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几千年的历史流变中,其意义多次发生变化。自20世纪末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再次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这说明在这个风云际会的时代,市民社会理论仍然是我们理解历史、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资源。同时我们也发现,市民社会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特别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以及对待市民社会的态度今天仍是我们探讨的一个重点,它对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
“市民社会”一词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在《政治学》一书中,他使用了“Poltike Koinonia”这个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指的是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它是指和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当然,它有其特定的历史含义,只有在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下才能称之为文明社会。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出现尽管要晚于家庭和村落,但在道德上要高于后两者。城邦实行民主制,其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在城邦法律指导下,公民享受自由和平等,过着美好的生活。这与城邦外的野蛮民族形成鲜明对比。尽管后来随着古希腊城邦国家的逐一衰落,市民社会概念失去了它的实体依托,不过市民社会“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层含义却一直延续了下来,这样它就成为市民社会在政治上自由、民主、平等的一种历史性的理论资源。
当西方进入中世纪后,尽管这段时期被称为“黑暗时期”,但它在政治与经济上却为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作了一个铺垫。
首先,政治上出现了世俗组织与宗教组织的抗衡。随着罗马帝国的成形,共和体制的式微,人们逐渐认识到自己并非生活在一个理想的政治环境中。特别是随着基督教的兴起,人们对古典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提出质疑。基督教(特别是早期的基督教)因为具有强烈的末世论期待与平民意识,其反贵族政治的倾向相当浓厚。从这种心态出发,基督教一反古典时期推崇政治生活的倾向,拒绝赋予国家以道德上的价值认可,反而认定国家乃是一种压迫性的权力组织。作为一种抗衡,教会开始以神权为基础将自身发展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这就从客观上确立了这样的思想:社会并非完全根据其政治组织与特性来界定,从而表明社会成员同样可以被组合进另一个世界、教会世界中去,于是一种以权力抗衡权力的观点便出现了。这种给政治国家划定边界的做法对其后的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欧兴起一些城市。到了12世纪,欧洲的经济得以缓慢复兴,贸易逐渐恢复。城市的兴起使得庄园式的农业经济在整体经济结构中作用日益减小。并且,城市的兴起给政治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城市希望国家为它们提供保护以便免除封建主的盘剥,而君主则适应这种形式的发展,站在城市一边,打击封建主的势力,加强王权。君主们由于颁布保护臣民的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大受市民阶层的拥护,而国家的权威也得到市民的承认。这样,中央集权建立起来,国家权力也逐步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封建体制内部孕育了一批和新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市民”(bourgeois)。市民社会与城市居民密切相关,但它又只限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城市。“市民”最早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的自治城市。在这些自治城市中,市民权利受城市自治机构的保护,市议会选举城市管理人,自治城市的议会制度以及其他自治机构为西欧现代民主体制的起源奠定了历史性的习惯传统。市民社会被看作是一种城市生活和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市民社会是多元的,至少它是一个具有众多私人活动的社会,这些活动在家庭之外,且未被纳入国家之中,其中以商业为目的的社会被视为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近代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为了反对为君主专制辩护的君权神授思想,发掘了此前被冷落的市民社会理论。首先是洛克发展出了一种社会理论,来讨论有限政府和人民主权。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应该由政治组织来予以领导,国家权力对社会而言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洛克并不这样认为。他的讨论是从人类史前所谓的“自然状态”开始的。他认为,人类建构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因为自然状态虽然平和、宁静,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财产纷争,人们就订立契约,大家都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代理人,这个公共代理人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因而,组建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只是人们自发地建构并用来处理其内部事务的一个外在性的工具。这样,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以及社会契约论的手段而赋予了社会以前政府或国家的生命。这就意味着在洛克那里已经隐含了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某种认识,社会与国家的界限得到了明确,政治社会的权力不再来自神授,相反它只是来自民意。洛克提出了社会先于、高于国家而存在的观点,从而奠定了一种重要的市民社会理论架构。
在洛克之后,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发展。斯密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为洛克提出的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注入了实质的内容。具体而言,洛克提出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平等,在斯密这里通过市民社会的经济平等和契约自由获得了实现。孟德斯鸠则承袭了中世纪发展出来的以权力制衡权力的观点,并将其发展为三权分立的模式。孟德斯鸠主张这个政府应被监督从而避免专制主义。他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市民社会则是扞卫法律的实体,而社会与国家又同时被归入宪法之内。国家与社会在立法、执法、行政权力中得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这个时期的政治哲学家仍然将道德意义赋予市民社会,坚持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二分法。认为只有进入市民社会,人们才会过上有道德的生活。他们一般都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作同义词使用,而并不把经济活动看作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因为非市民社会里也存在着私有制、商业贸易活动。因而他们的市民社会理论更多的是确立了市民社会的政治传统,表达了形式上追求平等的要求,通过自然法(nature law)的基本精神来扞卫社会的自由、民主、人权,从而成为启蒙运动的旗帜。
二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成熟,市民社会概念逐渐走出历史的迷雾,显示出它的真实内容,黑格尔是窥见现代市民社会面貌的第一人。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已经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也已经形成,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区分也逐渐清晰,为黑格尔颠覆市民社会的传统观念提供了时代条件。再加上黑格尔深受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他一反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透过政治来谈经济的做法,对市民社会经济本性进行了透彻论述。同时,黑格尔又批判了契约论者的社会国家观,指出从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出发,结合成国家,将国家理解为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必将导致国家存在的偶然性。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又达到一个新的阶段。5法哲学原理6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代表作,在其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
首先,具体的、独立的、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人是黑格尔考察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都是以自己为目的,每个人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纯粹私利的领域。
