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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与社会关系思想形成历程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6684字
摘要

  人与社会关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它有一个萌芽、深化、突破与形成的过程。对这一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人与社会关系思想和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一

  马克思于 1841 年 3 月写成的题为《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以下简称《博士论文》) 的博士论文,是他在柏林大学转向黑格尔哲学、加入青年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后,研究古希腊晚期“自我意识哲学”的理论成果。文中阐释的自我意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是马克思对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哲学探索的起点。

  为变革封建专制制度、实现人的自由的理想寻找和提供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研究古希腊晚期哲学并写作《博士论文》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马克思十分重视探讨伊壁鸠鲁否定宿命论、肯定个人自由的思想。伊壁鸠鲁反对德谟克利特注重必然性的观点,认为肯定必然性就是承认人受无情命运的支配。所以,他承认偶然性的存在。为了证明这种观点,伊壁鸠鲁补充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唯物主义思想,认为原子在垂直下落的过程中,会因自身原因,脱离直线而发生偏斜。马克思对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说”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原子偏斜意味着原子具有独立性和能动性,象征着人对自由的追求。显然,伊壁鸠鲁哲学的自由精神强烈地吸引着作为革命民主主义者的青年马克思。但是,马克思并不完全赞同伊壁鸠鲁的观点,因为伊壁鸠鲁把自由理解为人通过对社会环境的逃脱而获得的心灵的恬静。接着,马克思通过发挥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说”,阐述了对自由的深刻见解。他认为就像原子只有脱离直线运动而发生相互碰撞,才能实现其概念一样,“一个人,只有当同他发生关系的另一个人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而他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也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要使作为人的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真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1]( P37)。所以,在马克思看来,一个人的真正自由只有在社会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交往、相互作用才能获得,是“定在中的自由”[1]( P50)。“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人的自由离不开社会环境,也意味着人不会屈从于社会环境,表达了马克思改造不合理社会的政治理想。

  由于马克思将世界发展的推动力量归结为人的自我意识,强调哲学对世界的改造作用,所以,他认为要改造不合理的社会,就要将自我意识转化为实践力量。他说: “在自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 在 于 理 论 精 神 之 外 的 尘 世 的 现实”[1]( P75)。这里,马克思虽然强调了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但是,与其他青年黑格尔分子将精神与存在完全对立、片面夸大人的自我意识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的观点不同,他主张要在与现实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实现人的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并认为历史就是哲学与世界相互作用的过程,而哲学与世界的相互作用就是“世界的哲学化”与“哲学的世界化”的双重过程。因此,马克思一方面承认哲学( 自我意识) 通过实践( 理论批判) 对世界( 具体现实) 的改造作用; 另一方面又强调哲学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克服自身的缺陷。

  很明显,马克思把自我意识与现实世界的关系理解为实践基础上的相互作用。这就包含了他后来提出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 P55)的思想的萌芽。另外,还要看到,马克思此时理解的“实践”虽然是“根据观念来衡量特殊的现实”[1]( P75),并非指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实践,但它的引入,为马克思科学揭示人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可见,参加青年黑格尔派活动时期的马克思,由于不能正确揭示“实践”的内涵,因而不可能将人与社会的关系理解为现实的社会实践,而是非科学地理解成了自我意识与外部环境( 或哲学与世界) 的关系。但是,在自我意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问题上,他强调了人的自由能动性,又强调了外部环境的客观现实性,并在实践( 理论批判) 的基础上将二者的关系作了辩证的理解。这表明马克思在探索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时,一开始就站到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上。

  二

  大学毕业后,马克思以自由报刊为阵地,开始了依靠理论批判来促进世界理性化的政治斗争。这体现在《莱茵报》时期他为实现劳动人民的“自由”与官方和其他反动报刊的论战中。论战的政治斗争让马克思接触到了一些经济问题。这使他认识到不能在纯精神领域中抽象地谈论自由问题,而应该具体地认识社会现实,尤其是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对人的意志和“国家生活”的决定作用。这种认识动摇了马克思对黑格尔主义的信仰,也加速了他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决裂,为他在历史领域里走向唯物主义以及唯物主义地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开辟了道路。

