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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个人信息使用中的民事规范构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第二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判断
【第四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现状
【第五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设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判断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判断包括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与方式,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与方式是十分广泛和多样的,也是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可以说,只要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原则的使用范围与方式都是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都具有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3.1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个人信息的价值得以实现和有效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的关键环节,包括收集、加工、利用等多个方面。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过程中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确保个人信息有效流通的重中之重,也只有收集、加工、利用等过程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之内,才能切实保证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才能具备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3.1.1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础,也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是判断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法性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超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法性范围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必然不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要求。
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机构对患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就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过程中所作出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超出规定泄露了患者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公开,则构成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妥善保管患者的个人信息,则属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法性范围之内,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要求,是对患者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可见,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必须在合法性的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使用个人信息才是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才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要求;超出合法性范围,无论何种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都是不正当的,不能被法律及社会所认可的。
3.1.2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
合理性要求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实现其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的保障。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符合公民内心的价值标准。
例如,在信息社会正在得到逐步推广的大数据系统,这种系统通过对社会成员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和加工,进而了解每个信息主体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等,不仅为信息主体提供更适合、更便利的服务,而且可以便于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更加满足群众需求、符合群众愿望。不久的将来,当我们走进常去的理发店时,服务员会送上我们喜欢的饮品,播放我们喜欢的音乐;超市会根据我们经常购买的商品分析出我们消费习惯,进而为我们量身定做消费指南。再如,在互联网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利用网络收集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所不可或缺的信息收集方式,“表哥”、“房姐”等热门人物以及他们的真实信息都是通过网络得以公开的,这虽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却暴露了社会的阴暗面,为公众澄清了事实真相,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线索,是信息社会以人为本的体现,是合法且合理的,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要求,是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因此,在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中,合理性是一项重要要求,只有实现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作用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3.2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
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与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工作不到位密切相关。但是,已经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的相关规定都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提供了借鉴,对我国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3.2.1 个人信息使用登记制度
建立登记制度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各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制度都是建立在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的,是一项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已经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就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登记制度,即政府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需要就个人信息的名称、内容、使用目的、期限、收集方法等向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这项建议虽然是针对政府机关而言的,但却是个人信息得以合理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登记制度可以在政府机关的基础上得以拓宽,对所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必经程序。这一方面要求个人信息登记机关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对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也应当积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如实进行登记,进而维护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通过确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过程的监督和审核,从源头上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3.2.2 个人信息选择系统
个人信息选择系统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之一,是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确保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要求。个人信息选择系统是指信息主体对其是否接受某方面的信息具有选择权,体现了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处分权和决定权。个人信息选择系统源于美国直销商协会设立的邮件选择系统,即“允许客户向某个服务中心发出通知,不再接受直邮广告。而该服务中心会将顾客名字列入不能直接寄送邮件的名单”①.这种系统不仅满足了需要直邮广告的用户的需要,而且有效保护了不需要直邮广告用户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避免了广告公司因发送邮件所造成的浪费,也避免了因不受欢迎的邮件给客户造成的反感与困扰,进而维护了公司形象。这种系统实现了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要求,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将个人信息选择系统更加广泛的应用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制度建设中来,在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合理流通,方便信息主体的生活和工作,真正实现个人信息的有益价值,也未对信息发出者的资源造成浪费,这才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确方式。
3.2.3 个人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信息共享机制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社会效益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个人信息共享机制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与使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实现共享,实现个人信息再利用的价值,而不必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个人信息共享机制起源于美国出台的《格雷姆-里奇-贝里利(Gramm-Leach-Bliley)关于消费者金融信息隐私规定》,简称“GLB”.“它允许企业联合提供在线金融产品,这使得不同的公司共享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合法化”①.也就是说美国法律允许相关机构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就可以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再次利用,但必须建立在联合提供在线金融产品、享有个人信息共享权利的基础之上。
美国通过此项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在有效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之上,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社会资源所应当发挥的社会作用,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方式,值得我国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立法工作中予以重视和适当借鉴与推广。
3.2.4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更改与补充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更改与补充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一项基本方式,体现和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分权与决定权,对于维护个人信息的完整、保障个人信息流通渠道的一路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更改与补充是指信息主体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更改以及删除,以保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我国台湾地区的“资料法”就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及请求阅览,请求提供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请求删除的权利”②,这一制度设计赋予了信息主体充分的自决权,使得信息主体能够更好的掌控其个人信息,并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提供便利,提升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效率与质量,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具备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的直接拥有者,个人信息关系到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更改与补充可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增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及流通的有效性,是确保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方式与有力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