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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解的合作原则角度解读逻辑谬误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7 共6774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合作原则是语用学的一个经典理论, 也是指导人们日常交际活动的一个重要法则。 实际上,在动态交际中, 合作原则只是一种理想化状态的规则,人们处处在违背着合作原则。 其实,一定意义上,逻辑学与合作原则有着紧密关系。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 因此,逻辑学是关注纯粹性的学科。 这与合作原则所推崇的那种纯粹的理想状态不谋而合。 逻辑谬误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顾名思义,它是与逻辑有关的错误。 研究发现,很多逻辑谬误均与合作原则背道而驰, 若从合作原则的视角审视逻辑谬误, 则更能阐释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然, 本文中的合作原则是在原合作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解的合作原则”。

  二、合作原则新解

  自从格莱斯在 20 世纪 50 年代提出合作原则以来, 语用学界对合作原则的关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主要源于合作原则的精辟的理论精髓。 在后格莱斯时代,斯珀波与威尔逊发展了合作原则,提出了关联理论;荷恩则进一步提出了着名的“荷恩等级”; 莱文森又提出了量、 信息、 方式(“Q-”“R-”“M-”)原则。 实际上,从本质上讲,这些后格莱斯理论均是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的, 只不过每个理论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比如关联理论把合作原则四大准则中的“关联”(relevance)准则放大,并构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 既然以上各大理论都存在某种程度的重迭, 因此有必要整合合作原则,从而对合作原则有一个全新的解读。 到底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合作? 一些语言哲学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作原则进行了解读。 维特根斯坦在《蓝皮书与褐皮书》中指出,要追问“词的意义是什么”,就要追问“解释意义的方式是什么”。 同样的,要解读原则是什么,就要搞清解读原则的方式是什么。“原则”具有不同的认识角度。 从执行主体来看,原则可分为“强制性原则”和“非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硬性规定。 作为硬性规定的强制性原则,不允许破坏,不允许违背。 强制性原则往往是刚性的,不容改变。

  因此,合作原则不是规定我们行为的一个原则, 人们可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角度来理解。 换而言之,我们需用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合作原则,或一种“理解”的态度。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第一句话是 “人出于天性求理解 ”,若非如此,我们不会理解任何事情,如果你的目的就是抬杠,那你可以永远找到可质疑的东西,无论它多么琐碎,多么不近情理。 因为自然理解没有一个终极的标准。 陈嘉映就曾经指出,理解虽然是流动的而且没有终极标准,但是理解终究可以达到。

  陈把理解的这一特征称为“理解的合作原则”。 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用语,而是一个描述性的用语,描述我们事实上是怎样达到理解的。 这种针对合作原则的理解态度缓和了合作原则固有的“强势”特征,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观点。 本文中,我们将基于这种视角解读逻辑谬误。

  三、逻辑谬误

  (一)概念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开山祖师, 他把逻辑看作一切科学所运用的工具, 讨论了范围广泛的逻辑命题,其中就包括谬误及其反驳等。 随着学科的发展,亚氏逻辑学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到了 20世纪,北美高校内开始推崇一种“批判性思维”的逻辑课程。 批判性思维重点关注的是如何识别、构造、特别是评价实际思维中各种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其核心理论是定义理论、 论证理论与谬误理论。

  可见,谬误理论是逻辑学不可或缺的一个理论。

  所谓“谬误”,不是指一般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 命题或理论, 而是指那些看似很有说服力, 但经过自己推敲却发现是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形式。 一个推理或论证要能导出真实的结论,第一前提要真实, 第二经由前提可推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谬误主要牵涉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也常出现在两者关系的推理过程中。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拿谬误做文章,千方百计地利用谬误去推理出一些荒唐的结论。这就是所谓的诡辩。 因此, 有必要区分谬误与诡辩。 严格意义上讲,诡辩是一种刻意违反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为错误观点所进行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这一点在法庭论辩中会经常出现。 有些人为了证实自己无罪, 会想方设法利用一些反逻辑的诡辩为自己辩护。

  综上所述,诡辩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刻意错误推断,而谬误是错误的推理或论证方式,是一种由于个人知识缺欠或主观能动性导致的逻辑错误。

  (二)分类谬误可分为语形谬误、语义谬误、语用谬误。

  李先焜教授指出, 语形谬误是违反推理规则的纯形式的谬误;语义谬误指那些语词、语句上出现歧义、混淆以及论证时非形式的谬误;语用谬误指涉及语词、语句的表述者、听者和语言环境方面的谬误。

