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逻辑学论文

因明中的因及其过失(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6 共6030字

  (八)异分同全不定

  异分指的是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同全指的是因覆盖了同品的全部。它与九句因的第三句相对应,这一因过也称为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由于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所以和因三相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相违背,成了似因。例如:某人是男人,不生儿子故。

  不生儿子的可以是全部男人(同品),也可以是部分女人(异品)。

  (九)俱分不定

  俱分指的是因都覆盖了同品与异品的一部分。它与九句因的第九句相对应,这一因过也称为俱品一分转不定。由于因覆盖了异品的一部分,所以和"异品遍无性"相违背,成为似因。例如:某人是男子,是老师故。是老师的人既可以是男子(同品)的一部分,又可以是女子(异品)的一部分。
  
  (十)相违决定

  所谓相违,就是立敌双方所立的宗是完全相对的。这一因过不是针对一个论式中的因而说的,而是针对立敌双方的两个论式中的因而说。立者、敌者的宗针锋相对,而因又具备三相,所以难以判别谁对谁错。例如:胜论派主张的:声是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声生派主张的:声是常住,所闻性故,犹如声性。两个论式中的因,三相皆具备。但从因明注重"悟他"的角度,立方的观点并没有达到使对方获得新知的目的,所以就成了似因。

  (十一)法自相相违

  最后四种似因是相违因。《因明论疏》讲到:"相违因义者,谓两宗相返。此之四过,不改他因,能使立者宗成相违,与相违法而为因,故名相违因。"[1]166这段话表达的是,这四种相违因之所以为似因是因为:这些因不能支持所要成立的宗,而支持了与其宗所对立的宗。也就是说,立者的论式成了似能立,而敌者的论式成为真能立,这种情况必然会成为似因。相违因同时缺少因三相的第二相和第三相,即因没有覆盖同品的任何一部分,而覆盖了异品的全部。法自相相违说的是:自相,从在宗支的位置上来说,即宗的前陈,也称有法;从在宗支中的体义上来说,即事物本体,表达的范围较小。差别,从在宗支的位置上来说,即宗的后陈,也称法;从在宗支中的体义上来说,即事物属性,范围较大。所谓法自相相违就是指立者所用的因与立者的宗的表面意义相违的似因。《入正理论》提到:"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1]168即:声生论者:声是常住,所作性故;声显论者:声是常住,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这两个论式中,"所作性故"和"勤勇无间所发性故"都不能支持"声是常住",却能支持"声是无常".所以该论式既没有在同品上有,又覆盖了全部的异品,所以成为似因。

  (十二)法差别相违

  如前所说,法是宗的后陈,差别是言辞表面(言陈)没有表示而暗含(意许)的意思。所以法差别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宗的后陈的暗含意思相违背。如《入正理论》所举的例子:眼等必为他所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3]72-73此论式中宗所说的"为他",其实际意思即暗含的意思是说"我",但是"积聚性"的"卧具"并不是只为"我"所用,而且可以被"非我"所用。这样的因并不能使宗成立。

  (十三)有法自相相违

  如前所说,有法自相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自己所立宗的前陈的表面意思相违背的一种似因。《入正理论》讲到: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3]74把它化为三支结构即为:有性非实,有性非德,有性非业,有一实故,有一德故,有一业故,如同异性。如同异性。如同异性。此例较难理解,因为其中的很多思想属于胜论派。胜论派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存在。胜论派把对客观世界的解释概括为"六句义",即六个基本范畴:实(实体)、德(属性)、业(机械)、同(共同性)、异(差异性)、和合(统一性)。

  在这六个基本范畴中,"实"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德"是事物的性质并以实为自己的个体,"业"则是事物存在的方式[2]."胜论派认为有性是实德以外的原理。这立量就是要确证有性是在实德以外独立存在的一句义。但既说'有一实',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实';既说'有德业',可以知'有性非德非业',就是可以证实有性不是实德业,却同时也不能证实有性的存在。所以这因,是一种足以证实与所谓有性这有法的自相相违的因。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备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实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这是可以从有性否定排退了实德业,同时也一并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谓'俱决定故',上述两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确立的缘故。"[1]76-77(十四)有法差别相违。

  如前所说,有法差别相违就是立者所用的因和自己所立宗的前陈的暗含思想相违背的一种似因。《入正理论》讲到:如即此因,即于前陈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3]77.

  这同样是以前述胜论派三立量为例。这段话同样难以理解,我们用宇井伯寿的话来解释:所谓"此因",自然是指前面所举有法自相相违的立量原文。"作有缘性"的"缘",可作"观念"或"思维"解;所谓"作有缘性",就是使我们发生某物存在的观念的意思。依立者的胜论派说,前举立量,可以证明有性的非实、非德、非业,使人确认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于实德业使人发生它们存在的观念的,虽与实德业和合存在,实际当为与实德业别异独立的东西。"作非有缘性"是与作有缘性相反,说使人起"非有"即"无"的思维的。胜论派所以要证明有性并非实德业,意思是要使它成为作有缘性的东西。然而有性的非实德业,即使得被证明,也得确证了有性的存在,才可确立作有缘性的事。倘如前因,则有性的非实德业,固被证明,有性的存在却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就不得不成为证成作非有缘性的,而与胜论派的意许相矛盾了。

  四、结语

  古因明认为一个论式必须具备宗、因、喻、合、结五部分才是一个正确的论式,而陈那认为五支作法具有不合理性,并在五支作法的基础上改为包括宗、因、喻的三支作法。陈那同时规定了宗、因、喻在一个论式中的不同功能,宗是立者所要建立的论旨,是"所立",因和喻都是支撑宗成立的根据,是"能立",而因在喻的助力下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1]105-109因明即在追求创立一个完美的论式并能达到"悟他"的效果,换句话说,就是能使宗"真能立".因和喻的"真"和"似"决定了一个论式能否"真能立".

  本文简要论述了因以及似因的十四过,通过释例的方式阐释了一个能支持宗成立的因所要具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石村。因明述要[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沈剑英。论因明之四种相违[J].学术月刊,1984(03):36-43.
  [3]陈望道。因明学概略[M].北京:中华书局,2006.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