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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8 共72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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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引言  1.1】隐性采访概述
  【1.2】隐私权概述
  【1.3】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第二章】国外法系对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三章】我国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第四章】完善我国对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侵害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尤其是进入 21 世纪以来,网络和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使新闻媒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采访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真实性是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要求,而真实又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中,有些新闻素材是很多媒体迫切希望获得但又很难通过普通的采访方式实现,隐性采访便因此诞生了,甚至包括央视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这些以深度报道为主的新闻类节目的拍摄和制作都是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完成的。由于隐性采访是通过隐藏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容易产生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因此,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和谈论的重点。近年来,新闻媒体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和报道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现象逐渐增多,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例如,轰动一时的“窃听门”事件最终导致《世界新闻报》遭受被关停的厄运,随后 2012 年 9 月闹的沸沸扬扬的英国哈里王子裸照风波再一次激化了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这诸多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二者冲突的思考。

  公民的个人隐私之所以能够得到媒体超乎寻常的关注,有其特殊的原因:一方面公民的个人隐私对提升新闻报道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某些涉及隐私的现象是新闻媒体进行道德宣传和法制教育必不可少的素材。但是,一旦这种关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甚至对被采访者造成了权利侵害,就违背了新闻的真正价值,同时也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隐性采访是一种传递真实信息和揭露不良社会现象的重要采访手段,而隐私权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如果受到侵害,不仅有损于个人利益,更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新闻媒体必须能够保护隐性采访中公民的隐私权,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新闻媒体、社会的和谐发展。那么,怎样界定隐性采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产生矛盾的缘由以及隐性采访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特点,力图建立我国隐性采访中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期能为我国有关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纠纷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将采用概念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分析,希望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保护隐私权的更大空间下,又不过度地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不妨碍其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
  
  第 1 章 隐性采访和隐私权概述

  1.1 隐性采访概述

  近些年来,隐性采访相较于公开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比较受新闻媒体的认可。纵观各个国家的新闻发展史,若要对隐性采访追根溯源就要回到 19 世纪 90 年代,曾担任美国《纽约世界报》记者的依莉莎白·蓓蕾,为调查美国伯来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病人的真实情况,她把自己乔装成精神病患者被人送了进去,她经过几个月的亲身经历和调查取证,整理出相关的材料并撰写出题目为《疯人院的 10 天》的系列报道刊发在《纽约世界报》上,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由此,依莉莎白·蓓蕾被写入了美国新闻界的历史,她成为了第一个在世界新闻史上使用隐性采访的记者。[1]

  在我国,隐性采访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中,词典是这样记录的,在进行采访活动时新闻记者故意隐瞒他的记者身份以及采访意图,保证被采访者不知道情况的前提下凭借诸如照像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等采访工具进行偷拍和偷录的采访活动,就是所谓的隐性采访。而在我国新闻媒体的实践中,隐性采访源于 1992年的《再访无极》栏目,记者借助偷拍的方式对河北省石家庄无极县的假药生产、销售链进行了实地暗访和跟踪报道,隐性采访第一次出现在央视节目里。之后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一系列借助隐性采访的方式完成制作的电视节目。[2]

  1.1.1 隐性采访的概念

  现阶段,谈到隐性采访的概念依然没有定论,法学者、新闻学者、记者等各界人士众说纷纭,他们的主要看法如下: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民商法方向的杨立新教授对隐性采访有着独到的见解,他指出隐性采访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新闻机构或者新闻工作者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采访;二是此采访活动须以被采访者不知情为前提;三是以不公开的方式获取那些正在或者已经发生但没有被披露的新闻素材。[3]被誉为新闻界泰斗的蓝鸿文教授将隐性采访形象地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他主要强调了隐性采访的采访形式是隐蔽性的,即记者要在采访过程中掩盖好记者的身份和采访目的。[4]甘惜分学者在其专着的《新闻学大辞典》中如此定义隐性采访: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就是记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采访意图而进行的采访。[5]中国传媒大学的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教授点明了隐性采访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指那些不暴露身份、不透露采访意图的记者们。[6]陈力丹认为,记者为了获取信息隐藏其身份或假扮其他身份从事的采访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隐性采访。[7]顾理平教授不同于其他的几位学者,他更详细地指出了隐性采访所借助的工具,包括摄像机、录音机等,即新闻记者凭借这些特殊的采访工具秘密采访新闻事实的过程。[8]全国广播电视“百优”理论工作者熊高用自己的工作经验为隐性采访下了一个定义:隐性采访就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假扮某种身份、不表明采访目的获取新闻事实的一种非常采访方式。[9]

