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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形而上学和实践论的关系中重新审视辩证法

时间:2014-08-28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本文字数:3570字
论文摘要

  我们以往的哲学对辩证法概念的解读极为混乱,以至于人们对辩证法的评价也有好有坏.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所有的哲学术语中,恐怕再没有比'辩证法'这一概念所交替经受的光荣与屈辱更多的了."[1]88以往的大多情况是,一提到辩证法很多人会说,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对,就是联系、全面、发展地看问题.辩证法被看做是一种立足于矛盾立场,具有否定观和辩证思维的哲学理论;而形而上学却被指为是一种静止、片面、孤立地看问题的哲学理论,是一种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的思维方式.

  同时,传统哲学原理教科书一般被分为物质观、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四大部分来介绍.其中实践是包含在认识论中的一个范畴.这里的实践论和辩证法是毫不相干的,实践概念和矛盾概念也没有任何联系.虽然这种认识论也提及了辩证法,如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但这只是辩证法的一个特例而不是辩证法本身.

  通过对马克思哲学的进一步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并非互不相容的两个"对子",二者总是内在地纠缠在一起,其关系十分复杂.[2]同时,辩证法和实践论也不是完全分离的理论,它们具有内在统一关系.因此,在与形而上学的复杂关系中,以及在与实践论的内在统一中重新审视辩证法,我们就会形成关于辩证法概念的一个全新的理论图景.

  一、在与形而上学的复杂关系中理解辩证法

  我们以往错误地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起来,认为辩证的就是正确的,而形而上的就是孤立、片面、静止的,就是错误的.事实上,真正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是密切相关的.形而上学产生于人们对稳定性的需要,人们通过抽象将人的某些特征、普遍一般的概念性质从复杂的事物中抽离出来,而剩余下来的部分就是辩证法,是形而上学的另外一面.

  对形而上学研究对象的误解,导致人们对形而上学的偏见.所谓的"静止""孤立",针对的是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事物.巴门尼德说"存在"是"一",他把"存在"规定为具有"不生不灭""永恒不变""独一无二""完整不可分"等特性.在巴门尼德看来,存在是永恒的、唯一的、不动的.

  这里的"存在"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在我们错误的理解里,却将"静止""孤立"的对象看成是具体经验的事物.河流当然是不断运动变化着的,但这不是形而上学的对象,因而无法由此证明形而上学的错误.巴门尼德做论断的对象是普遍概念而不是个别、具体的事物.形而上学哲学家的研究领域在理论的构造物、抽象的方面,认为经验的个别的事物不值得研究.一旦我们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就会发现对"矛盾""运动"的分析是非常麻烦和困难的.

  形而上学是人们追求普遍性的自然倾向的产物.宇宙万物具有特殊性,我们要想追求最普遍性,就必须通过抽象的方式克服差异、克服运动.而抽象意味着将具体个别的事物缩小、隔离.事物是由很多部分复杂地构成的,所谓"普遍"就是对多个事物都有效.抽象的过程就是要扔掉构成事物的差异性部分,而留下对事物共同有效的部分.这样一来,要想了解一个事物、获得事物的普遍性,就必须把构成这个事物的很多部分剥离掉,就要切薄这个事物,远离这个事物.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抽象产生矛盾,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由形而上学衍生出了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形而上学只留下了抽象、普遍的部分,而被剥离、切薄的部分,作为他者、非存在,则构成了辩证法研究的对象.辩证法解决了形而上学理论的抽象所导致的矛盾问题,是解决非存在领域问题的活动.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间的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难舍难分关系,不仅表明二者之间的亲缘性和理论旨趣的共同性,而且表明辩证法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超越意向.这两种倾向在辩证法理论中同时并存,交织在一起,从而对辩证法的命运产生决定性的意义.它意味着,在辩证法中内在地包含着一种"反辩证法"的倾向和力量,这将使得矛盾原则、否定性向度、历史性原则这些本来都是辩证法最为核心和最具理论价值的内容,在这种"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的倾向和力量中被扼杀.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纠缠,最终使辩证法走向了自我否定.正因此,只有让辩证法摆脱和解除形而上学的桎梏,在一个不同于形而上学的新的视野中,才能深入理解、阐发和探索辩证法自身的合理形态,更好展现辩证法的理论本性、理论内涵、理论功能及其理论生命力.历史主义原则进入辩证法,即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是辩证法克服形而上学纠缠,实现自身合理形态的关键.

