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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消费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30 共82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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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伦理学视角下中国信用消费问题探究
  【第一章】信用消费中的伦理道德分析绪论
  【第二章】信用消费的内涵、特点与本质
  【第三章】信用消费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第四章】我国信用消费建设的伦理导向
  【结语/参考文献】信用消费体系的伦理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信用消费失范的伦理学分析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的信用消费问题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信用监管、管理机构的不健全,都是信用消费发生失范的原因所在。但是,深究其本质原因就会发现,在信用消费问题的经济学背后是其道德水平的参差不齐、信用契约制度的有限。因此,认识当前信用消费失范的现状,分析其产生的伦理学原因,为解决信用消费失范提供依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问题。?

  3.1 信用消费价值判断的二维向度

  3.1.1 信用消费的经济学讨论

  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信用消费对于消费者个体愿望的满足、企业生产的夸大和利润的增加,地区部门的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都有非常深远的影响。本文分别从宏观经济、金融机构、企业、顾客角度论述信用消费的积极影响:首先,信用消费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需,从而有利于经济的良好发展。

  即使传统的消费理论并不看好仅依靠消费就能够产生夸大内需的作用。信用消费作为一种消费的方式,其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是需要依赖于收入的提高。自 20 世纪 90 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了根本性的转变,高质量的需求十分不足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严峻问题。我国制定了持续性的积极财政政策希望以此扩大内需,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要想增强社会主义市场内需不仅要在投资上扩大需求,而且要重视对消费需求的带动,我们应明确认识到消费需求的积极作用,它能够给经济增长带来持续性的推动。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刺激信用消费的政策能否得到合理的实现,对推动国内需求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次,信用消费能够起到整合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排除其面临的不安全因素。个人存款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金构成,而我国金融机构却将占主要成分的个人存款用于对市场当中的运行者以及基础建设的支持,却并没有真正意识上用于信用消费贷款。这是非常失调的存贷款模式,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自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不断增长,使我国金融环境面临不安全挑战。再次,信用消费能够使得市场上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自二十一世纪开始,我国面临着通货紧缩的问题,经济需求进一步萎缩,其需求量远低于产品的产出量,在惨烈的自由市场拼杀中,很多生产者的产品只能堆积在仓库中。为了刺激经济需求,使得生产者的产品能够转化为市场价值,我们可以利用信用消费模式来进行销售。

  3.1.2 信用消费的道德反思

  在对现代信用消费危机的缘由说明中,人们往往习惯性的认为信用消费之所以不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是因为其自身制度建设存在缺陷或者归因于信用消费主体的道德水平低下。然而,单纯的对信用消费失范问题进行道德上的批判不能正确的做出合理的解释也却反对经济知识的把握。学界对此问题也早有洞见。作为伦理品格与道德良心和作为经济关系中的信用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宋希仁教授认为"不能只把信用理解为道德概念,那样就会缺乏从客观的经济规律方面对信用的把握;但是也不应该把诚信说成是客观经济关系,那样就会模糊道德与经济的区别。"[12]p22但是,仅从这一点来看,我们能否就此认为经济信用与伦理道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内在联系呢?20 世纪,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曾经通篇表达了这样的一个观点, 即"人类的经济生活其实是根植于他们的社会生活之上的,不能将经济活动从它发生的社会里抽离出来,并和该社会的风俗、道德、习惯分别处理。简言之,经济无法脱离文化的背景。"[8]p20这种以诚信品格为内涵的社会伦理文化就是福山所阐述的。不过,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在信用消费体系中,经济信用无疑使基础和核心,这一地位是社会伦理道德所无法取代的。另一方面,完全抛弃社会伦理文化和道德基础同样是不正确的。重点在于反思,道德能否在适应的维度中解释信用消费所出现的问题。

