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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涵义、种类及流程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24 共9575字

  2 融资租赁的概述
  
  2.1 融资租赁的涵义及特征
  
  2.1.1 融资租赁的涵义
  
  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也称金融租赁,其对应的英文是“Financial Lease”,有些学者也称之为现代租赁。融资租赁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不同,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也不同,因而在世界各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

  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美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的第十三公告中将融资租赁分为两种,一种是融资性租赁,另一种是经营性租赁。第十三号公告关于融资性租赁的定义主要内容如下:(1)租赁设备由承租企业选择并指示出租企业购买;(2)在租期内双方不得任意解除租赁合同;(3)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企业,承租企业在租期届满时可以重新续租,也可以留购,承租企业在最终可以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第二,英国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英国认为融资租赁是融通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最终获得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它与美国的融资性租赁在定义承租企业是否获得所有权上有区别。对于融资性租赁,英国设备协会的定义强调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由承租企业而不是出租企业从供货经销商那里选择设备。

  (2)出租企业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永不变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3)由承租企业完全承担设备陈旧的风险,并负责补偿设备维修和保险(4)租期届满时承租企业有权选择降低租金继续租赁。

  第三,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定义。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主张,融资租赁的财产必须在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化,在其制定的国际会计标准(IAS17)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指出租企业将实质上把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企业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结束时名义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企业。“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在实质上将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企业的租赁才算是融资租赁。

  第四,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融资租赁定义如下:”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交易系指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出的租赁财产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款,或承租人直接参与订立的条款,与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取得所需工厂、资本货物及其它设备的一种交易方式。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里对融资租赁作了这样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同时,还进一步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⑴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⑵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企业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⑶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⑷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⑸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企业才能使用。

  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趋同。在判断一项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时,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即在一项交易中,如果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发生了转移,该租赁应确定为融资租赁。

  2.1.2 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是集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的独特信用方式,既具有信用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资产使用价值的单方面让渡是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特征。租赁资产在约定的租期内,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分离的状态。这种分离是建立在实物与货币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即承租人是为了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出租人是为了获得资金让渡价值(设备本金回收和合理利润)。这与买卖行为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离,买主获得商品的使用权以拥有其所有权为前提有很大的不同;也与银行抵押贷款中,银行对抵押物仅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其所有权有较大区别。

  2.租金的分期归流在租赁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租金分期收回是租赁的一大特点,也是其存在和长足发展的原因。租金是出租人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分期收回,尽管是分期回收,已充分考虑了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和资金时间价值。而分期偿付租金对承租人而言可以较少的一次性投入获得设备使用权,保证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租金分期支付可使承租人用设备的创新价值来偿付租金,取得较大的收益。

  3.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是融资租赁最基本的特征。它将借钱和借物融合在一起,承租方在租赁设备的同时解决了一次付款购买设备的资金问题。“融物”和“融资”浑然一体,具有银行贷款和商品贸易的双重职能,使贸易、提供劳务和融资同时进行,减少了流转环节,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社会的融资渠道,使交易方式多样化,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条件。

  4.独特的资金运动形式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商业活动,它的价值运动以商业资本价值运动为基础,但又有别于商业资本价值运动。融资租赁的价值运动形式包括购入、租出、使用和偿还四个阶段。

  2.2 融资租赁的种类
  
  融资租赁的基本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间的两份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世界融资租赁存在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申请,自行筹集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所需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为 3 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出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要用租赁设备创造的收益和折旧,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设备维修、保养、保险和纳税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价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名义货价),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2.回租租赁回租租赁又称售后回租,是承租人通过将自己原有的设备或厂房等物化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取得现金收入,然后再以直接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的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在租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事实上,售后回租不仅没有改变承租人资产的使用地,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减少承租人账面上的长期资产的价值,而只是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在承租人负债增加的同时使其现金流入相应增加。

  回租租赁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当企业一方面需要使用自己原有的厂商和设备,另一方面急需周转资金时,即可使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这样承租人既可把固定资产向租赁公司转让变成现金,用于周转,又能保证生产继续进行。(2)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时,如资金不足可将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以解决购买新设备和改、扩建之需。卖出设备不需拆除,只要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后,企业就可继续使用原有设备,直到租赁付清后,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最后设备仍归企业所有。(3)企业用自己的资金购置了主要设备,但由于配套设备或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生产时,可以将购进的主要设备转售给租赁公司,再用回租的方式取得资金,以解决配套设备和周转资金之不足,使企业的新设备得以更快地投入生产和正常运营。

  3.转租租赁转租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租赁业务中,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国内外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家租进企业所需的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这样,租赁公司既是承租人又是出租人,一个项目做两笔业务,分别签订两个租赁合同,建立两个租赁关系。中间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出租公司支付资金,又以出租人身份向企业收取租金。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

