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雷格、卡尔纳普、罗素、蒯因和克里普克等逻辑哲学家的努力下,关于名称的意义理论研究形成了一个传统,即将名称意义分为意义(meaning)和指称(reference)两个部分,并形成了两大经典理论———描述论(description theory)和历史因果理论(causal-historical theory)。两大理论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近年来,国外不断有学者试图综合二者得出某种“混合理论”,我国学者也就相关问题与国外学者展开对话和交锋,其中陈波教授提出“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1],蒉益民研究员提出“专名指称的因果描述观”[2]。这些研究呈现出诉诸语用解决语义问题的态势,开阔了语义研究的视界,有可能对名称意义理论的部分难题产生新的认识,例如可以对描述论的“笛卡尔假定”(Cartesian Assumption)问题作出更为深入的思考。
一、“笛卡尔假定”问题的提出
最初的描述论是一个关于专名意义的理论,存在多个对如此描述论的表述,它们大都满足如下基本图式[3] 490~515:
S 是一名说话者,a 是 S 所使用语言中的一个专名,那么,存在某条性质 P 使得:
(1)P 满足条件 C;
(2)S 有权威将 P 匹配给 a;
(3)a 指称对象 O 的充分必要条件是,P 是唯一一条可以表达 O 的性质;
(4)如果 F 是表达性质 P 的一个谓词,那么 a 与限定摹状词(description)“the F”意义相同。
按照这一图式,当被问及某个专名的意义时,人们不得不以摹状词“the F”表达的某种性质作答。例如,当被问及“亚里斯多德是谁”时,人们以“传统逻辑之父”、“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摹状词作答。描述论者由此认为,有能力使用名称“a”的人拥有一个识别性信念(identifying be-lief)———“a”和与之匹配的“the F”意义相同;根据“the F”和弗雷格所谓的“涵义决定指称”,就可以确定“a”的指称。在描述论者看来,上述识别性信念之真不容置疑,可将“‘a’和‘the F’意义相同”纳入知识的范畴。这一认识符合把知识视为得到确证(justified)的真信念这一知识“三元论”分析传统。知识“三元论”遭遇“葛梯尔问题”,但描述论的批判者没有走那么远,他们追问的是,是什么使得描述论者认为识别性信念之真已经得到确证?在戴维特(M. Devitt)和斯特尔内(K. Sterelny)看来,可以用“the F”解释“a”的意义,但解释“the F”的意义必然用到其他名称或摹状词,如此将陷入解释循环,而正因为如此,描述论者不得不接受一个关于语言能力和语言知识的假设,他们称之为“笛卡尔假定”:
描述论者将用以确定指称的信念视为知识,这是因为他们关于表达式语义的思考中充斥着一种潜在假定———笛卡尔假定,即说话者使用表达式的能力与其关于该表达式意义的某种(默会)知识相当;这种能力使得说话者以非经验的方式“不容置疑地”知道表达式的意义。知道表达式的意义为笛卡尔假定提供了所需的辩护:正是由于将“the F”匹配给“a”这一做法决定了“a”的指称,使用表达式的能力使得他/她能够说出如此匹配决定“a”的指称。因此,他/她不仅相信 a 与 the F 相同,也知道 a 即 the F。[4] 47(下标线为笔者添加)描述论是一个关于名称的意义理论,上述对“笛卡尔假定”的解释只说“表达式”而没有谈到名称,但是,它对“知道”的分析显然沿用了描述论者惯用的术语。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戴维特和斯特尔内所谓的“表达式”首先是名称(尤其是专名),而不是其他相对复杂的表达式;按照他们的解释,描述论者关于语言能力和知识的预设不限于名称。本文仅关注名称意义之维的“笛卡尔假定”,将它概略如下:如果 S有能力使用名称“a”,则 S 必定知道关于“a”之意义的(默会)知识;换言之,如果某个或某些摹状词可以确定“a”的指称,则有能力使用“a”的人一定知道这一点。
