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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5 共22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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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缔约过失责任中纯经济损失救济探讨
  【导言  第一章】纯经济损失概念
  【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第三章】其他国家对缔约阶段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现状
  【第四章】我国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
  【第五章】我国对缔约阶段中纯经济损失救济的制度建构
  【结语/参考文献】缔约过失责任救济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耶林根据古罗马法源,为了弥补德国普通法不能充分保护缔约阶段当事人的权益的不足,于 1861 年在其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次提出,他认为缔约阶段双方之间接触磋商的行为具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这种关系作为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也要被法律所保护。15缔约过失的提出,打破了传统契约法上“无合同便无责任”的基本观点,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并推广发展,然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却始终存在着很大争议,各国(地区)立法情况也区别很大,从总体上来看,德国从在特殊情况下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认可到逐渐扩展其适用范围,不断深化其理论,深刻影响了瑞士、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工作与理论研究;法国则并没有采纳缔约过失的理论,仍然以侵权法对缔约磋商阶段的当事人予以保护;希腊与意大利等国不仅采纳了缔约过失的理论,还在立法上规定了其一般性原则;英美作为判例法国家,在判例中体现了对缔约过失理论的吸收,并发展了“允诺禁反言”原则;而我国受到德国与台湾地区的影响,在立法中已经有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明确规定。
  
  第二节 缔约责任的概念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形式, 所保护的是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16
  
  学者杨立新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被撤销对相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17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侵权法)负责。至于契约是否成立,此一可非难的行为与契约内容是否有关,均所不问。”18
  
  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因过失而缔结了无效契约的当事人,对于相对人因信赖该契约有效而蒙受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也即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19
  
  学者魏振瀛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界存在着诸多观点,其中既有一致认识也有争议之处,现总结如下:
  
  在发生阶段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双方缔结契约的磋商过程中是各种学说的一致认识,用耶林的话表述就是“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但是在适用情形上,各学说却有着很大的区别。以王泽鉴为代表的观点明确指出了不论合同是否成立,均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日本,希腊,缔约过失责任被认为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而在我国大陆,在立法中指明了缔约过失产生在契约不成立阶段,但并没有对契约无效与被撤销的情况做出说明,而我国学者普遍认识是缔约过失责任也在合同无效和被撤消的情况下存在,21如学者杨立新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于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只有少数学者如崔吉子认为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缔约阶段造成的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也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调整。
  
  在赔偿范围上:常见的表述方式有三类,第一种是模糊地以民事责任统称,并未详细指明赔偿范围;第二种是明确将之局限为信赖利益损失,如王利明所着的《合同法研究》中就提到过这种观点;第三种是明确表明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为固有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22
  
  在责任依据上: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无异需要有民事义务的违反来作为责任发生的前提。德国法上由亚麻地毡案开始,确定了将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扩大延伸到了缔约阶段而适用,这也是德国将缔约过失责任归于契约责任的原因。我国学者大多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根据表述为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但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依据是对信赖关系的侵害,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有着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与诚实信用原则说多种观点
  
  侵权行为说说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后10年内, 成为当时的通说,其观点主要是认为缔约过失侵害的利益包含在侵权法的一般法益之中,而缔约过失也完全体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23.法律行为说来源并发现于耶林的观点,该说是将缔约阶段的当事人拟制成了一种法律关系,而这种拟制并非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与侵权法上一般注意义务的对比,认为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契约关系更加接近,从而拟制出一种“默示缔结契约”,将这种拟制契约的注意义务作为了缔约双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24诚实信用原则说认为, 双方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彼此之间所负的注意、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来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25,诚实信用原则说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就是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而先契约义务的来源就是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区别于一般社会系也不同于合同关系的信赖关系,基于此原因,支持诚实信用原则说的学者们往往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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