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作为诉讼之外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以其自愿、灵活、公正、专业、高效等特点,在国内外民商事纠纷中被越来越广泛适用。商事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承担具体审理案件仲裁员的水平决定着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其专业性有利于实现高效解决经济纠纷这一价值目标,并且更能有效满足每个案件公平公正的需要。因此,仲裁员在每个具体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适用方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它所解决的是将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件中的方法和手段问题。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某个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1].
德国的法律适用方法主要包括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这套方法的使用使得几乎每个学习法律的人都用同一种思维方式去思考案件。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除了具有透明、有效、防止专断等好处之外,其最大的优点在于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2].日本的法律适用方法主要是要件事实法,成立于1947年的日本司法研修所专门培养通过日本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即司法研修生。研修的主要内容就是要件事实教育,并且到实务部门接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指导[3].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分析法。以逻辑演绎方法为基础的三段论虽然比较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有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着缺乏具体标准、过于原则等问题。
近年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司法研究和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种创新性方法---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接下来的内容当中,笔者将围绕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结合仲裁的特点和笔者对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理解来说明该方法在商事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步骤。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在裁判案件中的具体步骤
(一)案例导入
申请人甲于2013年4月3日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2011年4月13日,申请人甲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乙向甲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申请人丙为此向甲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之后,甲依约向乙支付了借款,但案涉合同到期后,乙下落不明,也未按期偿还借款。
丙也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故请求:裁决丙代乙偿还60万元借款。丙答辩称:首先,被申请人之所以不能偿还借款,原因是借款人将钱使用了,被申请人并未使用这笔借款;其次,如果要偿还该笔借款的话,也是借款人首先偿还。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该笔借款的情况下,才由被申请人偿还借款。
(二)案件审理过程
1.固定仲裁请求
基于债之关系首先产生债权而后产生请求权。债权为债之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权则是为债权之实现所延伸出来关于债权之行使或保护的权利[4].仲裁请求,即仲裁请求权,是仲裁的基本出发点或前提,也是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仲裁审理活动依次展开的基本依据,因此应该及时固定;仲裁请求要求具体、明确、没有歧义。仲裁庭在固定仲裁请求时需注意:当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出现意思模糊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过询问等庭审行为予以澄清;当仲裁请求出现矛盾的地方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剔除;当仲裁请求出现明显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更正。
仲裁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裁决丙代乙偿还60万元借款"的仲裁请求具体、明确,因此可以固定下来。
2.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权基础规范并分解规范要件
请求权基础,又叫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条文)[5].例如,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其基础法律规范为《合同法》第410条。其具体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5].分解法律规范要件,是指对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权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解,找出全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请求权基础的查找和识别很重要,因为仲裁庭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裁决,因此必须找出相应的法条并确定其各个构成要件。法条中的法律效果就是仲裁请求的目标,当所有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支持该项仲裁请求。需要指出的是,裁决书主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应为查找识别出的全部请求权基础;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裁决书主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并非是基于仲裁请求而引用的。此外,请求权的查找应与合同类型的认定同时进行,因为合同的成立、生效、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的适用都与请求权基础的识别有关。实务中,部分仲裁员在开庭时只查明案件事实,开庭后再去查找相应法条,这样做有可能在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甚至遗漏,导致案件拖延、无法裁决的情况。之所以在第二步具体法律规范识别的同时也应对法条进行要件分解,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有些仲裁请求中包含有两层或以上法律关系,只有对法条进行分解要件后才能找出隐含的其他法条。
因此,将这两步结合到一起,这样更有利于确定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本案中,仲裁庭在查找请求权基础时,应同时确定甲乙之间订立的是借款合同,而甲丙之间订立的是保证合同。甲的仲裁请求为"裁决丙代乙偿还60万元借款",其对应的仲裁请求基础规范为《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这两个法条分解的构成要件为:(1)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连带责任;(2)主合同中乙负有还款义务(《合同法》第206条);(3)乙未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从(2)可分析出,"乙负有还款义务"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隐含要件,《合同法》第196条),法律效果为"乙应返还借款".
