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论文专业范文10篇之第七篇:非形式逻辑对新修辞学的的影响
摘要:作为论证理论的新修辞学是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先驱之一。它对当代非形式逻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 非形式逻辑对新修辞学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无知到吸纳的转变;另一方面, 新修辞学对论证本质的理解、对听众地位的强调、对论证技术的提炼以及对理性概念的辨析都对非形式逻辑的当代发展产生了持续影响, 以至于可以把作为论证理论的新修辞学看作是非形式逻辑的具体形态之一。
关键词:非形式逻辑; 新修辞学; 论证概念; 听众; 论证型式; 理性观
在《新修辞学》 (1969) 中, 佩雷尔曼 (Chaim Perelman) 认为, “证明 (proof) ”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主要在数学领域中使用的演证 (demonstration) ;二是指主要在人文科学领域中使用的论证 (argumentation) (1) 。在探寻价值判断的逻辑基础过程中, 他逐渐认识到以演证为研究对象的形式逻辑及其理性观的局限性 (2) , 开始在演证之外寻求证成价值判断的方法。通过复兴亚里士多德对论辩性推理的研究以及古典修辞学对听众的关注, 他提出了以论证研究为核心的新修辞学。新修辞学认为论证的目的在于促成或强化听众对结论的遵从, 论证理论的目的是去研究那些有助于实现论证目的的论证技术。作为论证理论的新修辞学是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先驱之一, 就新修辞学与当代非形式逻辑的发展看:一方面, 非形式逻辑对新修辞学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无知到吸纳的转变;另一方面, 新修辞学对论证本质的理解、对听众地位的强调、对论证技术的提炼以及对理性概念的辨析等等, 都对非形式逻辑的当代发展产生了持续影响, 以至于可以把作为论证理论的新修辞学看作是非形式逻辑的具体形态之一。
一、非形式逻辑对新修辞学的态度:从无知到吸纳
在非形式逻辑发展早期阶段, 北美地区的学者对形式逻辑在分析和评估日常会话中的论证的能力与效力提出质疑, 但他们没有注意到佩雷尔曼在20世纪50年代就对以演证为对象的形式逻辑的局限性提出了同样的批评。可以说, 新修辞学基本上处于非形式逻辑视野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非形式逻辑不了解佩氏对形式逻辑的批评。非形式逻辑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北美地区, 动因之一是对大学导论性质的逻辑教学的批判。长期在加拿大温莎大学任职的约翰逊 (Ralph H.Johnson) 和布莱尔 (J.Anthony Blair) 批评了通过教授形式逻辑来改进分析与评估论证能力的做法, 其批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 形式化本身需要非形式化的一些预备步骤;其次, 有效性标准的应用有些困境;再次, 演绎系统缺乏使用者友好的特性;最后, 实质蕴涵和自然语言的“如果-则”相背离。其结论就是传统的形式演绎逻辑没有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工具, 以便于对日常话语中的论证予以分析和评估。简言之, 逻辑形式不是分析论证结构的恰当工具, 以有效性为核心的可靠性标准也不是评估论证的充分工具。
对形式逻辑在论证领域局限性的质疑并非始于约翰逊和布莱尔。在20世纪50年代, 佩雷尔曼就指出:“在笛卡尔唯理性思想影响下, 由于其他方法无法彰显必然性的特性, 逻辑学家只有在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分析证明时才感到安心。在上个世纪, 这种倾向得到有力加强。在数理逻辑学家的影响下, 逻辑已经被局限于形式逻辑, 即对数理科学中的证明方法的研究, 其结果便是与纯粹形式领域无关的推理完全为逻辑甚至理性所排斥。”[1]1~2在《新修辞学》导论部分的最后, 他进一步指出:“现代逻辑变成了对于数学科学所使用的演证的研究。这种发展的一个后果就是限制了现代逻辑的论域, 因为所有被数学家所忽略的东西都与它不相关。逻辑学家应该通过一种论证理论来完善以上述方式获得的演证理论。在此, 我们就是致力于通过分析人文学科、法律和哲学所使用的证明方法来建构这一理论。我们将考察广告客户在报纸上、政治家在演讲中、律师在辩护状中、法官在判决中以及哲学家在论著中所提出的论证。”[1]10基于以上论述, 在佩雷尔曼的观念中, 形式逻辑是对于主要存在于数学科学中的演证的研究, 有效性标准及其相关的精确性、普遍性、必然性等是关于演证的规范。