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信用与商事立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为了有效保护商人的信用,进而催生了立法的形成,商事立法能够有效促进商人遵守信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够有效的促进二者共同发展。对于我国商人而言,在实施商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用缺失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事立法相对滞后,影响其发展。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工作势在必行。
一、商人信用的形成以及商事立法的促成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易是基础,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以公平互利、便捷简单、安全可靠为主,这个特点在于建立在交易双方彼此信赖的基础上,正是所谓的商人信用。在实施交易过程中,信用是前提与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假定对方能够履行承诺,进而形成一定的约束,促进交易工作顺利实施。高度的信用能够促进人们在未来的商品交易确定预期,通过这种预期确定,能够避免市场风险发生。当前为市场经济,企业对于商人信用而言,尤为重视,可以说,商人信用是企业经济运行的基础[1].商人信用的形成促进了商品交易量的提升,故对商人信用的保护逐渐增多,进而在这种情况下,促成了商事立法。早在11世纪晚期以及12世纪初,受地中海沿岸商业复兴影响,商人们为了有效满足契约、合作以及商标事宜,进而确保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开始订立相关的规定,避免商人信用缺失导致利益受损,自此,商人习惯法形成,对于促成商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基础指导作用。
二、商事立法与商人信用的联系
由于最初的商事习惯法形成,为商品交易的进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优势,但是,随之而来的困境令商人无法逾越。这种商人习惯法主要是延续在商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不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约束,缺乏一定的法律权益,进而使得商人信用呈现出新的缺失现象,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事成文法逐渐形成,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国家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予以干预,使得商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示范性,从而有效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依据上文叙述的内容可知,商事活动中,商人的信用问题促进了商法的提升,使其从习惯法逐渐走向成文法,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奠定了商事立法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又可以促进商人信用,能够有效的规避风险,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商人信用与商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不断更新,社会的不断进步,当前的商事活动已实现了质的飞跃,打破了传统时间、空间局限的方式,实施新的交易方式,比如,电子商务。现代化的交易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商事交易全球化。技术革新、互联网普及,使得商事交易范围越来越广,提高了国际贸易交易水平;其次,电子信息化交易。当前,电子商务盛行,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交易形式,引申出更多的电子商务企业,比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3]
.现代化的交易方式促使商人信用得到了提升,商事信用的主要特点决定了商人信用,具体特点为其伦理价值让位于财产价值,信用交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而促进了征信体系的发展。比如,美国大型的信用服务公司的产生。而对于商事立法来说,随着数字化信息时代的来临,商事交易呈现出全球化的交易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立法为了适应发展需求,进而不断的实施变革,使得商事立法趋于国际化,不仅能够解决本国的商人信用缺失问题,还能促进国际贸易中商人信用的体现。
四、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提升,市场经济的完善,信用体现出了一定的价值与作用。但是,就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尤为严重,比如,不履行合同、债务人拖欠贷款、虚假广告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充斥我国市场经济浪潮当中,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据相关报道,2014年曾有学者指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巨额的数字显示出我国当前商人信用缺失呈现出的严重后果。我国商人之所以存在信用缺失现象,主要是因为受长时间的计划经济影响,在商人当中缺乏信用观念,与此同时,商事立法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商人信用是依据法律制度予以建立起来的,与商法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信用受到严重的影响,进而出现了商人信用缺失的现象。总的来说,未建立相应的商法,不具备清晰的产权制度、征信体制不够完善等都是商人信用缺失的原因[4].
五、解决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的商法措施
商人信用缺失将会严重影响商品交易,进而使得经济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呈现出一定的趋避性。众所周知,商人信用是商事活动的基础,是活动开展的价值保证,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对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现象予以解决尤为关键,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晰产权,建立商事信用权制度。市场经济中,产权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是赋予自身权益的基础,能够有效的约束交易行为。所以,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明晰产权,制定相应的产权制度是商人信用的基础保障。商事信用权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商人信用的确立,具备人格权以及财产权两种性质,其中,财产权最为主要。
在该项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信用权的取得、权利行使的范围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5].
其次,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以及失信制度。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因素在于及时、准确的获取相应的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定的信息获取渠道,商人信用缺失问题就无法被人知晓,故应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完善管理。与此同时,商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追求个人利益,往往会出现失信行为,进而造成严重的损失。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失信制度,将商人失信行为记录在册,使其不具备融资资格。
最后,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来说,破产即意味着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完全泯灭,不具备任何的融资资格,是信用责任制度的关键之处。当前,我国具备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是还不够完善,无法解决现阶段的信用危机问题,呈现出了一定的法律弊端[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制定相应的破产法,以法律规范商人信用,促进商品交易的良性发展。
六、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知,商人信用与商事立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度,二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之间有效的互动是完善商法的保障,是促进商人信用提升的依据。针对于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的现象,应找出缺失的具体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予以完善,以期促进商人在市场中发挥重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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