  我们上面已经对信用消费做了本质的探讨,它是一种契约性的关系,简单的说它是一个相对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然而,在理论上信用消费常常体现着它的完备,但在实际结果中,这种所谓完备的体系制度并不与实际的结果相一致。对于信用消费来说,利益还是它的首要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消费所带来的收益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消费各方利益互换的过程中,守信方首先要让渡给对方一部分自身利益,与之相对应的是他事先履行了交易的义务而予以了授信方先行占有全部交易对象的权利。我们做这样一个假设,(1)授信方如果想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可以在信用消费中做出这样的选择:A,在单次信用消费活动中尽可能的占有更多的利益甚至将全部的利益归自己所有。此时,受信方将一无所获,而这种利益最大化的单次消费行为通常是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社会情况下发生。B,在多次的信用交易下,信息对称且信用制度完备,只能占有合作利益,此时的信用消费形式稳定,但隐藏着潜在的风险。(2)同样是占有更多的利益甚至是将全部利益归自己所有,如果授信方是从个人内心深处真心实意的遵守契约的履行,而不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考虑,那么,结果就会显而易见,不管是单次信用消费还是多次的信用消费,遵守契约,与守信方共同赢得利益是其最终结果。在情况(1)下,个人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缺少有效的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这种情发生况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是在(1)B 的情况下,信用消费的失信问题依然会产生。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信用变成了一种稀缺的资源,这种道德资源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信用消费的费用不断增加。所以,人们会更加依赖于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安排来解决消费发生的失信问题。然而,法律的制定通常会滞后于消费生活的变化,消费过程的全部领域也不是制度安排能够全部涵盖的。况且,法律规范与制度要求的制约与保障是外在性的,其本身的发挥需要高额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在信用消费过程中,法律与制度的外化约束往往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关系冷漠甚至僵化,硬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了对生活的创新性的刺激。 相比较而言,情况(2)是较为合理的也是理想的,不管信用消费体系是否有全面,对于整个社会信用消费体系的维护与运营来说都是积极的。

  实际上,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始终将理性最大化作为前提来判断信用消费过程是否发生失范问题。同时,利益的前提加入了道德因素。"在经济学中,客观利己主义可能是经济学知识所能容忍的极限,但这并不能表示人们在理性选择的过程中不会超越这一原则。"[9]p7实际上,人们并没有活在一个冷漠的社会中,也没有完全经历过"世外桃源"式的道德社会。现代的理论解释了人们追逐利益的同时,也说明人们协作进步的本能。人性是复杂的,经济学通常会以特定的人性假设作为其建立和发展的前提,那么经济学就会考虑到人性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因此,在信用消费的问题上,社会伦理道德无疑是促成消费成功有效的价值支撑与基础资源。缺乏最基本的道德条件,即使是最基本的消费行为也不能保证其顺利完成。在信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伦理品德,可以使消费的效益大幅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品格是一种可以被量化的资本性资源,我们也可以称他为道德资本。同时,信用消费的成功与否以及信用消费体制的良性运转,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的外在保障更主要的是伦理道德质量的支撑和个人道德行为的发挥。伦理道德是其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内在条件。总之,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说,道德理性有益于我们发觉信用消费失范的本质原因,为其良好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2 信用消费失范的表现

  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律法规、社会伦理文化与信用消费氛围还没有达到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想状态,但与之相矛盾的是居民的物质需求急剧增加,导致法律法规与信用消费氛围面临严重问题。类似情况在绝大多数国家市场经济的早期都或多或少的出现过,由于这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信用消费难以得到实质性发展,金融机构、市场经济参与者因为这种不安全因素而使得很多隐性消费难以突显。

  3.2.1 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消费发展缓慢

  在中国较为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起来,对个体或者家庭的信用水平、银行资金状况、收入机构等评估机制还不完善。现在从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方面没有相应的惩戒举措来约束信用消费的失范问题,这就使得消费者可以肆意破坏契约,而这种行为付出的代价很低,这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导致很多人钻制度的空子,使得正常的信用秩序遭到破坏,迫使市场、企业、银行不得不严格限制信贷条件。

  为防止失信现象的发生,当前当事人在办理各种担保手续时,相关单位或者金融机构采取了细致的、严格的条件来确保信用消费的安全实现。例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进过金融机构、个人所在企业或部分、房屋管理部门等多方面的层层批准同意。假设在这些方面办理手续都很流畅,但即使是这样想要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尚且需要一周以上,并且在这些过程中还附带着必要的费用,这就极大地挫伤了消费者进行贷款买房的主动性。

  3.2.2 信用卡普及率低、恶性透支现象普遍

  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或者购买服务是信用消费较为主要的方式,通过信用卡支付,顾客不用随身带着大量的现金,这使得其消费过程即安全又便利。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卡消费已经非常流行,美国人即使是购买一些蔬菜水果等日用产品也都是使用信用卡支付。但是我国却远远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信用卡普及的水平,并且恶意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各个金融机构建立了自己的信用卡发售部门,而这些部门之间有没有及时的沟通与合作渠道,这样就使得信用卡运行面临着很多不利问题,例如:管理混乱、权利义务模糊、网络化水平不高。不仅仅如此,盲目的在发达城市及其繁华商业区设立网点,就造成了普通老百性难以便捷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这就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信用卡消费模式的健康发展。