相异于演证, 论证主要存在于有关人的行动或实践领域, 为人文学科、法律和哲学等所广泛使用, 形式逻辑所提供的标准、方法并不适用于论证研究。实际上, 演证和论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研究方法上都存在明显区别。在佩雷尔曼看来, “如果我们把逻辑视作对所有类型的推理的研究, 很自然地, 在形式逻辑中发展起来的演证理论应当辅之以一种论证———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推理———理论”[2]4。令人遗憾的是, 佩雷尔曼在这方面的工作并未引起北美哲学界和逻辑学家的广泛重视, 仅仅通过《哲学与修辞学》这份杂志及其编辑约翰斯顿 (Henry W.Johnstone) 对该杂志的读者群有所影响。直到图尔敏 (Stephen Toulmin) 、里克 (Richard Rieke) 和詹尼克 (Allan Janik) 合作的教科书《推理导论》 (1979) 出现之前, 以及非形式逻辑在20世纪80年代将关注焦点从对形式逻辑教学法的批判扩展至对形式化、演绎主义等理论批判之前, 北美地区的非形式逻辑学家普遍对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一无所知[3]。
其次, 早期非形式逻辑教科书不包含新修辞学。非形式逻辑在其发展初期对新修辞学一无所知的直接证据, 就是在体现非形式逻辑理念的教科书中没有反映新修辞学在论证研究上所取得的成果。卡亨 (Howard Kahane) 的《逻辑与当代修辞学:日常生活中理由的使用》 (1992) [4]、托马斯 (Stephen N.Thomas) 的《自然语言的实际推理》 (1977) [5]以及斯克里文 (Mcheal Scriven) 的《推理》 (1976) [6]是非形式逻辑的第一代教科书。此后, 还出版有恩格尔 (S.Morris Engel) 的《使用好理由:非形式谬误导论》 (1976) 、约翰逊和布莱尔的《合乎逻辑的自辩》 (1977) 、福格林 (Robert Fogelin) 的《理解论证:非形式逻辑导论》 (1978) 、诺尔特 (John Eric Nolt) 的《非形式逻辑:可能世界和想象》 (1984) 、戈维尔 (T.Govier) 的《论证的实践性研究》 (1985) 、弗里曼 (J.B.Freeman) 的《合乎逻辑的思维:推理的基本概念》 (1988) 和沃尔顿 (Douglas N.Walton) 的《非形式逻辑:批判性论证手册》 (1989) 等等[7]41。这些大学本科导论性质的教科书在讲授分析和评估论证的技术时, 主要采取了三种不同的进路:一是以论证理论为主要架构, 如诺尔特、戈维尔的教科书;二是以谬误理论为主线, 如卡亨、约翰逊和布莱尔、恩格尔的教科书;三是以言语行为和批判性对话为框架, 如福格林的教科书[7]42。
由于对新修辞学一无所知, 非形式逻辑早期发展并未受到新修辞学影响。在讨论新修辞学和非形式逻辑关系时, 人们的印象往往是前者很可能被后者忽略。哲学家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哲学家对待佩雷尔曼著作的态度就是不接纳, 但这是一种特殊的不接纳。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大多数的论证研究参考文献或者有关非形式逻辑或谬误研究的著作的导论或论文都提及其著作, 另一方面则是其著作在这些出版物开始真正研究论证之时却几乎完全被忽略了。原因包括两个方面[8]:第一, 非形式逻辑运动虽然具有国际性, 但是其绝对数量主要局限于北美地区。在参考文献中, 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北美哲学家以及部分来自言语交际和英文写作领域的文献。这一领域的实践者和学者已经形成了一个话语共同体, 他们的训练从未包括哪怕是对佩雷尔曼的介绍, 讲授本科生导论性的批判性思维课程的实际需要并不容许他们使用佩雷尔曼的著作。此外, 除了《哲学与修辞学》以及部分言语交际系, 佩雷尔曼甚至不是北美学术界以及论证领域的一员。人们在文献中对佩雷尔曼的引用, 差不多都是出现在介绍性的评论中或者顺便非常随意地提到“普遍听众”概念, 这些引用往往是含糊不清或者不准确的。第二, 佩雷尔曼是在与多数美国哲学家不一样的哲学框架下开展研究的, 其理论与当今北美论证哲学家作出的多数假定都不同。这两点相互关联, 每一个都源于佩雷尔曼对哲学与修辞学的区分所作的弥合, 这一区分对于非形式逻辑运动及其大多数有关谬误的成果的自我理解而言至关重要。简单浏览一下《新修辞学》的索引就可以发现他所汲取的传统是不一样的, 西塞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 、伊索克拉底 (Isocrates) 、昆体良 (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 这些名字在北美哲学界很少碰到, 它们出现于言语交际或古典学论著的索引之中, 而不是论证哲学家的著作。