我们看一下“笛卡尔假定”的问题何在。个体有能力使用“a”,只是说明他/她有关于“a”意义的部分知识,但这些知识未必尽然揭示“a”的所有意义,甚至其中部分知识可能为假。用描述论的批判者的话来说,在命名或确定名称指称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给名称匹配错误或者不恰当摹状词的可能[5]。例如,最初命名“水”的人肯定不知道水的分子结构,不知道日常饮用的水并非纯净物,也不知道水有重水和超重水之说。因此,存在这样一种使得“笛卡尔假定”失真的可能:个体有能力使用“a”,但他/她不知道关于“a”的意义的知识。
从命题逻辑的角度,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出“笛卡尔假定”是可错的。“笛卡尔假定”表达了一个形如“p→q”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中“p”指“个体拥有使用名称的能力”,“q”指“个体知道关于名称意义的知识”。由“真值表法”可知,只有在“p 真而 q 假”的情况下“p→q”的真值为假。在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p真而 q 假”的情形,请看下面的例子:
p:张三有能力使用“大腿”这个名称。
q:张三知道关于大腿的解剖学知识。
“p 真而 q 为假”即是说,张三有能力使用“大腿”这个名称,但他不知道关于大腿的解剖学知识。
克里普克以“三大论证”(即模态论证、语义论证和认知论证)发起对描述论的系统批判,但是“笛卡尔假定”问题没有引起克里普克的重视。克里普克指出,识别性信念对于确定名称指称而言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然而他给出的指称图式显然接受一种意向依赖,即要求使用名称“a”的人总是“意欲”和给出“a”的人同样使用“a”[6] 79。接受如此意向依赖,无异于接受一种关于名称指称的识别性信念。而且,在解释命名礼(baptism)的一条注释中,克里普克坦言不排除命名者在完成命名礼的过程中使用摹状词,再次为接受“笛卡尔假定”留下门径。戴维特是提出“笛卡尔假定”这个术语的学者之一,也是历史因果理论的积极推动者,但是他也没有给出回应“笛卡尔假定”问题的明确方略。相反,在提出这一问题之后,戴维特竭力推出一个关于直觉(intuition)的定义,为在语义理论建构中“以直觉为据”的做法辩护,表现出对描述论接受“笛卡尔假定”的某种同情[7]。
最初的历史因果理论避而不谈名称的意义,因此严格来讲它只是一个指称理论。其支持者试图从意义之维对此作出完善,语义外在论(semantic externalism)应运而生。语义外在论有多个论题,也有多种表达[8] 3~5。名称的意义由外在于个体的事实决定,不可能通过分析名称的意义得出关于对象的形而上学性质,这是我们从普特南(H. Putnam)和伯奇(T. Burge)那里熟知的一种语义外在论。事实上,人们不断发现新对象的存在,不断将一些新发现的对象纳入现有名称的外延。那么,语义外在论必须解释的是,哪些外在于个体的事实可以决定名称的意义?根据自然种类本质主义(natural-kind essentialism)对语义外在论的辩护[9],反应名称所指对象本质性质的事实似乎是一个应然选择。然而,从自然科学的历史来看,科学研究常常需要基于部分特设前提展开,必须把反思和修正理论前提作为探究本质性质的一个基本步骤。这意味着,“笛卡尔假定”是历史因果理论挥之不去的一个影子。对于各种试图综合描述论和历史因果理论的“混合理论”而言,回应“笛卡尔假定”问题,成为一个检验其理论解释力的“试金石”。
二、关于名称意义的知道信念
从逻辑形式的角度看,只要“q”为真,“p→q”不可能为假,而从命题内容的角度看,如果“p”与“q”没有某种相关性,则可能陷入“蕴涵怪论”。就“笛卡尔假定”而言,“p”与“q”的相关性在于,肯定“p”及其与“q”之间的蕴涵关系,就肯定了一个具有某种语言能力的理性个体。在提出语言能力这一范畴之际,乔姆斯基(N. Chomsky)以雄辩的论证告诉我们,应当将语言能力视为交流能力的一部分[10],那么,无论质疑“笛卡尔假定”,还是消解对它的担忧,关键在于解释个体何以知道关于名称意义的知识,但进一步来讲,还必须认识到这种解释需要接受某种交流语境,否则个体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知道名称的意义。
