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以弗雷格和胡塞尔为代表的反心理主义思想,通过逻辑学与心理学的截然划界而批判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虽然避免了后者的相对主义,但也隔绝了经验事实对逻辑推理的影响。当代“新心理主义”思潮将人类推理的经验实践重新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范围,在承认逻辑规则的先验有效性的基础上,重视经验事实、信息、信念、主体和公共知识等因素在逻辑推理中的作用,不仅打破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界限,也促进了逻辑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通过对“新心理主义”的研究背景和研究视角的分析可以表明,现代非经典逻辑采用的表征加转换的研究方式,既体现了逻辑的规范性,又具有特定领域内的普适性,为现代逻辑在不同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指引了方向。
关键词: 逻辑心理主义; 反心理主义; 新心理主义; 表征加转换;
Abstract: Anti-psychologism, represented by Frege and Husserl, criticizes the traditional form of“logical psychologism”by thoroughly separating logic from psychology. This avoids the relativism of the latter,but it prevents the influence of empirical facts from logical reasoning. However,the contemporary “new psychologism”reintegrates the empirical practice of human reasoning into the scope of logic research,and emphasizes on the importance of some factors,such as empirical facts,information,beliefs,agents and public knowledge,etc.,to logic reasoning based on the acknowledgement of the prior validity of logic rules. It not only breaks the boundary between logic and psychology,but also promotes the integration of logic with other disciplines. By analyzing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perspective of the “new psychologism”,the paper shows that the representation plus transformation schema,adopted in modern non-classical logic,is highly likely to reflect the normativity of logic and generalize in specific fields,which can give the direction of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modern logic to different fields.
Keyword: logical psychologism; anti-psychologism; new psychologism; representation plus transformation;
19世纪欧洲哲学界和逻辑学界(主要是英国和德国)出现了一种心理主义思潮,被称为“逻辑心理主义”,它围绕心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研究,其核心是心理学与逻辑学的关系问题。以穆勒为代表的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从多个方面论证了心理学之于逻辑学的基础作用,强调逻辑学对个人经验与心理活动的依赖性,走向了个人相对主义。弗雷格与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思想对逻辑学与心理学的截然划界,虽然避免了相对主义,但也隔绝了经验事实对逻辑推理的影响。当代的“新心理主义”思潮将人类推理的经验实践重新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范围,在承认逻辑规则的先验有效性的基础上,重视经验事实、信息、信念、主体和公共知识等因素在逻辑推理中的作用,不仅打破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界限,也促进了逻辑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本文通过对“新心理主义”的研究背景和研究视角的分析试图表明,现代非经典逻辑采用的表征加转换的研究方式,既体现了逻辑的规范性,又具有特定领域内的普适性,为现代逻辑在不同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指引了方向。