此外, 布莱尔也分析了新修辞学没有对非形式逻辑产生影响的原因, 认为形式逻辑的特权深深根植于英美的哲学思想。佩雷尔曼对形式逻辑的挑战几乎不为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所知, 他关于论证的著作对英美学术界的影响完全是通过诸如言语交际和修辞学的领域, 而不是哲学或逻辑学领域[9]18。
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部分认同非形式逻辑的人开始查阅文献希望为分析论证的新工具和新的评价标准寻找理论基础, 直到那时, 非形式逻辑学家才发现其观点与《新修辞学》阐述的观点相似。佩雷尔曼对论证和演证的区分很早就被或多或少接受, 但是非形式逻辑学家倾向于阅读其描述的论证型式以及规范而非描述性的论证实践。最近, 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十年间, 许多非形式逻辑学家重新研究了佩雷尔曼的经典作品以及他早先运用新的方法介绍或强调几个概念的发展。基于此, 布莱尔指出, 佩雷尔曼在方式和程度上对不同的非形式逻辑学家产生了不同影响[9]22。沃尔顿的论证或论证型式概念可以追溯到佩雷尔曼对论证型式和分类的研究, 布莱尔、约翰逊等非形式逻辑学家对论证及其评估研究也可以追溯到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后来, 非形式逻辑学家认识到, 佩雷尔曼的工作与非形式逻辑事业共享许多重要的主题, 它们彼此具有为对方作出贡献的价值, 因而, 一种完备的论证理论不能撇开新修辞学。1978年, 在首届非形式逻辑讨论会上, 约翰逊和布莱尔把《新修辞学》列为对非形式逻辑具有重要意义的三本专著之一, 指出非形式逻辑与新修辞学有区别、彼此独立, 但它们的关系并不清楚。实际上, 新修辞学与非形式逻辑都具有在形式系统之外处理论证的共同议程, 这些技术在新修辞学中总是相关于听众, 非形式逻辑在评估上与新修辞学有更多共同兴趣[7]235。
二、论证概念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
在《新修辞学》和《修辞王国》 (1982) 中, 佩雷尔曼没有像教科书那样用一句话给出“论证”的定义, 但在说明论证理论的目的和论证的目的时, 对何谓“论证”有所涉及:“论证理论的目的就是去研究推论技术, 这些技术使我们得以促成或强化心灵对于那些寻求同意之论题的遵从”[1]4;“论证的目的不是从给定的前提演绎出结论, 更确切地说, 是去引发或强化听众成员对于寻求他们认可之论题的遵从”[2]9。古德温 (Jean Goodwin) 认为, 前者连接了为佩雷尔曼重新发现的关于说服性话语的三个事实———听众、遵从和论证[10], 后者在说明论证目的之同时内在包含对听众、遵从和论证的连接。尽管两者论述侧重点不同, 但都彰显了佩雷尔曼对论证本质的理解。也就是说, 通过阐明何为论证理论的目的、论证的目的, 佩雷尔曼间接地回答了何谓“论证”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新修辞学的“论证”可以作如下定义:论证是为论证者借助为听众所认可的前提来促成或强化听众对论题的遵从的活动及其结果。在这个定义中, 论证的构成要素与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在新修辞学中, 论证包括论题、论据和论证技术, 也包括为后者忽略的主体要素———论证者和听众 (1) 。在这些论证构成要素中, 论证者构建论证应以听众为核心, 以听众认可的前提为基础, 以促成或强化听众遵从结论为目标。实际上, 论证者和听众作为论证主体要素的回归, 使得新修辞学视域下论证研究的语用与实践维度得以彰显, 对当代非形式逻辑理解和把握论证的本质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论证具有主体性。受到形式逻辑及其形式化思维方式的影响, 传统的论证理论往往侧重于从语形角度将论证本质归结为“前提-结论”的结构, 不仅忽略论证所涉及的主体要素———论证由谁提出?针对谁而言?也忽视了论证的目的对于理解论证本质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 “逻辑的经典理论实际上预设了固定的目标视角和理性的推理者, 试图依据一种给定的认知目标和给定的标准来阐明好推理的条件。在各种演绎逻辑中, 被假定的目标是保真, 标准是有效性;在归纳逻辑中, 假定的目标是扩充的可靠性, 假定的标准是相当高的条件概率”[11]21, [12]。如果我们对论证实践有充分的描述, 就可以发现论证总是由不同的主体提出, 它总是针对不同的听众或读者, 具有彼此各异的目的, 诚如布洛克里德 (W.Brockriede) 所言, “论证不存在于陈述之中, 而存在于人们之中”[13]。在新修辞学中, 佩雷尔曼使用描述的方法来阐明论证的本质、突显论证的主体要素。