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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和谐的内在机理和运作模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27 共12376字
论文摘要

  所谓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或方式.和谐的逻辑机制,就是指和谐的由来、运动特性及内部作用方式。逻辑机制作为和谐的前提性机制,回答的是和谐何以发生、何以存在、何以发展、何以生成的问题。考察和谐的逻辑机制,探讨和谐的内在机理和运作模式,是以和谐理念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一、交往理性:和谐关系发生的理论场域
  
  和谐产生于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和谐的本质是社会交往关系的和谐。研究和谐,首先应从交往理性入手剖析其逻辑机制。交往理性产生于交往活动,交往活动的发展不断为交往理性赋予新的内涵,新的交往理性又指导着新的交往活动。作为个体集合体的群体或社会,不是个体之间的简单叠加和机械排列,而是个体之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的有机整体。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须通过交往结成群体,以社会化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因为只有社会化的个人才能有效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交往活动是达成当事双方理解、认同、协调与合作的前提,正如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与人和人之间和谐局面的形成是统一的过程一样,建立在交往活动基础上的交往理性与和谐理念的生成机制也具有同一性。

  (一)交往理性内含的理解、认同、协调、合作的底蕴是和谐理念的基本精神
  理解、认同、协调与合作是交往活动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和谐的基本内容。相互理解、相互认同、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并非天然地存在于两个主体之间,而是以交往活动的有效进行为支撑的。交往活动是达成理解、认同、协调、合作的天然纽带,交往活动的不断发展将会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因子,在全社会逐渐形成相互认同、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和谐氛围。认同、理解、协调、合作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综合体,其中既有并列关系,又有递进关系,正是由于它们的共同作用,才使得和谐成为可能。具体地说,认同是指交往双方因为对方与自己有着共同之处而生成一种亲切感,从而对对方的思想观点、情感心理的肯定与认可。认同过程中产生的亲切感是实现双方关系和谐的重要因子,人们常说的“和气生财”即指产生在认同基础上的情感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交往活动而“生财”.理解是指设身处地地考虑对方情况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生活经历和教育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思想观念、情感取向、思维模式都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以一种理解的心理来对待对方,但理解则更多地依赖于交往双方的共同努力,既需要有意识地从多个方面了解交往对方,还需要通过恰当的方式将自己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对方,以此构筑交往双方的理解平台,促进双方交往关系的和谐发展。相对于认同,理解是更高一级的和谐心理及行为,它不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可对方的基本情况,而且能够从对方角度出发思考问题,而后者在很多情况下是需要个体作出某些让步或妥协方能达到的行为。协调是指与对方保持良好配合状态的行为。与认同、理解相比,协调不仅是对对方的一种肯定,而且已经发展到通过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确保与对方的合作成功的地步,是更具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和谐行为状态。它不仅需要了解对方,而且需要对对方需求有着准确的判断,从而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和行为,引导对方向着己方可以接受的方向前进。合作是指在尊重对方需要的基础上发展与对方的关系的行为,是高级阶段的和谐行为与状态,是和谐的重要属性。只有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才能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合作使每个人之间取长补短,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形成单独的个人中所没有的力量或能力,也就是系统论所讲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对美好前景的期望促进着和谐心理的发展,合作过程中双方以对方的发展作为自身发展的条件,不断促进双方的交往走向和谐。

  (二)交往理性内含的以沟通交流谋求互谅互信的属性是和谐理念的基本特质
  沟通交流是交往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交往理性的重要属性。如果没有沟通与交流,人与人之间就会缺乏相互了解,也就谈不上互谅互信,以及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和谐。作为“一个相互说服的过程”,沟通“把众多参与者的行为在动机的基础上用充足的理由协调起来”,其目的就是要“有效达成共识”.

