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定义与阐释
隐私权: 是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具有隐私权,也就是说公民无论身份、地位、财富差异均享有这项权利,这充分体现着法律赋予的人人平等原则。另外从定义上我们不难看出: 隐私权就是保护着人安宁平稳而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 保护着个人生活的隐私,为个人留有仅属于个人的秘密,不被他人获取。然而权利的背后必然是履行义务。隐私权赋予的同时要求其权利主体在发挥个人意志时不得违反法律、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隐私权保护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我国这种隐私权的保护依附于其他权利申诉上的这种法律规定,在个人看来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些不严谨、不周密,不能充分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尊重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制,为调节隐私权和知情权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知情权: 又称“知悉权”,其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一般认为知情权应当是广义知情权,即指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将其内容分为执政权、社会知情权和自然人信息知情权三类:
知政权就是依法享有知悉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社会知情权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各种社会信息的权利。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就是公民有了解涉及本人和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其中知政权是公民了解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关或相关领导系统的一种有效方式; 社会知情权势了解其他社会问题的权利; 信息知情权是可以增进双方了解,创建和谐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间接推动力。
二、剖析社会公众隐私权与社会大众知情权
本质上,隐私权是对信息的保护,而知情权则是信息的公开。社会公众人物是一个有着广泛社会知名度、相对神秘的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包括国家领导人、企业老板、组织负责人、体育娱乐影视明星、艺术家等等,相对于普通的自然人,这些公众人物经常出现在闪光灯下,但是社会大众却只能看到其展现给我们的那一个或一些方面、获取一些官方发出的信息。身为公众人物的他们被要求呈现给大众更多的信息,包括个人的、私人的、家庭等各个方面。社会大众是一种心态比较矛盾的群体,他们既想要更多得认识他们所喜欢的公众人物,又想保护公众人物在自己心中的美好想象,然而,遗憾的是他们的这种矛盾心理必然给喜欢的公众人物以更大的困扰。社会大众的好奇心是无法被满足的,知道百分之十,想知道百分之二十,好奇心是一个巨大无底的深渊,永远也无法将其填满。一方面社会大众享有知悉经济、政治、体育、文艺新闻的知情权,社会公众人物有着和大众分享信息的权利,当然也有着自己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所以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隐私权是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知情权虽然也是保护人权的,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应该属于宪法上面的。这种消极静态对战积极动态权利的冲突表现在众多方面: 各种明星的各种事情挖掘出来,摆在明面上,成为了更多人茶余饭后的谈资; 明星的私生活被曝光,明星恋情、婚姻生活、家庭背景、学历等无所不被揭露。多少明星的女友被挖学历、背景; 多少明星子女被挖照片; 多少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被搬上报纸媒体。在大众充分满足了好奇心,取得了所谓的知情权后,你会考虑到公众人物煎熬痛苦的心情吗。越来越觉得社会大众就是一种猎奇动物,总是充满了好奇,可是殊不知,好奇别人的事情与自己有什么关系呢? 何必浪费大好的时间和精力在对于自己无意义对于他人有伤害的事情上呢? 社会公众人物也是血气方刚的人,应该享有隐私权,法律和社会大众应该更多地保护他们的隐私,为他们提供一个可以安宁平稳幸福生活的同等权利。
三、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
既然社会公众的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的知情存在着这么多冲突,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协调呢? 一方面,国家政府应该积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将隐私权纳入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中,而不是作为其他权利申诉时的依附品,明确立法,完善《民法》,可以酌情将知情权从行政法中转移一部分概念加以科学的定义,将知情权与隐私权更好的界定,才是调节社会公众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应该学会宽容,知情权虽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权利是相对权利,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其他人或者权力行使的针对对象,把握一定的“度”。如果你行使的权利让别人受到了伤害,那么你权利行使的有意义吗? 宽容是一种博大而无私的爱,宽容要求将心比心,法律是对于社会公众人物的一种严肃保障,而大众的宽容对于公众人物的却是来自心灵的善意理解。
参考文献:
[1]李建华. 民法总则[M].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7.
[2]刘凯湘. 民法总则[M]. 三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3]张晓玲. 人权理论基本问题[Z]. 中共中央党校,2006.
[4]许崇德. 宪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