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基于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遗忘的主体要素, 彰显论证的语用特征, 立足于论证实践来把握论证的本质。需要指出的是, 相较于经典逻辑, 众多的非经典逻辑也以不同方式将推理的主体纳入考察的范围, 但两者将主体纳入各自理论时对主体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不同:新修辞学尊重主体在论证概念上的优先性, 论证者在使用论证说服或使听众确信时, 必须考虑听众的类型, 前提是否为听众遵从, 甚至论证的品质也取决于听众的品质。非经典逻辑对推理主体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 多主体认知逻辑就是通过给模态算子加下标的办法来刻画主体, 如Kiα表示“主体i知道命题α”, 但以这种方式被纳入逻辑系统的主体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脱离生活世界的、脱离推理和论证实践的抽象或虚拟的主体, 它们对主体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仍然与新修辞学存在巨大的差别。
其次, 论证具有目的性。在传统论证理论中, 论证是由“前提-结论”构成的命题序列, 它仅仅表明前提对结论的蕴涵关系, 没有考虑论证过程和论证活动的主体因素, 也没有考虑论证活动具有的目的性。相异于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论证理论将论证理解为无主体的、无目的的、具有前提-结论结构的命题序列, 以非形式逻辑为基础的论证理论则凸显论证的实践和语用维度, 不仅体现了论证的主体性, 也体现了论证的目的性。换言之, 论证者总是基于特定语境, 并针对特定目的来提出论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论证都是始于主体之间的意见分歧, 并以解决意见分歧为目标。晋荣东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们使用论证来进行论辩, 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与真假相关的认识分歧, 它还被广泛地用来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或者行动选择上的不一致, 或者信息分享上的不对称, 等等。”[14]54在论证实践中, 人们总是利用论证来实现不同的目的。与强调论证的主体相关联, 新修辞学将促成或强化听众对论题的遵从视作论证的目的。为此, 论证者在提出论证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听众、明确听众的类型, 应基于不同类型的听众, 有目的来选择论证前提或论证出发点, 运用不同的论证技术或论证型式。除此之外, 听众的知识背景、听众的态度都会影响论证的说服效力[15]159~160。与传统论证研究将论证作静态化、抽象化、无主体以及无目的性的理解不同, 新修辞学在促使对论证的理解回归实践基础上, 对论证作动态化、言语行为以及活动性的解读, 不仅凸显论证的主体性, 也表明论证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可以说, 佩雷尔曼对基于形式逻辑论证理论的批判使得论证研究中一直被忽略的语用和实践维度得以复兴, 其论证思想与非形式逻辑学家在论证研究中的观念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听众与非形式逻辑的评估理论
按照苏珊·哈克 (Susan Hacck) 在《逻辑哲学》 (1978) 一书中的提法, 论证依据语言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其中, 形式论证是指以形式语言为载体的论证, 它是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论证之逻辑形式的关注使得形式逻辑只关注论证的语义和语形因素, 却忽略与论证相关的主体与情境因素;非形式论证是指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论证, 它是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 对论证结构的关注使得非形式逻辑不仅关注论证的语义、语形因素, 也使得为形式逻辑忽略的语用因素得到重视, 特别是作为主体因素的听众地位得到前所未有提高, 它关乎论证的目的, 涉及论证的起点。鉴于在新修辞学论证理论视域下, 论证建构的起点始于听众所遵从的共识, 论证目的的实现与否取决于以听众为核心的判定标准, 可以说, 新修辞学的论证研究其实质是一种以听众为导向的论证研究 (1) 。