一、古典“逻辑心理主义”的基本理念
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在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持这样的主张:逻辑学只是在描述人类思维的自然过程,其研究对象都具有人类思维或心理的特征,逻辑规律来自心理规律,因此逻辑学以心理学为基础,甚至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英国逻辑学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德国哲学家贝奈克(Friedrich Eduard Beneke)、利普斯(Theodor Lipps)、西格瓦特(Christoph von Sigwart)、B.埃尔德曼(Benno Erdmann)等,而以穆勒的思想最具代表性。
首先,从逻辑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看,穆勒的观点体现了研究心理活动和思维活动对逻辑学的基础作用。就定义而言,他认为逻辑学不仅是推理的技艺,还应是推理的科学;推理的技艺指推理应该遵循的原则,而推理的科学是对进行推理时心灵活动的分析。他强调,推理的技艺要以推理的科学为基础,这意味着推理原则建立在对心灵活动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因此,作为科学的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从研究对象看,穆勒认为,“逻辑学关乎推断,而不关乎先验(直觉)真知”1,即逻辑学研究的是通过其他真知来获得新知的推断,并且推断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同时,逻辑学研究思想的形式(指那些可辨别的思维活动,如判断、推理等),不研究思想的内容(即意识、感觉、直觉或知觉等被称为先验真知的知识)。在穆勒看来,逻辑学研究的只是那些与推理技艺有关的心灵活动(或思维活动),这些活动属于心理活动,因此可以说,逻辑学研究的是一部分心理活动。总之,从逻辑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方面,穆勒认为逻辑学依赖于心理学。
其次,穆勒将真、真理与心理描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逻辑学不仅要为人们判断推理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提供验证方式,更主要的是它应该求真,思维的目标、有效思想的结果都应是真;也就是,得到的概念、判断和结论要符合事实,否则思想不可能是有效的;因此,追求真,追求思维形式有效,即要符合事实;而事实,或者说由事物构成的实在,穆勒指的是,心理活动的结果所指向的现象或可感表象物。一个命题为真的标准不在于主谓语的涵义是否一致,而在于是否存在某个特定的事实使主语和谓语能够联系在一起。以“金子是黄色的”为例,做判断时,信念指向事物本身,即“我”所相信的某个事实,这个事实既涉及外部事物“金子”,还涉及“金子”作用于“我”的感官形成的印象。因此,判断、断定是信念行为,是以事实本身作为主体的心灵活动;逻辑学考察思维活动的有效性,就是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可以相信的事实”。对于真理,穆勒认为,“逻辑学是关于通过推理或推断来发现真理的全部理论”2,真理是从经验中推断出来的。在真理的评判标准方面,穆勒反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普适假设”学说,反对“真理通过无法想象来验证”3;他认为,我们始终相信某个事物,不能以我们无法想象这个事物为假作为依据。在这里,穆勒将真理等同于“始终相信的东西”,真理和“相信”“信念”这样的心理概念联系在了一起。
再次,穆勒认为,“一切的演绎科学都是归纳的”4,包括数学和演绎逻辑,都是归纳科学。数学的公理是实验得到的真知,命题也是来自经验归纳;逻辑学公理,包括排中律、矛盾律,也都是经验的归纳,描述的是意识的状态,是心灵内省的结果。矛盾律描述了相信和不相信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非此即彼的意识状态,只要通过一番心灵内省,我们就能得出这个结论。因此真正的逻辑是归纳逻辑,因为只有归纳推理是真正的推理。而归纳“是心灵的这样一项操作:借助这种推理方式,我们可推断出,那些在某个或某些情况下为真的东西,对于某些可确定的方面,在所有与那些情况相似的情形下也为真”5。并且,在实际的归纳探究中,第一步就是“一个将复杂现象分解为各个要素的心理分析过程,……心理分析必须先行”6。而归纳的方法和原则,如实验探究的四种方法,其依据是来自心理学的齐一性和联想律。因此,在穆勒看来,逻辑原则或规律就是关于归纳的规律,并且这些规律都以心理学规律为基础。穆勒认为演绎推理甚至都不是真正的推理,因为它不能推出新知;甚至实际上无需通过普遍命题就可以直接从特殊推出特殊。“一切推断都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普遍命题不过是对已做出的那些推断的记录,以及进行更多这样的推断的简练公式,……真正的逻辑前提是那些特殊事实,那个作为大前提的普遍命题正是由这些事实归纳得到的。”7因此,演绎推理实质上还是归纳推理,在推理中使用演绎,只是为了检验推理,它始终跟随在归纳活动之后,而归纳的起点,是心理分析得到的一个个特殊经验事实。