  以上学者的观点虽有些差异,却基本都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意思:一是,隐性采访是相对于普通(显性)采访来说的,是记者隐瞒身份和意图而进行的新闻采集;二是,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以获取新闻素材为目的的采访方式;三是,隐性采访是借助一些精良设备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完成的。隐性采访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媒体的实践而不断发生改变,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隐性采访可以概括为新闻工作者在被采访者完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借助照相机、录音机等工具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采访目的,而进行新闻事实采集的一种采访方式。

  1.1.2 隐性采访的特征

  不得不承认,在当下日新月异的新闻媒体传播环境下,隐性采访以其独特的优势正在发挥着愈加广泛的作用。隐性采访就是要以其采访手段的隐蔽性去揭开被采访者不愿示于众人的面纱,让广大受众看到事实和真相。相较于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具备真实性强、暴露充分等优点,这些优点赢得了现代新闻媒体的青睐。隐性采访的特征如下:

  一是新闻工作者在采访过程中要掩盖身份、采访意图和采访手段。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如果新闻工作者公开了自己采访者的身份和采访的意图,被采访者却不愿意表达出事实的真相,被采访者就会对此次采访活动加以防范,导致新闻工作者无法从中获取准确的信息,那么采访活动便丧失了它原有的价值。采访目的的隐蔽性决定了整个采访过程要在被采访者基本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所以采访工具也要相应隐藏起来。隐蔽的采访工具是隐性采访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最常见的是对采访工具进行隐蔽性的设计,比如一些电视台的记者选择把摄像机装在手提包里,通过偷拍的方式进行隐性采访,众所周知的“瘦肉精”事件,就是通过偷拍的手段获取的信息。

  二是隐性采访一般适用于批评性报道。隐性采访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非常采访手段,也就是说隐性采访的内容和范围要受到限制,并不是任何题材和场合都适用于隐性采访。一般而言,当记者表明真实身份、采访目的会影响到其正常的采访活动时,或者被采访者拒绝接受采访时,亦或者在一些情况特殊的新闻现场时,是可以采用隐性采访方式的。因为这些事件大部分都是负面的,与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需要借助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取其中的真实信息并予以揭露和惩治。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等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栏目,都是通过隐性的方式进行跟踪拍摄和节目制作的。

  三是隐性采访的内容真实性强。隐性采访能够冲破普通采访条件下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掩盖性,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大程度地反映出新闻的真实性。在真实的媒介环境下,被采访者在没有丝毫防备之心的情况下,能够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想法,不会刻意掩盖,此时,记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呈现真实可靠的新闻报道。作为隐性采访最具代表性的央视栏目《焦点访谈》,其中一期报道了道路乱收费的现象,节目组隐去了记者和任何能暴露采访目的的因素,通过隐蔽的采访工具将整个事实经过完整地呈现给观众,清晰的画面不加任何修饰,道路中的收费站究竟是在洗车,还是为了假借洗车之名乱收费,观众们都一目了然。[12]

  四是隐性采访的效果揭露充分。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各方面的体制机制都不健全,一些黑暗的社会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安全。隐性采访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责任,例如,借助隐性采访手段曝光的冠生园用陈旧的元宵馅做月饼的事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肯定。再例如近些年出现的地沟油、瘦肉精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都是通过隐性采访报道出来的,隐性采访多数为批评性报道,既充分地揭露了社会的不良现象,又通过暗中收集证据材料,为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帮助。

  1.1.3 隐性采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隐性采访对于公开性(显性)采访来说,是一种非正常的采访方式,是在公开性(显性)采访得不到想要获取的新闻素材时迫不得已使用的采访方式。因此,隐性采访必须谨慎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三方面的原则:

  第一,必须确定被采访者存在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被采访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他们害怕暴露而被追究相关责任不愿意接受新闻媒体的公开采访,此时,为了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不借助隐性采访的方式去调查事情的真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拒绝接受公开采访的人都是隐性采访的对象,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因顾忌自身的安定生活会被侵扰而拒绝接受采访,尽管这样的采访能够为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带来帮助,当事人也是有权拒绝采访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新闻记者就不能够坚持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采访了,否则,不仅无法实现新闻媒体的价值,反而会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有悖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甚至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第二,要根据实际采访的需要,把握好隐性采访的限度。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必须坚持适度的原则,不得超过采访的实际需求而随意扩大采访内容的范围。从新闻采集的实践来看,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新闻工作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没有办法完全按照预期选择采访的空间场所,也不可能把被采访者和采访活动之外的人分开,因此很有可能把无关的人物和事件牵扯到采访过程中。比如为了揭露一些无良商贩的违法行为,搜集他们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不得不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暗访这些家庭作坊式的黑窝点,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把与此事件无关的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老人和孩子拍到画面里,这很可能会侵扰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再比如,某些违法违规的案例从表面上看涉及了很多人,可实际上有些人并不是直接的参与者,他们甚至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毫不知情。如果在拍摄和报道过程中,不加任何掩饰,将这些无关人员也暴露于镜头里,就会侵扰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甚至会给他们带来一些难以消除的消极影响。对新闻记者提出适度的要求,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无关于报道的人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不可避免的画面中一定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处理,尽最大努力消除对他们的不良影响,让隐性采访仅限于对违法行为人的采访和报道。归根结底,即便是为了达到采访的目的,也要注意保护那些应该保护的对象。[10]