其次,“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这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目的和需要的满足中,必须凭借他人,以他人为中介,相互合作,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黑格尔认为,这种个人既作为目的,又是手段,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状态就是市民社会。很显然,黑格尔描绘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全部市场化了的社会,它是现代世界的产物。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造就了一种受其自身规律调整的经济领域,为市民社会中的人们自由追求私利提供基础。
在一个自由市场社会里,私利从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考虑中解放出来而获得了合法性。因此,市民社会是一个私利得以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在黑格尔看来,在市场上人们虽只关心私利,但其结果却满足了彼此相互的需求,并由此进而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纽带。黑格尔的这种见解,蕴含着对近代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观点的继承,即不再以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而是以具有高度自律性的市场体系来规定社会。
不仅如此,黑格尔还强调,市民社会的出现还标志着人类进入现代世界(当然,这里的市民社会指的是黑格尔所描述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市场化了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的关系,蕴含着自由、权利、自立、自足、多元化、世俗化等现代价值。市民社会的出现作为现代性的一个方面,同当时社会上发生的其他革命性变化一起标志着现代世界的来临,如牛顿的机械论世界观、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进步历史观等。
由于黑格尔是通过个人需要和市场而达致其市民社会观,这决定了市民社会在伦理上是不自足、有缺失的。黑格尔指出,在以利己主义和契约性为标识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既然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它是对家庭这样的血缘共同体的否定。这种否定,使得市民社会具有了一种普遍性(university)。但是由于独立个人之间只是由利益驱动的工具性契约关系,彼此之间缺乏必然的关联,因而这种普遍性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普遍性,市民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关联还只是一个抽象的联结。这种关联性,黑格尔认为,它必将导致自然必然性与任性。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所具有的只是自然的意志,即以欲望和需求为基础的意志,以这种自然必然性为基础的非自为的联结,是一种机械的联结,如此形成的市民社会只是一个“私人需要的体系”,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既然市民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私利欲望驱动所导致的社会状态,天生就有不自足性,即市民社会中人的利己性、差异性、特殊性,这种社会状态缺乏一种内在必然的一致性。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相对于作为伦理性整体的家庭和国家来说,只能是一个异质性的存在,它极大地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丧失了伦理生活的真正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只是暂时的、不完善的,达不到自己存在的真理性。只有通过作为整体的国家概念,诉诸于国家这个最高的公共机构,才能克服市民社会的缺点。也就是说“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目的,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它克服了市民社会的差异性、特殊性而达到一种普遍性,并以此支配市民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规范。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解决市民社会的缺陷。在黑格尔的心中,市民社会只有在实行了君主立宪制的普鲁士王国才得到扬弃。
三
自黑格尔开始,市民社会观念准确地反映了近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市场经济社会日益凸现出来的内在矛盾的焦虑。这正如亚当·赛里格曼所说的,“对于所有试图清楚表达市民社会观念的人来说,这样的问题是共同的:私人和公共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公共伦理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激情与公共考虑之间的相互关系。”无疑,黑格尔在这个领域有相当的建树。
他不仅深刻把握了时代的主题,而且还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局限和矛盾。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原子式的分裂状态应在伦理化的君主立宪国家重新得到扬弃。但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把超越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据看作存在于国家之中,又把国家规定为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抽象精神实体,因而他所说的超越便只能是一种外在的、表面的超越,不过是“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建立起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看到市民社会不仅是传统社会解体的产物,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但是,它不仅使社会上的个人之间处于相互分离的原子状态,而且使社会陷入阶级之间的对抗。由此,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揭示出政治解放的限度,从而把克服市民社会的矛盾与超越政治解放紧紧地联系起来。
马克思的思想转折是通过批判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开始的。毫无疑问,马克思的这种批判,受到了洛克、卢梭、康德等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深刻影响,“市民社会”成为给国家神话除魅的极其重要的规范性范畴。但同时,马克思也深刻地领会了黑格尔通过市民社会批判以及对17、18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总批判的意义,他抛弃了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以及与国家相分离的原因、后果,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们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首先,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贡献表现在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的社会历史哲学曾对马克思产生过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直接继承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的思想,同时又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进行了批判。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遇到了令人苦恼的疑问、需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布意见。在国家制度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观点不适用。这种国家理念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了疑问。
《莱茵报》被查封后,他“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进行深入研究,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在《黑格尔法哲学批评》中,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结合具体史料,批判了黑格尔“头足倒置”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指出国家只有服务于、服从于市民社会,国家才具有真理性和现实性。“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认为,不是法和国家的观念产生社会,而是现实的社会产生观念。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在此,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被马克思再次颠倒过来。而且马克思还指出,黑格尔关于官僚政治和等级(国会)可以起到中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作用的观点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已经彻底分裂。通过对国家的除魅,马克思发现了国家、政治的阶级本质。也就是说,被黑格尔寄以厚望的、用以解决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国家只不过是一种幻想。