  4.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转租、委托租赁的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上述四种模式中,以直接租赁最为简单,也是融资租赁最早采用的一种模式。但在国外租赁市场上是以回租租赁为流行模式,因该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资产形态,将物化的长期资产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从而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此外,在国外比较成熟的租赁市场上,承租人在出售原有的资产时,若该资产的市价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还可因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而提前获得资产的溢价收益。

  5.销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是指具有销售性质的租赁,出租人通过这种租赁方式既可赚取销售财产的收益,也可赚取投资收益。从事销售式租赁的一般是资产的制造厂家或经销商,他们将所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也实现了销售的目的。

  近年来,融资租赁已经由过去单纯为了租赁而租赁,发展到现在已成为一种全新的综合性、多功能、知识密集型产业。它的主要运作方式是对一项业务如何进行财务安排和资产管理,如何提高其收益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融资租赁也从最基本的直接购买融资租赁,诱导出多种变体:

  1.杠杆租赁这是一种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的融资性节税租赁方式。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是 70 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租赁形式,随后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得到很大发展。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出租人一般只需投资购置租赁物所需款项的 20-40%,即可在经济上拥有设备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不可追索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购置成本的借贷部分称之为杠杆,通过这一财务杠杆的作用,出租人可以享受全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还本付息和残值的税收节约等权利义务,使交易各方,特别是使出租方、承租人和贷款方获得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更多的税收利益。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收益作保证,与出租人签定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

  3.抽成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

  4.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5.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该种租赁模式由注资、还租、回报 3 个阶段构成,它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经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该租赁项目的收益。可见该租赁形式的交易结构与直接租赁基本一样,只是在租金的收取上有差异,在还租方式上,它采用定期不定额方式,在会计准则上属于或有租金,多少源于项目的收益。该种租赁模式适用于信用等级不够,不足以采用其他途径融入资金的企业及其项目,但项目的投资效益看好,项目本身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这就要求出租人做好项目的前期分析评估,并且在项目运行中提供大量的服务。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 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其特点表现为: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6.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 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 6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 30%即可。这样,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2.3 融资租赁的一般程序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选择和决定需要什么技术设备,然后需要了解各个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和资信情况,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等资料,并加以比较,从而择优选定。再向其提出申请,办理委托。这时,承租企业填写《租赁申请书》或《租赁委托书》,说明对所需设备的具体要求。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的项目批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租赁公司认可由担保单位(如承租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函。同时,租赁公司为了估算出租的风险程度和判断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能力,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经营书和各种财务报表。此外,必要时出租人还会通过资信机构对承租人的资历和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然后确定是否可以租赁。

  2.谈判阶段租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以后,租赁业务就进入谈判阶段。首先是选定供应商,这既可以由承租人自己选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提出咨询意见,然后由承租人自己确定。

  出租机构在接受了委托之后,就要与承租企业一道去洽谈采购设备事宜,向供应厂商询问价格。同时还要根据需要,出租机构还要组织承租企业一起与供货商进行技术交流、谈判,以便于承租企业更多的了解所购设备的性能、技术要求等。

  3.签订合同阶段根据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的结果,经承租企业确定以后,由出租机构与供应厂商签订购买技术设备的合同,在签订购买合同的同时,出租机构又要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金以及租赁期满后的设备处理问题。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租赁机构可以要求承租企业先交付一定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一般可以作为最后一次租金,或在租赁期满承租企业交完租金后,再退还给承租企业。租赁合同书签订以后,还要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购买设备阶段在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签订以后,租赁机构就要向供货厂商索货,供货厂商就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设备运交给租赁机构,或直接运交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在收到设备以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如其性能和其他方面都符合原规定要求,就作为正式验收,并把验收情况按期及时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据以向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5.交付租金阶段支付租金阶段也就是进入租赁设备使用阶段。但设备购进之后,承租企业使用租赁设备,并在整个租赁期内,负责对租赁设备的保管、维修和保养等。同时承租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出租机构支付租金。未经租赁机构的同意,承租企业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给第三者使用,也不得随意将设备从原地址转移到别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6.期满后设备处理阶段当租赁合同期满以后,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租赁设备进行处理。一般有退租、续租和留购三种方式。目前我国一般是由出租机构将设备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企业转让设备的所有权。

  2.4 融资租赁中的项目评估
  
  融资租赁如同投资一样,需要考虑效益和风险。为了取得利益,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变量的科学评估。承租人评估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在融资租赁的条件下,核算扣除融资成本后的收益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出租人主要评估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负债能力、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和项目的可行性,减少租金回收风险。项目评估的主要步骤如下:

  第一,双向选择合作伙伴。在租赁项目立项初期,企业应与多家租赁公司联系,了解租赁条件和费用,选择成本低、服务好、资信可靠的公司做合作伙伴。租赁公司则应选择经济实力强、资信好、债务负担轻、有营销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企业做合作伙伴。只有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项目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鉴定。

  第二,项目初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当面洽谈,摸清项目的基本情况,将调查数据与同类项目的经验数据比较,进行简便估算,结合一般的感性认识对项目进行初评。若租赁公司认为项目可行,企业可以进一步编制可行性报告,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实地考察。租赁项目通过初评后,租赁公司必须派人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市场发展动态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财务状况、重要情况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企业为了项目获得通过后的顺利运转,应给予真实的材料和积极的配合。