佩雷尔曼强调听众在论证中的角色对非形式逻辑有深刻的影响。最初, 非形式逻辑学家更多地将论证理解为论证性话语的产品, 试图通过对论证文本的分析来把握其中的推理结构以及评估推理的标准。在新修辞学影响下, 非形式逻辑开始联系听众的角色来理解论证的本质, 提炼新的评估标准。作为一个非形式逻辑学家, 廷德尔 (Christopher Tindale) 同情但并非不加批判地接受佩雷尔曼的观点:“我认为佩雷尔曼的著作与非形式逻辑计划共同分享了许多重要的哲学主题, 以至于二者均有价值可以贡献给对方。进一步看, 佩雷尔曼著作的价值在于这样两个关注领域:正面对待论证中的修辞学, 以及听众的核心地位及其相关联的重要的对于理性的历史感。”[16]总的来说, 佩雷尔曼的“听众”概念对非形式逻辑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不仅体现在非形式逻辑对论证概念的理解上, 也反映在非形式逻辑的评估理论之中。
一方面, 佩雷尔曼对论证概念的理解突出了听众的意义, 这一特点在后来非形式逻辑学家那里得到继承和发展。在《展示理性》 (2000) 中, 拉尔夫·约翰逊提出了一个包括推论性核心和论辩性外层的论证概念, “论证是一种作为论证实践之提取物的话语或文本, 论证者在其中试图提供支持论题的理由来说服他者 (the Other[s]) 相信论题的真实性。除了这个推论性核心 (illative core) , 论证还有一个论证者在其中履行其论辩性义务的论辩性外层 (dialectical tier) ”[17]168。在这里, 约翰逊所说的“他者”指的是论证要说服的对象, 相当于佩雷尔曼的听众, 而“论辩性外层”内在彰显论证主体———论证者与听众之间的互动。在一个以理性说服为目标的论证中, 其论辩性外层将涉及到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8]33:一是预见与回应反对意见。对反对意见所针对的前提或论证做出适当的辩护, 或者批驳反对意见本身的论证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二是预见与回应批评。表明这些批评未中要害从而并不会伤及论证本身, 或者揭示这些批评本身是理由不充分的, 再或者是吸收批评中的适当之处从而修改自己的论证;三是处理替代立场。表明自己的立场如何能够超越其他可替代立场, 或者揭示其他可替代立场存在什么样的缺漏与问题;四是预见后果或暗含的推论。如果说约翰逊的“他者”是对佩雷尔曼听众理论的继承, 那么“论辩性外层”就是对佩雷尔曼听众理论的发展。
此外, 沃尔顿以对话理论的新论辩术为背景, 从对话语境角度发展论证理论, 通过对比推理和论证的不同提出了自己对“论证”的理解, “论证是致力于解决 (或者至少是应付) 双方 (或多方) 之间所存在的观点分歧或冲突的一种社会的和言语的手段和方法”[19]。戈维尔两次对“论证”加以界定:“论证是人们提出一系列命题以试图说服听众相信其他命题是真的。……当我们使用论证时, 我们试图引用证据或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以理性的方式来说服听众。所引用的证据或理由被称为前提, 有待证成的观点被称为结论。在我们看来, 论证是试图证成结论的理性尝试”[20]1;“论证是一段话语或文字, 在其中论证者试图通过引用代表性理由使他者或自己确信某个命题的真”[21]4。在以上论述中, 虽然约翰逊、沃尔顿和戈维尔对论证的理解各有不同, 但是它们都强调为传统研究所忽略的语用和实践维度。尽管约翰逊概念中的“他者”, 沃尔顿概念中的“双方或多方”以及戈维尔概念中的“听众”、“他者”所用语词不同, 但就其实质来说是佩雷尔曼意义上的“听众”, 它是非形式逻辑学家研究论证的语用和实践维度的体现。
另一方面, 佩雷尔曼的“听众”概念对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估理论产生了影响。在讨论论证评估标准时, 苏珊·哈克指出, “论证评估标准包括逻辑标准、实质标准以及修辞标准。其中, 修辞标准涉及论证能否说服、吸引听众并使他们感兴趣”[22]11。在这里, 哈克对修辞标准的论述不仅是基于对听众的关注, 也是基于对论证涉及主体因素与论证情境的考量。在非形式逻辑中, 听众的引入, 实质上就是强调论证评估的论辩性和情景性, 就前者来说, 论证的建构要预先估计听众的反应;就后者而言, 论证总是针对特定听众。
在新修辞学中, 佩雷尔曼提出论证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或强化听众对论题的遵从, 因而建构论证时, 论证者不仅要考虑论证出发点是否为听众遵从, 还要考虑使用何种论证型式以确保听众对前提的遵从转移到结论, 有目的地打消听众对前提、结论以及使用论证型式可能提出的质疑。质言之, 论证评估的论辩性是说在建构论证时要预先估计听众的反应, 不仅如此, 论证者还应适当地考察和应对论证可能引出的后果或结论, 进而加以适当说明和辩护。就约翰逊而言, 佩雷尔曼听众理论对其评估理论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如何评估论证的论辩性外层, 为此他专门提出了所谓论辩充分性 (dialectical adequacy) 这一标准。与论证的二维结构相应, 约翰逊认为一个好论证应该同时满足推论性核心的充分性 (adequacy of the illative core) 与论辩充分性两个标准, 通常所说的RSA仅仅是针对推论性核心而言的。也就是说, “一个好论证不但预见、回应适当的异议, 而且能够处理适当的论辩性因素”[23]。
