互联网弹窗广告必须有明确的关闭按钮,否则即为非法。
6. 文化安全受到重视
Ole Waever(1993: 23)[6]认为文化安全是“在一个社会不断变化和可能或是实际的威胁的条件下,仍能坚持其本质特征的能力”.更具体地说,是在发展的可接受的条件下,语言、文化、社团和宗教、民族身份和习俗的传统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新媒体方面的文化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海外的网站、社交媒体所承载的内容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为了保障我国的文化安全,我国采取了网络防火墙的措施,屏蔽了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但是,好莱坞电影、美剧、英剧、韩剧仍然透过视频网站输入中国,对我国的文化安全提出了挑战。
针对美剧、韩剧在我国的流行,我国的文化管理部门的对策是下架视频网站中的海外电视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网站播出境外影视剧管理标准将更为严格:先审后播、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数量限制:2015年可引进影视剧数量为上一年度新上线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此外,广电总局还规定2015年的境外引进剧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送审。
二、新兴媒体形态的管理与规制
2014年,我国的新媒体政策规制的热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分别是即时通信工具、新闻客户端、视频网站APP.这三个领域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满足了用户随时、随地、随意地消费媒体内容的需求,但是独立APP的形式,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规制难度较大。由于我们对新兴媒体形态的认识还不够,因此治理起来会遇到较多困难,需要一个总体性的框架,在此基础上以静制动,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媒体形态。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