  没有沟通,就没有共识;而没有共识,就不可能有和谐。因此,营造和谐、发展和谐,离不开双方的沟通交流和互谅互信。沟通交流是交往双方之间的信息互动过程,是双方建立和发展和谐关系的基础。在交往过程中,交往双方的猜疑心理、犹豫情绪、观望心态、排斥思维等都与缺乏沟通交流或沟通交流不够顺畅有关。猜疑心理是指对对方真诚态度的怀疑;犹豫情绪是指在同对方的交往上举棋不定;观望心态类似于犹豫情绪,同样是一种负性心理,常常表现为被动地看待对方,不愿主动作为;排斥思维是心理定势或其他不良心理的先入为主造成对交往对象的不良评价,这种心理将会直接导致与交往对象的远离,当然也就谈不上双方和谐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由此可见,摒弃猜疑心理、犹豫情绪、观望心态和排斥思维,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培养互谅互信的心理,是双方在交往活动中建立和发展和谐关系的必然要求。

  (三)交往理性内含的自我反省的意识是和谐理念的应有之义
  由于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交往活动不可能一帆风顺,其间往往会经历曲折和反复。为了保证交往活动的继续进行,参与交往的主体在交往受挫时应静心反思,总结交往活动的经验教训,分析交往活动受挫的成因,找出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自我反省不仅为和谐创造条件,而且其本身就是和谐的重要内容。和谐就其本义而言,在于当事双方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而当事双方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必然包含着对个人在促进双方整体进步方面的经验借鉴与教训汲取,也即包含着对个人使命担当履行情况的反省。自我反省,是中西方文化的重要传统。中国古代先贤主张的“一日三省吾身”、西方近代哲人提出的“道德律令”就是最好的例证。而各类宗教信仰文化及仪式中的忏悔意识、原罪精神以及祈祷行为与耻感心理,同样体现了人类自古以来重视自我反省的品质。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敢于反省、勇于反省,才使得人类社会中的和谐因子不断增多,人类社会也因此而得以不断向前发展。反之,则会造成隔阂、猜疑甚至对抗。例如,二战期间发动侵略的国家能否与相关国家发展起和谐的双边关系,其有没有对战争罪行进行深刻反省是关键。德国人不诲言德国政府和军队在二战期间对欧洲许多国家犯下的累累罪行,并流露出真心忏悔的意愿,做出了主动承担责任的举动。因而,战后的德国政府能够被国际社会深度接纳和认同,包括被那些曾经遭受过德国侵略的国家的深度接纳和认同。正是由于国际社会对德国自我反省行为的肯定,德国才能在国际舞台上拥有和发挥与其国力相称的地位和作用。反观亚洲的日本,二战期间对亚洲各国,特别是对中国、朝鲜、韩国、东南亚各国实施武装入侵,给相关国家造成了深重的灾难。战后,尽管日本从战争的废墟上迅速崛起,并与亚洲各国发展起了日益紧密的经济交往关系,但日本却不能发挥出与其经济影响力相称的政治影响力,其根本原因就是日本政府不能够对其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深刻反省。这一结果的出现,固然与美国出于其全球战略的考量而对日本的政治改造不彻底有关,也与日本缺乏哲学反思的文化传统有关。日本不重视自我反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与亚洲邻国关系的停滞不前。当今人与自然关系中不和谐因素迅速升高,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深层原因也在于人类对自身行动的反省力度不够,在于人们在看到自身主体性所具有的巨大积极能量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自身主体性所包含的同样巨大的消极能量的反省。可见,有无自我反省意识,是交往活动能否向前推进、交往关系能否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主体间性:和谐关系存在的基本范式
  
  所谓主体间性,是对不同主体共在关系的肯定,是对传统主客二分的对象性关系的超越。主体间性是交往活动中的不同主体间通过交流、沟通、协商、妥协而达成的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意见的本质属性,是不同主体通过语言进行有效交往活动的内在机制。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

  故此主体间性要求每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时,都应将对方看作主体,而不能仅仅将对方视为客体或手段。每个人在主体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体,既作为与他人交往的能动主体而存在,又作为被他人认识和作用的客体而存在。可见主体间性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主体间性所具有的共有语言、自主意识、尊重和宽容对方、严于律己等特性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基础。主体间性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基本范式。

