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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改进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5 共21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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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国内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立法研究
  【引言 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和原理
  【第二章】不同情形下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
  【第三章】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第四章】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立法问题及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改进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突出的贡献,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后,责任保险有了飞速的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遭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质疑。经过仔细观察,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存在根基都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使这样,对于反对的声音我们也应进行关注,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还有近期立法变化,我们应做好应对工作,及时更新相关立法与实务理念。为了更好的完善和构建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我国基本国情,和这项制度的最新理念,不断的学习和引入全世界有关此制度成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保险代位原则的适用,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相关利害人都有影响。本文所阐述的内容可总结为以下几点,期冀在以后的立法中产生一点运用:其一,作为损害填补原则的下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当然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因为此类合同均有弥补被保险人损害之意义,所以无论是其中的责任保险还是损失保险,都必然适用保险代位原则。如非保险人明确示意放弃保险代位权,在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在理应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候,其自动获得。如保险人想要放弃此项权利,其必须在承保时明确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其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通知制度不适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因为保险人的这项权利,是以财产保险的性质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其三,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能高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也不能高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其四,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其基本构成要件,在一些特殊的保险条件下(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有一些附加构成要件。其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一系列限制,包括对行使对象、时效的限制等等。其六,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相关立法进展缓慢,相当滞后,无法应对保险业行业的飞速发展,笔者提出两点立法建议,希望能对以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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