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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契约规制构建分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18 共22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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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国内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建设探究 
【引言】我国民事证据契约规制构建分析引言 
【1.1】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概念  
【1.2  1.3】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性质、分类及效力 
【第二章】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分析 
【第三章】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域外法律概况 
【第四章】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现状考察 
【第五章】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构建 
【结论/参考文献】民事证据契约法律的完善研究结论及参考文献


    引 言

  民事证据契约①一词应该说既让人感觉熟悉又会觉得陌生。毕竟,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证据或者说是民事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之脊梁”,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而契约,其同义语为合同,在民法等实体法中也已开展过大量的研究。

  可以认为,我们对民事证据和契约两个词都非常熟悉,深知其各自背后代表的法律意义。而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组合出现,其含义绝不是这两个词语概念的简单相加。当事人双方②订立的民事证据契约,是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就质证方式、证据的证明力、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寻求的证据上的平衡点,是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的体现。

  民事证据契约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对其研究较为透彻深入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中,虽然文献里没有出现民事证据契约的字眼,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与民事证据契约有关的合意。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比较罕见,在中国知网上以民事证据契约为关键词展开搜索,专门论述的文献仅有 11 篇,即《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3 期上李萍的《证明责任契约浅析》,《政法论坛》2006 年 7 月上汤维建的《论民事证据契约》,《法制与经济》2006 年第 9 期上许建添的《浅议民事证据契约理论基础》,《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 1 月上许建添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与我国的适用环境》,《山东审判》2008 年第 2 期上牛金臣、曹志海的《民事诉讼契约化视角下的证据契约》,《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上李江婧、许建添的《建立我国证据契约制度之设想》,《内蒙古大学师范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上陆晓芳的《浅析民事证据契约》,《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年 5 月上段文波的《民事证据限制契约论》,《政法论坛》2010 年 10 月上舒瑶芝的《民事证据契约效力探析》,《公民与法》2011 年第12 期上王豪的《论民事证据契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4 期上张国振的《民事证据契约相关问题研究--以协同主义理论重构为基础》。其他文献只是在讨论诉讼契约时将证据契约作为下位概念略有涉及。从文献的数量就不难看出,我国理论界对民事证据契约的研究还停留在比较早期的阶段。对民事证据契约的概念界定、分类、性质、理论基础及要件规制,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举措与配套措施等与民事证据契约有关的重要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对国外有关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和立法进行考察和总结后,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弱化、当事人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烈的我国,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上述问题,其现实和理论意义不言而喻。

  证据契约在德国的发展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变化。在德国普通法时期被视为当然有效的证据契约因为涉嫌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干预国家审判权,是对作为公法的诉讼法的触犯,而被否定。后来,德国又从辩论主义的角度重新评价证据契约,认为法院应当在诉讼的证明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在德国,证据契约经历了波折的发展历程,最终却因其有独特的价值而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民事证据契约是私法精神在诉讼法领域的扩张,尊重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民事证据发展的新趋势。试想一下,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与对方当事人就证据权利达成协议,那么又如何能够不情愿受证据契约的约束呢?民事证据契约势必要比法院作出的关于证据方面的裁决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由此,在民事证据方面,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证据契约予以承认,将有利于获得争议双方的支持和配合,化解双方的冲突,快速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源于苏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强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指挥权,并不重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甚至将当事人作为客体来对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证据的收集、运用、审查判断,都属于法官的独裁领域,丝毫不容许当事人的“侵犯”.

  不过,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证据契约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当事人对举证时限、选择鉴定人或对某事实不争议的约定等尝试。我们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契约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得到强化。当事人有权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当然也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与对方协商,达成共同处分彼此证据权利的约定。民事证据契约已从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尝试开始萌芽,到其广泛运用将会成为一种必然。所以我们亟需在对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梳理之后,提出建立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具体建议。民事证据契约究竟该做如何定义、对其性质和效力应当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又是如何、造成这种现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到底如何提供确立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切实可行的方案设计?这些疑问都将在下文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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