  第四,项目审批。租赁公司的项目审查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派出人员的实地考察报告,结合企业立项的可行性报告,从动态和静态、定性和定量、经济和非经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决定项目的取舍,并确定给企业的风险利差。如果项目可行,风险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即可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办理内部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合同签约。项目被批准后,租赁公司接受企业的租赁项目委托,就可办理租赁购置手续,签订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合同的价格条款和租赁条件都不应脱离可行性报告的分析数据太远,否则对项目要重新评估。签约后项目评估的结论可为项目的优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项目后期管理。项目的后管理对于确保租金安全回收起着重要作用。在租赁项目执行过程中,承租人应经常将实际经营状况与可行性报告进行比较,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力求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出租人则应经常将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金回收的安全运作。

  2.5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
  
  2.5.1 我国融资租赁方式的产生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尽管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发达国家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但在中国,融资租赁还鲜为人知。我国一般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作投资钱不够,可以找银行贷款、招商引资、或是借债或者是上市,很多企业没有考虑到融资租赁方式。中国的现代租赁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在荣毅仁的积极倡导下,由中信公司在我国首创的。作为对外开外的窗口,中信在积极组织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同时,提出要创办和开拓融资租赁的国际业务,以开拓利用外资的融资新渠道。1980 年初,中信去日本实地考察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始了最早期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即试用跨国租赁方式为北京市从日本租进了一批用以改善交通和旅游条件的汽车。同时,我国民航首次以杠杆租赁的方式从美国租进了第一架 747 飞机。1980 年 10 月,中信邀请日本租赁公司和美华银行来华联合举办国际租赁研讨会,在理论把租赁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正式介绍到了中国。1981 年 2 月,中信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了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一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 7 月,中信与国家物资局共同创办了中国租赁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的兴起。

  2.5.2 我国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阶段
  
  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与中国自身的经济政策密不可分。

  首先,与中国 20 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政策是分不开的。众所周知,资金是经济建设的前提,而资金的筹措困难在我国是很突出的问题,在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融资租赁这种信用方式和融资方式切合当时经济发展迫切的需要。

  其次,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对产品进行创新,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引进显得尤其重要,此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比购买更具优势的筹资决策和设备更新手段,赢得了一些企业的青睐。

  纵观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初期开创阶段(1981-1983)这个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初始阶段,人们对融资租赁方式的认识就是“贸易与金融的结合”.融资租赁呈现交易量小,设备投资少的特点,81 年与 82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交易额分别为 186 与 1253 万美元,83 年为 3805 万美元.

  2.发展阶段(1984-1989)这一阶段为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必须在市场和竞争中求生存,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贷款”而得到迅速的发展,1989 年底,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年租赁交易额达 32.70 亿人民币 7.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定位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片面定位为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只能从事传统的出租服务,以促销为目的的流通领域的租赁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3.调整发展阶段(1990-至今)该阶段初期,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同时,外贸体制、外汇管理体制、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均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格局被打破,投资主体不明确,观念转变困难,承租企业偿债能力差,开始出现大量欠租行为,承租业务萎缩,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陷入“瓶颈”状态。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于 1998 年基本解决了欠租问题。1999 年人民银行在秦皇岛紧急召开了全国融资租赁研讨会,请国内外专家共同探讨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前途,会议最终确定中国将继续发展融资租赁业并对其进行大幅度的整改,相继在法律、监管、会计等几个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使得融资租赁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无到有,宏观环境得到改善,从而使融资租赁方式能够更好的得到应用。

  2.5.3 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的基本现状
  
  我国目前提供融资租赁方式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004 年以来,全国人大启动融资租赁立法,立法带动了租赁业解放思想的大讨论,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业有了较好的认知,监管层高度关注租赁业的发展,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启动了以厂商股东为主体的内资租赁公司试点工作,迄今已审批了 37 家。试点企业对我国经济运行中扩大设备销售,降低库存;改善产能过剩、资金流动性过剩;对保持经济和投资稳定增长、稳定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 年试点企业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资金已达到 65.7 亿元,比 2005年增长 211%.业务涉及装备制造、冶金、电力、医疗、印刷、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等众多行业。不仅直接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和地方经济的繁荣;
  
  2.中外合资及独资的租赁公司。自 2005 年商务部颁布正式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来,合资及独资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已接近 100 家,他们的发展势头更猛,以上海为例,目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有 24 家,其中三分之二的外资租赁公司是近二年成立的。他们不仅拥有巨大的资金实力,而且拥有先进的管理、营运模式和人才优势。如远东租赁公司、日新租赁公司、卡特比勒租赁公司等。

  3.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监会 2007 年 1 月颁布了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和大的制造商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中国自 1997 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截至目前,已有 5 家商业银行试办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了国务院批准(建行、工行、民生、交行、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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