  现代中国金融市场一方面由于各种机制和便民服务等不够完善导致信用卡普及率不高;另一方面,已经普及的部分信用卡消费却表现出普遍的恶性透支现状。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与信用消费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冒名顶替他人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对信用卡进行恶意套现后逃避银行债务等。这种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行为或者说是寅吃卯粮的负债行为,不单纯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保障,也会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更为甚者会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如果人们日常的生活绝大多数建立在信用消费的基础上或社会中对信用消费产生高度依赖,那么信用消费中任意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它所带来的打击是巨大的。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海啸和 2004 年韩国大量信用卡公司破产就是现实的例子。2004 年以前韩国信用消费急速发展,单纯的为扩大信用卡的使用和拉动经济增长而没有顾忌国民本身的经济收入水平和道德基础,导致韩国国民负债累累,最终使得接近百分之七的国民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许多大型行用卡公司破产,国家社会矛盾突出。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井喷式的发展,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经营管理不善,信用卡贷款质量的下降成为首要突出的表现。

  

  表 1 列示了我国信用卡市场 2010 年-2012 年间的信贷发展情况,.可以看出,2013年和 2014 年我国信用卡市场授信额度环比增速分别 36%和 46.8%,授信额度增长迅速。但是,信用卡逾期未还款问题较为突出,分别环比有 55.3%和 82.8%的上涨;2013 年和2014 年的逾期信贷总额相比也有小幅上升,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我国信用卡市场正面临着信用卡资产水平严重下降的不利局面,恶性透支等负债消费问题大量存在。

  3.2.3 信用消费导致的社会异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信用卡等信用消费产品的运作已经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并使消费者产生了人人皆能消费的假象,某些消费异化现象也随之产生了。信用符号的逐渐强化使人们对地位象征和身份的认同愈加认可,这也使得人们在消费中的虚假性心理膨胀,人们逐渐变成了为了消费而消费,为了负债而负债。这种异化现象的出现是以炫耀性消费为潮流,以透支、借贷购买奢侈性商品为方式。这使得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失去了其主要地位,逐渐被商品的符号价值或者说是时尚价值所取代,甚至信用消费本身的评价尺度也变成为时尚价值。对信用消费这种不正确的定位让其消费行为逐渐演变为畸形消费或者过度消费,与信用消费的原始目的发生背离。

  实际上消费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其本身不仅受到消费者个人喜好和收入水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公众潮流及文化背景的左右。但实际上,在当代消费社会,"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流价值观有明显加剧人与工具、人与商品之间的异化趋势。从商品或者工具的本质来讲是人们制造出来用来服务于人的,是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但是虚假性的消费需求使得人们从使用和享受商品,逐渐变成被商品和信用货币所奴役。问题的产生源自于人们对信用货币和信用卡等工具的过度依赖和追求。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主体,在追求高消费和超前享受的过程中已开始异化,信用消费中人们更加侧重于对简单的精神满足和单纯的物质体验,而忽视其基本职能;带来的是非物质的高尚的精神追求消失,从而使人的全面发展变成简单的物质占有。

  3.3 信用消费失范问题的伦理成因

  我们通过对信用消费的道德反思发现,道德理性的思考对于探究信用消费的失范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沿着伦理学探究的角度来发现失信问题的根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3.3.1 美德的脆弱

  信用消费中道德概念的信用,即"诚实信用",通常为视为一种行为的目地而不是手段,在康德的形而上学中,基督教的教会共同体中,在儒家传统的伦理精神中都有所描述。这种诚实信用被人们当作一种美德,他们或是以道德法则作为最高律令,或是以共同体的信仰及其道德的统一体作为目的,或是追求人格的完善及个体德性的提升。总之,他们主张以真实的美德作为追求,而不是单纯的作为行为的工具或手段,都认为对个体美德的敬重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他们也把个体美德和或者是共同价值的共享作为目的。在"人是目的"的道德主张下,对于利益的追求或者说是内在价值的体现,都是通过克己自省的方式来实现的。道德良心贯穿于个体行为的始终,并通过个体美德、道德原则和共同体信仰发挥其作用。

  道德意义上信用往往与诚实守信意义相同,其实践力量或者说是约束力来自于道德原则的本身,而不需要其它外在条件。当道德原则或者是个体美德在行为发生时它本身就是行为的目地也是行为者唯一的动机。个体美德、道德原则和共同体信仰的发挥是需要倚重于行为者良好的道德良心或是道德自律,但是由于它们对个人本身道德水平的倚重、对道德原则的尊敬,就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相同的群体,其共同履行道德行为的发生也多来自于道德个体的自我判断,因此在任何行为的发生时,尤其是在有经济利益的诱导条件下,美德的软弱性凸显无疑。这是因为人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道德谋划的失败,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实践力量开始衰弱,逐渐被经济理性所替代。