  (一)语言交流是和谐关系存在的桥梁和纽带
  主体间性是语言或语言载体的固有属性。语言是交往活动的主要工具,是交往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天然具有主体间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主体间性产生于交往活动之中,语言及语言载体则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哈贝马斯认为:“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运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主体间性使得交往活动成为可能,这种可能是以语言或语言载体的固有特点为依托的,即语言或语言载体具有正确性的表达方式、具有真实性的表达内容、具有真诚性的表达态度,以及具有可被验证性的表达逻辑。否则,当事双方就不可能就某些问题达成基本共识,进而也就不可能做到相互认同,相互尊重。诚如哈贝马斯所言:“交往受阻必定意味着,(至少)两个互动参与者之间直接沟通的(一些)语言前提没有得到满足。”

  可见,和谐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不同主体以语言为中介、理解为目标,在交流互动的过程中不断寻求共识、逐步深化协调与合作关系的实践活动。

  (二)自主意识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
  自主性是主体间性的第一个重要属性。不同主体间的每个主体都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是主体间性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自主性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表面上秩序井然,也决非真正的和谐。这是因为这种表面上的正规秩序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自觉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外在的环境约束基础之上。譬如,剥削阶级军队尽管也会出现表面上的军容严整与纪律严明,但这种所谓的“和谐”景象却是建立在棍棒纪律和严刑酷法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士兵与长官之间的关系是人身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种非对等的关系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和谐。而我军官兵和谐关系的产生,则在于我军的无产阶级性质,在于我军政治地位的平等与人格的独立,在于我军官兵“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军官兵关系平等,相互之间只有职务分工的不同,没有地位的差异和人身关系的依附,官兵具有自主意识和自主精神,这是我军内部和谐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

  (三)尊重对方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基本要素
  对对方主体性的尊重是主体间性的第二个重要属性。主体间性既包括对自身主体性的确认,也包括对对方主体性的肯定。仅仅意识到自身的主体性,看不到对方的主体性,就会把对方当做纯粹的对象物看待,这时双方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为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主体间性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爱出者爱反,福往者福来”,对别人的尊重,换来的是别人加倍的奉还。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有利于在他们之间建立起坦诚的互信关系,这种关系必定更多地有利于双方合作关系的发展,而不是助长双方对抗因子的增多。也就是说,对对方的尊重,换来的是双方合作空间的进一步拓展,换来的是双方互促共进活动的增多,换来的是双方关系和谐程度的不断提高。譬如,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社会制度的不同,可能会成为兵戎相见的战争起因,也可能会成为取长补短的合作典范。两种不同结局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能不能尊重对方选择不同政治、经济发展体制的权利。当今国际社会中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与合作程度的不断加深,与冷战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对抗”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其重要原因正是当今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对对方选择适合本国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的权利给予足够的尊重。

  (四)宽容对方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必然要求
  宽容是主体间性的第三个重要属性。要在众多具有不同特点的主体间达成共识,离不开主体间的相互宽容。宽容不等于迁就和纵容,宽容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限。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矛盾或冲突。旧的矛盾或冲突不断化解,新的矛盾或冲突不断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断得到调整并向前发展。有矛盾和冲突是常事,关键在于能否具备化解矛盾和预防冲突的能力,或者说为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和预防创造条件。创造条件主要是针对那些因得不到及时化解而爆发并对当事双方关系造成深层伤害的剧烈冲突而言的。然而不论是对矛盾的化解,还是对剧烈冲突的防范以及对剧烈冲突后续效应的应对,都离不开宽容精神。如果缺乏这种精神,对对方求全责备,只会导致双方的小矛盾演变为大冲突,并最终升级为对抗性的关系。而如果双方能够秉持宽容的心态去与对方交往,对对方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将心比心,小的矛盾就只会成为双方良好关系发展中的小插曲。如果秉持宽容的心态去交往,即使双方已经因爆发剧烈冲突而形成对抗性的关系,双方也会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心态,以面向未来的眼光去发展关系、改善关系,推动双方关系逐步向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转变,而不会因纠缠于历史的恩怨,而促使仇恨情绪积累,对抗关系固化升级。