S 有能力使用名称“a”,则 S 已经在生活和学习中积累了部分关于“a”意义的经验,按照传统知识论的解释,S 可以将那些经过确证的关于“a”意义的真信念视为知识。但是,对于任意一条关于“a”意义的知识而言,除非置于确证它的交流语境中,否则都只能算作 S 关于“a”意义的信念。在 S 遇到含有“a”的表达式并意欲对之作出反应时,S 知道关于“a”意义的知识,意味着 S 已经选择了关于“a”意义的某个信念,但是 S 要进一步确证所选择的信念与当下的交流语境匹配。如此看来,离开具体的交流语境,不能说S 知道关于名称意义的知识,只能说他/她知道关于名称意义的某种有待于确证为真的信念。我们把这种关于名称意义的信念称为知道信念。
确证知道信念的困难首先表现在表达式意义的理解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同一个句子表达多个意义或者多个句子表达同一意义的情况,误判句子意义的情形时而有之。从相关理论研究来看,解释语词和表达式的意义,需要面对一个类似于“鸡和蛋孰先孰后”的问题。有的学者接受“组合性原则”,认为语词意义具有相对于复杂表达式意义的表征“优先性”,复杂表达式的意义由其结构方式和所包含语词的意义决定,一旦明确构成表达式的各个语词的意义,知道其组合语法,就可以知道整个表达式的意义。有的学者则接受“语境原则”,认为语词只有在完整的句子中才有意义,应当根据复杂表达式的意义解释它所含有的语词的意义。持“组合性原则”的一方以自然语言理解的生产性(productivity)和系统性(systematicity)为之辩护,持“语境原则”的一方则给出一些反例,认为个体意向是决定复杂表达式意义的重要因素,复杂表达式的意义并不完全依赖于句法结构和语词意义[11]。
确证知道信念的另一个困难是界定关于名称意义的(默会)知识。在“笛卡尔假定”中知识被分为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明确知识(explicit knowledge),但是戴维特和斯特尔内没有进一步区分二者。
默会知识是指个体知道、可以言说却难以言说的知识,它是获得明确知识的基础,其存在可由人类生活和科学探究的一个基本事实确证,即我们知道的总是比我们所能言传的要多[12]。默会知识与明确知识并非截然两分,由于认知结构和能力的差异,在一个人看来是明确的知识,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默会知识。如高中生有一些关于原子弹的明确知识,但在大部分高中生那里,原子弹爆炸原理只能被归为默会知识。而且,随着认知经验的增多,个体的默会知识可能会被丰富或修正,也可能转化为明确知识。
即便在自然科学探究的各个领域,也存在确证知道信念的困难。科研人员希望自己对名称意义的界定永恒有效,但进一步的科学探究往往使得他们不得不修正其最初的界定。人类“知道”关于水之意义的过程就是如此。在发现纯净的水“由 H2O 分子构成”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都以为水由 H2O分子堆砌而成,而现代化学研究表明,属于一个水分子的带正电的氢原子与另一个水分子中带负电的氧原子结合在一起,液态水是一种齐聚物(oligomers),它在热力学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地形成、断裂和重构。
确证知道信念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困难,但是,在日常生活、工作或学习过程中,人们多数情况下总是能获得一些知道信念,以如此信念引导的行动一般都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例如,我有使用“大腿”这个名称的能力,毫不怀疑自己知道关于“大腿”意义的一些知识,如“胳膊拗不过大腿”、“大腿是容易积聚脂肪的部位”、“大腿是支配运动的关键部位”,等等。这就是说,人们在多数情况下能够获得一些得到确证的知道信念,“笛卡尔假定”有其合理的一面。那么,解释知道信念的确证,进而为描述论“笛卡尔假定”辩护的希望何在?