  马克思在 1843 年夏写于克罗茨纳赫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以下简称《批判》) 是他“离开黑格尔走进费尔巴哈”时,批判黑格尔哲学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在这部着作中,马克思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范畴表达了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的实现,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根据,而历史和人则分别是精神实现自身的舞台和工具。转向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这种荒谬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说: “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 义 上 的 现 实 的 主 体 …… 变 成 了 谓语”[3]( P14),这种本末倒置“使政治制度同抽象观念建立关系,把政治制度列为它的( 观念的) 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3]( P19)与黑格尔在理念中寻找国家之奥秘、抬高理念而贬低人的思想相反,马克思则认为“人是社会形式( 组织) 的本质”.他说“如果在阐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这些社会存在方式看做人的本质的实现,看做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么家庭等等就表现为主体所固有的特质,人始终是这一切实体性东西( 指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引者) 的本质”[3]( P51 ~52)。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是国家的现实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在阐释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同个人的关系时,通过考察人的社会特质与肉体特质的问题,直接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本质特征是人的“社会特质”的观点。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承认国家的职能与活动同个人有联系,但他认为这种联系是“以外在的和偶然的方式”[4]( P293)发生的。所以,实际上,黑格尔是否定国家的职能与活动同人的活动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反对黑格尔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必然地“同个人发生联系( 国家只有通过各个人才能发生作用) ,但不同作为肉体的个人,而是同作为政治的个人发生联系”[3]( P29)。随后,马克思在分析黑格尔歪曲国家职能与活动同个人的关系的原因时,明确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本质问题。他说: “现实的人”“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 指人的社会属性---引者) ,……个人既然是国家职能和权力的承担着,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是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 指肉体特质即人的 自 然 属 性---引 者 ) 来 考 察 他们。”[3]( P29 ~30)马克思所说的“政治的个人”、“社会特质”表达的都是他关于人的社会性的思想。

  马克思在为《德法年鉴》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以下简称《导言》) 两篇文章中,进一步深化了《批判》中关于人的“社会特质”的思想。《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在批判鲍威尔抽象理解犹太人的本质时,指出: 现代犹太人的本质是由实际生活造成的,“不是抽象的本质,而是高度的经验本质”[3]( P197);《导言》中,马克思在论证人与宗教的关系时,更加明确地指出: “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以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 P199)显然,这些都比他在《批判》中对人的社会性的理解深刻地多。

  人的本质与社会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时期理论研究的重点。它体现了马克思对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是对《博士论文》中有关思想的深化。但是,马克思在对人的本质与社会形式之间关系的理解上明显受到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影响。一方面,他将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客体化; 另一方面,他又以人的这种固有的本质为标尺去衡量社会现实的合理性,认为不合理的社会现实就是人的本质的异化。可见,马克思此时尽管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特质”的观点,但不能说他就认为是社会决定了人的本质。所以,对马克来说,科学揭示人与社会的关系还需要一个大的突破。这种大的突破是他实现了两个转变之后,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在探索科学世界观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三

  马克思写于 1844 年上半年的《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 以下简称《穆勒笔记》) 是他在巴黎研究经济学的重要着作。在这部着作中,马克思突破了费尔巴哈哲学的局限,从人的社会联系中理解人的本质,指出: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5]( P24)。他所说的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纯情感上的联系,而是他们为了生存、在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

  可以看出,与以前从国家职能与个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社会性不同,此时,马克思已开始立足于物质生产,从生产中形成的社会联系着眼考察人的本质。这是马克思科学揭示人与社会关系的关节点。

  在对科学世界观初步探索的《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以下简称《手稿》) 中,马克思以人的劳动为出发点,进一步考察了人的本质,认为: 劳动的本来意义是人的自由的有意识活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3]( P273)。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深刻阐释了劳动是人的社会性产生的基础的思想。他认为由于生存,人们需要相互交换其劳动产品,这样,个人及其劳动产品就分别变成了社会的人和社会的产品,因此,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3]( P301)。这说明人与人通过各自的劳动产品相互补充需要,形成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说明人的劳动受社会的制约。《手稿》中这种关于人的社会性的观点是马克思自《批判》开始有关思想的深化和发展,又是后来他得出的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结论的萌芽。

  马克思在《手稿》中,以人的劳动为出发点,不仅考察了人的本质,还考察了社会的本质。他认为: “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3]( P310),“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3]( P298)因而,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是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基础。

