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信用证的洗钱风险研究
3.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基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向受益人所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并且不可撤销的书面付款保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上的条款组织货物,缮制相应的单据提交议付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受受益人委托所交付的全套单据后,经过单据审核,如果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承诺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不可撤销之付款责任。总之,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法律文书,也是一种传统的有贸易融资作用的国际结算方式。3.2信用证洗钱的案例分析案例一4: 2000年9月12日,原告A公司分别与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外贸进口合同及《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A代被告C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被告B公司进口成品油15000吨;被告C保证在信用证约定付款日之前将货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原告A公司与D行开出以被告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755000美元,见票后90天付款。2000年9月,C公司向银行交单,被告实际进口商即收货人C审单确认后,开证行D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承兑于12月30日付款,但被告C公司却未根据约定于付款日向原告A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仅通过B公司三次延迟付款日的变更。因被告C公司拖延不付款,原告A经调查,发现被告B公司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被告C公司在没有真实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出具所谓的“货物收据”,原告A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对原告A进行欺诈。
被告C公司坦白原因:B公司因资金困难,所以与C公司联手,以出口成品油为借口出具虚假单证,骗取原告A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贷款,事实却用于房产投资,后因资金无法周转回笼,不能安期返还,所以导致C公司一直未付款给原告A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D行向法院致函,由于议付行E已对其承兑的汇票向B公司贴现议付,要求解除对该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冻结。法院查明,议付行E对B公司的贴现发生在开证行D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后。根据UCP600惯例及信用证案件的法律条例,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兑汇票被转让或贴现的开证申请人不能行使拒付权。所以法院最后裁决:本案原告A必须支付所开立的信用证项向的款项,对于停止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的诉讼不予支持,原告A只能避开信用证,通过贸易合同伪造为由进一步起诉被告B和C。【图3.1】
案例分析:B公司和C公司利用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以及远期信用证贴现的功能并且利用了原告A公司在银行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成功骗取银行的短期贷款进行房产投资,妄图赢取暴利。事实上,这种操作方式己被许多非法分子广泛运用,在境外将信用证贴现,利用远期信用证承兑贴现和实际还款之间的时间差,获得银行的短期融资。
融来的资金一种洗钱方式是重新进入境内进行合法投资,另一种洗钱方式是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市场中获取暴利,当信用证即将到期的时候再偿还贷款及利息。
这种操作的模式也可以成为一种间接洗钱的手法。洗钱组织利用BC公司的合谋,伪造虚假单据,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贷款转入B公司,然后再通过境内的C公司将非法资金汇入境内A公司,使银行无法追踪到C公司的非法资金来源。由于银行和A公司的介入切断了资金的来源,资金跨境时不会留下犯罪份子信息的痕迹,具有逃避反洗钱系统监测的功能。这个案例证明了信用证的法律风险有可能诱发客户的信用下降和洗钱的双重风险。
案例二:目前我国国内大宗商品行业的进出口企业由于发现从境外融入低利息资金可以获取大量外汇利差的利益,所以对于从境外融入资金的冲动超正常贸易,于是正常的贸易进出品故意改为通过其境外关联企业交易转化为转口贸易来达到融入境外低利率资金的目的。
以美元和人民币利率为例,目前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半年)基准为5.6%而一般企业只能贷到基准上浮 10-30%,即6.16-7.28%,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为同期libor加200BP约为2.5%左右。而同期香港市场离岸人民币和美元贷款式利率约为4.3%和I .5%左右。如若从香港贷取低成本的贷款后再将资金回流至境内放贷,那么获取的利差收益在3%和1%。如表3.1所示【表3.1】
SH公司正常情况下从国内钢厂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证采购钢材后直接出口到德国,出口以即期或3个月信用证结算,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从2012年幵始国内外钢贸需求大幅萎缩,钢价一路下降,至使钢贸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资金。于是SH公司在香港设立了 TD公司和DB公司等2家关联公司。
其中对应的贸易流程为,如图3.2: TD公司向国内钢材厂“进口”的钢材“出口”给国内的SH钢铁公司,SH公司再将钢材“再出口”给香港的DB公司,香港的DB公司再将同一批“进口”的钢铁“再出口”给境外最终用户,一笔简单的国内钢贸流程转化为3次转口贸易流程。
所对应的结算流程,如图3.3:香港的DB公司收到境外幵来的美元即期信用证后通知国内的SH公司,SH公司向TD公司开出1年期跨境远期人民币信用证,TD公司凭1年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在香港当地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向国内钢厂再幵出3个月美元信用证。(后续还将做9个月进口押汇)采购钢材。
所对应单据流程,如图3.4:国内钢厂向TD公司递交全套议付单据,TD公司将全套单据再转交给SH公司,SH公司将相关单据再转交给DB公司,DB公司再将全套议付单据最终递交给境外开证行完成最后出口。
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如图3.5:
第一步,DB公司收到境外货款,在香港兑换成人民币后电汇给SH钢铁公司。
第二步,SH公司收到款项后不用进待核查帐户即可入一般账户,而TD公司则在背对背信用证到期时在香港续做9个月进口押汇支付给国内钢厂,由于DB公司已汇给SH钢铁公司境外货款,而TD公司可以延期9个月再偿还香港银行贷款,所以等于SH公司至此实现了从香港融入低成本资金的目的。SH公司在开给TD公司的远期信用证到期时直接从境内以人民币支付给TD公司,由TD公司归还在香港的押汇融资本息;对应的物流:国内钢厂直接发货从中国大陆1次性流向境外终端用户。但是期间TD公司可以凭SH公司开来的1年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融到1年期离岸人民币资金。
成本在4.3%左右,所以即使钢材不赚钱也可以从融资中收益3%左右。【图3.2-5】