个体只有在交流的语境中才可能和有必要知道“a”的意义,而为了达到有效交流这一目的,人们必须对语言进行正确的诠释[13]。那么,可以将确证知道信念的困难视为语言诠释的困难。笔者认为,这种困难实质上是一种刻画诠释兼容性的困难,可以根据个体是否通过语言诠释兼容性(interpretative compatibility)检测解释其知道信念的确证。个体至少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完成如此检测。举例来说,张三要确证其关于“丹顶鹤”意义的知道信念,他首先对“丹顶鹤”的意义作出诠释,然后将当下诠释与自己以前的诠释或者语言共同体给出的诠释比较,在认为两种诠释一致时完成其知道信念的确证;张三还可以根据他人使用“丹顶鹤”一词的事实,相信此人也知道关于“丹顶鹤”的知识,继而诉诸同一知识检测,在双方得出一致回答时完成其知道信念的确证。当然,诉诸语言诠释,可能使得确证知道信念的努力陷入解释循环。下面我们尝试结合名称意义的研究,寻求对语言诠释兼容性检测的进一步解释。
三、意义形而上学之维知道信念的确证
对意义的形而上学追问,使得相关哲学研究有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的分野,并形成一些较有影响的对名称意义的解释。其中,观念论为名称的使用设定一些条件,把意义视为精神实体,但不能证明这种精神实体的存在;指称论主张名称的意义就是其指称,它只考虑属于确定类型或范畴的对象,关注语言表达式的结构关系但不考虑其意义差别;使用论放弃对抽象意义的探究,转向探究名称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14] 147。对于解释知道信念的确证而言,以上三种意义理论取向可能导致三种不同的回答,下面尝试将它们结合起来,以期获得某种最佳解释。
在意义指称论层次,说“个体知道名称的意义”即是说“个体知道名称的外延”,或者说,个体知道哪个或哪些对象属于名称的外延。如果“a”是专名,在个体认为自己知道关于“a”意义的知识时,他/她能够想象到“a”指称的唯一对象,并据此相信自己知道“a”的外延[15]。但是,对于通名(general names)“g”而言,在个体认为自己知道关于“g”意义的知识时,他/她能够想象到的只能是“g”所指称的部分对象,而不是“g”外延中的所有对象。例如,当看到“那是一只哺乳动物”字样时,我只能在脑子里呈现一些自己熟知的哺乳动物的样子。而且,由于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所限,人们只能使用有限的摹状词揭示对象的性质,只能凭借“g”所指的有限对象相信自己知道“g”的外延。我毫不怀疑自己知道“汽车”的外延,但我绝不可能一一看尽世界上所有的汽车,也不可能看到百年以后生产的汽车是什么样子。那么,是什么使个体以“以偏概全”的方式相信自己知道“g”的外延?我能在头脑中呈现部分动物的形象,对于其中任一只动物,我都能够断定“哺乳动物”这个术语表达的意义是否适用于它,是这种信念使得我相信自己知道“哺乳动物”的外延。由此看来,解释知道信念的确证,必须进入意义的使用论层次,解释个体何以知道名称适用于某个或某些对象。
对于我能够想象到的某个类的任意对象 O 而言,自问“它是 g 吗”?在我总是回答“是”的情况下,可以说我知道“g”适用于 O。我们可以就此认为“g”的意义在于其使用。这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方案。我可能想象到一些四足动物,但拿不准其中哪些是狗哪些是狼,我可以根据以性质描述解释命名的传统方法,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摹状词得出个别适用于“狗”这个名称的情形[16],然后根据生物种之间的相似性判定其余对象是否适用于“狗”。再如,仅仅通过外观,我不能断定一块黄色的金属是否是黄金,但我认为存在一些适用于黄金的相对精准的术语,如“原子核当中有 79 个质子的元素”,我可以使用这些术语界定黄金的外延。然而,如此一来,命名者必须给名称匹配恰当的摹状词,否则,将使得后来使用名称的人错误界定该名称的外延。换言之,在为名称匹配摹状词时,要保证名称“恒久”适用于它所指称的对象。从语言理解的角度看,保证名称“恒久”适用,不仅意味着个体必须识别含有该名称的句子的意义,还意味着个体必须理解到如此意义之真。而就语言的理解而言,语词意义和含有它的语句的意义之间具有相同程度的优先性,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17] 66,那么,解释名称的“恒久”适用进而解释个体何以确证其知道信念,必须追问名称的意义“是什么”。