尽管约翰逊意识到修辞学理论对非形式逻辑的影响, 也清楚听众对非形式逻辑理论的重要性。但是他对听众的认识却经历了由重视到疏离的过程, 相应地, 论证评估的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在《逻辑的自卫》 (1993) 中, 他指出, “作为一个学科的修辞学对论证研究有着重要见解, 它们应当为逻辑学家所接纳。……逻辑学家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听众与语境在理解与评估论证中的重要作用”[24]142~143。鉴于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实际论证, 自然地, 实际论证针对的对象———听众也就成为非形式逻辑学家关注的要素, 论证者被告知“你必须在心里想到某个听众。它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人或团体, 但也可能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个体”[25]246~247, “每一个论证都有其听众, 识别你的听众, 将你的论证用于应对来自他们的论辩性挑战”[25]259。尽管约翰逊关注听众且重视听众, 不过出于对可接受性标准引发理论后果的顾虑———可接受性标准具有明显依赖听众的相对性, 他以“听众”为导向建构理论, 并提出一个“模范对话者 (model interlocutor) ”概念以重新阐释RSA标准, 回答论辩性义务的相关问题。可以说, “模范对话者”这一概念的提出、运用, 标识了约翰逊在其理论中对修辞学的“听众”概念最为倚重、最为信任的时刻。更实质而言, “模范对话者”概念的提出, 也正是他们试图援引佩雷尔曼的策略, 来调整不得不考虑的听众因素所带来的相对性, 与自己所致力于坚持的逻辑标准的普遍性之间的内在冲突[18]82。尽管如此, 听众概念在理论中的诸多弊端以及约翰逊对其理论逻辑品性的维护, 使得听众概念逐渐丧失作为评估论证的规范力。虽然听众概念不能直接作为评估论证的规范, 并不意味着听众概念不能作为背景因素在提出论证评估标准时发挥作用。
四、论证型式与非形式逻辑的分析理论
在形式逻辑中, 论证评估的标准是演绎有效性标准, 但它无法充当具有可废止论证型式的评估标准。在非形式逻辑中, 由于论证型式的评估是以辨识论证型式为前提, 因而对论证进行分析, 刻画其结构是论证评估的前提和基础。不过, 对论证结构的理解不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也有微观和宏观之别。依熊明辉之见:“狭义论证结构仅指作为非形式逻辑研究对象的论证结构, 广义论证结构还包括作为形式逻辑研究对象的论证形式。”[26]在《辩证法与论证的宏观结构》 (1991) 中, 弗里曼把论证结构分为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两大类:微观结构是指形式逻辑所关注的论证形式, 宏观结构是指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论证结构[27]1, [28]。在这里, 尽管两种论证结构的分类区分角度不同, 但无论是作为形式逻辑研究对象的论证形式, 还是作为非形式逻辑研究对象的论证结构, 其关注的共同点都是论证结构, 对论证结构的刻画是所有逻辑的共性所在。
逻辑固然是对推理、论证之形式结构的研究, 但对“形式”有多种理解。在《从公理到对话》 (1982) 中, 巴斯 (E.M.Barth) 、克雷伯 (E.C.W.Krabbe) 区分了“形式”一词的三种含义:形式1来源于柏拉图所说的form (相/型相/理念) 。在这种意义上, 传统的三段论逻辑是形式的, 因为它是词项逻辑, 而词项可以很自然地理解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所提及诸形式的名字。正是在这种意义上, 当今几乎所有的逻辑都是非形式的, 因为它们不可能被构造为一种词项逻辑;形式2指现代逻辑系统中所理解的句子或命题的形式,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逻辑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大多数现代逻辑都是形式的。