  一般来说,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其笼统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形式谬误主要指的是逻辑上无效的推理、论证形式。

  换而言之,指的是那种由于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而产生的逻辑形式不正确的各种谬误。 如:同语反复、循环定义、概念不当并列、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两不可、以偏盖全、循环论证、倒置因果等;如,“说世界上有鬼,这不对,这是迷信;但要说世界上没鬼,也未免武断,因为有些现象还真不好解释。 ”(两不可)目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积累。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院校最近做的一次调查表明, 大学生中喜欢和比较喜欢京剧艺术的只占到被调查人数的 14%。 (以偏概全)非形式谬误指的是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论证形式从前提得出的,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从前提得出的, 并且这种推理关系是不成立的。 这种谬误从形式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主要由于知识水平、常识、概念定义等错误却推出错误结论。 如:词语歧义、语句歧义、诉诸无知、诉诸武断、诉诸怜悯、诉诸感情、人身攻击、诉诸权威、因人纳言、因人废言等。 如,以自己未能获得高的薪酬为借口, 他到经理办公室发表下述言论:“经理,我的工资是值得领到高的薪酬的,家里老婆和一大堆孩子要吃饭。 ”(诉诸怜悯)本文将基于《爱情是谬误》(节选自《高级英语》第一册)一文,从合作原则的视角对语篇中出现的逻辑谬误进行深入剖析,从而验证合作原则对逻辑谬误的解释力,进而阐释两者之间的深层关联。

  四、合作原则对逻辑谬误的阐释

  基于合作原则固有的“强势”特征,逻辑谬误是“不可容忍的”。 实际上,我们认为,合作原则只是一种原则,不是规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因此,人们可以避开合作原则倡导的“循规蹈矩”的准则,在自然的、正常的会话活动中实现有效的交际。 从逻辑学角度看任何人也难以避免犯逻辑错误。 谬误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 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对谬误有豁免权。 而从合作原则视角看,逻辑谬误是可以理解的, 但刻意地利用逻辑谬误则是对合作原则的真正违背。《爱情是谬误》(Love is A Fallacy)一文是马克斯·舒尔曼讲述的一个关于发生在年轻人身上的爱情与逻辑谬误的故事。 文中提及了大量逻辑谬误。 实际上,作者的主要观点在于指出爱情不是死板的,不是靠逻辑来判断的,所谓的逻辑谬误不能纯粹依据逻辑学常识来解读。 在爱情中,谬误是允许的和不需要解释的。 这一点与 “理解的合作原则”的主旨不谋而合,人们不能纯粹依据合作原则来进行“真空交际”。 我们将依据“理解的合作原则”对此文中的逻辑谬误进行阐释。 研究发现,文中出现的谬误均属于非形式谬误。

  ( 一 ) 无 条 件 的 前 提 推 出 的 论 断 (DictoSimplicter)这种谬误又叫绝对判断, 指的是不做约束地泛化,即把一种结论绝对化,放之四海皆准,不允许任何例外。 譬如:

  (1)运动是有益的,因此人人都要运动。一种自相矛盾发生在对一个陈述的断定中,如果在论证中把表达某种观点的陈述绝对化,就会产生绝对判断的谬误。

  (2)给 编 辑 的 信 :这 个 节 日 期 间 ,我们 应 努 力恢复真正的奉献精神, 每个人应该赠送礼物而不是期望得到礼物,如果有人送给我们礼物,我们应该拒绝它并建议把它送给别人。 这样,我们就会充分体验到完全奉献的感受。

  如果每一个人都拒绝接受礼物, 那么赠送礼物将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赠送”与“接受”是相对的, 片面地将一方面的观点绝对化, 会导致反例。 绝对判断的错误实质是:断言本身导致了与所断定的陈述相矛盾的事例产生。 我们把否定一个陈述为真的事例称为反例。 反例一般不会在断定者的文本中表达出来,需要理解者把它揭示出来,因而这种矛盾是潜在的。

  依据格莱斯的合作原则, 这种谬误违背了质量准则,即不说缺乏证据的话。 实际上,(1)文中男主人公旨在利用这种逻辑谬误去训练女主人公的思维,从理解的合作原则角度来讲,此处的谬误是可以理解的, 只不过女主人公没有本着一种 “合作”的态度来理解男主人公的动机或意图。 例(2)中也出现了违背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的情况,但作者的“奉献”态度却是可以理解的。