例分析: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上述转口贸易,改变原本的基础贸易,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却给银行对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把握增加了不确定性和难度。这种转口贸场的操作方法不仅可以用于融到低息贷款同时也有洗钱的功能。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此类转口贸的操作模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转口贸易,而是由于某种目的而刻意营造的,所以其境外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与这两家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贸易合同、形式发票是可以在虚构的贸易背景下产生的,此种转口贸易操作模式资金汇入境内时不是以货款的名义入境的,所以可以不入待核查账户,不经过联网核查。银行和外汇监管部门都无法识别其贸易竹景后的真实目的。并且这种转口贸易符合可疑特征“交易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方与闻家,付款路线曲折迂回,且客户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山于两头在外,境内开证银行在无法控制货权的情况下,对于企业融入的离岸资金无法监督其真实的川途。
第三、这种特殊转口贸的资金流路径不仅有套利的功能也有洗钱的功能,山于资金入境时,资金的性质难以识别,所以有可能犯罪集团会利用这条路径,将不明来源的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在境内逊行一系列投资后,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再将境内的经过清洗的资金以信用证还款的形式再汇出境外。这种特殊模式的转口贸苏操作利用了信用证的法律风险模糊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集团化的操作模式很有可能成为资金异常跨境流动的便捷渠道之一,希望可以亟待引起高度关注。
案例三:塔城地区某A转口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信用证从境外某B公司进口商品并付汇,过一段时间境外某B公司再开立信用证给这家银行,通知境内A公司再把原来所进口的相同商品再出口给境外的B公司,在2010年通过这种反卖的方式付汇1928万美元,汇入1948万美元。差额为20万美元。后因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立刻停止了业务,并且在一夜间企业就搬离了原来的办公地点。
案例分析:这种操作方式是以货物做为资金转换的载体,将境内非法资金转移出境外,再将境外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内。这种洗钱手法不易被查觉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由于信用证审单只要求单证相符,并不关注企业进出口的贸易业务是否有违常理,这种操作方式从信用证法律审单角度来看是完美的,完全符合审单要求,所有单据都是真实的,完整的,包括贸易背景也是真实的。但是从反洗钱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有明显的洗钱嫌疑。这个案例是利用了真实的贸易背景来掩饰非法资金与货物之间的转换,从而达到资金跨境转移的目的。
第二、外管局最新制定的定期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并不监测货物品名进出口是否存在异常,而这种洗钱手法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基本相符。可以很容易逃过外管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监测。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利用了信用证的法律风险,只关注单据表面真实性脱离实际货物,并且也利用了远期信用证的短期融资功能来套取银行贷款,将贸易融资改变成融资贸易。因此信用证的法律风险是信用证洗钱风险中最重要的风险起源。
案例四: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协议,银行将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幵立人民币账户,最为重要的是允许任何目的的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贸易结算;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由于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约在3%-5%左右,而内地放贷利率最高达基准利率上浮70%,融资成本比境内低很多,再加上政策的放宽,相关套利操作模式应运而来。“内保外贷”的备用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境外银行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外B公司向境外银行融资。而因此发生的1一家进料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历年来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金未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也就3000万元左右。总资产未超过12000万元。
但近期却一次性筹集人民币2亿现金押给内地某银行,开出了以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等同金额人民币备用信用证进行海外融资。希望通过内保外贷获取外币和人民币利差及汇差的目的昭然若示。
案例分析:对于内保外贷的洗钱风险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这样一家总资产不超过12000万元,流动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来说如何有能力筹到2亿元人民币现金,资金来源性质不明,存在洗钱的嫌疑。不能排除企业为了获取内保外贷的巨额利差和汇差而通过第三方借贷。银行无法识别2亿资金的来源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即使企业能提供验资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资金的来源仍有洗钱的嫌疑。
第二、由于是内保外贷资金未跨境,但事实是2亿资金通过境外银行的放贷已成功转移至境外,此运作模式较为隐蔽,所以容易躲过外汇监管,并且可以规避资金跨境时会留下痕迹被反洗钱监管当局监测到的风险。
第三、对于内保外贷的境外放款真实用途银行难以监控,银监会及外汇监管部门主要对境内外汇收支进行监管,对于境外没有有效监管措施。境外关联企业在获取海外融资资金是否再转让给第三方境内银行无法控制。根据以上央行和中国银行(香港)所签订的清算补充协议是允许账户间资金自由转移,此政策为境外信贷资金被转移给第三方或第四方后再回流至境内提供了机会和途径。如果企业将回流至境内的资金质押给银行再一次通过内保外贷将资金跨境,如此反复循环操作。假如如此操作10次,则这笔资金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9次向银行结汇,商业银行再转售给中央银行,央行的外汇储备库存因此暴增。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如下表3.2,在这些外汇美元顺差中,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下原因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的贷款回流,这给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巨大压力。
所以外管局最新的“内保外贷”的政策中对境内商业银行此项业务的贷款额度普遍下调了 15%-20%,根据媒体报导“央行在2013年7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通告,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就商业银行目前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情况来看,依然有60%-70%5的业务流向香港,以贸易融资的名义进行变相内保外贷套取利差的情况依然存在。“内保外贷”资金真实来源及保函的真实用途难以把控,而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于人民币跨境结算所派生出的融资产品的发展速度来看是明显滞后的。假如最初做为担保的资金是非法资金,那么这条路径对于完成从非法资金到合法资金洗钱的过程来说完全可以一体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