  (五)严于律己是和谐关系存在的关键因素
  严于律己的责任意识也是主体间性的一个重要属性。没有责任意识,不同主体就不会站在作为各个主体的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思考并指导自己的交往活动,就不会有意识地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作出交往方式的选择。在哈贝马斯看来,责任意识就是“集体成员承认他们的行为规范”,并“承担起遵守规范的义务”.责任意识是确保不同主体间交往得以进行和可持续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交往活动的基础上达成共赢的必然要求。主体间性使得个体能够克服自身局限而得以享用群体乃至人类的种属资源,是双主体间的社会属性。它存在于个体之间,超越个体而具有普遍的客观意义,是主体之间交往活动的基础,是双方化解冲突、寻求共识的前提。主体间要达成共识,需要确保“规范的一致性、共享命题知识以及相互信任对方的真诚性”,这是主体间性形成的基本要求。和谐关系不但要求宽以待人,而且要求严于律己。有了严于律己,才会自觉承担起个人对于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职责与担当,就会为了群体、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增进互信、促进交流,建立和谐关系。譬如,由于当代人缺乏责任意识,对自然界过度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这不仅是损害同代其他人的利益,还损害到子孙后代对自然资源和美好环境的享用权。换句话说,责任意识的缺乏,不仅损害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破坏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局面。

  三、社会交往:和谐关系发展的历史时空
  
  和谐是交往的和谐,和谐的发展存在于社会交往的发展过程之中。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本身就是一部社会交往的发展史,更是一部建立在社会交往关系基础上的和谐运动变化的发展史。交往是人的本质和人的存在方式,而众多个人交往的叠加组合,不同人及人群之间交往网络的交叉互连,则构成了人类社会。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

  一般来说,适应人们生产实践需要的社会交往是和谐的,不适应人们生产实践需要的社会交往是不和谐的。处于后者中的人们必然要对与其发生作用的人或物的关系进行调整,直至新的和谐。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必然会带来社会活力的释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则又要求更高水平的社会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交往正是在这样一种从和谐到不和谐,再从不和谐到新的和谐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向着更高层次发展的。和谐与社会交往的运动是一个辩证发展的统一整体。

  (一)生产力发展是和谐关系发展的深层动因
  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人类实践能力不断发展的结果和见证,同时也是人类交往方式不断发展的基础和体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社会分工水平的相应提高,而这必然会带来人类交往活动的相应发展。交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会促进社会分工水平的提高,进而又会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

  总而言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人类交往实践的水平,进而决定着作为社会交往关系和谐的发展水平;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着社会交往形式的不断发展,进而促进着作为社会交往关系的和谐的不断发展。

  交往活动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构及组织方式的动态显现。人类的交往活动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阶段性是人类交往形态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曾将人类的经济交往活动划分为三种具体的交往形态,即以人的依赖关系或个人之间统治和服从关系为基础的交往,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的私人交换,自觉联合起来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换.

  维持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交往活动在原始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受制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是一种近乎本能式的求生存的自发行为。基于共同的生存需求,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成功率很高,很少出现互不理解、互不合作的情况。但这种交往活动是小规模的、分散的和低层次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交往活动在阶级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既是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如果统治阶级采取较为温和的治民之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就会相对缓和。在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统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时,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就会十分尖锐。而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统治阶级将会拼命地维护垂死的腐朽制度,由此引发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将会更加尖锐。总体来说,阶级社会的交往活动更多的是以相互斗争和排斥的方式出现的。平等、合作是社会主义社会交往活动的主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一致性是交往活动中人们互相理解与认同的基础,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则是人们交往活动层次不断提高的条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交往活动将会呈现出更加和谐的图景。

