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间借贷向谋取暴利转变。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企业贷款到期的周转、企业注册资金的垫资,导致资金期限大大地缩减。由于期限的缩短,利率敏感性也随之降低,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自然而然的上升,从而风险隐患大大增加。
3、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的变化导致民间借贷性质发生本质变化。传统民间借贷是基于直接融资模式的“道德约束保证履约”,借贷双方是地缘性和亲缘性关系,资金提供者和吸收者关系亲密,多是亲戚朋友。在农村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对农户的财产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如土地所有权抵押、房屋抵押,他们认为即使资金使用者无力偿还贷款时,也可以通过抵押品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制度供给的内生性和保护的弱法律性,即使是靠熟人关系维系的信用履约机制,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而现在民间借贷使用者和提供者越来越分离,有的资金链采用金字塔模式,最初的资金提供者完全不知道资金的流向,更别说资金的回收问题了。这造成的最直接冲击就是传统的约束和监督模式实效,资金被挪用、转借情况频频发生,甚至出现大规模资金诈骗事件。这表明民间借贷的性质正逐步从以往的直接融资为主转向间接融资,金融风险不断聚集。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规模一直表现出规模大、存在区域广的特点。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乃至整个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一致认可,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不仅渗入到经济建设活动中,也和人民的生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借贷主体日益增多后,一些借贷的用途也发生了改变,过去,借贷主要用来消费,如今多是用来幵展经营活动。我国在2006年公布了有关民营经济的发展报告,报告中提到在我国GDP中,民间借贷所占比重为6%-7%,达到了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5%,但是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始终未得到认可。相关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当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交织在一起,徘徊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非法集资手段翻新,更加隐蔽,民众无法对其形成清晰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咎于监管缺失。正规金融机构为维护市场垄断地位,对民间金融不断排挤。无论从立法还是监管政策上,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劣势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缺乏有效的、系统性法律规定,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提到了有关民间融资的规定,例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零散,体系不完整、内容笼统,且制度滞后于民间金融发展。《刑法》与《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约束并不是针对融资行为本身,而是在资金链断裂等情形发生时才介入规制。而在此之前,民间集资犹如“没娘养的孩子”无人认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如何监管问题,并无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如何预防民间融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将一些融资不规范行为规范化引导和纠偏,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也不是单靠法律层面可以解决的。
民间借贷事实上普遍性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经济体系运行本身的结果,是内生的,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产生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任何正规的金融制度都不可能覆盖所有经济金融活动,各种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民间借贷又容易异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重大威胁。我国政府已迫切意识到民间金融的强大生命力和民间金融风险迸发期,2012年先后成立有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其他一些城市开展的民间金融区域集中管理实践,为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运行探索了新的模式和路径。2014年我国第一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在立法层面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法制化建设进行了探索,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将民间借贷中的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获得法律保障。但是民间金融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差异性不可能靠一个新生的地方性金融法规马上“包打天下”,法规的可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为此,迫切要求实行金融改革,将民间借贷从“地下”引到“地上”,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从政策实践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政策对象主要集中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丨担保公司,但是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多样,这几种机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要想引导民间金融整体走向正轨,政策覆盖范围必须扩大。有关民间借贷的形成与其自生能力是我们理解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民间借贷在契约执行和治理方面尤其独特的优势,对于正规金融的交易治理、微观融资机制社会(如农村小额信贷)都有借鉴价值,民间借贷要纳入制度分析的一般分析框架之中,如何把民间借贷向正规金融转化,弱化金融二元结构,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是未来的方向。但是,民间借贷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和传统,在民间根深蒂固,并有其内在规律,“两化”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邵奇星)。
1.2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1.2.1研究内容。
民间借贷既是经济学问题,也是法学问题。从金融市场民间借贷微观结构理论来分析民间借贷的内在机理,从而推导其融资的外在效应。本文的章节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阐明本研究的背景、意义、方法与论文结构。从理论和实践出发提出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现状、特征、民间借贷利率和履约机制、法律现状等,并构建了课题研究分析框架。
第二部分是相关理论基础,通过分析信息不对称理论下资本结构和信贷配给与二元机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民间借贷内在机理,并为下一步分析其外部效应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是案例研究。通过引用鄂尔多斯石小红案分析民间借贷异化的形式、特征,归纳民间借贷异化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民间借贷异化治理的政策建议。从优化政策环境、发展区域性多元化民间借贷市场、加大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构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多个层面提出治理民间借贷异化的相关建议。
1.2.2技术路线。
本文拟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分析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和外部效应。采用案例分析来归纳民间借贷异化的原因,对民间借贷异化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主要釆取理论推演、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进行。
1.3分析框架构建。
本文首先阐明了民间借贷近年来快速发展现实背景,在分析民间借贷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试图从微观、宏观、制度三个层面剖析民间借贷的发展,选取了有关案例,分析找出民间借贷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进而提出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