  美德对于个体直觉判断和个人情感倾向是其自身软弱性的根源所在,在亚里斯多德那里德性被分为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两者分别表现为自愿性和抉择性。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消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基本上依赖于个人习惯性的直觉判断,很少有人会经过深思熟虑或者是理性的思考;而对于他人的消费行为评价也是出于这种感性的直观。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基于个人德性基础的直觉判断是不可靠的,在这种判断中拥有着大量的黑格尔所谓的主观任性和随意性。正因如此,虽然我们的道德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这种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使结果背道而驰,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的事情大量发生,在实际的信用消费中也是屡见不鲜。在信用消费中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像康德所悬设的那样如头顶的星空,它的抽象性和形式性使人们只能对它产生敬仰,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而它所期待的是人们的道德自律与德性回归。消费各方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能严格按照康德所悬设的那样做到德性的自律,做到以诚实美德为目的,而实际情况中能做到"童叟无欺"就已经是十分难得和宝贵的。

  诚信美德的道德实践力量通常源于个人的道德良心和对道德品格的敬仰,而这种圆满的个人品格和严格的道德实践,也只有孔子那样的至圣、基督教中的神所拥有。在社会实际中,当我们有不义行为的发生时,诚信美德或者内心律令会告诉我们:过于重视自己的得失而忽略别人,如果继续这样自己将会变成众人所唾弃的对象。然而如果是像康德所悬设的至高无上的神就不会被这种情感所困扰。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普通人-品德没有人格圆满者那么高尚-能否接受内心道德理性的提醒而不为非议之行为呢?我们就以信用消费中道德概念的"诚实信用"而言,只有在相同的目的下,双方的认可才算是一种美德。往往由于很难了解其对方的道德品格水平与对方所处各种环境中的言行,所以这种相同目的下的价值认同有时也会产生不确定的因素。尤其在信用消费中,消费双方达成的默许不可能总是建立在完全的价值认同之上,而所谓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只要双方在沟通上有欠缺或者是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价值观。在信用消费活动中,一般情况下消费的发生双方是陌生的,并且大部分的消费过程是一次性的,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价值观是很难在陌生人的交往过程中产生,它的出现也许仅限于熟悉的共同体当中。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美德的软弱性逐渐表现出来,慢慢退化为一种纯粹的功利计算的手段,更多意义上讲,像诚信这样的美德之目地被现代人所抛弃。虽然"诚实信用"在功利主义者那里同样被当作信用消费中的美德,但是,这种美德仅仅是商人或者消费者为了自己更好的获得利益而所遵循的规则或使用的策略,即"诚信是最好的策略".这种美德之目的之所以被弱化,其突出的表现为信用的工具价值彰显。信用消费伴随着信用的手段化或者工具化的发展,其自身道德意义上的美德之目的也逐渐消失,信用消费就单纯变成了消费双方自谋利益的过程。虽然,通过这种工具化的计算消费双方确实获得了自身的利益,增加了个人的社会地位、名声。信用的这种去人格化过程,也导致了传统的面对面的承诺转变为现代的非面对面承诺,基于人格或者美德的信用关系转变为纯粹工具的基于契约或者规则的信用关系,或者干脆简化为"经济信用".基于相同目的下的诚实信任虽然是最真实的、最纯粹的,但这种善良的意志在自利的驱使下,或者受到外部的诱惑下,将会变得极其脆弱,也由于市场环境中,事实存在着地位不对等、机会完全不平等。那么,寄生于现代社会中的人在消费过程中只有委身于形式的而非人格化的契约,并将自己的诚信情感寄托于他们所唯一信赖的政府,寄希望于商家的良心发现,信用消费中的诚信美德也就无从谈起了。

  3.3.2 契约制度的有限性

  由于诚信美德的软弱性及其自身实践力量的衰退,让人们在信用消费过程中不得不委身于形式化的而非人格化的"契约",来重新构建消费双方彼此信任的消费关系模式。然而契约作为消费者与银行或者商家之间的权宜之计,是彼此不信任的产物是作为互相陌生的双方交易的手段。虽然这种互相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消费双方原始的价值认同基础之上,但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双方中一方的行为出现某种程度的懈怠这种契约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当契约制度被破坏时消费双方就会想起他们应尽的义务以及所规定的对他们的不满意而作的补偿。在社会契约论者那里,不管是卢梭还是罗尔斯在他们看来契约仅仅是一种为了消费过程的方便而作的虚构或假设。这种虚构就是:

  通过"契约"这种方式,在消费的整个过程中消费主体之间道德权利和义务可以得到明确的表达。因此,契约作为信用消费中外在的规则和制度,它的功能、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可以说它是人们的一种主观任性和权宜之计。在黑格尔那里任何主观任性和权宜之计都不可避免的滑向"不法",契约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也是一种"不法".这是因为,契约关系规定了消费双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个体相对待,这就表明是消费双方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契约":一是从任性出发;二是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是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仅仅是共同意志,而并不是自在人为的普遍的意志;三是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虽然契约中消费者与银行或者商家之间的关系被设定为共同意志,但这种意志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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