  (二)生产方式变迁是和谐关系发展的推动力量
  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推动着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中社会交往与和谐发展的历史演变。对社会交往关系与作为社会交往关系的和谐历史进行考察,发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分工是其两条主要的线索。前者决定着社会和谐的总体性质,后者则决定着社会交往关系的发展状况以及建立在社会交往关系基础上的冲突或和谐的可能发展程度。社会交往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历史地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变,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又规定着一定社会交往关系的总体性质,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生产关系基础。从社会交往关系的性质来看,原始社会由于是建立在原始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还未出现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因而原始社会的交往关系总体呈现为和谐的状态。但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度低下,整个社会只有基于生理特点的男女老少的简单分工,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十分单一,从而决定了这个历史阶段的和谐还是一种低层次的和谐。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整个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社会呈现为总体不和谐的状态。但由于阶级社会中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与内容也在发生变化,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越来越呈现出柔性化的趋势,加之社会交往关系的不断丰富,整个社会在总体不和谐的背景下也表现出和谐因子不断增多的历史走向。

  (三)阶级社会中社会交往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和谐关系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阶级社会中总体不和谐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发展不断为社会主义社会中更高层次上总体和谐的实现创造条件。尽管阶级社会呈现为总体不和谐的状态,但由于阶级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由此而带来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丰富和发展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和谐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空前繁杂和细化,人类社会交往关系的领域和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和丰富,这无疑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更高层次和谐的实现提供了丰厚的社会资源。马克思指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交往关系表现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物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交往关系的基本特征,物化带来的是人的异化,异化关系当然是不和谐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货币、资本等为载体的物化社会关系,带来了人们“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但“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资本主义社会在形成物化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这就为新型社会交往关系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必将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和谐。

  (四)社会主义社会中和谐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对阶级社会中交往关系发展的质变性超越
  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交往关系与和谐发展的认识和判断应具备阶级意识和历史眼光。社会主义社会交往关系的总体和谐正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交往关系总体不和谐的否定和超越。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将使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现实,“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从而在全面而真正的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交往关系的和谐。应当看到,在私有制社会中,虽然社会关系在总体上呈现为不和谐,但并不能否认某些局部领域的和谐,而且正是这些局部领域和谐因子的不断积累,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质变创造了条件。

  当然,在这一质变没有到来之前,也即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不可能改变社会总体不和谐的状况。正如马克思指出:“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由于资本积累而提高的劳动价格,实际上不过表明,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这应当成为我们在全球化时代科学认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世界历史意义以及发展趋势的一个重要视角。

  四、互利共赢:和谐关系生成的应然状态
  
  和谐的社会状态,首先是指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也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良性的相互依存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之所以存在不和谐的现象,是因为处在关系中的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打破了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平衡。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在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只要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占与剥夺,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各方利益的相互促进是和谐的本质要求,和谐状态是互利共赢的状态。人的生理和心理相互促进,人与自然各得其所,每一个人的发展是其他人发展的前提,是和谐的内涵之所在。换言之,和谐是互利共赢的局面,是各方共享发展成果的局面,是各方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局面。当然,互利共赢并不排斥差异与斗争,只有承认正当、合理的差异与斗争,才能有效地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一)互利共赢是矛盾的同一性状态
  互利共赢的局面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是不同利益主体共生共荣的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人们以及同一国家、民族、地区的不同社会群体、个体之间的交往博弈的过程,只不过这种交往博弈的结局不同而已。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游戏规则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利益共享共进的互惠规范所取代,互利共赢理念会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实践的行动指南。实现互利共赢的和谐,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矛盾的运动。譬如,在全球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内问题跨越了国界,成为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的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暖、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疫情扩散等等。离开了各国的合作,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对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构成严重阻碍,对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甚至对我们共有的生命家园─地球造成毁灭性破坏,由此决定了互利共赢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再譬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也越来越认识到,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确保人类千秋万代的永续发展,必须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互利共赢思维。由此不难看出,互利共赢的思维取向是运用矛盾同一性哲学的基本原理化解当今时代各种矛盾冲突、实现和谐发展、促进共同繁荣的根本理念和思想方法,是走出“囚徒困境”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化解当今世界不断增多的矛盾冲突,消弭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潜在对抗因子,必须坚持互利共赢的方法论原则,推动建立包容互鉴、合作共进的新型交往关系,构建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和有利于不同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和谐模式。