最后,在心理学与逻辑学的关系上,穆勒的观点具有更加明显的心理主义色彩。他很明确地指出,逻辑学是关于有效思想的理论,是关于正确思维的理论,“就其是一门科学而言,它乃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或分支;……逻辑学所关注的思想的特征乃是思想的某些偶然属性,即是那些据之可将好思维同坏思维区别开来的性质”8。这意味着,穆勒不仅认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同时逻辑学关注的只是思想的偶然属性,那些必然规律是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借助心理学,逻辑学才能考察思想的有效性。
可以看出,穆勒在逻辑学各个方面的观点都体现了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的特点。尤其是他对演绎和归纳的论述,更是将他在逻辑领域的心理主义推及其他科学,尽管他本人并没有直接表明这一点。此外,穆勒的逻辑心理主义尤其强调逻辑学对个人心理经验的依赖,这样的观点使得他的思想陷入一种个人的相对主义,逻辑的普遍有效性和规范性在他这里不复存在。
二、弗雷格和胡塞尔对古典心理主义的批判
古典的逻辑心理主义思想自出现以来,就遭到许多哲学家、逻辑学家的反对,他们认为,逻辑学并不是如心理主义者所言是一种研究人们实际如何思维的描述理论,而应该是一种关于思维的规范性法则或规律的理论,逻辑法则具有客观性,是先验的真理,能对人类如何进行正确推理和论证作规范的指导。这种主张称为“反心理主义”,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和哲学家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是其代表。
1.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
在弗雷格看来,数学和逻辑学都强调严格性和精确性,而相反,心理学是模糊的、不精确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可能以心理学为基础,更不会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基于这样的原因,弗雷格反对心理主义。他在《算术基础》中追溯普遍逻辑基础时就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9。譬如,要将概念的定义和人们对达到概念的方式所进行的描述清楚地区分开来,因为那些描述只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只具备经验上的可靠性,在用于证明时不能保证其严格性;并且经验的可靠性中存在遇到矛盾的可能,因此以经验为基础的描述方式的定义并不可靠。同样,以经验为基础的归纳也是不可靠的。与心理主义相反,弗雷格坚持算术定律和逻辑定律都是分析判断,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更不能建立在经验的心理学基础上。
弗雷格指出,法则或规律(law)的词义是含混的,它一方面说明是什么,另一方面规定应该是什么,只有后者才是逻辑所探讨的“规律”,即规定人们应该如何思考。心理主义模糊地使用“思维法则”,把它和自然规律类似地看作是对思维的管理,这使得逻辑法则与自然规律、心理学规律混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心理主义就是把“真”等同于“被认为是真”,如穆勒将真理等同于始终相信的东西,B.埃尔德曼认为真理就是被认为是真的东西;对此弗雷格认为,“真”是独立于人们的共识的,它不依赖于人的认可,而“被认为是真”则是和人们对某件事的接受情况联系在一起;因此两者是对立的,但逻辑心理主义模糊了两者的界限,那么也就混淆了客观和主观,进而将逻辑学混同为心理学,视之为心理学的一部分10。
弗雷格在批判了心理主义的观点之后,进一步从思想、真、逻辑规律等角度建立了反心理主义的逻辑观。弗雷格指出,一个完整的直陈句的涵义是思想,意谓是真值,思想是某种借以判定是否为真的东西;它不是感官可以感觉的,而是思维的客观内容,为许多人所共有,也是能为人所把握的。思想的客观性就是从一种能为许多人所共有的角度的客观,弗雷格将思想划归到一个不同于人的内在世界和外部世界的第三领域,也因此这个第三领域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与人的思维活动有关。人把握思想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要有一个思考者,在思考中通过思维能力对思想进行把握。这个思考者是思想活动的承载者,在其意识中有某种东西是针对思想的,思考者借助它来把握思想。“对思想的把握———思维;对一个思想的真的肯定———判断;对判断的表达———断定。”11因此,真不是思想的一部分,但思想是借以考虑真的东西,思想本身也有真假之分,判断就是对一个思想的真的承认。在逻辑学中,真是追求的目标,是方向,甚至逻辑学就是关于真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在弗雷格看来,真没有程度等级的区别,并且真不依赖于人们的承认,逻辑学的任务就是去认识是真的规律(即逻辑规律)。因此逻辑规律不是关于思维或判断实际发生过程的规律,不是思维活动的规律;它是思想、是真的规律,这种规律本身的涵义就是思想,因而和所有思想一样,如果它为真,则同样条件下,它保持同样的方式,永远为真。就这样,弗雷格在批判了心理主义逻辑观之后,构建了他的逻辑观。