  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承认矛盾存在的必然性,但并不停留于此,而是进一步把矛盾理解为对矛盾或对立的扬弃的发展过程,即否定的否定.否定的否定是历史主义辩证法的精髓.黑格尔是历史主义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但他的辩证法的运动主体是抽象的绝对精神.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创立了实践论辩证法,其克服了黑格尔历史主义辩证法的缺陷,实现了辩证法历史上的革命性变革.

  二、在与实践论的内在统一中理解辩证法

  对概念理解的误差是造成辩证法和实践论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传统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我们把实践当作认识论中的一个范畴,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这种理解包含了一种把实践与认识分立的倾向.马克思要求新唯物主义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人的实践活动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54可见,马克思的实践概念不是一个认识论范畴而应当是一个本体论的范畴.这种实践是和认识相伴的,是一种知行合一的实践,而不是我们理解的认识论上知行二分的实践.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作为一个认识论范畴的实践本身不具有批判性,假设了实践中没有认识,其本身没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检验认识的时候,仿佛只要实践成功,那么它本身以及指导它的认识就是合理和正确的.这种没有批判性的实践概念的确无法与辩证法建立联系.然而,作为一个本体论范畴的实践概念,本身就包含了认识,自有其指导,自有其标准,是两重的、高度辩证的,不仅与辩证法相联系,还包含着价值问题.这种实践概念可以与辩证法建立联系.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辩证法的核心就是矛盾.在他的《逻辑学》中,矛盾的范畴包含在本质论而不是存在论中.他区别了矛盾、差异、对立的关系,认为本质的差别是对立,自身之内的对立是矛盾,矛盾的否定性是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在脉搏.马克思也有这样的区分,他认为从内在关系和能动关系来理解的对立才是矛盾,矛盾就是自相矛盾,自己同自己相异,自已同自己相对立,矛盾促进着发展和创造.也就是说,矛盾只是同一事物内部的,不存在所谓的外部矛盾.

  我们所理解的矛盾,通常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彼此矛盾和互相矛盾,而不是同一事物自身的内在的矛盾,即马克思所说的更多的是辩证矛盾,而我们所说的大多数是现实的矛盾.我们认为的矛盾的双方是不同性质的两个东西.这种矛盾概念,按照黑格尔的区分,实际上是程度不同的差异和对立.我们是用理论理性来理解辩证矛盾,而不是用实践理性来理解,这样的理解与实践确实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造成了矛盾概念和实践概念没有关系,辩证法和实践论没有建立联系.

  在前面我们重新分析了实践概念和矛盾概念,发现实践论与辩证法分离的原因在于对矛盾的理解局限于理论领域内,而没有涉及实践领域.实践论与辩证法的统一,是通过理论目的的具体性论证出来的.具体性是辩证法明确的目标.那么什么是具体性呢?

  我们可以通过辩证法的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理论范围之内的,是理论层次的辩证法.理论是关于事物属性的总结,涵盖无数的普遍性概念和范畴.事物都是由无数范畴、概念构成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角度看一个事物.所谓的"具体",就是众多角度其中的一个.理论就好比一张巨大的网,由事物的各种普遍性、抽象性的概念、属性编织而成.网抓住虫子,就是概念把握了一个对象,就是"具体".一张网越粗陋,理论就越空洞,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发展理论,使之细密结实,能够网住具体的对象.第二个层次是理论界限之外、实践领域之内的.这一层次上理解的"具体",是将普遍的理论投射到实践领域内的具体对象上.这个过程超越了理论界限,进入实践领域,是一种实践层次的辩证法.这就实现了辩证法与实践论的统一.在包含着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奠定了实践论辩证法的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后的一系列着作中,马克思对实践论辩证法进一步展开论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辩证法的根据就存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也是辩证运动的基本方式.人类的实践活动集中展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交往关系.这两种关系及其之间的相互中介关系都是一种矛盾关系和辩证结构.正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这种矛盾关系和辩证结构,构成了辩证法的实践原型与客观基础.至于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不过是这一原型的抽象表达而已,理论形态的辩证法与实践形态的辩证法之间具有同构关系.由此可见,正确理解和把握辩证法概念决不能脱离实践论而孤立进行.

  参考文献:

  [1]陈晏清,王南湜,李淑梅.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级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贺来.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哲学"对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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