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高校入学率逐年上升,但同时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伤害事件危害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学校的发展、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如何妥善处理解决这些问题,防范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是值得重视的一项内容。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校园伤害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校园伤害事故,指的是学生在学校管理下所发生的事故,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校园伤害具体是指: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按照这一论述,校园伤害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首先,校园伤害是发生在校园中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其次,校园伤害中受损害主体主要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小学、中学、高中、中职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 在此,学校在伤害事故中,往往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到消极负面的作用; 最后,校园伤害既能表现为肉体伤害,亦能表现为精神伤害。
校园伤害的成因多种多样,不法分子的伤害、学校管理的漏洞、教学设施的隐患、组织管理的不理、监护人员的不到位、学生自身的大意、突发事件等都可能会造成。在这些事故中,学校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二、学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探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规定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首先,学校和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育法》第 5 条、第 6 条、第 36 条: 、第 37 条、第 38 条都明确规定了学校从小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内容。
其次,学校和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是实施教育的重要方法,也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主要包含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内容,不同学校管理的手段各不相同。
此外,学校和学生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需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内容,《教育法》第44 条规定: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护学生,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学校应尽的职责。
三、校方在校园伤害案件中责任的承担
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主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同的校园伤害案件性质不同,学校在其中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者有关责任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可能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学校对伤害事故进行赔偿,按照学校过错责任的大小,主要可以分为全部责任、部分负责人和完全无责任三种。在事故伤害完全由学校过错产生的情况下,学校应负完全责任,如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等。如学生受到伤害主要是由于学生的过错或者第三那人的过错引起的,学校只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责任,只根据过错的大小负责部分赔偿责任,如学生在体育课过程中受伤等。如学生不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受到伤害,则学校完全无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由依照《刑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等进行认定,如教师体罚学生引起伤害、校园食物中毒等事故,学校除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相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由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疏忽和漏洞造成,因此学校需要承担较大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对校园伤害事件直接有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常见的行政责任有校方责任人在校舍的建设中监督不严、忽视质量问题而导致伤害; 对校舍不及时修缮导致坍塌事故; 使用不合格教学器材、设施导致伤害等。
四、健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的思考
从目前来,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但从校园安全方面来说,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当前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章制度实施,造成当前校园安全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的现状。《教育法》等法律在校园伤害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差。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提供了指导,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目前该《办法》仅为行政规章,未能具有和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针对当前的现状,应该多放共同努力,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涉及校园安全问题的各主体进行界定,从而保障学生、学校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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