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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我国农产品电商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7549字

  一、引言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互联网+”日益引起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次提出 “互联网+”行动计划。借助互联网,传统的产业均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商贸物流业的发展也不例外。以农产品交易为例,在互联网兴起之前,农产品的交易虽然也会涉及诸如农产品期货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但其交易更多采用的是 “钱货两清”传统交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农产品交易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钱货两清”传统贸易方式,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2014~2015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10%,农产品销售额也增长了近25倍;从全国范围来看,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涉农电商约有31000家。很显然,在此背景下,研究农产品电子商务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国外学者直接研究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并不多,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研究电子商务信任下的相关问题,因为信任是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能否开展正常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比如,在电子商务信任属性与维度研究方面,Mayer等认为,被信任方是否能够得到信任方的信任,往往取决于被信任方自身正直、诚实和善良等方面的特征,而不是取决于彼此能否控制对方的能力。

  〔1〕Gefen等的 研 究 也 得 出 过 相 类 似 的 研 究 结 论。

  〔2〕McKnight和Chervany则认为,网上卖家能否卖出商品,关键取决于消费者对卖家的信任,这种信任包括两个方面,即是信任信念和信任动机,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在电子商务信任影响因素研究方面,Hong和Cha从风险的视角出发,研究了不同类型风险对消费者购买网上商品的影响,当然,不同类型的风险对于网上卖家行为亦有重要影响。

  〔4〕Karimov和Brengman从信任保障的视角出发,重点研究了网上零售商与信任保障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信誉良好的零售商更愿意积极主动采取诸如隐私保护和退款保证等措施,而不是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竭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5〕与国外学者不同的是,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从微观视角出发,着重研究农 产 品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问 题。比 如,赵 苹 和骆毅认为,农产 品 电 子 商 务 的 开 展,需 要 将 其落脚点放 在 “提 高 农 民 收 益、服 务 消 费 者” 等方面,需 要 实 现 农 产 品 从 生 产、 采 购 到 交 易、配送等真 正的产供销对接,更需 要 高 度 重 视 信息共享机 制建设,并尽可能地 采 取 区 域 差 异 化政策。

  〔6〕张 胜 军 等 认 为,农 产 品 电 子 商 务 的 开展,需要高度重 视 农 村 信 息 基 础 建 设、农 产 品商务信息 服务、农产品 电 子商务 交 易 与 农 产 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四大平台建设。

  〔7〕何德华等认为,农产品电 子 商 务 交 易 能 否 顺 利 进 行,关键取决于 消费者自身的购买意 愿,而 这 种 购 买意愿关键 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 安 全、产 品 质 量预期以及农产品网站信息丰富程度的影响。

  〔8〕赵志田等认 为,当前农产 品电子 商 务 物 流 发 展 水平还有较 大的空间可以提升,而 物 流 信 息 技 术是提升过程中迫待解决的最关键问题。

  〔9〕林家宝等认 为,水 果 质 量、感 知 的 价 值、物 流 服 务 质量、网站设计质 量、沟 通 和 信 任 倾 向 对 消 费 者信任都有 显着的影响,其中水 果 质 量 和 感 知 的价值作用最为突出。

  〔10〕从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梳理不难看出,虽然国内外学者或从宏观视角出发,或从微观视角出发,分别对农产品电子商务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鲜有文献全面系统地论述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拟重点论述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逻辑起点、约束条件和路径选择等问题,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进行探索。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建构的逻辑起点

  虽然目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发展迅速,但是,要确保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该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行为,还可以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其必要性,还有其合理性。

  1.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是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必然要求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被全面激发,农产品产量增长迅速。以粮食为例,201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高达60709.9万吨,实现 “十一连增”.在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农民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售卖农产品的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远低于打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 “谷贱伤农”的现象比较常见。要在农产品增产的同时,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必须创新和开拓新的农产品交易方式。

  作为新型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可以极大地拓展农产品的销售,避免过去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方式弊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与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方式相比,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可以极大地拓展农产品交易的地域范围,借助互联网平台,农产品可以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销售,不再仅仅局限于产地销售;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实现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直接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中间环节,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的现实收益。当然,这一切都有赖于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没有健全有效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是不可能实现的。

  2.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是确保农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践已经表明,作为典型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具有极端重要性:农业发展态势良好,则国泰民安;反之,农业的发展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危。要确保农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涉及到影响农业发展的诸多因素,重要因素之一无疑就是农产品产供销要能够一体化。农产品的产供销出现脱节的话,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环节是紧密相联、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以农产品的生产为例,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他们最为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路,换句话来说,农产品生产出来了,农产品生产者最为关心的是农产品能否卖得出去、能否赚钱,如果出现 “谷贱伤农”的现象,农产品生产者无法抵御市场的风险,必然会调整生产策略,减少相应农产品的生产;反过来说,农产品的供应和销售出现了问题,农产品的生产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农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个体农户在整个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价值链中始终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会成为农产品价格畸形波动的直接受害者。要有效地保证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价值链条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确保农产品的均衡供应,实现农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以法律的方式,规范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链条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积极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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