由于论证并不等同于演证, 新修辞学对论证的研究也不同于形式逻辑对演证的研究, 因此我们无法在形式2的意义上去刻画论证技术的形式结构;形式3最初指那些依据某些规则被调整或系统化了的程序, 尤其是那些有助于区分一个讨论之胜负的言语论辩术的形式。后来, 形式3被非形式逻辑学家用来表明论证性话语有规范 (norms) , 如规则 (rules) 、标准 (criteria) 、原则 (standards) 或程序 (procedures) 等[29]14~19。可以看出, 以现代逻辑为代表的形式逻辑以及当佩雷尔曼说论证技术不能形式化时, 都是在形式2意义上理解“形式”一词。由于形式3所理解的“形式”与图尔敏侧重程序的形式类似, 在这种意义上, 非形式逻辑仍然是对论证之形式结构的研究, 因而是逻辑分支之一, 但是它所揭示的论证结构并非逻辑形式, 因此, 相对于对形式2的研究, 它是一种非形式2的逻辑。在《新修辞学》中, 佩雷尔曼对论证技术的研究, 在演证之外发掘出了一大批在日常论证中行之有效的论证方法, 即论证型式。论证型式属于形式3意义上的论证结构, 它的发现重新激活了亚里士多德对论辩性推理以及古希腊修辞学家对topics (部目) 的研究, 对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
伴随着非形式逻辑兴起, 论证型式成为现代论证理论中一个被广为讨论的论题。在佩雷尔曼工作的启发、影响下, 后来学者对论证型式展开了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 形成了理解和展示论证结构的多元研究进路。就前者来说, 学者对论证型式的研究大多散见于布莱尔、品托 (Robert C.Pinto) 等非形式逻辑学家撰写的著作或文章中。英国敦提大学计算机学院的里德 (C.A.Reed) 和罗 (G.W.A.Rewe) 运用论证分析软件Araucaria抽象出了佩雷尔曼《新修辞学》中的38个基本论证型式[7]217~222。沃尼克 (Barbara Warnick) 和克莱恩 (Susan L.Kline) 研究了新修辞学论证型式系统的经验基础, 为佩雷尔曼论证型式系统的可能性提供了辩护[30]。就后者来说, 由于学者研究论证型式的方法或视角不同, 论证型式研究出现了诸多进路。托马斯跟随比尔兹利 (Beardsley) 介绍了不同论证类型之间的区别, 这种展示论证结构的进路不依赖于逻辑形式概念。斯克里文介绍了树状图表法。约翰逊、布莱尔给出了描述论证结构的自然语言方法。弗里曼将树状图表法与图尔敏的模型相结合。除此之外, 还有使用计算机描述论证结构的进路, 最为杰出的是由沃尔顿、里德和卡尔内阿德斯 (Carneades) 发展的Araucaria[23]。
在当代论证理论中, 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的工作尤为值得关注, 在其分析具体论证型式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佩雷尔曼的身影。沃尔顿通过个案研究方法对日常论证的论证结构进行分析, 取得了丰硕成果。自1995年以来, 沃尔顿对论证型式的系统研究主要体现在四部著作当中:《谬误的语用理论》 (1995) 、《假设性推理的论辩模式》 (1996) 、《批判性论辩原理》 (2006) 和《论辩型式》 (2008) 。在这些著作中, 论证型式的类型和数量不一致, 虽然《谬误的语用理论》与《假设性推理的论辩模式》都分析了25种论证型式, 但后者是通过直接列举个体论证型式方法进行分析。这是因为, 沃尔顿是逐一分析论证的型式, 而且他更为关注论证型式的本质以及使用论证型式的语境, 尽管其著作中看似给出了论证型式分类, 事实上, 他主观上并没有对论证型式给出完全、精确的分类。
五、理性观与非形式逻辑的哲学维度
逻辑与理性密切相关, 一直以来逻辑就被作为判断人的思维与行动是否合理的标准, 合乎逻辑的就是理性的, 反之, 则是不理性的。作为判定标准, 逻辑本身预设了对理性的理解 (理性观) (1) , 换言之, 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预设了不同的理性观。其中, 形式逻辑理性观的实质是从唯理性视角来理解理性, 非形式逻辑理性观的实质是从合情理性视角来理解理性。非形式逻辑要证成自己是逻辑的一个合法分支, 不仅要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一套用于解释、分析、评估、批评和建构自然语言论证的非形式2意义上的标准、原则、模式和程序, 还应在哲学层面上对自己所主张的理性观有明确的论述。
在建构新修辞学的论证理论时, 佩雷尔曼对上述双重任务有清晰的意识, 他不仅要与笛卡尔以来的推理概念决裂, 也要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概念决裂。就前者来说, 佩雷尔曼将论证与演证相区别, 形式逻辑研究演证, 论证理论研究论证, 二者作为对证明或推理的研究, 均属于逻辑。就后者来说, 形式逻辑预设的理性是唯理性, 它不能容纳论证, 有鉴于此, 新修辞学强调要对理性作合情理性的理解, 并以此为哲学基础来建构论证理论。