  (二)草率结论(Hasty Generalization)草率结论指的是把偶然结论当作必然结论,这种谬误是在缺乏周密思考的前提下得出的。 比如:(3)你不会讲法语,他不会讲法语,熊锐也不会讲法语。 因此他就会断定在中国谁也不会讲法语。

  对于草率结论谬误的揭示是容易操作的,我们或者揭示论证前提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上有欠缺, 或者指出结论的得出仍然需要同类或不同类的额外证据, 或者提供论证中未曾考虑到的某些其它的反面证据。 上例中,在证据的数量上明显存在着不足, 也没考虑到反面证据———中国有很多人会讲法语。

  依据合作原则, 这种谬误也违背了质量准则,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断然下的结论是不科学的。

  (三)诉诸怜悯(Ad Misericordiam)诉诸怜悯的谬误是这样论证的: 仅仅以某人值得同情为理由论证一特定结论必定是真的,或论证一种要求是合理的, 否则那个人将得到更多的不幸。 比如:

  (4) 有的盗窃分子, 在案发后的预审或庭审中,常以老母年老体弱、妻子多病、儿子伤残、医药费如何昂贵,如何为此而倾家荡产等为说辞,以此来博得别人的怜悯和同情, 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护(出于无奈而无罪或少罪)。 关于这个谬误有个带有讽刺意味的故事: 有个年轻人被指控杀死了其父母,在庭审时,他请求法官从轻发落他,因为他现在是个孤儿。

  依据合作原则, 这种谬误违背了关联准则,结论与前提是不相关的。 “老母年老体弱、妻子多病、儿子伤残、医药费如何昂贵”这些都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当然,犯罪者的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他不是故意“不合作”,只是想以此博得别人的怜悯。

  (四)假性因果(Post Hoc)假性因果,也称假性相关,即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虚假的,只不过是时间上先后发生,不是因为发生在前面就是原因, 不是因为发生在后面就是结果。 这一谬误的名称来自拉丁语“posthoc,ergo propter hoc”,意为“后此,故因此”。 具体来讲,此谬误可解读为:认为事件甲之后发生了事件乙,因此事件甲导致了事件乙。 当然,有时的确是前一事件导致了后一事件, 例如, 我选修了某门课,之后我的名字便出现在该课学生名单之中,因此确实是前者导致了后者。 但是,有时时间上似乎相互关联的两件事,实质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换言之,相互关联并不等于存在因果关系。 其实这种谬误属于时间关联的问题。 守株待兔寓言中那个人,其实犯的也是“假性因果”的逻辑谬误。 在树边碰巧有一天兔子撞死了, 以为守在树边就可以天天碰到被撞死的兔子。 将两者联系在一起时,一定要找到两者间的因果是怎样发生的, 而不能仅凭时间先后关系就判断。

  还有一种假性谬误,属于认知偏差的问题,将一个很复杂的结果归结于某一个原因, 或过于强调某一个原因。 比如有人根据受大学教育与没有受大学教育的人的收入存在差别, 就将这种差别归因于是否接受了高等教育。

  实际上, 这种谬误违背的是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与关联准则,一因与果之间是假性的、无根据的;二因与果之间是不相关的。 不论是时间关联还是认知偏差问题的谬误, 均存在着因果之间的偏差。 要修正这种谬误,需要在源头与过程中找到问题所在。 当然,如果以“理解”的态度看待这种谬误, 可揭示出犯此谬误的人对推理过程的忽视以及对某种结果的过分关注。

  (五)错误类比(False Analogy)错误类比是一种谬误论证, 指的是两个事物被进行比较,却没有比较中的相似性。 具体来讲,很多论证需要类比两种或更多事物、观点或情形,如果所比较的两件事物就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实际上并非真正类似,这种类比就不恰当,基于其上的论证也就存在错误类比的逻辑谬误。 比如:(5)枪支和铁锤一样,都是具有金属构件的可以杀人的工具,但是限制购买铁锤是很荒唐的,因此限制购买枪支也同样荒唐。

  的确,枪支和铁锤都有一些共同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均有金属构件、同为工具、都可能用于暴力) 在决定是否需要限制购买枪支时并非属于要害问题。 实际上,限制枪支乃是因为枪支很容易用于远距离大规模杀人。 这一特性铁锤则没有,用铁锤击杀一大群人,恐怕很不容易。 因此,这样的类比是不恰当的,而据此给出的论证也同样不恰当。