  第三,不得以新闻采访之名滥用隐性采访。新闻工作者在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隐性采访时要进行周全的考虑。一方面要确定采访内容的性质,即该事件是否对他人的利益或者社会的整体利益存在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要权衡进行隐性采访的必要性,也就是说是否不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就不能揭露这一社会现象的危害性。当然,这种考虑和权衡是有一定难度的,它不仅需要新闻工作者有相当丰富的经验积累,还对新闻工作者的判断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要加以限制,不能带着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采访,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新闻界确实存在少数新闻工作者为了谋取利益,吸引公众的“眼球”,报道头版头条,不考虑被采访者的权益任意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暴露他人隐私或其他被采访者不愿意被他人所知的情况。这样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而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1.4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隐性采访是公开性采访的必要补充。对于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批评性报道来说,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或者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人、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及时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对方可能会在有所察觉时转移、毁灭了相关证据。甚至有时记者公开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会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危及到人身安全。新闻记者在单纯依靠显性采访难以获得真实、有价值、有说服力新闻素材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来完成报道。

  比如《焦点访谈》有一期节目采访的是某学校乱收费的现象,校长在面对新闻记者时,表现得非常有礼貌,主动把他所了解的“事实”提供给记者,随后还专门安排了老师配合前来采访的记者。有三名同学也被列入了采访范围,采访还未开始,突然其中一位同学转向记者张口就说“学校没有强制性收费”,记者很是诧异,当追问到该名学生怎么知道是采访收费事情的时候,该学生表示“是老师事先教会的”.如此看来,记者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此次采访采集到真实、有价值的信息了。[11]

  由此说明,隐性采访能够在一些情况非常复杂的时候最大程度的接近真相,而这些仅仅依靠公开性(显性)采访是不可能实现的,这足以证明了隐性采访在现代新闻实践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隐性采访的正当性

  1、隐性采访的合理性

  德国着名的哲学家黑格尔曾经对合理和现实的存在进行了辩证的分析,他所理解的是世界万物,没有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是无依无据的,它们的产生都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基础条件。同样,当下新闻界倍受青睐的隐性采访,也有它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我们平时的生产生活奠定了物质基础,为高科技设备和高端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提供了经济条件。新闻界也不例外,采访手段的多样化,对采访工具的发明和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隐性采访中要设计一些隐蔽性好的采访设备,这样就可以把那些不想被采访对象发现的采访活动隐藏起来。例如,把记者专用的微型摄像机、录音机等采访工具设计成便于携带的打火机、当装饰品佩戴的手表等,以上列举的几种高科技设备能够有效保证隐性采访的顺利进行,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成为隐性采访诞生和成长的基础条件。

  从新闻实践的角度看,公开性(显性)采访作为传统的采访方式一直主宰着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但是,随着公众获取信息意识的增强和获取途径的增加,采访方式的单一的公开性采访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加之正常的采访手段都是从正面获取的新闻素材,不免有形式化、套路化的内容存在,使越来越多的新闻受众期望看到多元化的采访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新闻报道。此时,隐性采访凭借它所采访内容真实性强、暴露充分的优点便应运而生了,它的出现使广大民众突然有了种很新鲜奇特的感觉,继而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2、隐性采访的合法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隐性采访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除非法律上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否则当事人便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的就不是罪,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的即使违反了也不作处罚,法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理解为自由”,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应用到新闻界亦是如此,因为上至宪法下至法律并没有关于“隐性采访是违法行为”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隐性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为其运用开辟了绿色通道。纵观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新闻自由、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成为隐性采访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隐性采访的运用是达到新闻自由目的不可或缺的途径。新闻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民主权利,主要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类媒体获取信息,传达自己的思想意识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采访权作为新闻工作者一项重要的权利,从某些角度讲是新闻自由的体现,它必须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甚至是保护,而隐性采访作为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必然应该包括在内。隐性采访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公众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有时候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此时,隐性采访便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隐性采访的有效运用对公民实现其知情权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有巨大的贡献。因此,从某些角度来说,隐性采访有很充足的法律基础,并且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访手段,它作为实现公民一些政治权利的有效方式不可被轻视。

  隐性采访可以有效地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服务。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还能够有效地推动整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隐性采访可以为公众呈现出更多的社会黑暗面以及某些关乎公众利益却不为人知的现象,并借助社会道德的力量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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