2.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中细致地阐述了他对心理主义的指责。首先,他认为,心理学不足以成为逻辑学、数学的基础,因为思维的心理联系无法过渡到思维内容的逻辑统一,并且心理学对逻辑的论证无法达到数学以及其他科学的客观性。心理学是关于心理行为及行为背后的心理活动或状态以及规律的一门经验的事实科学;而逻辑学是考察人心理活动中理性推理过程及其规律,寻找正确推理方法的一门以纯粹逻辑学为基础的规范科学;逻辑学研究的必然性先天规律不可能以心理学的或然性经验规律为基础,因此,逻辑学也不可能以心理学为基础,而心理主义就是混淆了它们的区别和界限12。
其次,胡塞尔通过重现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来理清这两种对立思想各自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他的观点13。心理主义者认为无论如何定义逻辑的工艺论,研究的都是心理活动或心理产物等心理材料,因而无法将心理的东西从逻辑学中排除出去。而反对者则指出,逻辑的规范性体现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区别,虽然都研究心理行为或活动,但其角度不同,前者研究应当怎样,是思维的规范规律;后者回答是怎样,是自然规律。对此心理主义者的反驳是,思维的规范规律(应当怎样)是思维是怎样的一个特例,而思维的自然规律是更一般的规律,因此不能将逻辑学从心理学中排除出去。反对者则进一步批评说,逻辑学是以心理学还是其他科学为基础,其可能性一样小,因为只要认为其他科学不能违背逻辑规则,就已预设逻辑规则的有效性,如果以心理学或其他科学为基础,则会陷入循环论证。心理主义者迅速回应,逻辑学也同样要遵循逻辑规则,同时还必须去论证这些规则的确切性,那就更是循环。胡塞尔指出,这种“预设逻辑规则的有效性”是模糊的,它至少有两种理解:逻辑规则是论证的前提,或,逻辑规则是科学之为科学在操作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反心理主义者没有分清这一点,混淆了两者,从而陷入循环。在一些证明中逻辑规律并不是推理论证的前提,因此这并不能很好地反驳心理主义。
尽管如此,胡塞尔仍坚定地反对心理主义,他进一步指出,心理主义的论证存在一个弱点:其论据只能说明心理学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而无法说明心理学是逻辑学的唯一的或主要的或本质的基础。而上述反心理主义的论证也没有表达出穆勒等人的思想存在的真正问题。胡塞尔认为,从心理主义出发可以得到三个经验主义结论,这三个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14。第一,心理学是一门事实的经验科学,其定律实际只是对经验的模糊普遍化,而不具有绝对精确性;因此,模糊的理论基础只能建立模糊的规则,心理学规律产生的必定也是模糊的逻辑规则。绝对精确性的逻辑规律不能与经验的不确定性相混淆,更不可能依赖于经验的模糊状况。第二,即便否认心理学规律的不确定性,并在误认为精确的思维的自然规律基础上建立精确的逻辑规律,也还是徒劳。因为任何自然规律都是后天的,论证的唯一途径是从个体经验事实中进行归纳,但由此得到的规律是或然性的,那么逻辑规律也只能是或然的。第三,如果对逻辑规律的认识来源于心理学的经验事实,那么逻辑规律本身也必定具有心理学内涵,并且是对心理之物而言的规律,进而预设了心理之物是实际存在的。但逻辑规律从不包含任何的具体事实,不包含心理活动或现象,更不是关于某种心理体验的规律。心理主义之所以得出如上结论,根源在于受成见影响,胡塞尔指出了心理主义的三大成见15: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奠基于认识心理学;逻辑学的所有概念(判断、论证、真理、或然性等)都是心理现象或行为,不能将关于这些概念的理论排除出心理学;逻辑学是明见性理论,所有真理都处于判断中。进一步地,胡塞尔还从逻辑原理、三段论推理、怀疑论相对主义等方面总结心理主义的错误。他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心理主义都是相对主义”,不论是那些按先天的方式将纯粹逻辑规律或多或少地回归到人类理智的某种形式,回归到人的心理物理构造,还是以经验主义的方式将纯粹逻辑规律看作经验-心理学的规律,它们都是一种人类的相对主义,穆勒以及同时期的德国心理主义哲学家都走向了相对主义16。基于上述批判,胡塞尔试图建立一种逻辑学工艺论的新的基础———纯粹逻辑学,在这门科学中,逻辑法则独立于具体的、实际的心理活动或思考的具体内容,它们回答了人类如何思考、思考遵循的规律是什么等问题。
