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国人民银行在 2009年10月28日推广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是我国票据和票据市场发展中的重大突破,将对货币、利率及中央银行货币调控产生深远影响,但是,电子票据遇到了法律的瓶颈。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代表不断的提出有关修改《票据法》的想法,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适应票据市场发展需要,全面修订《票据法》,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对新型电子票据业务、票据关系做出规定”的议案。
二、世界范围内电子票据立法的现实选择
1.电子票据使用最早的国家--美国
世界上首张电子支票在1998年诞生,目前电子票据作为美国货币市场上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我国台湾地区监管机构在1989年即提出沿着先支票、再本票、后汇票的路径发展电子票据,2003年签发亚洲第一张电子票据(电子支票),随后建成了以票据交换所为登记托管机构、票据专营公司和商业银行为做市商和经纪人、企业等为票据当事人的发达票据市场。目前,很多国家和经济体都已经实现不同程度的票据电子化或者推出电子票据,例如,丹麦、新加坡、印度、韩国等,分别从立法、基础设施建设、支付体系机制安排等方面促进电子票据的发展。
美国在1996年通过《改进债务偿还方式法》运用电子为媒介,大部分债务将通过电子方式偿还。《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是首部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电子的法律。其第16条规定,“可转让记录是指这样的电子记录:(1)如果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则可以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下的一个票据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七编下的一个单据;(2)该电子记录的签发人明确同意了该电子记录是可转让记录。该条确定了可转让记录”(transferable record)的定义和法律地位,随后的b、c、d、e、f项分别是对“可转让记录”应当满足的条件、交易行为规则的具体规范1.2003年,通过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赋予电子支票与传统支票同等法律效力。美国“可转让电子记录”这个概念及其相应的规则是人类当代商法的创新,有学者认为其不久将成为全球电子票据的基本规则。美国研究者认为,电子流通票据是在《统一电子交易法》的范围中的。“可转让电子记录”(transferablerecord)的概念的提出,用来表述包括票据在内的电子簿记式证券。并且建立可转让电子记录(即电子票据)的转让规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则。
2.设立新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的尝试
票据作为现代国际贸易支付的重要手段,要求其使用的方式、内容有统一的国际标准。电子票据的出现,引起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如1996年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部法律最大的成就是创造了“功能等同”原则,承认“数据电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视同”为书面形式2.以此来解决目前法律中的缺陷,提高电子汇票等票据在使用中的确定性。
3.创立新解释,设计电子票据法律环境--英国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与票据的发展,主要采取了两种途径进行立法规制:一是修改《票据法》(1882年),对其中的一些名词作新的解释,如关于“书写体”、“签名”等法律规定。这主要借鉴了《电子通讯法》、《电子签名规则》、《电子商务规范法》等,这些立法大多建立在欧盟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之上。英国的这一成文法将电子数码签名在法律上等同于手写签名,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为英国在消除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障碍提供了框架。二是针对电子票据,准备专门制定“电子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