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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异化的治理措施(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3 共65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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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内蒙古民间信贷异化成因与解决对策
【第2部分】鄂尔多斯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石小红案分析绪论
【第3部分】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二元结构论
【第4部分】民间借贷异化案例分析
【第5部分】 民间借贷异化的治理措施
【第6部分】民间借贷违约欺诈成因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2006年1月,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幵始正式运行。它主要收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担保、信用卡消费等信用情况,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刚刚运行,在很多地方存在着严重的信用数据不健全问题,很难保证借贷当事人全面了解对方信息,同时,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加上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一直存在较高的倒闭歇业率,因此,还需要通过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征信机构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要坚持以地域为单位,分等级管理,注意联合工商、税务、保险、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注册登记、纳税、债务、借贷等信息完全保存,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健全管理制度,必须配套有不断更新数据库系统,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障信用数据的客观性、连续性、完整性。对于征信机构的运作,建议采取美国寡头垄断的模式,由政府规定相关法律规范运营商的作为,运营商在利益驱动下,会根据客户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进而提高整个征信体系的活力。

  在这种体系的良性循环下,对于一些运作较好、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于运转不灵、信用等级低的中小企业进行公示,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通过收购、兼并、破产等程序退出市场;对于严重违法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打击。通过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一方面帮助贷款者全面了解借款者信息,从而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帮助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者更加便利地获得贷款。另外,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上,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幵展专项扶持补助项目,引导、鼓励民营资本进行这方面投资;银行要建立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制度,在对企业担保资金额度分配上,效仿美国等国家的模式,由担保公司承担80%左右,由银行承担20%左右,通过各自分担一定的比例降低风险,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其业务能力。通过这一系列完善措施,无疑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进一步减少民间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从而强化规则观念和诚信意识,塑造良好的信用观念,最终改善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营造诚信有序的借贷市场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一套新的“失信者黑名单”制度,试图搭建起沟通司法与金融的桥梁。一方面,以司法信息完善金融征信。通过信息录入,形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与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共享信息,使其成为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以金融监管督促司法执行。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领域的活动,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通过将全国法院金融信息进行深度整合,将会聚集极大的“正能量”,或将对金融监管起到推动作用。

  4.4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资金价格双轨制并轨。

  陈志武教授认为,利率本质上是利润率的一部分,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才能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使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在各自所确定的细分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既可以避免互相间无序竞争,又可以实现社会不同阶层对资金的需求。我国中央银行在2013年下半年不再限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可按照要求自主制定利率。当利率实现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是由市场供求情况来决定,以央行基础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的市场利率形成机制。对不同类别和产品和部n实行差异化的利率幵放模式和步骤,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先放开贷款利率$再放幵存款利率,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下一阶段的攻坚点在于存款利率市场化和形成完善的收益率曲线。利率市场化必须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相符。利率受到投资需求的影响。如果没有将投资和利率联系起来,资金供应难以使一些重要的资金需求获得满足,所以,政府应该减少对投资的干预,企业要成为投资主体,按照市场准入制度幵展投资活动;同时还要防止过多的金融资源流向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使利率不断被抬局。

  市场化可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内在动力。利率市场化是一个过程,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影响作用,但并非是作为化解危机的宏观政策手段来使用的,因为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行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国内银行形成以息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业务格局被打破。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资金成本飙升,进而大范围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成本。

  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可以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稳妥推进。下一步要完成三个步骤:一是建立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约束激励机制为重点,着力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二是探索家里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的定价机制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三是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时候择机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当重要。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控制风险十分重要。民营银行吸收存款,资产运用远超资本金,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破产,就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加以解决,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

  4. 5民间借贷监管法制建设。

  多年来,我国对民间金融在经济策略上实行“堵截”政策,体现在刑法上就是对民间金融犯罪实施“严打”的刑事政策。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间既然你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不能因为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条断裂而背负巨额债务时,予以刑事上的制裁使民间金融走向消亡。从发达国家民间借贷可借鉴的道路,就是运用社会政策对民间金融进行合法、合理的规制,建立一套新的金融秩序,而不是一味的打击和惩处。当前政府虽然在政策上已经默认了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但尚未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在金融法律制度中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从法律上一方面要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责任要细致划分,防止监管重叠或疏漏。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利率、规模、履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按照不同民间组织市场定位、业务范围、资金规模、信用等方面的差异,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国际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的主要辅助力量来自行业自律,除了在金融激励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还能促进行业内民间金融组织合理竞争。

  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参照我国当前经济建设、社会生活的实际,避免对民间借贷打压的过于严密,一定要注意以民事、行政法律调整为基础,以维护刑法的谦抑性为原则,运用多层次的分类规制,实现金融市场的有序管理。

  我国着名专家陈兴良教授曾经说过,经济犯罪的发生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存在极大关系,如果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没有建立,犯罪就不可避免,死刑也无济于事。有序的管理秩序对于高利贷的规制不言而喻,在对高利贷的规制中,一定要保证目标明确,打击有度。具体来说,对于已经确定的高利贷行为,要求偿还贷款本金,赔偿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优先处理办法,并结合情况加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的综合运用,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加大罚款力度,从而降低借贷双方的违法选择动因,使得借贷双方在高成本的约束机制面前规范自己的行为。

  同时,禁止高利贷入罪处理,反对将高利贷派生的犯罪归结于高利贷之上,必须区别对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内涵进行权威的解释,避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盲目规制,加强对洗钱活动、黑社会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引导公民正确从事借贷活动,树立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总之,对于高利贷行为注重加强民事、行政等经济手段的完善化,减轻刑法的负荷,使非刑事监管机制成为规范民间高利贷的主要手段。《放贷人条例》的颁布会对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地位、全面界定高利贷。

  行为及其规制方法提供依据。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政策调整有了更确定的因素,国家的利率政策、治理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政策都会有更强的执行力,国家的监管力度更加强化,这对于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运行、充实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监管体系,甚至于推动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改革进程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于民间金融的行政监管主体,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本文建议应釆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结合”的模式,以地方金融办(局)为主导的,协调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和主管部门配合有层次、有分工、高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把握、民间融资总量控制和信息监测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监管手段上,地方金融办(局)可以协调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共同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对民间借贷具体交易#为和业务指导应由银监会负责。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政策制定、利率监测和征信1统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除行政监管外,政府应支持帮助成立民间金融协会,通过行业自自律优化民间融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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