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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应用举措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陈光如
发布于:2018-06-30 共3797字

  摘  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市场交易模式, 为维持市场交易秩序, 民商法应随时代进步做出改进和调整。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对策进行研究, 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从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塑、交易安全和交易纠纷解决对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 探讨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 民商法; 创新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盛行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时代趋势, 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购物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但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人们也面临着新的交易风险和交易纠纷问题。而传统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型领域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难以为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保障。因此, 在电子商务时代下, 必须以更加开放和前卫的态度, 对民商法作出创新, 从而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

  一、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

  我国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领域的发展已经走在世界前列, 对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变革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面对商品信息发布、交易谈判、合同履约、索赔补救等全程电子化交易流程, 民事法的监督和管理仍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在探讨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前, 首先应明确目前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 找到存在的不足, 并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把握好民商法创新和调整的方向。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1) 商品信息发布及客户查询阶段, 该阶段属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前准备工作, 往往决定了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从买家角度来看, 买家需要制定购物计划, 明确自己所需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范围, 然后登陆各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搜索自己所需的商品。从卖家角度来看, 则需要做好商品信息发布工作, 对商品进行科学分类, 并突出每种商品的特点, 从而吸引卖家购买。在此方面, 民商法应对买家的购买资质以及卖家的商品信息真实性作出规定[1]; (2) 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 通过买卖双方的共同协商, 确定交易细节, 明确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协商妥当后, 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落实各项交易条款。在此方面, 民商法要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3) 合同履行阶段, 这个阶段往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参与, 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包括银行信用机构、货物运输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税务机构等。此外, 在此阶段买卖双方还要交换各种电子票据和证明材料, 办理交易手续, 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货。由于该阶段涉的主体和交易流程较多, 而且多数环节仍基于网络形式开展, 对民商法内容的全面性有较高要求; (4) 电子支付和索赔补救阶段, 在电子交易合同中, 有关于索赔补救的约定, 从而保证交易中受损失的一方能够得到一定赔偿。电子商务有货到付款和先付款两种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并借助网络金融平台实现收付款,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 则根据合同预定履行理赔责任。民商法对电子支付规则和理赔环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2]。

  二、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其快速发展对民商法带来了强烈冲击, 需要不断考量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的适用性。电子商务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 民商事主体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公司、物流配送公司等。新型主体的出现也引发了新的法律责任问题, 需要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资格认证, 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但在现行民商法中, 缺少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主体责任定义不清晰, 对民商事主体的资质认证方法仍采取传统物理主体的认证方法, 难以对电子商务主体做出有效约束; (2) 商务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基于互联网实现, 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并采取电子支付方式, 这种虚拟交易行为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作出规定, 但在民商法中, 仍以传统书面合同形式为主, 并以此为基础对各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 这使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3]。

  三、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

  (一) 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塑

  相比于传统交易市场,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地域特征, 主体经营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经营更多的产品业务, 销售范围可以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在这样大规模、大范围的电子贸易活动中, 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明确规定, 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交易纠纷, 而且运用传统民商法的条款难以有效解决。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民商法对民商事主体的界定方法与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民商事主体界定不同, 因此, 必须对其相关条文作出创新和调整, 从而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在此过程中, 首先应明确电子交易中的新型民商事主体, 承认其法律地位, 并对其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民商事主体多数是虚拟主体, 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的不同在于采用虚拟数据进行交易, 在身份辨别等方面都较为困难。因此, 对电子交易民商事主体的确认需要有技术支持, 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网站均有证书认真, 可以作为证明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方法。个人认证则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实名认证机制以及银行开办网银业务时的实名认真实现。在确定电子商务主体身份后, 可以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要求, 制定电子商务准入机制, 从而改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为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

  (二) 基于交易安全的纠纷解决对策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在现阶段的民商法调整过程中, 应更加重视安全防护工作方面的建设, 只有做好安全防护方面的规定, 才能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事主体合法利益提供保障。交易安全永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 是由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才能促进其更加繁盛的发展, 这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的基本任务。比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域名逐渐成为企业的一种商业符号, 其价值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当, 企业在拥有专属域名后, 可以确保自身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而其它主体冒用企业域名, 则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 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时, 首先应获得域名专用权, 包括其使用性, 这不仅可以增加电子商务主体的标识性, 而且可以确保企业的交易业务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纠纷。

  (三) WTO平等中立原则的践行

  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新型交易纠纷中, 民商法要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就要结合WTO中制定的基本商务贸易规则, 实现与国际规则的良好衔接。保持法律创新与国际法律的协调性, 形成一种规范化的商务行为约束机制, 促进国内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的接轨, 真正实现跨地域贸易。这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在此方面, 联合国贸法会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定中明确指出, 电子交易双方可以针对交易细节进行具体协商, 共同制定具有法律效益的电子交易合同。这项条款体现了法律自治的原则, 在我国的民商法调整过程中, 也应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以及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的适用性。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从事着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活动, 在各个参与环节, 民商法都要秉承平等的态度, 不能对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方民商事主体有所偏护, 从而实现平衡发展和利益供应。因此, 应践行WTO中的平等中立原则, 做到媒介中立和主体中立。民商法应给予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不同媒介同样的地位, 充分发挥每一种媒体平台的作用, 提高电子商务信息的流通性。对不同的民商事主体, 应保持平等的态度, 无论是国外主体还是国内主体, 都应根据立法原则, 给予其同等保护。

  (四) 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来看, 许多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在互联网上进行, 具有虚拟性特征, 该特征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交互性, 同时也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管增添了难度。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环境, 尽快弥补目前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网络的虚拟性提高了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品交易速度, 具有传统商务不具备的优势, 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其虚拟性特点, “钻法律空子”, 从事网络诈骗等活动, 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 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中, 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合法性作出保障。比如在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凭证, 与消费者签订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合同, 而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 发生交易纠纷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 电子商务平台也面临着遭受病毒和黑客攻击的风险。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 不仅能要对各种电子交易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划分, 而且要完善监督和制裁措施, 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流程中都有重要应用,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 对相关规定作出适用性调整, 可以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 通过践行平等中立原则, 完善法律环境, 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 2018 (04) :139-140.
  [2]武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17, 30 (01) :172-174.
  [3]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1) :5-9.

原文出处:陈光如.基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13):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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