观念论较早给出对“意义是什么”的回答,指称论和使用论均建立在反思和批判观念论的基础上,但二者都没给出对意义的彻底解释。指称论要解释“指称是什么”,使用论看起来则更接近于对名称意义的功用描述。从指称论和使用论对知道信念的可能解释来看,它们都依赖于一个前提———个体在头脑中呈现名称所指的对象。这显然是一种向意义观念论的回归。因此,解释个体如何确证其知道信念,需要综合意义理论的多个解释维度,尤其应当反思观念论的困境,从中寻求解释知道信念确证的启示。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开创性地以直觉代替观念,认为普通人所直接接受的意义即直觉意义,他把“严格指示词”思想称为直觉,还将直觉作为构筑其名称理论的前提[6] 3~5,41。克里普克理解的直觉既不同于摩尔(G. Moore)式“常识”,也不同于皮尔斯(C. Pierce)所谓的“解释者”(interpretant),他将直觉当作一个比观念更为清楚明白的范畴,却留下区分直觉与信念这一难题。相关努力可分为现象学、语义学、病因学和方法论等进路,并存在一个由关注直觉内容到关注其作用的方法论转向[18] 20~26。一般认为直觉是信念的源泉,它可以指引个体决定是否接受某个命题,但学界又似乎束手无策的是解释直觉如何在形成信念的过程中发挥作用[19]。尽管存在区分直觉与信念的困难,但这并不构成对直觉之形而上学地位的否定,相反,从克里普克名称理论的影响以及已有区分直觉与信念的努力均以直觉的存在为前提来看,克里普克已经在观念与信念之间插入了一个认识论楔子。而且,探究直觉的认识论角色,离不开对直觉内容及其表征的探索,而这意味着直觉是一个可能综合意义使用论、观念论与指称论的解释范畴。那么,对于解释个体如何确证其知道信念而言,诉诸关于名称意义的直觉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
西方两大哲学思潮走向综合和交融,部分欧洲大陆哲学家开始关注英美分析哲学的话题,其中,艾克(U. Eco)和阿佩尔(K. Apel)试图从指号逻辑的进路解释名称的语义,他们声称,除了指称世界,名称还有解释世界的功能[20] 242~243。笔者认为,可以据此将关于名称意义的直觉分为两类。其一,与名称指称世界的功能相应,个体具有关于名称意义的形而上学直觉,它直接反映名称所指对象的存在,并可以通过个体指认或见证名称所指对象而得到检验和强化。其二,与名称解释世界的功能相应,个体具有关于名称意义的语义直觉(semantic intuition)。在名称解释世界之维,名称意义具有语言共同体把握的一面,成为一种远离实在对象的抽象物,与之相应的语义直觉具有抽象性,但可以为名称的使用提供支撑。例如,我从未见过东北虎,但我可以用“东北虎”这个名称在一定范围内与人们交流。在发现新的对象后,专家(尤其是语言学专家)会对之作出归类或命名,以修正名称的意义,这使得名称意义及与之相应的语义直觉具有可修正性。个体可能拥有一些关于名称意义的语义直觉,也可能根据这些直觉确证其知道信念,但是,个体不可能和专家一样具有精准的语义直觉,例如除非接受专业训练,个体难以理解语言哲学家对“孪生地球”思想实验的分析。因此,多数情况下,个体凭借形而上学直觉确证其知道信念,个体关于名称意义的知识由此获得“重生”,但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名称指称世界的一面。
关于名称意义的形而上学直觉和语义直觉是相互关联的。举例来说,根据其关于“单身汉”意义的形而上学直觉,个体知道“单身汉”指称未婚的男子,而在语言哲学家那里,“单身汉是未婚的男子”是可以表达“单身汉”的一条使用规则,他们引导语言共同体凭借如此使用规则形成关于“单身汉”的语义直觉。