胡塞尔从假设心理主义的观点出发,找到心理主义的不合理之处,对它进行批判,并试图建立一种纯粹逻辑学。弗雷格从逻辑学研究的几个主题出发,阐述心理主义的错误,并澄清了逻辑学的研究主题真正研究的是什么。他们从不同角度批判了心理主义,努力将逻辑学抽离出心理学,避免了相对主义,他们的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为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接受。
但是反心理主义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弗雷格在构建其逻辑观时指出,把握思想的前提是有一个抽象的思考者,由思考者借助思维能力对思想进行把握。但他只提到思考者去把握思想,而没有说明人们要如何把握思想,如何把思考者所把握的思想传递给个人,传达思想的过程很容易就陷入一种神秘主义。正如戈登(Davie Godden)指出,弗雷格在如何把握思想的问题上,无法提供一种可行的理解理论,因此不能满足他所提出举出逻辑心理主义的第二条标准:“如果逻辑学探讨某个主题,那么无论我们确定的那个主题是什么,我们都必须有能力对它有充分的认识。”17戈登认为,弗雷格以一种神秘主义的方式来解释这一认识论问题,虽然保持了逻辑学的客观性,避免了主观的相对主义,但实际上并没有为人们如何认识或把握思想提供一种可行的指导。胡塞尔在批判心理主义时,总是通过比较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属性差异去论证心理主义的错误,而没有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及主题做细致说明,从而论证这些主题与心理学概念及理论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因此他的批判并不能切断真理、逻辑规律、逻辑推理等方面与心理因素之间的联系。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胡塞尔的反心理主义虽然要求彻底划清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界限,但是其论证是不充分的,他并没有说明逻辑学所研究的对象从产生、形成到人们如何去认识和把握它们等多个层面都与心理学无关。
三、当代“新心理主义”对逻辑心理主义的重建
受20世纪中后期科学发展的影响,认知科学逐步兴起,现代逻辑学也出现了认知逻辑等一些新的研究方向。这些新的研究打破了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界限,对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都提出了挑战。从认知逻辑研究的角度,一些逻辑学家重新思考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某些心理因素对逻辑推理的影响,试图提出一种“新心理主义”。
荷兰逻辑学家约翰·范本特姆(Johan Van Benthem)就是这一“新心理主义”思潮的代表,他围绕经验事实对于逻辑推理的重要性展开讨论,从现代逻辑研究更加关注信息更新、信念修正、主体间互动等方面,来说明追求逻辑学的纯粹规范化不可行,而经验事实与逻辑之间的联系长期存在,且不可割裂,因此应该对其交叉领域进行研究,从而为这样的一种“心理主义”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理解18。
范本特姆首先追问:从论辩传统中的实际论证研究,到用于科学探究且基于公理的证明模式研究,再到形式化研究,逻辑学已经高度的抽象化和数学化,在这种情况下,逻辑学还是不是关于人类推理的研究,或者它只是纯粹理念的一种抽象?从弗雷格对逻辑学与心理学的截然划界来看,人类推理的经验事实与逻辑是完全分离的;但范本特姆并不认同这种分离,他认为,这种分离是“智力贫乏”的一个标志,如果逻辑学理论与人类推理的经验事实完全分离,那么这样的逻辑学将毫无用处。他认为,逻辑学研究人类推理,但他也没有回到传统心理主义的立场;相反,他很明确地说,逻辑不是实验心理学或理论心理学。
以“否定后件式”规则为例,范本特姆分析指出,逻辑推理规则是先验有效的,我们的实践和这些规则之间没有先验冲突。如果在经验上我们的实践确实偏离逻辑规范,这并不意味着存在矛盾,我们可以采取表征加转换的方法来理清它们的关系。这种方法分为两个主要论题:信息的表征和对表征的转换过程。即,在进行推理之前,对自然语言和经验实践行为进行陈述、分析、论证,其中不只是分析有效性的先验观念,而往往是在一些关键之处诉诸于日常语言使用者所共有的直观;进而在这种表征的基础上,描述日常行为实践中因交流互动而发生的信息转换进程。由此形成一个表征了那些实践事实所传达的信息的模型结构。整个模型结构表明的是在推理之先,存在一个信息转换的发生过程,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进行某种推理。当信息与我们的信念相冲突时,我们必须以某种一致的方式去修正信念。因此在这类逻辑系统中,我们不仅要提供有效的推理,还必须注意变化中的信息表征的动向,修正我们的信念。借助表征加转换的双重机制中的这些选择,许多(即便不是大多数)人类实践就都能够用一种符合逻辑理论的方式来解释。此外,范本特姆认为,在信息更新与信念修正基础上进行推理时,必须要关注实际认知行为的多主体互动特征,这种互动促进了信息更新和信念修正,这是现代逻辑动态研究的焦点。过去几十年逻辑学的发展表明,逻辑学理论并不限于逻辑的先验哲学,而是早就与实践密切相关。