  换种视角, 这种谬误违背了质量准则与关联准则。 首先,将这两种看似有某种相关性的实体作类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他们只是具备某些共同的属性,这种相关性也是部分的,因此,不能将之放大到更广泛的范围;再次,通过类比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是不科学的,属于缺乏证据的论断。当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犯此谬误的人只是为了得出意欲达到的结论而极力寻找借口。

  (六 )与事实相反的假设 (Hypothesis Contraryto Fact)这种谬误实际上即是语法中的虚拟语气,指不实际的假设不能得到任何可站住脚的结论。 文中举的例子是: 如果居里夫人不是很巧合地把照相底片放在装有一块沥清铀矿的抽屉里, 那么今天世人就不会知道镭是什么东西。 我觉得,假设只能做出比较。 比如, 假设某一个条件改变一下的话,会有什么影响。 但是假设需慎用。 比如,在这个例子当中,假设她当时没发现镭,可能她过几天或者过几年发现了呢? 假设她当时没发现镭,可能别人过一段时间发现了镭呢? 这些可能性都是有的,我们都不能否认它们存在的可能性, 但同时我们又得知道,它们的确是不存在的。

  这种谬误在逻辑学上属于谬误, 在语法上却不是,只是人们言语的一种语气。 若从合作原则来看,它违背了质量准则。 前提都是虚假的,结论是可想而知的。 当然,这种谬误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旨在表达当事人的一种态度与感情。

  (七)井里投毒(Poisoning the Well)井里投毒是人身攻击谬误的形式之一。 产生这个名字的事件典型地例示了这种论证。 英国小说家和教士查尔斯·金斯利(Charles Kingsley)攻击着名的天主教智者约翰·亨利·卡迪拉尔·纽曼(John Henry Cardinal Newman)说,卡迪拉尔·纽曼的主张是不能信任的, 因为作为一名罗马天主教的牧师,他首先要忠诚的不是真理。 纽曼反驳道,这种人身攻击使他并且也使全体天主教徒的进一步论辩成为不可能, 因为他们为自己辩护所说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因被他人指责为根本不关心真理而遭到拒斥。 卡迪拉尔·纽曼说, 金斯利 “井里投毒”。 井里投毒谬误也可被看做诽谤谬误的一种特殊情况,不论怎样,都是对论辩对手的谬误性诋毁。

  基于合作原则,这种谬误违背的是质量准则。

  论辩双方在论辩前就有一方先落井下石, 说一些缺乏证据的话,这是一种“不合作”的态度。 更一步讲, 这种谬误也违背了由合作原则发展而来的礼貌原则[6]89。 具体来讲,违背了谦逊准则,即最大限度地批评、诋毁他人。

  以上即是对《爱情是谬误》一文出现的逻辑谬误的新阐释。 研究发现,基于合作原则,可以更清晰地探析逻辑谬误的产生动机及本质特征。

  五、思考

  作为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理论, 合作原则不断被改进与发展,是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理论。 语言学理论建设固然重要, 但其应用价值也显得举足轻重。 单纯理论本身的重建或修正不足以推动该理论的持续发展, 也不能促进其理论价值的有效提升。 因此,必须将更新的理论放到具体的语篇分析实践中才能挖掘出其潜在的应用价值。 本文选取了《爱情是谬误》一文中的逻辑谬误为分析对象,在合作原则的理论框架下对其进行较为详尽的阐释。 研究证明,合作原则对逻辑谬误有一定的解释力。 非形式逻辑谬误主要违背的是质量准则与关联准则。 基于合作原则,人们可更透彻地揭示常见逻辑谬误的本质特征。 人们在论辩中所产生的逻辑谬误并不总是“不合作的”,有时也是可以“理解的”,旨在体现一定的修辞动机。 从这种意义上讲,逻辑谬误与合作原则之间构架起隐形的理论桥梁。

  参考文献:

  [1]Wittgenstein,L.The Blue and Brown Books [M].London:Blackwell,1998.
  [2]杜世洪,李菊莉.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与维特根斯坦的自然理解———从钱冠连和陈嘉映谈起[J].外语学刊,2012,(5).
  [3]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陈波.逻辑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武 宏志 ,马永侠.谬 误研究 [M].西 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6.
  [6]何兆熊.语用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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