由此来看,两种直觉的关联是一种语言诠释关联,它使得名称意义有意向意义(intention-meaning)和内涵意义(intension-meaning)之分。前者指个体对名称意义的把握,具有可修正性;后者则是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名称意义,因为相关语言共同体或语言诠释共同体的存在而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样,从诠释关联的角度看,个体确证其知道信念,就是通过语言诠释达成意向意义与内涵意义的契合的过程。
以意义契合解释知道信念的确证,为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诠释兼容性检测提供了一个判定标准,并为消解对“笛卡尔假定”的担忧提供了两个努力方向,一是解释个体何以在语言诠释的经验要求与先验条件之间找到平衡;二是关注名称内涵意义的改变,从历时性的角度解释个体何以可能知道名称的意义。
第一个方向的努力旨在找到一种消除解释循环的认识论前提。个体关于名称意义的观念来自其实践经验,其中任一个观念的形成都带有对名称所指对象作出经验诠释的印记,因而获得与之相应的语义直觉或形而上学直觉,进而获得关于名称意义的信念,都依赖于一定的经验。但是,有了语言共同体或语言诠释共同体的存在,接受“笛卡尔假定”就不至于因此而陷入经验的解释循环。从现代指号学(semiotics)的研究来看,在同一语言共同体中任一个名称都是一个指号(sign),都存在一个“诠释者共同体”(communityof interpreters)不断将其对名称意义的理解转化为关于个体行为和习惯的规则。而且,对名称意义的语言诠释是否得当取决于共同体,而诠释与交流不可分割,因而存在一个规约语言诠释的“交流共同体”[21] 117。
个体之所以凭借语义直觉或形而上学直觉获得其关于名称意义的信念,归根到底,离不开“诠释者共同体”和“交流共同体”的规约,二者的存在不容置疑,它们是个体据以作出语言诠释的先验条件。这样,至少有理由认为个体可以在如此先验条件与上述经验要求之间寻求关于名称意义的最佳解释。
再看第二个努力方向。内涵意义具有相对稳定性,它与指号学所谓的“交流共同体”和“诠释者共同体”的稳定存在一致。然而,新对象的发现或者新兴学科研究及解释的需要,往往使得相关语言共同体改变已有名称的内涵意义。例如,鸭嘴兽的出现就曾经导致科学家关于哺乳动物内涵意义的纷争。那么,破除“笛卡尔假定”所遇到的解释循环问题,必须关注名称所指对象的实在,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解释名称内涵意义的稳定性何在。内涵意义一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对于解释个体何以知道名称的意义而言,似乎不需要上述形而上学的努力。其实不然。普通个体的意向意义的形成,是需要一定形而上学基础的,专家可能摆脱这种形而上学依赖,但是,专家往往也是凭借其形而上学探究提出更改名称内涵意义的建议。自然地,解释和接受内涵意义与意向意义之间的规约关系,则必须以历时性的视界关注二者的形而上学预设。
四、结语
解释个体何以确证其知道信念,未必限于本文提及的三个层次,但在这三个层次的解释之间存在一种解释关联:个体是否“知道”名称的外延,最终取决于他/她是否“知道”名称的意义,而获得如此结论,需要以意义使用论层面的对“知道”的解释为中介。这就形成了一个解释个体知道关于名称意义之知识的解释链条,为消解对“笛卡尔假定”的担忧提供了启示和解释空间。尤其是,接受和发掘克里普克式直觉的认识论中介作用,结合指号逻辑诉诸语用解决语义问题的相关努力,有可能着眼于意向意义和内涵意义的契合进一步给出接受“笛卡尔假定”的理论解释。
[参 考 文 献]
[1] 陈波.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一种语言观和由它派生的一种新名称理论[J].哲学分析,2011,(1).
[2] 蒉益民.专名指称的一种因果描述观点[J].哲学研究,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