范本特姆指出,在现代逻辑研究中,逻辑学与现实的关系固然不等同于逻辑学与实验心理学或神经科学之间的关系,但在研究中使用日常的事实证据和使用实验证据,所形成的理论都有可能因实际推理中使用的证据而被修改。许多逻辑学理论也都将其研究与实验心理学相联系,尽管主流观点对此并不认同。对此,范本特姆认为,逻辑学与认知科学之间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一方面,认知科学促进逻辑学的发展。认知行为的特征要求在一个内容更为丰富的逻辑系统观念下研究推理,如推理的情境性。与传统的定理证明程序相比,实际的推理不只是单纯地寻找证明,而是借助经验中积累的对语句的理解、对情境的把握以及关于问题的解决,进而在面对新的推理任务时能够进行模式识别和记忆查找。这就要求逻辑学在研究推理和逻辑系统等方面要重视情境、环境、经验、记忆、认知主体间互动、信息更新、信念修正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逻辑学也对认知科学产生了影响。那些关于推理、更新、互动的逻辑理论暗含了对人类行为的一些可检验的假设,并且可以对人类行为的事实做出某种解释,如沃森选择任务19;并且逻辑学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人类如何形成和保持对场景的表征,以及关于这些表征的相关信息,这是构建认知模型的基础。更广义地说,逻辑学可以帮助人们去理解和解释人类的认知行为,推进认知领域的研究20。
认知科学与逻辑学相互影响,密切互动,在逻辑学与智能互动上表现为,动态逻辑对信息、博弈、知识和信念变化等方面的研究。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认知态度也被纳入研究的方向,包括信念修正,认知偏好、目的和意图的动态调查,以及对认知主体的考察等。尤其是从智能互动角度看,现代逻辑研究更为深刻的是关注多主体的互动和群体行为,在实际的认知现象中,主体间的互动对其中的信息更新、信念变化、推理过程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分析,范本特姆认为,要接受一种新心理主义是完全可行的。包括认知逻辑在内的许多逻辑学研究成果表明,日常生活的心理、经验、事实等因素在新的逻辑概念和逻辑理论中得到呈现和重视。因此,他所说的新心理主义不同于旧的心理主义将逻辑学看作是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的、对心理经验及人类思维规律的研究,在他这里,新心理主义是指这样一种观点:心理学所阐明的人类推理不只是简单实验中的实验记录,而是从简单的观察事实到复杂的高阶描述这样的不同描述层级。因此逻辑学应该关注人类实际推理,其中更关键是修正的动态观。在新的研究中,研究信息更新和信念修正这些动态的论题和研究数理证明一样重要,当然数理证明对于这些新的研究任务也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21。
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动态认知逻辑和多主体的认知逻辑,说明逻辑学的发展与现实之间,逻辑学与认知科学,逻辑学与实践行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逻辑学与人类认知实践之间有着复杂的事实关系,这种关系比通常对规范与描述的划分所展现的更为多样化。范本特姆试图探明这种复杂关系,明确逻辑学与经验事实之间的交互影响。在他看来,现代逻辑研究越来越重视人类推理的经验事实,重视认知行为、认知现象和认知主体,重视认知实践中的动态因素;逻辑学与经验认知科学正以许多有趣的方式交汇并相互促进,或者说,一种“新心理主义”正在兴起。
四、进一步的思考
“新心理主义”虽以“心理主义”为名,但并不同于古典形态的逻辑心理主义,它将人类推理的经验实践重新纳入逻辑学研究的领域,但并不是将心理学作为逻辑研究的基础,而是在承认逻辑规则的先验有效性的基础上,重视经验事实、信息、信念、主体等因素在逻辑推理中的作用。这不仅打破了逻辑学与心理学之间的界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逻辑思维与心理因素之间是何种关系的问题。
“新心理主义”所关注的经验事实与人们的共有的直观有关,而不是个人的具体经验,因此避免了个人相对主义,而反对个人相对主义正是反心理主义所坚持的。但与此同时,它与反心理主义又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于反心理主义对逻辑与心理的截然划界,“新心理主义”强调要重视人类推理的经验事实,但又不是对心理经验的依赖;逻辑学与心理学、认知科学等其他学科是融合的,这种融合表现为逻辑学可应用于多个学科领域,对不同领域的实际推理作精细的刻画。
此外,“新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在研究背景和视角上是不同的。在弗雷格等人提出反心理主义的时代,逻辑学是经典逻辑,逻辑真理不依赖任何的推理情境(可能世界)和推理主体,具有先验的普遍有效性。而“新心理主义”处于现代逻辑与其他学科及实际应用不断融合的背景下,作为现代逻辑分支的各种非经典逻辑,都有相应的学科或实际应用背景,须结合这些学科或实际应用中的相关概念和公共知识来进行推理演算。以动态认知逻辑为例,通过增加认知主体和非真值认知算子,构建形式的公理系统和对应的模型结构,既表征了相关概念和公共知识,又保持了逻辑学基本的规范性,推出的定理符合相应模型结构下的有效性(即某一特定领域范围内的有效性)。换言之,它弱化了经典逻辑的普遍有效性,弱化的原因在于动态认知逻辑是逻辑学与认知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必须考虑认知环境、认知主体、认知主体之间的互动等多个方面,这使得逻辑学与经验事实相关联,但这种事实并不是某个具体的认知环境中的某个具体个人的具体经验和心理体验,而是通过表征加转换的方式,对涉及抽象个体在抽象认知环境中的认知情况的推理,作逻辑刻画。正是这种表征加转换的抽象逻辑刻画方式,既体现了逻辑的规范性,又具有特定领域内的普适性,为现代逻辑在不同领域中的实际应用指引了方向。
