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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0 共6246字
  (二)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没有将直系卑血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直系卑血亲与被继承人有很近的血缘关系,而且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直系卑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将直系卑血亲规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尤为必要。鉴于直系卑血亲与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笔者认为,应该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将直系卑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父母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理由是父母继承遗产后,容易造成遗产流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结果,有违被继承人的意愿。笔者认为,虽然父母继承遗产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父母和被继承人的血缘亲疏与子女和被继承人的血缘亲疏相同。父母一般年事已高,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父母在年轻时抚养子女,而年老时却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将严重损害父母的继承权。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其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有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如果采用国外的立法模式,很多老人在失去至亲之后将老无所养。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而是根据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亲疏不同,按不同比例分得遗产。这种配偶浮动顺序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在最大范围内实现配偶的利益。一项关于继承顺序的民间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比例依次为丈夫84.6%,妻子80.8%,儿子54.4%,女儿49.5%,父亲39.6%,母亲38.3%.可见,丈夫和妻子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继承人。这也说明配偶在普通民众心中的特殊地位。配偶浮动继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配偶的继承权,同时也可以减少因为缺少继承人而将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况,较好地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以溥仪继承案为例,如果我国采用的是配偶浮动继承制度,溥仪配偶的继承不当然阻却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溥仪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笔者认为,兄弟姐妹应该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的血缘亲疏并不像父母、子女那么亲近。笔者认为,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应该放在较后的位置,能较好地实现与被继承人关系亲密的亲属的继承利益;同时,可以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尽量减少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的情形。笔者建议新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配偶采用浮动继承制度。继承的份额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配偶浮动继承的模式:配偶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与其他继承人相等;与第二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与第四顺位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三分之二;无上述继承人时,配偶得全部遗产。
  
  结语
  
  如果我国《继承法》扩大继承范围并调整继承顺序,那么溥仪继承案就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不会出现明明还有其他血缘关系亲近的亲属存在,财产却要被收归国有的现象。“法律的生命在实践。”在《继承法》制定、出台后的近三十年内,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足和漏洞,亟需进行新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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