  (二)互利共赢是竞争与合作的平衡状态
  互利共赢的理念是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在任何一个经济活动中,“1+1>2”、“1+1=2”和“1+1<2”都有可能出现。但对“1+1>2”的追求,却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恒久动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互利共赢规律始终在背后发挥着作用。即使到了市场经济阶段,不论商品交易类型如何繁杂、规模如何巨大,不论交易双方谈判过程如何艰难和曲折,也不论交易双方作出多大的妥协和让步,确保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增进、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始终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根本追求。但要在商业活动中实现互利共赢,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是其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竞争与合作的良性互动是互利共赢得以产生的前提。光有竞争,没有合作,就会导致为了胜出而不择手段,竞争就会走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这样的竞争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谈不上互利共赢。而光有合作,没有竞争,则会导致垄断,也谈不上互利共赢。只有通过有效合作与公平竞争,才能确保当事各方得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将蛋糕做大,实现“1+1>2”,从而为各方利益的均衡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所以只有这样的发展才是互利共赢意义上的发展,才是与和谐共进的发展。

  (三)互利共赢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等状态
  权利与责任是权衡各方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而对当事者权利与责任的分析则是准确把握互利共赢内涵的重要视角。享受权利和履行责任的对等,是相关各方实现互利共赢的客观要求。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对旧时代人身依附关系的颠覆与超越,是独立的社会主体之间建立的自由和平等关系的体现,所以重视契约对社会交往的规制功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按照契约关系,没有人会对承担与所享权利大得多的责任而不抱任何怨言,也没有人会对其他人享受比所负责任大得多的权利而不持任何异议。所以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必然会引起当事各方关系的失衡。

  任何“单赢”或“单输”局面是不能持续的,因为量的积累会造成质的变化。当事各方关系的紧张程度一旦超出可以承受的范围,各方之间原有的交往关系就会中断。可见,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关系是不稳定的。权利和责任的对等是互利共赢得以实现的基础,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各方的权利的享有与责任的担当总是处于一定的波动过程之中,因而通过某种特定的渠道或者机制来保证权利享有与责任担当的走势曲线保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水平上,就成为实现互利共赢所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当事各方之间建立起通畅和有效的对话交流机制,而平等交流与坦诚对话是在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调节各方利益得失的主要方法或途径。无疑,只有交往各方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才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发展关系。

  (四)互利共赢是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统一状态
  互利共赢不仅指双方利益的共进,更是指不以牺牲第三方利益为代价。不能以第三方利益的损害为代价,实质就是指互利共赢要着力寻求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有机统一。要在社会交往中达成这一目标,离不开交互主体意识的确立。同时,每一方既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又要考虑到其他各方的主体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好与其他各方的关系。其中,社会共同体为各方的交往提供规范和秩序,各方在遵守共同体制定的规则的同时,又不断推动着规则的改进和完善。由于各方都是有着自身特点的主体,因而对他方主体地位和利益诉求的承认和尊重,是各方交往能够得以持续的前提条件,也是作为各方利益共同体的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得到保证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各方对共同利益诉求与自身特殊利益的反复权衡与考量,既是对共同体地位和利益的确认,又是对自身主体地位与相关各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在尊重对方主体地位与考虑对方正当利益以及促进共同体利益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方的特殊利益需求不断得以满足,各方的主体性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得以重构。可见,只有建立在交互主体性基础上的实践,才能有效地达成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推动互利共赢的和谐关系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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