其次,马克思指出,只有在政治经济学中才能找到理解市民社会的真正钥匙。在批判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所作的神秘主义理解之后,马克思将认识市民社会的基础建立在现实历史之上。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什么?马克思认为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开始用物质利益关系解释社会生活。“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我们的“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所以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交换关系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第三,马克思还指出了超越市民社会的方向。马克思和黑格尔都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局限和矛盾,但他们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不同的。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方法是错误的。黑格尔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做事情的本质。怎样克服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重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辩证法,把克服市民社会与超越政治解放联系了起来,从而既揭示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局限性,又提出了人类解放的新课题。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运动打倒了封建专制权力,摧毁了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消灭了市民社会发展的束缚,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上获得解放。个人从一切形式的封建压迫下独立出来,成为一个自由的特殊性存在。市民社会也就成为个人的竞争的场所。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使人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表现在国家宣布人的“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并且“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与者”等等。但伴随市民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政治解放的结果只是资产阶级获得了解放,它并没有彻底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政治解放带来的并不是一个真正提升人的地位和价值的解放,相反,它仍然具有使人处于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地位的性质。市民社会使人在政治国家中越来越成为“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
马克思认为,“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同它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因此“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只有推翻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类解放。由于现实的人正是在市民社会中被国家夺去了人的类本质、夺去了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利己主义的人,因此,实现人类解放,就表现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自我异化的克服。“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把这一政治理想称作“人类解放”.人类解放是马克思在消解近代政治解放的理想之后确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政治理想形式,是马克思走出市民社会的一种全新的政治选择。
可以说,马克思对旧市民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有着深入的研究,那么,马克思是否认为社会主义也存在着市民社会?回答是肯定的,尽管马克思并没有使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这一专门概念,但从他的叙述逻辑中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的思想。
必须指出的是,在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只有相对于政治国家才有意义。在一般意义上,它指的是社会中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相对于政治国家所代表的“公”的领域,市民社会指的是“私”的领域。按照这个逻辑,在社会主义阶段,既然存在社会主义政治国家,那么,与此相对应,就应当有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既然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那么,在社会主义政治国家背后就应当有一个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当然,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梳理才是本文的重点。当我们说马克思赞成一种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观点时,我们必须对马克思着作文本中有时把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直接等同作出解释。由于在德语中没有一个专门的表述“市民社会”的词语,“b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个词就兼有“资产阶级社会”和“市民社会”双重涵义。在马克思亲自校订的英译本中,这个词也常常被译为“bourgeois socie-ty”,译成中文,就是“资产阶级社会”.这里所涉及到的是马克思在研究中所使用的一个方法问题。马克思之所以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是因为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是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的所有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真正的“brgerlicheGesellschaft”(市民社会)是随着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有时为了简洁地说明市民社会的性质,马克思就直接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是,说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状态,这个论断本身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例如,马克思在其着作中,多次提到“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的市民社会”.其区别主要在于,“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般概念。因而,在一般意义上,当讨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不能用“资产阶级社会”取代“市民社会”.例如,马克思在用英文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就分别使用了“civilsociety”(市民社会)和“bourgeois society”(资产阶级社会)两个词语。这就表明,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是有差异的。我们从中进一步推断出,马克思是不反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这一说法的。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从理论上推导出的一个逻辑结论,更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得出的一个结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由于采取强化政治国家、弱化社会的措施,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失去平衡,导致高度集权和官僚化,经济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导致社会对国家的疏离。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对先前被扭曲了的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次大规模调整,其结果就是社会的各个方面又充满了活力。
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不仅是对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一种反思,更是应对现代化挑战的一种策略。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不可避免地要作出政治和社会的结构调整,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条件。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保持政府的动员能力,保障改革所必需的社会秩序,又不至于压制社会的活力,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理念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中国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当然要改变过去那种“全能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的状况,但又不是建立一个独立于国家且对国家有影响的社会活动空间。中国未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应该是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自主性,又能发挥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的协调能力,其目标就是建立国家与社会之间既协同合作又相互监督的和谐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