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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的证成及其批判(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28 共7080字

  在认识论上,认识主体用知性范畴来规范众多的感觉经验,使知识成为可能,所以认识主体是认识和知识的逻辑前提条件。在伦理学上,道德人格具有独立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居于自由选择主体的基本地位,具有道德能力的主体是自由的、自律的,所以道德主体是使自由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

  康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 都 同 样 看 作 是 目 的,永 远 不 能 只 看 作 是 手段”[5]48.罗尔斯继承了康德道义论思想,认为个人作为道德人格,独立于其利益、目的及与他人的关系等所有可能的属性,也不是周遭环境的产物,而是一个具有选择能力、有意志的积极行动者,所以具有选择能力的自我相对于其选择的目的具有逻辑优先性。为明确自我,需要区分主体与其占有对象,区分主体与其属性,区分我是什么与什么是我的这两个问题。罗尔斯在肯定康德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否定其超验唯心主义的人性观,于是设计了将普遍性法则与经验性环境相结合的原初状态,以提供一种康德超验的理性理念与现实的决定行为之间联系的可能性。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所设计的主体是一种占有性主体。“就我占有某物而言,我就立刻既与之相关又与之相别。说我拥有(占有)某一特征或欲望或雄心,就是说我与之以某一特定方式---它是我的而不是你的---相关,而且也意味着,我与之以某一特定方式---他是我的而不是我---相别。”[4]69这说明占有性主体与其占有物之间始终保持一种既联系又区别的距离,保证自我的尊严和完整性。当主体与其占有物的距离扩大时,主体会渐渐失去该占有物,当距离缩短时,主体得到该占有物使之成为主体的构成部分,“我的”变成了“我”.桑德尔认为有两种方式来获得占有物:“一是通过选择,二是通过发现,即通过‘找到他们'.我们可以把第一种’获得‘的意义叫做代理人的意志主义维度,第二种’获得‘的意义则是其认知维度。”[4]72桑德尔进一步分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自我的优先性和程序的优先性,由于自我的优先性,所以主体的目的来源于自我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动认识;由于程序的优先性,所以正义原则是契约的产物而非认知的发现。可见,罗尔斯应该从意志主义的角度证明正义原则,即正义原则是选择的产物而非既定的发现。

  然而,桑德尔认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各方并非按意志进行选择,而是依认知进行发现。

  在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的笼罩下,个人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被屏蔽了,个性消失了,只有共性,人与人之间别无二致,他们具有理性,面对着相同的环境,有着同质的目的和一般的知识。如此一来,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就缺少了订立契约的条件。契约应该是在利益、偏好、知识、权力方面存在差异的人们之间相互协商、讨价还价,在各种价值选择之间博弈和取舍,最终达成各方都同意并允诺遵守的约定和规则。但在罗尔斯精心设计的原初状态中,没有主体的多元性,只有化约了所有个性差异的单一主体,这显然不具备订立契约的必要条件。更甚的是,由于原初状态中的普遍处境对选择主体具有外在的他律性,原初状态各方的普遍需求都带有经验事物的偶然性,所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是进行主动的选择,而是被动服从既定的环境、认知和接受既定的原则。“这样的自我与其说是意志主义的主体,不如说是一个认知主体,而且是一个被环境必然性决定了的生物,多元差异的自我不能公平地选择,而无差别的自我别无选择,于是,’原初状态‘通过契约合法性对公平正义原则的整个合理性证明,就断裂在一连串的自相矛盾之中。”[6]

  据此,桑德尔断言:“原初状态的秘密---以及正当合理性证明力量的关键,不在于人们在那里做什么,而在于人们在那里理解什么。关键不是他们选择了什么,而是他们看到了什么;不是他们决定了什么,而是他们发现了什么。”[4]161这种认知主体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立足点---道德人格已大相径庭,可见,罗尔斯正义理论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其可能的逻辑结果与其理论的初衷相悖而行。

  3 结语

  综上所述,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驳切中肯綮,确实指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些内在矛盾。在罗尔斯所设置的原初状态中,同质的各方面对一样的环境,他们不是选择正义原则,而是发现正义原则,不是经协商而同意并订立契约,而是在缺少订立契约的条件下,承认并接纳既定的认知。质言之,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所运用的不是主动选择的意志力,而是理解环境、发现信息的认识力,以及对环境的被动适应力,这已然与罗尔斯的作为道德人格的自主主体相距甚远。正如德沃金所言,获得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不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是进入原初状态的条件,这使原初状态的签约者只能保护平等而不能选择平等。[7]239桑德尔不仅指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矛盾,而且也批判其占有性主体的自我观。占有性自我观将自我与其目的、社会关系等一系列属性截然二分,但这种区分也只是在思想上将二者短暂分离,这种分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虚假的。自我不可能与其属性截然二分,可以说,是由其属性,至少是本质属性共同构成了自我,脱离这些属性的自我是虚空的、不存在的。可见,罗尔斯的自我观缺乏一种历史感。因此,桑德尔认为,构成性自我应该取代占有性自我,每个人都先天地植根于特定的历史脉络中,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自我的历史性维度及其人际关系是关照自我的一面镜子,对于理解一个真正的自我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会进一步影响自我的发展。

  再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反观其自我观。罗尔斯既强调保障自我及其自由的绝对优先性,又力图解决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带来的社会冲突。诚如罗尔斯本人所认为的,他的正义理论尝试协调“自由、平等、博爱”三大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沃金对罗尔斯的理解也是中肯的。德沃金认为,我们不应首先把社会契约当作一种现实的或假想的协定,而应该当作这样一种策略---用它来澄清与道德平等相关的道德前提的意义。我们诉求自然状态的观念,并不是为了追寻社会的历史起源,也不是为了确定政府和个人的历史义务,而是用这个模型来展示人的道德平等的理念。[8]116不言而喻,罗尔斯正义论作为一种道义论,是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理论,其自我观亦是从人的本性意义上阐释价值,所以我们应从价值维度,而不是从事实层面来对自我观及其正义理论进行解读。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姚大志.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与政治哲学的证明[J].江苏社会科学,2004(5):15-19.
  [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4][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5][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林少敏.评罗尔斯的自我论[J].哲学研究,2011(10):109-116.
  [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8][加]威尔 ·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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