  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手稿》中已经把劳动视为人与社会联系的中介,并以劳动范畴为中心比较系统地展开了关于人与社会统一思想的论述。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他科学揭示人与社会关系思想的新起点。

  在接下来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在批判鲍威尔主张从抽象的精神中寻找历史发展的源泉、把人类个体看成是历史的工具的观点时,指出: “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6]( P320),因此,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 P295),它诞生于人的物质生产中。这体现了马克思对人与历史关系的看法,是《手稿》中人与社会统一思想的深化。

  总之,在《穆勒笔记》、《手稿》和《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已经把物质生产劳动纳入了研究视野,作为考察人、社会( 历史) 以及人与社会( 历史) 关系的中心之点,初步看到了劳动基础上的人与社会统一的关系。这标志着马克思对人与社会之关系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对劳动的理解还具有抽象性和理想性的特征; 同时,他虽然提出了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的思想,但对社会内涵的理解还不太明确,有时把它等同于费尔巴哈的“类”概念。因此,真正理解人、社会和劳动的内涵,成为马克思科学揭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

  马克思在 1845 年春写下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以下简称《提纲》) 标志着新世界观的萌芽。《提纲》中,马克思在提出了科学的实践观的基础上,正确概括了人、社会的本质,科学表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思想。

  对于人与社会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 实 性 上,它 是 一 切 社 会 关 系 的 总和”[2]( P56),“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科学诠释,并非偶然,是他对以前相关思想精华的高度概括。对于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关于人与环境关系问题上的错误认识时,做出了具体的表述。

  旧唯物主义,一方面,对社会环境“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 P54); 另一方面,“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坏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2]( P59)可见,对旧唯物主义来说,承认人完全由社会环境支配,也就无法承认社会环境要由人来改变。这就是旧唯物主义在理解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时,出现的一种不可解脱的矛盾。对此,马克思指出: “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 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 P55)这里,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人与社会在实践的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生成的辩证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于 1846 年夏初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 以下简称《形态》)是《提纲》中初步概述的新观点的展开和具体化。在这部着作中,马克思指出: “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 人 创 造 环 境,同 样,环 境 也 创 造人。”[2]( P92)显然,这是对《提纲》中提出的人与社会辩证统一观点的重申,揭示了人与社会的横向关系。

  马克思在《形态》中不仅强调了人与社会的这种横向关系,还论述了人与社会关系的历史嬗变。他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已依次出现了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四种所有制形式。在部落所有制社会,共同体是社会整体的范围; 在公社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社会,国家虽然成了社会整体的范围,但它却代表着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和国家的特征。因而,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都“以一种共同体为基础”[2]( P70)。同时,在这三种所有制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落后,个人“受自然界的支配”[2]( P103),没有能力离开共同体而独立生存。这样,人与社会都依赖于共同体,因而同一于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这就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最初阶段。在第四种所有制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及商品交换的发展,使人被自然支配变成了受“资本的统治”[2]( P103),物的交换成为社会联系的方式。这种社会联系方式,一方面,使人成为不再依附于共同体的独立的人; 另一方面,使社会成为与共同体相分离的独立的主体。人与社会都因脱离了共同体而发生了分离。马克思认为这是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第二阶段。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主活动代替了物统治的活动,“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2]( P85),社会由个人自由联合而成,个人也只有在这种联合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2]( P119)。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与社会是以个人为基础的统一关系。马克思认为这是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第三阶段。

  可见,在《形态》中,马克思从横向结构和历史嬗变两个角度,全面考察了人与社会的关系。这标志着他的人与社会关系科学思想的正式形成。

  从以上所有的分析中不能看出,马克思人与社会关系思想有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它萌芽于参加青年黑格尔派活动时期,对自我意识与外部环境关系的研究; 深化于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时期,对人的本质与社会形式关系的探讨; 突破于探索科学世界观时期,对劳动基础上的人与社会统一关系的探究; 形成于构建科学世界观理论体系时期,对实践基础上的人与社会相互生成关系的阐释。这四个阶段之间贯穿着清晰的逻辑理路,是一个逐步深化和科学化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

  [4]黑格尔着,范扬,张企泰译。 法哲学原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9.

  [5]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2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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