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概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理论,阐述了在我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有效的使用途径。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适用研究; 界定;
一、引言
一直以来,应收账款质押成为社会各界探讨的主要内容,关于权利质押范围争议颇多。虽然我国在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是该法并没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适用范围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使得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设置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应收账款的法律外延。还是在通知债务第三人问题上并没有明确探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作用,解决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阶段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适用进行探究,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理论
(一)应收账款界定
站在会计学领域对应收账款内容进行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应收账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应收账款是指提供服务货物或者是设施获得相关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主要是对现有或者是未来的金钱债券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如果是因为票据或者是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并不包括在内。此外,在进行收账款含义界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债权的相关内容,它是以物权法为标准,要严格的探讨,应收账款在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权两个层面的内容。对于权利质押来说,它可能只适用于动产质权。然而,它并没有对质权进行明确的描述,站在动产质权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质押定义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它只有一定的有权处分,并没有将应收账款出质给其他债务人。在进行信贷征信机构登记时,可能为债权提供有效的担保,这时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要履行义务。反之,如果并没有履行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内容进行变卖或者是折价[1]。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动产质押区别分析时,两者在出质资格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它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它会在无形中增加制造权人的风险。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更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和传统意义上的动产质押相比是千差万别的。这就意味着,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关的动产质押范围,然而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对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规定,忽视应收账款的定义,应收账款主要是对现在或者是未来持有的金钱债券收益进行分析。如果对应收账款款项划分它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就是现有的应收账款款项。第二,就是未来的应收账款款项。在进行两者分析时,要考虑到权利人的界限,它主要是由于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可以向特定的债务人索取金钱债权。然而,对于未来的应收账款款项来说。它是在未来持有的这时并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这和预期合同法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独特的公示制。应收账款质押权利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融资难、融资风险大等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激活现有的市场资金,这时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要以物权属性为标志,和其他的债权相比,它具有较小的排他性[2]。
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适用中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和公示方法
目前,应收账款质押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应收账款在质权设立和公式方法中存在一定的弊端,债权设置问题和债权转让相比,它较为复杂,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式,很难明确法律关系。首先,必须要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明确法律关系。其次,还需要使用书面表达的方式,这是一种辅助方式,要严格地参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在进行应收款项质押过程中要严格地参照合同登记的内容,不能私自设立,要保护出质人,这是物权公示的基本特点,在最大范围内保证公平交易。目前,在现有的经济背景之下,应该充分发挥登记生效的科学性,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应该及时的排除。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相关质权内容设立过程中,必须要及时的通知第三人,这时才能对质权设立条件进行分析,严格地参照合同法内容,充分发挥质权效用。尤其是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这是应收账款制度。这和应收账款制度设立存在一定的出入,如果没有及时告通知,第三人会出现第三人善意还款处置人恶意收款等情况。在进行质权设立和债权转让过程中,这时需要考虑到质权在设立过程中的条件和权威性,严格的履行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最后,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登记方式,考虑信贷征信系统花费的时间,减轻中小企业出资人的负担,为了在最大范围内完成筹资工作,在有效时间内保证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顺利实施,需要考虑到出资人的负担,为了保证周期更长,除此之外,要严格地参照信贷机构实质审查法相关的内容,完善登记机构、承担审查义务、充分发挥原有的职责、实现公共管理[3]。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现阶段,在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中要考虑到它自身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来说,要考虑到它在法律层面所涉及到的主体内容,明确债权债务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它具备权利上的权利特点,应该考虑到现有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在进行应收账款设立时要及时的通知第三债务人根据出现虚假处置情况,要考虑到非证券化的特征,在处置过程中要积极地降低审查难度,尤其是相应的登记机构,要做好实质性审查工作,在多重原因之下,为了降低处置人骗取担保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原有的合同权利范围之内要明确第三债务人的职责可以及时地向质权人进行抗辩,随着我国物权法不断实施,然而,却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在进行质权实现过程中,不能单纯地依赖第三人的信誉。针对还款措施进行明确,也就意味着第三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能还款,需要完成复杂程序的举证工作,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自身价值,避免应收款项再质押制度实施过程存在的和主旨相违背现象,如果应收账款在使用过程中优先于主债权,要参照物权法的内容,现阶段,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约定,必须要对提前清偿债务的内容进行分析,设置相应的应收账款制度。如果站在出质人层面来看,没有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应收账款在到期之前没有收回,这时,质权人为了避免延期,可以向出质人诉讼,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后,可以直接的起诉第三人降低履行成本[4]。
四、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适用的有效路径
(一)应收账款质押内容和外延合法化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必须要对应收账款质押内涵和外延进行确定。针对应收账款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景区收费权、医院收费权等是否作为应收账款的外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时应该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要以应收账款内涵外延化为契机,找到新型收费标准,例如:可以收取相关的景区费用、居民水费、水电等。扩大融资渠道,针对应收款项使用的范围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区分应收账款的类型
对应收账款的类型进行区分,采取有效的方式,在明确的范围内,确保处置维护物权法相关的内容。在金融实务作用中,为了更好的凸显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需要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外延才取消的方式进行确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试用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此外,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通知第三债务人制度以及相关的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制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需要设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应收账款在质押设立时需要出示要件。尤其是在质权实现和通知时,第三债务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凸显应收账款的质押功能。因此,必须要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全面探究。
参考文献
[1]王乐兵.“物权编”与“合同编”体系化视角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重构[J].法学家,2019(3):96-109.
[2]罗欢平.封闭回款协议与应收账款质押之比较——兼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J].征信,2019(4):19-22.
[3] 陈福录.从银行视角试析应收账款质押的配套制度缺失及其对策[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19(10):50-55.
[4]张运战.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9(26):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