与佩雷尔曼同时的图尔敏也有类似的认识, 他在《论证之用》 (2003) 序言指出, “正如我们所发现, 逻辑科学在历史发展中往往远离我们处理、批评不同领域论证方法的实践问题, 并朝向完全自治的状态发展, 其中逻辑变成了仅仅研究自己理论的某些纯粹数学分支而不考虑直接的实践问题”[31]2。图尔敏曾经试图反思:“到底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寄望于逻辑学完全成为一门形式科学, 却同时仍保持其在日常论证当中的实践应用性。”[31]3, [32]在那个时候的数理逻辑学家看来, 图尔敏的问题毫无意义, 因为“一个论证由命题组成, 逻辑学家的研究对象是命题之间的形式关系。问一个论证是否有效就是问它是否有正确形式, 而且最好采用自觉的数学方式来研究形式。因此, 我们必须清除对思维、合理性以及其他一切讨论, 引出逻辑研究的真值算子以及不同命题种类的关系……”[31]6然而, 如果要完全不涉及思维, 又不让逻辑丧失其最初的实践应用, 这几乎没有可能。如果这是使逻辑数学化要付出的代价, 那么, 我们将被迫提出康德式的问题“数理逻辑在根本上是否有可能?”由此, 图尔敏对逻辑的数学化、形式化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 他不仅反对把几何学作为逻辑的摹本, 也主张逻辑应该回归实践来处理与自然语言相关推理和论证。
在图尔敏看来, 这一形式科学的学科理想, 使20世纪的逻辑学以一种极端的方式限制了自己的对象和范围, 同时还承袭和强化着近代以来所盛行的一种“失衡的理性观”[32]。为此他通过区分理性的两种类型来反对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笛卡尔的理性。在《返回理性》 (2001) 中, 他对始于17世纪的以数学逻辑的严格形式标准为特征的理性主义之梦进行系统清算, 主张对理性作不同的理解, 即理性分为唯理性与合情理性。在其看来, “唯理性更多地表现为运用抽象概念来分析理论论证, 诉诸普遍法则, 结合形式的、普遍的、无时间性的、非情景的以及价值中立的论证来进行说明;合情理性则更多地倾向于以实质性的、时间性的、局域性的、情景依赖的以及有伦理意味的论辩形式来研究有关特殊对象或情景的事实性叙述”[33]24。此外, 就非形式逻辑而言, 它长期致力于在技术层面上提出各种分析、评估非形式论证的方法和技术 (RSA标准、论证型式等等) , 但对自身的哲学基础尤其是理性观问题, 几乎没有涉及, 这是需要亟待加强的。实际上, 佩雷尔曼和图尔敏的相关研究都可以为非形式逻辑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提供积极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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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关于“demonstration”和“argumentation”术语的中文翻译以及两者的区分参见拙文《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 载《逻辑学研究》2015年第1期。
2 关于“形式逻辑及其理性观的局限性”的详细论述参见拙文《佩雷尔曼的理性观》, 载《逻辑学研究》2016年第3期。
3 论证者 (arguer) 是论证的发起人, 他可能是论辩性论文的作者, 也可能是演讲者, 抑或是论辩性对话的一方。听众 (audience) 是论证所针对的目标群体。按佩雷尔曼的理解, 有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单一听众之分。论题 (thesis) 是论证者希望通过论证来促成听众对其遵从或强化对其遵从程度的那个命题。论据或前提 (premise) 是论证者用来强化听众内心呈现、说服听众或使听众确信的根据。佩雷尔曼认为, 为使论证有效力, 论证者必须选择为听众所认可的前提。论证技术 (technique of argumentation) 是论证者为达致论证目的而采用的论证型式。
4 佩雷尔曼对“听众”概念的详细论述参见拙文《佩雷尔曼的普遍听众》, 载《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
5 在这里, “逻辑”和“理性”一词都是泛指。“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 “理性”包括唯理性和合情理性。有关“理性”一词两种含义的详细论述参见拙文《佩雷尔曼的理性观》, 载《逻辑学研究》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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