注释
1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6.
2(1)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206.
3(2)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262.
4(3)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252.
5(4)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288.
6(5)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379.
7(6)Mill,J.S.A System of Logic,Ratiocination and Inductive,Ⅰ-Ⅲ.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193.
8(7)Mill,J.S.An Examination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Abingdon,Oxon:Routledge,1996,p.359.
9(1)[德]G.弗雷格:《算术基础》,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页。
10(2)Gottlob Frege.The Frege Reader.Oxford,UK.:Blackwell Publishers,1997,p.202,p.325.
11(3)[德]G.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着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4-135页。
12(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58页。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涵义范畴的意义之中
13(2)[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7-64页。
14(3)[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8-69,75-76页。
15(4)[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57-161,168-169,180-181页。其中第三个成见中的“明见”是一种每人从其内经验出发的心理特征,是一种感受。
16(5)[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27-128页。
17(1)David M.Godden.Psychologism,Semantics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Logic.McM aster University,a thesis for the degree doctor of philosophy,2004,p.323.
18(2)Johan Van Benthem.“Logic and Reasoning:Do the Facts Matter?”,Studia Logic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Symbolic Logic,2008(88):67.
19(1)JoséLuis Bermúdez.Cognitive Scienc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the mind(second edi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101.
20(2)Johan Van Benthem.“Logic and Reasoning:Do the Facts Matter?”Studia Logic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Symbolic Logic,2008(88):74-77.
21(3)Johan Van Benthem.“Logic and Reasoning:Do the Facts Matter?”Studia Logic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Symbolic Logic,200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