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任端军、李静的《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和赵入坤、曹海洋的《市民社会论:概念演进与现实意义》等文献,我们小组将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具体分为五部分,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进行讨论。
一、有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概念,其实质上指的是“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等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也可以视为是“市民社会”概念的母体。之后西塞罗在理解《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基础之上,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他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当然,这种共同体突出强调的是其区别于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文明属性的特点。
二、有关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在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中,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托马斯等提出了一些代表性观点。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市民社会”具有了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体制的概念,起到的则是保卫个人权利的作用,成为拥有广泛权利的公民的工具,与此同时也对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与其相对立的自然社会(野蛮社会)作了区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然社会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从而换得保护而完成的。而孟德斯鸠等启蒙学者则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强调社会是个人权利的唯一源泉,其形式上是平等、自由的。其中托马斯及《独立宣言》起草者把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地位,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他们主张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当政府的行为损害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由此国家与市民的关系进一步凸显。基于现代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写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在近代欧洲就已经有所体现,所以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也应被视为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渊源。
三、有关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黑格尔则是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典型代表。他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客观世界”分为三个层次,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市民社会是处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基于此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归纳为三个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与同业公会。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必然要发展到“个体独立性和普遍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的阶段即国家,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四、有关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在论述共产主义理论过程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作了详细论述。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 序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着作中,马克思主要在三重含义上概述过市民社会概念,即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资产阶级社会。
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根据马克思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 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而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同样经济基础的变更会导致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与国家的分离是这种市民社会论述产生的背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概括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是存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重合状态之中。而马克思认为的“新市民社会”则是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这是两个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3.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社会等同于市民社会,是因为当时的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表露。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当然这种论断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概念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而“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主要特征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且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贯穿其始终的社会形态。
在马克思思想中,我们所理解的他的观点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决定上层建筑。
五、有关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对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它的代表人物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的,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所以市民社会在这里主要是指文化和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思想在《狱中札记》中有详细表述,该领域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而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合法性危机》等书中将民社会界定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在他的理论中赋予了公共领域促进社会整合和群体认同以及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合法性基础的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对于市民社会概念选取的理解维度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演进过程的区分。我们认为从笛卡尔开始的市民社会论主要是记录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演进,而我们小组是在抛开对黑格尔、马克思了解的背景下,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在市民社会的语意上展开分析,从古代到近代直到当代,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从而究其本源,得出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我们将市民社会的本源追溯到了苏格拉底,通过对不同时期的人物思想的分析,依据相同点用分类的方法划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主要是: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共产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五个阶段。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方式明白直接地将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展现出来,便于我们针对不同阶段进行总体掌握。
从语言学角度上讲,每一被人们创造并投入到公共视野中使用的语词,都已经包含了其自身独有的含义;与此同时,语词在被世人接受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其含义都不可避免地丰富化了,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和原来意思大相径庭的情况。对于其间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把它视为是时代问题的呈现以及我们不断应对时代变化而采取表达上的“规范化”措施。从词源上来考证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的好处,不仅在于我们可以根据它的新释义来洞悉社会的动态,也在于我们可以针对当下的社会特点来进一步“规范”语词的含义,从而使得前辈们的精神能更好地被理解、被继承。
学术界中关于“市民社会”的内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哈贝马斯指出:“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查尔斯·泰勒曾说:“市民社会乃是一个比我们看起来所想到的要远为复杂和多面的概念”.柯亨和阿拉托也曾坦率地讲道:“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在语义上的模糊与不确定性为我们理解带来了很多困扰。为了便于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市民社会”的内涵,也为了避免我们对它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了解“市民社会”理论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语意,显得十分有必要。
参考文献:
[1]田毅松。从共同体到市民社会---雇佣劳动发生史的政治哲学解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2):69,75.
[2]洪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辽宁警专学报,2011,(2):10,13.
[3]王巍。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内涵及其当代意义[J].教学与研究,2012,(3):31,37.
[4]王婷。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2,(1):73,78.
[5]任瑞军,李静。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意义[J].财经政法资讯,2009,(5):13,18.
[6]李华。西方思想家“市民社会”论评析[J].河北大学学报,2012,5(3):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