综上,申请人"裁决丙代乙偿还60万元借款"的仲裁请求之请求权基础规范包括《担保法》第18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96条、第206条之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保证合同中约定丙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3)乙负有按期返还借款之义务;(4)乙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甲要想让仲裁庭支持其仲裁请求,必须使以上全部构成要件得到满足,即案件所认定的事实与构成要件一一对应且充分。
3.明确具体的抗辩权基础规范并分解规范要件
在查找并识别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权基础规范后,仲裁庭也应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审查并识别出其抗辩权基础规范。同仲裁请求权基础相同,抗辩权基础最终也是指向具体的法条。
本案中,丙的抗辩理由是:第一,其未使用该笔借款;第二,乙先偿还债务,还不起时丙再承担。通过检索法条,发现丙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没有抗辩权基础,故不予采纳;第二个抗辩理由抗辩权基础为《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为:(1)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丙在主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3)就债务人乙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如果以上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则丙有权拒绝甲的仲裁请求。否则,其应代乙向甲支付借款。
4.检索当事人的仲裁、抗辩主张
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确定之后,仲裁庭应当就仲裁请求权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一一对照审查,如有模糊、遗漏、错误或矛盾之处,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补充、修正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释明,目的是避免当事人有遗漏,并且促进争点的形成,从而为案件下一步审理打下基础。
本案中,仲裁庭依照《担保法》第17条、第18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96条、第206条进行比照审查,确认当事人的仲裁、抗辩主张没有遗漏。
5.争点整理
对争点进行整理是一项很重要的仲裁方法。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件当中,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事项展开对抗。因此,对案件争点的整理有助于明确案件审理重点,限定案件审理范围,从而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需注意,争点整理应贯穿于案件庭审的整个过程。
案件审理应遵循"一方主张---对方是否承认(自认)---不承认时举证、质证---仲裁庭能否认定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仲裁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的基本次序进行[9].本案中,根据双方请求和抗辩主张,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丙是否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6.要件事实证明
这个阶段的核心任务为仲裁庭在争点整理结束后,组织当事人按照第2、3阶段识别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抗辩权基础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逐个进行举证、质证,主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仲裁庭应对整个举证、质证过程进行有效的引导、控制;同时应把相关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仲裁庭应及时将心证结论公开,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和证明资源,以便仲裁庭通过庭审所查明的事实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
本案中,申请人甲提供的证据包括:甲乙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借款给乙60万元,期限三个月,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丙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乙丙三方签字;甲另提供了1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6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以上两份证据拟证明(1)、(2)、(3)、(4)项要件事实。被申请人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即丙抗辩权基础规范要件事实)。
7.事实认定
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后,应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来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要件事实。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如果双方在穷尽证明资源并用尽各种证明方法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与6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请求权基础规范全部四项要件的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一般保证的要件事实。
8.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决
在这个阶段,仲裁庭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之前识别出的法律规范构成全部要件进行一一比对并归入,只要发现法条中有一个要件不能成立,即可认定该法条不能据以支持其请求或抗辩。在归入时需注意,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得到满足,仲裁庭不能够立即支持其仲裁请求,还应看被申请人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是否得到满足。如果被申请人的抗辩成立,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将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甲乙丙之间的借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丙对乙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从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7月12日。在主债务履行期间,乙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请求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依照《担保法》第18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96条、第206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丙偿还申请人甲60万元借款本金。
二、结语
随着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诉讼程序仲裁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对于内地商事仲裁机构而言,仲裁专业化是其必然趋势,仲裁规范化是其必然选择。仲裁员只有更专业的裁决每一个案件,才能更好地体现商事仲裁存在的独立价值,从而更有力地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健康、独立、蓬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译。德国民法通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一: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